1、H:精品资料建筑精品网原稿ok(删除公文)建筑精品网5未上传百度嫩江县第三中学学生安全手册(试用稿)一、 省政府令: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的人身安全,预防与处理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生人身安全事故(以下简称学生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学生安全事故的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 多方配合、 共同负责的原则。学生安全
2、事故的处理应当合法、 及时、 公开、 公正,做到事实清楚、 责任明确、 处理适当。第四条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 管理、 保护的职责,并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规章制度。学生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有义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管理和保护,并配合学校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其它学生人身安全的活动。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学生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的监督管理,并做好有关组织、 协调工作。公安
3、、 卫生、 交通、 建设、 劳动保障、 文化、 体育、 工商、 环保、 城市管理、 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学生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的职责,为学校和学生创造安全的环境。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学校和有关部门维护学校安全环境,为学生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创造条件。第六条各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和个人,应当关心、 爱护学生身心健康,积极支持学生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为学生安全事故的处理提供帮助。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学生安全知识的宣传,为学生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第二章事故预防与监督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不同年龄段的生理、
4、 心理特点和教育教学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实行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生安全管理责任制。学校应当对教师及其它职工进行安全业务培训,指导和督促其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第八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不同年龄段的生理、 心理特点和教学活动特点,对学生进行相关规章制度和纪律、 安全及自救自护教育。学校教育课程设置应当包括安全教育的内容。第九条学校的教育教学、 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安全、 卫生标准,并按规定配备消防设备,保证安全通道的畅通。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配备符合标准的教育教学、 生活服务设施设备,提供必须的人员、 经费保障;学校自行添置的设施设备亦应当符合安全、 卫生标准。学校应当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管理
5、和保养,确保其使用安全;对有危险性的设施设备、 教学科研实验仪器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 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建立健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并实行严格管理。学校应当在具有危险性的教育教学、 生活服务设施设备上及校内施工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十条学校的食品、 药品、 饮用水及提供给学生的教学用具等物品必须符合安全、 卫生标准。学校选择与学生生活、 学习有关的产品与服务时,应当选择质量和安全性能符合相应标准的产品与服务。第十一条学校实行外来人员出入登记制度。非学校人员和车辆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将非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有毒有害物品、 易燃易爆物品、 管制刀具、 动物及其它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
6、带入学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住宿学生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设专人负责管理住宿学生的生活和安全保护工作。第十二条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文化娱乐、 体育、 劳动、 教学实验等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安全、 卫生要求;组织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活动和其它校外集体活动,应当将活动内容和安全保护措施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活动内容和方式应当适合学生的年龄和生理、 心理特点,并做好相应的安全教育和示范,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学校应当在放假前做好学生的假期安全教育;在寒、 暑假及其它节假日期间组织学生开展活动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做好相应工作。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或者从事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抢
7、险、 救灾等未成年人不宜参加的活动。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台风、 地震、 洪水、 火灾等重大灾害以及突发公共卫生、 环境污染事件时,学校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迅速采取应急安全保护措施,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必要时能够临时停课,并及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第十四条学校应当有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学校应当对学校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处理或者报告有关部门予以解决。第十五条教师及其它职工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发现有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告诫或者制止;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 变相体罚或者其它侮
8、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十六条学生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学生有特殊体质或者疾病,其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应当及时安排学生健康检查和治疗,必要时告知学校;如需请假,应当及时按学校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执行教育法律、 法规、 规章,制定学校安全管理规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有关应急预案和学生安全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对不符合安全、 卫生标准和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及不落实学生安全事故预防措施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督促其限期整改。第十八条公安部门应当与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机构建立联系制度,协助学校开展治安、
9、 消防、 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的治安管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学校消除治安、 消防等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学生安全的违法活动。公安、 交通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学校附近的公路和城市道路按规定设置避让学生、 禁鸣喇叭、 减速慢行、 人行横道等交通标志、 标线,并做好交通管理工作;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监管。第十九条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和学生的疾病预防、 食品卫生、 身心保健等卫生知识指导,依法加强对学校和为学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的生产经营者落实卫生安全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学校及其周边不得建设对学校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不得进行有污染环境及其它影响学校和学生安全、 卫
10、生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构)筑物;不得在学校及其周边设立歌舞、 电子游戏、 互联网上网服务等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学校门前及其两侧不得设置集市贸易、 摆摊设点、 堆放杂物;不得设置影响学生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的设施设备。建设、 环保、 文化、 工商、 城市管理、 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以及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的建设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制止违反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活动,清理违章的建(构)筑物、 设施及物品。第二十一条为学校提供产品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各项安全、 卫生保障措施,提供的教育教学活动场所、 设施设备、
11、教学用具、 饮食及其它服务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 卫生标准。第二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能够组织本地区学校参加学生安全事故的学校责任保险。学校投保责任险的,所需经费由学校举办者承担,以学校为单位支付。不得向学生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提倡学生父母或其它监护人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三章事故调查与处理第二十三条发生学生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及时通知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公民、 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应当为受伤害学生的救护提供必要帮助。第二十四条医疗救治机构接到学生安全事故救助请求时,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前往现场实施救治;本机构技术力量不足或者救治设备
12、欠缺的,应当及时报告卫生部门或者请求邻近医疗救治机构给予援助。第二十五条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发生重大学生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接到重大学生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生违法犯罪活动、 交通事故以及出现食物中毒、 急性传染病症状等情况的,学校应当立即报告公安、 卫生等有关部门。公安、 卫生等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前往处理。第二十六条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学校无法调查处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13、发生重大学生安全事故的,由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教育、 公安、 卫生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保学生安全事故学校责任险的,学校应当及时通知保险机构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二十七条学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应当遵循客观、 公正、 及时、 合法的原则,查明事故的原因、 性质和责任。学校有关人员和受伤害学生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应当积极协助、 配合事故调查,提供真实情况和相关证据材料,不得拒绝、 阻挠、 推诿,不得弄虚作假。受伤害学生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有权了解事故调查的有关情况,事故调查者应当如实告之。第二十八条学生
14、安全事故的损害赔偿,当事人能够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学生安全事故的原因、 损害情况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方式、 数额等,并由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盖章。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学生安全事故的损害赔偿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能够向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政府设立的学生安全事故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生安全事故调解机构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及时、 公正、 客观地进行调解,并自收到调解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结束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调解机构名称以及学生安全事故的原因、 损害情况和调解确定的赔偿方
15、式、 数额等,由当事人在调解书上签名、 盖章,并加盖调解机构印章。第三十条当事人对学生安全事故的损害赔偿不愿协商、 调解,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干涉学生安全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不得侮辱、 殴打教师及其它职工、 学生,不得侵占、 损毁学校的教育教学、 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和其它财产,不得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第三十二条学生安全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其中重大学生安全事故的处理结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第四章事故责任与赔偿第三十三条学生安全事故责任应当由有过错
16、的一方承担;过错方是两方以上的,应当按照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二)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 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 卫生标准的;(三)学校对教育教学、 生活设施设备等管理、 使用不当的;(四)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 药品、 饮用水、 教学用具及其它物品不符合安全、 卫生标准的;(五)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社会实践等校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或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17、;(六)学校组织学生从事有危险性的活动或者在有危险性的活动场所活动的;(七)学校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殊体质、 异常心理状态、 特殊疾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八)学校发现学生突发疾病或者受伤害,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九)教师及其它职工侮辱、 殴打、 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十)教师及其它职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 操作规程的;(十一)教师及其它职工在负有组织、 管理学生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 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二)教师及其它职工患有可能对学生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身心疾病,或者具有其它对
18、学生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行为倾向,学校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三)学校发现学生应到校而未到校、 擅自离校或者获知学生身心异常及其它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相关信息,未及时告知学生的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的;(十四)其它应当依法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第三十五条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安全事故,学校尽了管理义务并无过失的,学校不承担责任;事故的责任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或者其它有关规定认定和承担:(一)学生自行上学、 放学、 离校、 返校途中发生的;(二)学生不服从管理擅自外出或者自行组织活动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或放假期间,学生违反学校规定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活动期间发生的;(四)学生违反法律、 法规
19、、 规章和社会公共行为准则,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与纪律,经学校教育拒不改正,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危险或者可能危及她人的行为的;(五)学生有特异体质、 异常心理状态、 特殊疾病,学校不知道,学生、 学生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未告知学校的;(六)学校发现学生有行为、 身体、 情绪上的异常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后,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它监护人,但学生父母或其它监护人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七)教师及其它职工实施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八)学生之间的意外行为造成的;(九)学校和学生自身原因以外的突发性、 偶发性因素造成的;(十)学生自杀、 自伤、 突发疾病或者其它自身原因造成的;(十一)在对抗性或
20、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十二)不可抗力造成的;(十三)其它依法不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第三十六条学生安全事故的损害赔偿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学校对学生安全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支付赔偿费用;学校无力支付的,由学校举办者负责筹措。学校不负责解决与学生安全事故无关的事项。损害赔偿费用的范围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国家、 省的其它相关规定,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学生安全事故均无过错的,学校、 其它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第三十八条教师及其它职工在履行职务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学生安全事故的,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能够向有
21、责任的教师及其它职工行使追偿权。其它单位和个人为学校提供产品与服务造成学生安全事故的,提供产品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学校已先行支付赔偿费用的,应当向提供产品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行使追偿权。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或者在学生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第四十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它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一)管理混乱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学生安全事故预防措施不落实,
22、经有关部门督促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的;(二)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学校负有主要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三)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导致损害扩大的;(四)明知校舍或者其它教育教学、 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不报告、 不采取措施的;(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报告学生安全事故的;(六)拒绝、 阻挠学生安全事故的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隐瞒事实真相的;(七)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的情形。第四十一条对学生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教师及其它职工,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对体罚、 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或者品行不良、 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可予以解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
23、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第四十二条违反学校纪律与规章制度,对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应当依据有关学校管理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四十三条为学校提供产品与服务不符合安全、 卫生标准,造成学生安全事故的,由有关部门对提供产品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第四十四条对阻挠、 干涉学生安全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或者侮辱、 殴打教师及其它职工、 学生,或者侵占、 损毁学校教育教学、 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和其它财产,或者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理。前款当事人造成学校或者教师及其它职工、 学生财产损失、 人身伤害的,学校和
24、受伤害的教师及其它职工、 学生能够依法要求当事人赔偿损失,或者承担其它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中小学校,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小学、 初级中学、 普通高级中学、 中等职业学校及其它程度相当的教育机构;(二)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是指非寄宿制学生在校内活动期间、 寄宿制学生住校期间,以及学校组织的学生校外活动期间;(三)学校举办者,是指举办学校的人民政府、 行业主管部门(或群众团体)以及民办学校的出资人。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 5月1日起施行。二、 应急预案缙云中学突发事件处理
25、预案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的安全工作和对突发事故处理的综合能力, 提高紧急救援的反应和协调水平, 确保迅速有效地处理各类重大突发事件, 保障全校师生的财产和生命安全, 依据省教育厅、 市、 县教育局和县政府有关文件要求, 制定本应急处理预案。第二条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以”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为工作方针; 以”以人为本、 群防群治”为工作立脚点。开展各项救援工作, 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有效地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顺利进行。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学校范围内发生重大灾害和重大突发事件, 包括发生较大食物中毒、 校舍坍塌、 锅炉爆炸、 严重交通事故、 较大灾情、 严重工伤事故、 消防事故
26、等需要紧急救助的事件。第四条组织领导 。建立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组长: 李岳林, 常务副组长: 吴丽明( 、 666509) 。副组长: 樊文亮( 、 661203) 、 周爱忠( 、 686968) 、 张弩( 、 613888) 、 丁敏林( 、 668465) 、 施林栋( 、 665536) 、 麻启兴( 、 662121) 、 王利华(、 618000)、 骆美玲(、 667063)、 郑英杰( 、 669764) 、 李明(、 669545)、 徐月新(、 619988)、 陈炳强(、 658575)。第五条发生下列突发事件的: ( 1) 发现学生身体不适生病的。( 2) 发现学生打
27、架、 斗殴。( 3) 发现学生无故不到的。教师及其它教职工应当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遵守工作纪律, 突发事件发生后, 任何知悉的教职员工及学生都有义务立即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 保全相关证据, 并及时通知班主任与政教处。第六条 发生下列重大突发事件。( 1) 造成师生员工死亡以上的事故; ( 2) 一次造成师生员工1030人及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 3) 校舍坍塌、 锅炉爆炸、 火灾发生; ( 4) 学校组织师生外出活动的交通事故。( 5) 其它性质特别严重、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重大安全事件、 重大疫情及中毒事故发生后, 任何知悉的教职员工及学生都有义务立即报校长室, 突发事件领导小组
28、成员必须立即到达事故现场, 作出果断处理。学校必须在2小时内以最快的联系方式报告县教育局办公室, 同时报分管领导和联系科室。如果情况严重, 则应随时电话报告。不得以任何借口隐瞒、 迟报或漏报, 如果引起处理延误而造成事件加剧的, 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第七条不同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 1) 法定传染病暴发流行: 学校根据上级对”法定传染病暴发流行”的有关情报, 及时做好本单位的师生员工与外界的隔离工作。对有发现传染病人、 疑似病人和带菌者, 急时采取措施送县级医院或专业病院进行隔离治疗, 同时要及时上报县教育局和县疾控中心。( 2) 群体性食物中毒: 同时如发现单位群体三人以
29、上的恶心、 呕吐、 腹泻等现象, 应马上到医务室检查, 向医务人员说明可能的原因, 医务人员应立即报告总务、 政教有关人员并将中毒师生员工及时送达县级医院诊治, 并保护好现场以便查明中毒事件发生原因, 同时上报县教育局和县卫生防疫部门。( 3) 校舍坍塌: 在确定不会再次发生险情的基础上, 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险救援, 努力确保抢险现场的有序, 并及时上报信息。( 4) 交通事故: 学校或单位组织师生员工外出活动遇交通事故, 及时与所在地的交警联系报警, 同时与所在地的医院联系救援, 并及时上报信息。防事故: 发生火灾时, 要及时有序地将师生员工撤离火灾现场, 及时拨打”119”报警, 不准学生
30、参预救火, 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 组织力量进行抢险救援, 努力确保抢险现场的有序, 并及时上报信息。遇到暴雨、 暴风雪、 冰雹、 严寒、 台风等恶劣天气: 总务处应密切关注天气变化, 及时向校长汇报。校长召开突发事件领导小组会议, 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紧急布置, 组织人员值班, 政教处发布有关注意事项, 总务处作出有关紧急措施。晚上遇到停电, 领导小组成员必须立即到达现场组织人员疏散, 各班班主任( 寝室管理员) 马上深入教室( 寝室) 。 第八条 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 尊重科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 干涉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
31、不放过, 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即”四不放过”原则。( 1) 事故调查组向发生事故的单位、 现场证人及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取证、 索取有关资料, 各有关单位、 人员必须无条件给予配合, 无保留的提供有关资料、 证据和调查组要求的其它资料, 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 如实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2) 调查时限: 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时限为10天, 特殊情况不超过30天。三、 班级安全公约为了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保障学校的各项教育、 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 特制定本公约, 各班级以及全校师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一、 人人务必增强安全意识, 时时、 事事把安全放在首
32、位, 杜绝任何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二、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常识学习, 严守交通规则, 注意交通安全。三、 回家或回校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 须查明水情, 确认安全后才慢速经过。四、 回家、 回校途中不得打闹、 玩水、 玩火、 逗留或外出游玩、 要直接来校或回家。五、 班级、 团支部组织同学参加集体校外活动, 一定要事先作出周密计划, 制定有力的安全措施, 上报有关部门, 经批准方可外出, 外出期间要严肃纪律, 班主任或有关带队教师务必时时处处与学生集体在一起活动。密切注意学生活动情况, 以防事故发生。六、 体育课、 课间操、 课外活动和运动竞赛, 都要增强安全意识, 加强安全教育, 制定安全措施
33、。课间文明休息、 活动, 不准搞有人身安全危险的活动。七、 午睡、 课外活动期间, 晚饭和晚自修下课后, 一律不准擅自外出洗澡游泳。住校生要求在校洗澡, 通校生要求在家洗澡。八、 在实验课中, 要安全使用电器和化学药品, 避免事故发生, 平时不准随便触摸、 玩弄电器, 以免造成触电事故。九、 注意宿舍安全, 防火防盗。熄灯后一律不准点蜡烛, 关好门窗准时睡眠; 离开宿舍时, ( 室内无人) 必须关好门窗, 上好门锁。十、 加强食品卫生常识学习, 增强食物卫生意识, 自觉防止食物中毒的发生。安全工作, 务必引起全校师生高度重视。各班级、 各同学一定要时刻不忘”安全”, 以确保我校全体学生的人身安
34、全。四、 安全知识(一)、 消防安全1、 灭火基本知识(1)、 隔离法: 将着火物移开, 不与其它物品接触。(2)、 窒息法: 隔离空气接触火, 用干粉灭火器、 砂、 湿棉被等物灭火。(3)、 冷却法: 用水、 灭火器将火冷却。(4)、 报警: 火警电话119。报警要报清失火具体地点。2、 火海逃生十大要诀第一诀: 熟悉环境, 暗记出口。当你来到商场、 宾馆和饭店时, 务必留心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及楼梯方位等, 一旦大火燃起、 浓烟密布时, 便能够摸清道路, 尽快逃离现场。第二诀: 通道出口, 畅通无阻。楼梯、 通道、 安全出口等是火灾发生时最重要的逃生之路, 应保证畅通无阻, 切不可堆放杂物
35、或设闸上锁。第三诀: 保持镇静, 快速撤离。突遇火灾, 首先要强令自己保持镇静, 快速判明危险地点和安全地点, 决定逃生的办法, 千万不要盲目地跟从人流相互拥挤、 乱冲乱撞。撤离时, 要注意朝明亮处或外面空旷地方跑。当火势不大时, 要尽量往楼层下面跑, 若通道被烟火封阻, 则应背向烟火方向离开, 逃到天台、 阳台处。第四诀: 不入险地, 不贪财物。不要因为害羞及顾及贵重物品, 而把宝贵的逃生时间浪费在穿衣或寻找、 拿走贵重物品上。第五诀: 简易防护, 不可缺少。家中、 商场及酒店应备有防烟面罩, 逃生时可用防烟面罩。最简易方法也可用毛巾、 口罩蒙鼻, 用水浇身, 匍匐前进。因为烟气较空气轻而飘
36、于上部, 贴近地面逃离是避免烟气吸入的最佳方法。第六诀: 善用通道, 莫入电梯。第七诀: 缓降逃生, 滑绳自救。高层住宅、 写字楼应有高空缓降器或救生绳, 人员能够经过这些设施安全离开危险楼层。也可用身边的绳索、 床单、 窗帘、 衣服自制简易救生绳, 并用水打湿, 从窗台或阳台沿绳缓滑到下面楼层。第八诀: 大火袭来, 固守等援。大火袭近时, 能够采取关紧门窗, 用湿毛巾、 湿布塞堵门缝, 或用水浸湿棉被, 蒙上门窗, 防止烟火渗入等办法, 等待救援人员到来。第九诀: 发出信号, 寻求救援。被困者要尽量呆在阳台、 窗口等易于被人发现和能避免烟火近身的地方, 及时发出求救信号, 引起救援人员的注意
37、。在将要失去知觉前, 应努力滚到墙边, 便于消防人员寻找、 营救, 因为消防人员进入室内都是沿着墙壁摸索前进的。第十诀: 火已烧身, 切勿惊跑。火烧身时, 千万不可惊跑拍打, 因为奔跑和拍打时会形成风势, 促旺火势。最佳办法是设法脱掉衣服或就地翻滚, 压灭火苗。(二)、 交通安全1、 文明交通承诺内容: (1)、 文明行路: 自觉走人行道, 过马路走人行横道, 过路口服从人行信号等灯指示, 不乱穿马路; (2)、 文明乘车: 遵守乘车秩序, 文明礼让, 不携带违规物品, 遵守管理规定, 并配合司乘人员共同维护乘车秩序。(3)、 文明骑车: 尊重道路通行权利, 不逆向行车, 不闯红灯, 不越线停
38、车; 不乱占车道, 不乱停乱放, 不违章带人, 不骑无牌、 无证或牌证过期车辆。2、 交通行为规范: ( 一) 行人经过路口, 必须遵守交通信号。行人必须在人行道内行走, 没有人行道的靠右边行走。( 二) 横过车行道时, 须走人行横道, 不得斜穿马路。经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 必须注意车辆, 不准追逐、 猛跑, 没有人行横道的, 须直行经过, 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 三) 不穿越、 翻越交通护拦。不站在车行道上或者逆向招呼出租车, 不在道路上打闹、 坐卧、 停留或做其它防碍交通的活动, 乘坐机动车上、 下车时, 必须从右侧上下车, 不从车前横穿马路。(三)、 食物安全1、 青春期饮
39、食提醒 中学生正处于快速生长发育期, 膳食中某些营养素, 如蛋白质、 铁、 钙、 锌、 碘摄入不足的现象在某些地区时有发生, 其它营养素的不足也会在特定条件下发生。因此, 青少年日常饮食应多样化, 以提供充分、 全面、 均衡的营养, 保证身体发育所需。青春期饮食应注意: (1)、 多吃谷类、 供给充分的能量 。青少年对能量的需要高于成人且男性高于女性, 每日约需1004011720千焦耳(2400-2800千卡)。(2)、 保证鱼、 肉、 蛋、 奶、 豆类和蔬菜、 水果的摄入。(3)、 避免暴饮暴食、 偏食挑食及盲目节食, 少吃零食, 养成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4)、 养成吃早餐的良好习惯。2
40、、 不可同时食用的食物: (1)、 鸡蛋与豆浆不宜同食。(2)、 萝卜与橘子不宜同食。(3)、 柿子与白薯不宜同食。(4)、 牛奶与巧克力不宜同食。(5)、 羊肉与西瓜; 香蕉与芋头; 松花蛋与红糖; 豆腐与蜜糖; 黄瓜与花生; 芥菜与兔肉; 狗肉与绿豆; 柿子与螃蟹这些食物也不宜同时食用。3、 不吃腐烂变质的食物 腐烂变质的食物中带有大量的细菌和病菌以及它们产生的毒素, 吃了这食物后, 会马上中毒, 出现上吐下泻的急性(四)、 活动安全为了规范我校集体活动的程序,维护正常秩序, 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从制度上杜绝安全隐患。根据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特
41、制定缙云中学集体活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校教职工和学生班级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1、 校内集体活动: 在校园内组织的大型集会( 含全校师生员工大会、 表彰大会、 文艺晚会、 游园晚会等) , 要注意场地安全, 备有良好的通风、 降温和消防设施,要保证场地的出口畅通, 方便人员疏散; 组织会议的部门及有关人员, 要严密组织, 维持会场秩序, 如发生意外, 应有序地组织师生撤离会场, 防止拥挤、 践踏事故发生。1.体育活动安全 1、 须穿运动鞋与宽松的衣服参加运动, 必要时能够光脚。2、 运动前坚持热身, 运动后注意放松3、 为避免以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上体育课时学生不得佩带证章、
42、胸卡、 手表、 钥匙、 小刀、 饰物等硬质物品。4、 上体育课时学生要以正确的方法使用体育器材、 设备、 未经教师批准或自己不会使用的器材、 设备、 学生不得使用。难度较大或有一定危险的动作, 须在教师指导和同学帮助、 保护下练习, 完成掌握后方可自行练习。5、 学生上课时、 训练时要自行检查场地、 器材等是否合乎要求、 如不符合, 应向老师提出或自行避开、 更换等。学生要有自我意识和能力。上课时学生不准进行非教学要求的活动, 更不准进行非教学要求的活动, 更不准私自离开教学活动区。教师要严格考勤。6、 运动中冲闯有度, 讲谦让, 讲友谊, 讲规则。7、 身体不好不勉强, 特殊情况须告知。2.
43、学校集会与集体活动安全可能发生的伤害: 中暑、 挤伤、 跌伤、 骨折、 窒息、 烧伤、 脑震荡、 死亡。上下楼梯不要拥护、 礼让慢行。不互相追逐疯打。不开无味的可造成伤害的玩笑。3.校内劳动安全严禁学生擦楼房外窗玻璃。做清洁时、 防止滑倒跌伤、 玻璃划伤、 钉子刺伤。严禁学生用湿布擦电器旋扭开关。4.学生实验安全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各实验室的实验规则(具体规则见各实验室)。2、 校外集体活动应注意: (1)、 学生参加集体(班、 级、 社团、 协会、 部等单位)校外活动, 要以书面形式向校办室、 政教处请示, 经学校负责人研究, 做出周密计划, 严格组织, 并有学校负责人或教师带队。学生组织的任何
44、外出集体活动, 必须有两名以上教师作领队。外出前事先派人勘查活动场地、 环境。要建立大型集体外出活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制度。(2)、 活动中如需使用交通工具时, 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如果到校外租车, 必须租用具有营运资格单位的车辆, 并要求该单位配备专职司机, 不得超员运载, 不得乘坐没有驾驶执照的人员驾驶的车、 船。(3)、 外出集体活动必须严密组织, 严格纪律。参加外出活动的人员要服从安排, 听从指挥, 不能擅自脱离集体; 无论教职工或学生, 都不能下江、 河、 湖、 海、 水库游泳, 也不能开展攀爬悬崖等危险活动。(4)、 参加校外集体活动的场所、 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必须坚固安全, 出入
45、道口畅通, 场内消防设备齐全有效, 放置得当。(5)、 到浏览区和游乐场所活动, 一定要注意其合理容量。不要组织学生到超容量的地方或场所活动。不能违反消防部门、 林业部门及有关管理部门规定, 在林区、 自然保护区内或周边地区烧烤, 或举行营火或篝火晚会, 要预防火灾及其它安全事故的发生。(6)、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和社会公益劳动, 必须坚持安全、 无毒、 无害和力所能及的原则。要加强劳动组织, 重视劳动保护, 教育学生遵守劳动规则。(7)、 组织学生参加有关单位举办的集体活动, 必须有安全保障措施。在没有严密的组织工作和切实的安全措施情况下, 无论是何单位组织的活动, 学生都能够拒绝参加
46、。 (8)、 严格外出集体活动的安全责任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组织, 谁负责的原则, 外出集体活动的组织者、 带队教师, 要增强安全意识, 对参加集体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周密组织, 严格要求, 严格管理。凡属责任心不强, 要求不严, 对参加集体外出活动人员放任自流而造成安全事故的, 追究组织者、 领队教师和有关人员的责任。3、 防贼防盗注意私人财务的保管。住校生大量现金不要放在寝室或随身携带, 应该及时存到银行或者委托班主任保管; 通校生尽量不将贵重物品带到学校, 自己抽屉要上锁; (五)、 常见疾病防治1.预防龋齿预防龋齿的最好办法就是保持口腔卫生。每天早晚刷牙使用保健牙刷和含氟牙膏, 刷牙的方法要正确。少吃甜食, 养成吃东西后马上漱口, 睡前不吃东西的好习惯。每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口腔检查, 发现龋齿及时充填治疗。2.预防近视眼( 1) ”二要”: 读书写字姿势要端正, 眼与书本的距离保持一市尺; 连续读写一小时左右要休息片刻, 或向远处眺望一会儿。( 2) 养成良好的用眼习惯, 做到”五不”: 不在光线太暗及光线过强的地方读写; 不在动荡的车厢里、 走路时看书; 不连续长时间读写; 不趴在桌子上读写或躺在床上看书; 不看字体太小或印刷不清的书。( 3) 坚持做眼保健操, 平时注意加强营养,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增强体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