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2017年修订)
重庆市规划局
二O一七年十二月
前 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深化落实中国共产党十九大、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着力增强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进一步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保障城市科学运行,我局组织开展了《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2011年试行)的修订工作。本次修订以《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修订)为依据,总结多年来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的经验,落实了正在开展的《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修订)、重庆市主城区及区县“多规合一”工作、重庆市主城区法定城乡规划全覆盖、城市设计等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提出的新要求。编制过程中项目组结合重庆特点,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借鉴国内其它城市有关经验,征求专家、有关管理部门以及规划设计单位的意见,形成了本次修订成果。
修订后的《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编制技术规定》(2017年修订)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第三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成果内容;第四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成果格式;第五章 附则。
《编制技术规定》(2017年修订)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重庆市规划局(单位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大竹林青竹东路6号;邮编:401121),以便在今后修订时参考和吸纳。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1.1 目的和依据 1
1.2 适用范围 1
1.3 编制要求 1
1.4 编制单元 2
1.5 强制性内容和一般技术性内容 2
1.6 基础资料与新技术应用 2
1.7 其他 2
第二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 3
2.1 控规编制的主体内容 3
2.2 加强与城市设计、专业专项规划的衔接 6
第三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成果内容 8
3.1 规划文本 8
3.2 规划图纸 14
3.3 规划说明书 19
3.4 附件 25
第四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成果格式 27
4.1 成果装订 27
4.2 地块分图图则格式 27
第五章 附 则 29
附 录 30
附录一:本技术规定用词说明 30
附录二:主要术语解释 31
附录三:电子文件数据标准 34
附录四:公示牌制作要求 37
附录五:城乡用地分类及城市建设用地分类表 38
附录六: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42
附录七:公共设施图例 44
附录八:各类设施和部分用地防护控制参照表 45
附录九: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码系统 49
附录十:主城区规划人口容量估算参考 50
附录十一:主城区绿地分类规范表达 50
附录十二:主城区专业专项规划项目表 51
2
第一章 总 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增强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编制的科学性、控规成果的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
凡在重庆市域范围内编制控规,应符合本规定。
1.3 编制要求
1.3.1编制依据
控规编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依据已依法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以“多规合一”工作为基础,加强与有关专业专项规划的衔接。
1.3.2编制内容
控规编制的内容包括: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用地指标,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相关控制要求,公用设施用地的控制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等控制要求,地下空间综合利用,城市空间形态管控要求等。
1.3.3编制分区
控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各区县(自治县)的区位交通、资源禀赋、功能定位等因素,充分考虑各区县(自治县)范围内不同地区的实际建设情况,区分城市新区和旧城区,其编制重点应各有侧重。
1.3.3.1城市新区控规编制重点
城市新区控规编制应当依据上位规划,合理确定功能定位、各类用地比例;遵循职住平衡原则,合理规划建设规模和人口规模;合理布局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和公用设施及各类建设用地;严格保护山系、水系、绿系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严格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等;预留预控地下空间利用的通道和接口以及对城市形态和风貌等提出引导原则。
1.3.3.2旧城区控规编制重点
旧城区控规编制应当对现行控规实施进行评估。根据实施评估结论进行控规编制,并依据上位规划,加强规划范围内现状人口、用地、建筑、权籍等摸底调查,研究论证功能定位和功能调整,优化用地布局,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防灾减灾设施,合理确定开发强度,有序疏解居住人口,增加绿地等公共空间,保护传统风貌区、传统风貌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改善人居环境和城市面貌。
1.4 编制单元
控规编制应以标准分区为基本单元,标准分区边界应结合街道、村社界线以及山体河流、城市道路、土地权属等因素合理确定。
1.5 强制性内容和一般技术性内容
控规编制内容分为强制性内容和一般技术性内容。
1.5.1强制性内容
强制性内容包括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公用设施、限制开口路段等,还包括涉及安全防护、气象雷达探测、通讯微波通道、机场净空等建筑限高,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需特别保护和控制的内容。
1.5.2一般技术性内容
一般技术性内容指除强制性内容以外的其他内容,通常包括建筑限高(强制性建筑限高除外)、建筑密度、绿地率等。
1.6 基础资料与新技术应用
1.6.1基础资料
控规编制应当具备符合相关标准的人口、土地、经济、测绘、勘察、气象、地震、地质、水文、交通、环境、文物、安全等基础资料。
1.6.2新技术运用
控规编制应当开展有关规划研究,鼓励大数据、三维仿真等新技术的运用。
1.7 其他
控规编制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
第二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
2.1 控规编制的主体内容
2.1.1功能定位
根据区位交通、资源禀赋、建设条件等特征,落实和深化上位规划对规划范围的功能定位,指导功能布局、用地布局、开发强度、交通组织、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布局等。
2.1.2规划人口
根据上位规划的要求,合理测算规划范围内适宜的居住人口等人口指标。
2.1.3土地使用控制
2.1.3.1用地分类
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为基础,结合重庆建设实际情况,细分规划建设用地性质,一般将用地性质划分至中类。具体用地分类情况详见附录五。
规划用地性质时,弹性用地、各类设施预控用地分至大类。中小学用地、科研用地、其他商务设施用地、加油加气站用地、公共交通场站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以及建设意向明确的公用设施用地分至小类。区域交通设施用地、特殊用地、其他建设用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分至小类。
2.1.3.2用地兼容性
必要时,可对规划用地性质作出兼容规定。用地性质兼容分为选择性兼容和混合性兼容两类。选择性兼容的,应当明确兼容性质对应的规划指标;混合性兼容的,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兼容用地性质。兼容性质的选择按照附录六执行。
2.1.3.3地块划分
地块划分应当根据山体河流、城市道路、村社界线、地籍等自然和人工边界,结合规划建设条件、规划意图等划定,应便于土地供应和实施建设;应当保证地块边界相对规整和地块相对完整,节约、集约利用用地,避免出现零星用地。
2.1.3.4规划技术指标
依据上位规划要求,合理测算居住人口、计容建筑规模等规划指标,确定地块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率等经济技术指标。将城市建设用地和建筑规模进行现状、规划的对比和说明。旧城区除补充公共要素外的区域,原则上不允许增加建设规模,其控规编制应符合城市更新办法和相关规划的要求。
2.1.4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落实和深化上位规划对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和用地布局要求,根据人口规模和《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等相关规范标准,对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等各类公共服务设施进行规划布局,确定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和布局以及建设控制要求,并区别表示现状保留与新增设施。
鼓励公共服务设施集中配建,城市新区原则上应当根据街道和社区划分,合理规划布局街道和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旧城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参照街道和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方式集中配建有关公共服务设施,确有困难的,可散点布局,并逐步完善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和服务能力。
2.1.5道路与交通设施规划
落实和深化上位规划确定的路网结构,合理布局路网系统,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特殊道路,核定相关技术指标。明确快速路、主、次干路、支路的等级、平面走向和竖向控制参数、路幅分配、限制开口路段,明确重要支路、特殊道路、专用步道和专用自行车道的规划原则和控制要求,阐明停车港、人行过街设施、社会停车场和公交首末站场等各类交通设施的布局和规划控制要求。
落实和深化上位规划对城市重要交通设施的控制要求,协调落实交通设施类专业专项规划、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预研预控规划和规划设计条件中的相关控制要求,确定规划范围内机场、铁路场站、港口码头、轨道交通、公路物流站场、公交换乘枢纽、客运枢纽站场等交通设施的空间布局。
划定交通设施用地控制的城市黄线。
2.1.6公用设施规划
落实和深化上位规划对公用设施的布局和要求,协调落实公用设施类专业专项规划、重大公用基础设施预研预控规划和规划设计条件中的相关控制要求,确定供电、通信、燃气、供水、排水、环卫等公用设施的数量、规模和用地布局,明确其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及控制要求。需要独立占地的各类设施应明确其用地边界和控制要求。
合理确定各类公用工程管线的走向和管径,明确管线综合控制要求。
划定公用设施用地控制的城市黄线。
2.1.7公共安全设施规划
落实和深化上位规划对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和控制要求,明确消防站、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通道等重要公共安全设施的数量、布局、规模、服务半径、用地范围等。
2.1.8城市设计指引
落实和深化总体城市设计所确定的山水格局、城市空间形态、景观风貌分区、公共开敞空间、视线通廊等控制要求,明确城市形象塑造、建筑群体空间形态等的引导原则与控制要求,明确详细城市设计的范围。
2.1.9地下空间规划
落实和深化上位规划对地下空间的控制要求,协调落实地下空间相关专业专项规划对地下空间控制的相关要求,提出规划范围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优先、限制、禁止开发的原则,确定开发深度、使用性质等内容。
2.1.10历史文化保护
落实和深化上位规划划定的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地下文物控制地带等历史文化的保护范围界限和保护控制要求,划定城市紫线。
2.1.11生态建设和绿色发展
落实上位规划对生态系统保护、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构建、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等的要求;明确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界线和管控要求。
落实和深化上位规划对山系、水系、绿系的控制原则,提出规划范围内山系、水系、绿系的边界、控制范围线等控制要求。
落实和深化上位规划对规划范围内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原则和要求,提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和径流污染物削减率等主要指标,提出初期雨水设施就地处理的排放标准及规划控制要求。
2.1.12环境保护
落实和深化上位规划提出的环境保护要求,明确规划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目标,以及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固体废弃物处理以及电磁辐射和光污染等控制和治理要求。
2.1.13环境影响评价
控规编制中应同步编制环境影响篇章,环境影响篇章应包括环境影响分析依据,环境现状评价,环境影响分析、预测与评价,环境影响减缓措施等内容。
涉及国务院及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开发区以及区县(自治县)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规划范围涉及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疑似污染地块名录范围内的用地调整为商业、居住及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划项目,应当开展土壤环境质量初步调查;若经调查的工业用地存在污染,应进一步组织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及效果评估工作。
2.1.14规划实施措施
提出规划实施的时序、重点建设项目、组织保障措施及相关建议。对规划中的未尽事宜和规划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说明。
2.2 加强与城市设计、专业专项规划的衔接
控规编制还应加强与城市设计、相关专业专项规划的衔接,将已编制区段城市设计、专项城市设计中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纳入控规;将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的相关专业专项规划中关于空间和用地等内容纳入控规。
2.2.1城市设计
已编制区段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的,应将城市设计中明确的城市空间形态、公共开敞空间、视线通廊、建筑群体空间形态等空间要素、管控界线以及控制指标等内容纳入控规,并明确强制性内容。
2.2.2历史文化保护
已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传统风貌区保护与利用等规划的,应将规划确定的各类保护对象的具体范围、相关管控界线以及相应保护范围内用地开发强度、建筑风貌以及高度控制等内容纳入控规,并明确强制性内容。
2.2.3山水绿系规划
已编制山水绿系规划的,应将规划确定的山系、水系、绿系保护对象的具体范围、相关管控界线以及相应范围线内用地开发强度、空间形态管控等要求纳入控规。
2.2.4海绵城市规划
已编制海绵城市规划的,应进一步明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和年径流污染去除率等主要指标,落实公共海绵设施的空间位置、规模和规划控制要求。
2.2.5 地下空间规划
已编制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的,应将规划范围内重点地区和重要节点的地下空间利用主导功能及构成、竖向分层以及地下设施避让、地上地下空间协调、开发利用限制,防灾减灾等控制要求纳入控规。应进一步明确开展地下空间详细规划的控制范围。
已编制地下空间详细规划的,应进一步明确地下空间开发范围、开发深度、使用性质、建设规模、竖向高程、出入口和通风口位置、互连互通要求等内容,控制地下交通、人防、市政设施及走廊用地,并划定保护协调范围,明确强制性内容。
2.2.6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类专业专项规划
已编制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类专业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的,其涉及空间和用地的相关内容应纳入控规。
2.2.7其他专业专项规划
其他专业专项规划需纳入控规落地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涉及规划用地和空间布局的内容应纳入控规。
第三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成果内容
控规成果由规划文本(含附表)、规划图纸和规划说明书以及附件构成。规划图纸包含规划成果图和规划分析图,附件包括基础资料汇编、有关专题论证报告、相关会议纪要和公示材料等。
3.1 规划文本
规划文本应采用条文化方式表述,用语应规范、清晰、简洁。规划文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3.1.1总则
阐述规划目的、规划依据、规划范围、适用范围、强制性内容及其表达方式。
3.1.2功能、规模与用地布局
明确规划范围的主导功能、空间布局结构、总建设用地规模、居住和商业服务业设施总计容建筑规模、居住人口规模,明确各类城市建设用地规划布局和土地利用控制要求。
3.1.3土地使用控制
阐述规划范围内的“绿线”、“蓝线”、“紫线”、“黄线”四线划定原则、划定内容及控制要求,用地指标控制,规定选择性兼容与混合性兼容的方式。
3.1.4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明确规划范围内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宗教以及街道和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等各类重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数量、等级规模等规划控制内容,并说明保留和增减情况。
3.1.5道路与交通设施规划
明确规划范围内的道路网系统;确定各类道路的等级结构,主要立交规划布局;落实铁路站场、港口、机场、公路枢纽站、轨道交通站场、公交站场、社会停车场等交通设施的数量、规模和相应的地块编号。明确道路立交的用地预留规模。明确限制开口路段以及现状道路开口的优化调整措施。
3.1.6公用设施规划
明确各类公用工程系统结构,预测用量;确定供水、节水、雨水排除与利用、污水处理、供电、供气、通信、环卫等各类公用设施的数量、规模、位置和规划控制要求。明确管线综合的控制原则和要求。
3.1.7公共安全设施规划
明确城市抗震、地质灾害防治、城市消防、城市人民防空、城市防洪、防气象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等公共安全设施的设防标准和控制要求,明确消防站、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通道等重要公共安全设施的数量、等级规模和用地布局。
3.1.8城市设计指引
明确规划范围内的景观结构、景观风貌分区、公共开敞空间、视线通廊、节点和地标、建筑空间形态等控制要求和引导原则,明确需开展详细城市设计的范围。
已编制区段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的,应明确城市设计须纳入控规管控的要素及保护控制要求。
3.1.9地下空间规划
阐述规划范围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优先、限制、禁止开发的原则,以及地下空间利用的主导功能及构成、竖向分层以及地下设施避让、空间互连互通、防灾减灾等控制原则,明确地下空间详细规划的控制范围。
已编制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的,应明确范围内重点地区和重要节点的个数、面积以及相关控制要求;已编制地下空间详细规划的,应明确地下空间布局、规模,地下设施的种类、等级、控制要求等。
3.1.10历史文化保护
明确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地下文物控制地带等历史文化资源的名称、数量、等级、规模以及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等保护范围面积和控制要求。
3.1.11生态建设和绿色发展
阐述对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构建等的原则要求;明确规划范围内需纳入保护的山系、水系、绿系等自然资源要素,提出管控原则和要求。已编制山水绿系规划的,应明确规划范围内山系、水系、绿系的名称、等级、数量等,明确规划范围内山系、水系、绿系保护的具体范围、相关管控界线以及管控要求。
阐述对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原则和要求,明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和径流污染物削减率等主要指标,阐述初期雨水设施就地处理的排放标准及规划控制要求。已编制海绵城市规划的,应进一步明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和年径流污染去除率等主要指标,落实公共海绵设施的空间位置、规模和规划控制要求。
3.1.12环境保护
明确规划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目标,以及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固体废弃物处理以及电磁辐射和光污染等控制和治理要求。
3.1.13环境影响评价
阐述规划方案对环境影响的评估结论,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3.1.14附则
阐述规划生效时间和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3.1.15附表
附表包括规划土地利用汇总表,现状、规划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对比表,规划公共服务设施汇总表,规划公共安全设施汇总表,规划交通设施汇总表,规划公用设施汇总表,历史文化资源汇总表,山水绿系规划管控要素汇总表以及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附表1 规划土地利用汇总表
序号
用地性质
用地代码
面积(公顷)
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
1
居住用地
R
其中
一类居住用地
R1
二类居住用地
R2
三类居住用地
R3
2
住商混合用地
RB
3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A
其中
行政办公用地
A1
文化设施用地
A2
教育科研用地
A3
其中
中小学用地
A33
科研用地
A35
体育用地
A4
医疗卫生用地
A5
社会福利用地
A6
文物古迹用地
A7
外事用地
A8
宗教用地
A9
预控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A
4
商业服务设施用地
B
其中
商业用地
B1
商务用地
B2
其中
其它商务用地
B29
娱乐康体用地
B3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4
其中
加油加气站用地
B41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B9
5
商住混合用地
BR
6
工业用地
M
其中
一类工业用地
M1
二类工业用地
M2
三类工业用地
M3
7
物流仓储用地
W
其中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W1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W2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W3
8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S
其中
城市道路用地
S1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S2
交通枢纽用地
S3
交通站场用地
S4
其中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S41
社会停车场用地
S42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S9
预控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S
9
公用设施用地
U
其中
供应设施用地
U1
环境设施用地
U2
安全设施用地
U3
其中
消防设施用地
U31
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U9
预控公用设施用地
U
10
绿地与广场用地
G
其中
公园绿地
G1
防护绿地
G2
广场用地
G3
11
弹性用地
X
小计
城市建设用地
H11
100
12
镇建设用地
H12
13
农村居民点用地
H14
14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H2
15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H3
16
特殊用地
H4
17
采矿用地
H5
18
其它建设用地
H9
其中
公园绿地
H9(G1)
合计
建设用地
H
非建设用地
E
总计
规划范围
附表2 现状、规划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对比表
序号
用地性质
用地
代码
用地面积
(公顷)
用地对比情况
(公顷)
计容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计容建筑面积
对比情况
(万平方米)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1
居住用地
R
2
住商混合用地
RB
3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A
--
--
4
商业服务设施用地
B
5
商住混合用地
BR
6
工业用地
M
--
--
7
物流仓储用地
W
--
--
8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S
--
--
9
公用设施用地
U
--
--
10
绿地与广场用地
G
--
--
11
弹性用地
X
--
--
小计
城市建设用地
H11
--
--
附表3规划公共服务设施汇总表
序号
类型
类别
数量(处所)
所在地块编号
备注
1
基础教育设施
幼儿园
小学
初中
九年一贯制学校
普通高中
高完中
2
医疗卫生设施
医院
街道(镇)级医疗服务设施
社区级医疗服务设施
公共卫生服务设施
3
文化体育设施
市(区)级文化场馆
街道(镇)级文化设施
社区级文化设施
市(区)级体育设施
街道(镇)级体育设施
4
社会福利设施
福利设施
老年人设施
日间照料中心
救助管理设施
殡葬设施
5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街道综合服务中心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街道公共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
社区服务站(便民服务中心)
社区居委会
派出所
警务室
菜市场
菜店
6
邮政
设施
邮政中心支局
邮政支局
邮政所
注: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上面表格基础上新增表格内容。
附表4 规划公共安全设施汇总表
序号
类型
类别
数量 (处所)
所在地块编号
备注
1
应急避难
应急避难场所
2
公安消防
消防站
注: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上面表格基础上新增表格内容。
附表5 规划交通设施汇总表
序号
类型
类别
数量(处所)
所在地块编号
备注
1
道路交通
轨道交通站场
公交场站/首末站
社会停车场
加油加气站
注: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上面表格基础上新增表格内容。
附表6 规划公用设施汇总表
序号
类型
类别
数量(处所)
所在地块编号
备注
1
电力
变电站
开闭所
2
燃气
燃气储配站
燃气调压站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
3
通信
中心机楼
通信机房
通信基站
4
给水
水厂
加压站
调节水池
5
排水
污水处理厂
污水提升泵站
雨水提升泵站
6
海绵
雨水塘
下凹式绿地
陂塘湿地
初期雨水设施
7
环卫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垃圾转运站
垃圾收集站
其它环卫设施
公共厕所
注: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上面表格基础上新增表格内容。
附表7历史文化资源汇总表(选作)
序号
类别
数量
名称
等级
保护范围面积(公顷)
备注
核心保护范围
(公顷)
建设控制地带
(公顷)
环境协调区
(公顷)
1
历史文化名镇
2
历史文化街区
3
传统风貌区
4
文物保护单位
5
文物点
6
地下文物保护控制地带
7
历史建筑
8
传统风貌建筑)
注: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上面表格基础上新增表格内容。
附表8山水绿系规划管控要素汇总表(选作)
序号
类型
类别
数量
名称
1
山系
山体
视线通廊
眺望点
其中
一级风光眺望点
二级风光眺望点
城市内部眺望点
2
水系
一级支流
二、三级支流
湿地公园
水库
特色景观
3
绿系
组团隔离带
郊野公园
大型城市公园
注: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上面表格基础上新增表格内容。
附表9 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地块
编号
用地
性质
地块面积 (公顷)
最大容积率
最大建筑密度(%)
建筑限高(m)
最小绿地率(%)
配套
设施
A1-1/01
A1-2/01
A1-3/01
3.2 规划图纸
规划图纸须以符合有关标准的实时1:500地形图为工作底图。共16类规划图,其中规划成果图10类,规划分析图6类,可视情况合并或分解绘制,其中规划范围内不涉及规定内容的图纸可不绘制。
3.2.1区位关系图(分析图)
标明规划范围的地理位置、占地面积、所属行政辖区、与周边地区的关系及主要对外交通联系情况。
3.2.2用地分析图(分析图)
对地形高程、坡度、坡向、地质、水文、植被、土壤等场地自然要素和地质灾害、水源保护、文物、建筑、古树名木、机场、气象站等各类影响城市建设的限制性要素进行分析。旧城区应对建筑质量进行评定。
3.2.3土地适宜性评价图(分析图)
在各类分析的基础上,对用地的适宜性(从土地利用、建设条件、防灾、经济社会、历史文化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将用地按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进行划分,旧城区用地按现状保留地区、整治改造地区、新发展地区进行划分,并说明各自的用地面积及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
3.2.4用地现状图(分析图)
以现状实时地形图(1:500)为底图,标示各类用地范围界线及主要企事业单位用地界线和名称,铁路、轨道、道路及交通设施用地及名称,公用设施用地及名称,主要江河湖库、山体名称。用地性质划分以中类为主,公共服务、公共安全、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用地一般宜分至小类。
3.2.5用地态势图(分析图)
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底图,标示已实施、已批、在建的各类用地范围界线和名称、面积等以及各储备机构储备的用地范围界线和面积等。
3.2.6用地布局规划图(成果图)
合理规划各类用地,标示用地性质、地块编号、公共服务设施,区域交通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公用设施,预控设施,主要江河湖库、山体名称,主要铁路、轨道、道路及交通设施名称、公用设施名称以及其它内容要素,标示对环境有特殊影响设施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范围和按有关规定需落实的特殊区域范围。
3.2.7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规划图(成果图)
标示出以下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面积及规划用地范围,其中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标示出服务范围,幼儿园、小学、中学标示出服务半径,并区别表示现状保留与新增各类公共服务设施。
1)基础教育设施:幼儿园、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中、高完中等设施用地以及小学、中学服务半径。
2)医疗卫生设施: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妇幼保健医院、卫生监督中心、疾病控制中心、血库等用地。
3)文化和体育设施:街道级(含占地社区级)以上的文化和体育等设施用地。
4)社会福利设施:福利设施、老年人设施、日间照料中心、救助管理设施和殡葬等设施用地。
5)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公共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宗教场所等设施用地以及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服务范围。
6)邮政设施:邮政中心支局、邮政支局(所)设施用地。
7)标明消防场站、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通道、防洪设施等公共安全设施及危险隐患点的位置、走向或用地范围。
3.2.8综合交通规划图(成果图)
1)交通规划图
标注道路红线宽度、纵坡、坡向、坡长、转弯半径、道路横断面、控制点坐标、标高;标明平面交叉口和立体交叉口的形式,交通设施的位置与用地规模;划定道路用地控制线及地下交通设施通道在地面出入口的展宽控制线(含轨道交通);对街坊和地块的车行出入口方位和数量、限制开口路段进行控制,宜对重要道路的放坡线提出控制要求;确定步行专用道和非机动车道的位置和宽度,明确人行立体过街设施的位置和形式。
2)交通结构图
明确规划范围内快速路、干路、支路的网络形态。标明机场、铁路场站、港口码头、公路物流站场、客运枢纽站场等对外交通设施、公交换乘枢纽、社会停车场、轨道交通线位及站场等城市交通设施的位置。
3.2.9公用设施规划图(成果图)
1)电力:标明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站位置、用地范围,标明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高压线走廊和控制宽度、电源方向,电缆沟走向和开闭所位置。
2)通信:标明市政通信接口位置或方向,通信局所的位置、用地范围,通信管道走向、管孔数,标明微波通道的走向和控制要求。标明规划确定的其他无线电通信设施位置及控制要求。
3)燃气:标明气源引入方向,明确储配气站的位置、用地范围和保护范围,明确输气管线和城镇燃气干管的走向、管径和管线保护范围。
4)供水:标明水源、取水点及水源保护区,标明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的位置、用地和防护范围,标明供(原)水干管的走向和管径。
5)排水:标明排水流域分水线、雨水管渠的走向、管径和出水口位置,标明雨水泵站的位置、用地范围。标明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的位置、用地范围和卫生防护距离。标明污水干管的走向、管径、主要控制点标高和出水口位置,划定特别重要管线的保护范围。
6)环卫设施:明确环卫设施站(场)、垃圾处理站(场)、垃圾转运站(收集站)、公厕等环卫设施位置、用地范围和卫生防护距离。
3.2.10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图(成果图,选择绘制)
标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地下文物控制地带等历史文化资源的名称,标示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环境协调区等管控范围。
3.2.11山水绿系规划图(成果图,选择绘制)
1)标明山系的名称、山系保护线和协调线范围,明确山体制高点、视线通廊、公共开放空间等空间要素的布局。
2)标明水系的名称、水系保护线、绿化缓冲带控制线、外围协调区范围线以及确定的公共道路等。
3)标明组团隔离绿带、郊野公园、防护绿带和城市公园的名称、布局范围等。
3.2.12蓝线、绿线、紫线及黄线控制图(成果图)
1)标示出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地表水体的位置和保护的范围(蓝线);
2)标示出历史文化名镇、街区、传统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地下文物控制地带等历史文化资源的位置及保护范围(紫线);
3)标示出城市各类绿地(主要是公园绿地、防护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
4)标示出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控制线(黄线);
5)各类规划控制线应标示出控制点坐标。
3.2.13城市设计指引图(成果图)
标示规划范围内景观轴线、景观风貌分区、公共开敞空间、视线通廊、界面控制、重要节点和地标等的位置,明确详细城市设计的范围界线。
3.2.14 海绵设施规划图(成果图,选择绘制)
标明海绵排水分区,明确海绵公共设施的名称、布局和规划控制要求等。
3.2.15 地块编号索引图(分析图)
应在分图图则开篇附地块编号索引图,以便于查询。
3.2.16分图图则(成果图)
应在现状实时1:500地形图上编制,分图图则出图比例取整数,如1:500、1:1000、1:2000。分图图则主要内容包括三部分:
1)分图图则图面内容
(1)各地块的界线、地块编号、用地性质代码、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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