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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嘉定区南翔镇湖畔名邸项目
911南地块
弱电系统工程
( 供应及安装)
技术要求
目录
页码
第一节 总则
TH/TS/ELV/1-1~38
第二节 弱电系统及辅助设备
TH/TS/ELV/2-1~25
第三节 油漆及标签
TH/TS/ELV/3-1~7
第四节 试验及运行
TH/TS/ELV/4-1~5
附件一 设备材料表( 共3页)
第一节 总则
1.1. 定义和责任
1.1.1. 除下列这些词或句应具有以下提供的涵义外, 其它词或句的解释应参阅合同条件的定义:
”建设单位” 指建设单位。
”本承包单位” 指”总承包单位”或”建筑总承包单位”, ( 其中机电自有分包包括”电梯工程”、 ”给排水系统工程”、 ”强电系统工程”、 ” 弱电系统工程”、 ”通风及防排烟系统工程 ”、 ”消防系统工程”、 ”燃气内管系统工程”、 ”生活给水泵工程”)
”供应” 指购买所需设备包括有关组件并运送到工地的安装位置, 包括所有有关供应部分均适合并需对安装相配合。
”安装” 指建造﹑装配、 联接至完成包括有关组件的测试和系统调试, 包括所有有关安装部分均适合并需对供应相配合。
”协调” 指本承包单位需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安排负责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它承包单位就工作内容、 工作顺序及时间节点的衔接上要统筹安排, 以保障本工程顺利进行。
”配合” 指本承包单位和其它承包单位应服从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和总承包工作的安排, 与其它承包单位相互合作, 以保障本工程顺利进行。
1.1.2. 本承包单位将负责完成所有为本项目之弱电系统工程所需进行的一切有关深化设计、 供应、 安装、 测试及保修等任务。
1.1.3. 本〝技术要求〞和投标图纸中所述的内容为弱电系统正确运行所需的设备、 材料以及所有附件及配件的安装要求。
1.1.4. 所有项目应包括完成全部上述工程运行所需的一切辅助设备及附件的设计、 供应、 安装测试及保修等和符合当地及当时规范的设施, 不论设备及材料是否已包括在本〝技术要求〞文件及图纸内均应包含于总承包合同。
1.1.5. 所有系统的控制终端, 中央处理器及时钟系统均必须配备自动时钟跳跃功能, 包括润年时间计算, 而各系统应运行正常, 无任何故障及资料损失。
1.1.6. 本承包单位须为获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认可及有资质证明的, 可承担本工程规模的弱电专业施工单位, 具备弱电资质施工一级、 智能化设计甲级资格, 并须于回标时同时提交该单位发出的资质证明, 详细经验及施工组织架构供建设单位审核和批准。
1.1.7. 如各要求及标准之间有任何矛盾和不一致时, 本承包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出, 建设单位会作出决定。对于所有工序、 物料质量等的不一致, 都应取较高要求者为准, 本承包单位亦已视为已包含该要求在承包金额内。
1.2. 合同要求
1.2.1. 施工分期及完工要求
1) 本承包单位必须按标书中提及而所须配合的施工期及完工要求来完成总承包合同。但此施工期及完工要求仅作参考, 最终的施工期及完工期须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所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为准。
2) 本承包单位必须按期及按阶段提供资料, 送交各政府、 消防局、 技防办和公用市政部门审批、 报建和验收。
3) 本承包单位必须负责主动与各政府、 消防局、 技防办和公用市政部门保持紧密联系, 在符合施工及完工的期限内跟进所有报建图纸、 设备、 材料等, 直至获得认可及批准。同时亦须主动与有关公用市政配套公司联系以确保及时接通所有管线及开通投入使用。
4) 本承包单位须协调及配合本项目其它承包单位并提供资料以达到有关政府部门验收的要求, 此等验收包括但不局限于下列各项:
弱电验收
电梯验收
供电验收
防雷接地验收
有线电视验收
电信局验收
技防办验收
环保验收
质检站验收
5) 本承包单位须配合及协调机电分包商及消防承包单位提供消防送审及审批所须资料及文件, 以及进行消防部门审批, 审批的认可须配合施工进度及完工。
6) 本承包单位必须作出全面的规划及配合, 提供及建造预留管道接口、 预留孔洞、 预留容量和其它预留设施, 并做好上述预留设施的保护, 和各期的衔接工作。
7) 本承包单位除负责整个弱电系统外, 还须协调及配合本项目其它承包单位及指定供应商, 以确保本项目的整个弱电系统可根据总承包合同的设计及当时规范依据正常运行。
1.2.2. 本〝技术要求〞及图纸已将各项主要系统的整体布置、 设计、 安装、 测试及运行要求作出说明。但一些细节的要求可能没有说明或提及, 故本承包单位除必须按本〝技术要求〞及图纸施工外, 一切在本”技术要求”及图纸中没有明确说明的部分, 但能够推知且必须按照有关国家规范及国际认可的标准和要求, 并该等系统在安装、 测试、 调校、 运行及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范/要求上所必须的一切附属配件及配套设备, 亦应包括在总承包工作范围及标价内以全面地完成整个弱电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的产品须符合上海技防办要求并能提供相应产品上海公安三所出示的型式检验报告, 能经过上海公安技防部门的评审与检测。
1.2.3. 本承包单位除须按照本”技术要求”及图纸进行有关的施工外, 也必须负责与当地有关政府部门、 消防局、 技防办、 供电局及公用市政部门联络、 商讨、 协调及解决在本工程建设中的一切申请、 报批、 批准、 衔接安装、 测试和运行上的问题; 同时也应负责提供一切有关图纸及资料供有关部门审批, 直至取得这些部门的书面确认、 批准及完成所有机电接驳工程至各市政部门的市政接口及供应点, 在施工完工期内获准得到水、 电、 气供应。若有部份项目或工程以达上述要求, 须由有关部门或指定单位施工, 本承包单位除必须负责与这些部门或单位联络及协调外, 其所需费用也应包含在标价内。
1.2.4. 在招标图纸上所表示的弱电系统设备布置乃按照本〝技术要求〞内所选用的弱电系统设备、 以及相关的建筑图和结构图而绘制, 未能完全清楚反映各弱电设备之准确的布置位置、 尺寸和大小。本承包单位必须根据最后施工的建筑图纸和已获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批准的设备选型, 负责调整及修改并深化施工图纸, 并在施工前提交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审批。因总承包合同为包干合同形式, 故对于为配合实际现场环境而引起的弱电设施系统及其设备安装所导致的额外费用, 应包括在本承包合同造价内而不得另外索偿。同时为配合建筑设计或与其它机电系统及专业协调而作出调整包括管线、 管道布置及安排亦将不能索取额外费用。
1.2.5. 本工程所选用设备及材料必须以优质的国内或中外合资产品为主, 本承包单位必须参照本〝技术要求〞中的设备材料表中所建议的厂家或经由建设单位批准的同级产品选择所供应及安装的设备和材料。有关设备和材料的供货期必须能配合工地的整体进度及施工时间。如果采用进口产品, 投标价目必须包含一切关税及有关进口手续所需的所有费用。
1.2.6. 本承包单位需具备资质施工一级, 智能化设计甲级资格。
1.3. 法规和要求
1.3.1. 全部弱电系统工程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颁布的有关法规和要求、 当地政府及公用市政部门( 如消防局、 技防办等) 现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施工。其中包括( 但不限于) 下列各规范及规则:
1) 《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
2)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3)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
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
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
7) 《汽车库、 修车库、 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
8)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1998)
9)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
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 )
11)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
12)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
13)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
14)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
15) 《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术规范》DG/TJ08-606-
16) 《有线网络建设技术规范》DG/TJ008- -
17) 《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DB31/294-
18) 上海市《本市住户报警系统设计要求( 试行) 》
19) 上海市《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补充规定》
20)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4部分: 公共供水》DB31/329.4-
21)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9部分: 零售商业》DB31/329.9-
1.3.2. 除上述规范外, 本工程也必须依照本技术要求及有关设计标准和设计手册施工。如国家规范、 国际标准、 设计手册以及本〝技术要求〞互相有矛盾时, 本承包单位应通知建设单位作出决定。当建设单位作出决定后, 本承包单位必须执行, 并不得增加任何费用。
1.3.3. 在设备安装时, 本承包单位应留意最新规范及政府部的要求。如需要时, 必须提供及安装一切所需的额外设备, 直至符合国家规范的标准和要求为止。不论上述所需的额外设备材料在本〝技术要求〞及图纸中是否有标明, 有关的费用必须包括在总承包合同造价内。
1.3.4. 如在合同签订后, 须要执行国家或当地政府或公用市政部门的新规范或新要求而必须对原设计作修改和调整时, 本承包单位应尽早通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确认后方可施工, 否则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将由本承包单位负责。
1.3.5. 当上述标准或当地部门有特别要求, 其要求与本〝技术要求〞所规定的发生抵触时, 或技术要求和图纸上所标注或要求有互相矛盾时, 或技术要求内有关章节的要求有互相矛盾时, 本承包单位必须向建设单位反映, 至于应遵从那个准则, 将由建设单位决定, 而有关最终决定不构成任何造价变更。
1.4. 当地环境情况
1.4.1. 在供应、 安装、 调试、 操作及维修本技术规格说明书内所载述的仪器和设备时, 必须考虑下列有关上海当地的气候情况:
1. 室外温度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 干球) 温度摄氏 30.8 度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 (干球) 温度摄氏 34.6 度
夏季空气调节日平均 (干球) 温度摄氏 31.3 度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 (湿球) 温度摄氏 28.2 度
夏季平均室外风速 3.2 m/s
夏季大气压力 1005.73 mbar
冬季通风室外计算 (干球) 温度摄氏 3.5度
冬季采暖室外计算 (干球) 温度摄氏 1.2度
冬季空调气调节室外计算 (干球)温度摄氏 -1.2 度
最冷月平均室外计算相对湿度 74%
冬季大气压力 1026.47 mbar
2. 平均风速
冬季 3.3 米/秒
夏季 3.2 米/秒
3. 地震
基本烈度(中国标准) 7度
4. 雨量
三年重现期小时降雨厚度 168毫米/时
1.4.2. 设备规格及设计所需符合的环境条件
1) 除本技术规格说明书特别注明外, 所有设备包括设备和配件都应能于下列的环境条件下进行测试工作及正常操作。
夏季 40度摄氏(干球温度)
冬季 -11度摄氏(干球温度)
相对湿度 99%
2) 按本技术规格说明书要求, 部份设备需在更恶劣的环境条件下作正常性运作, 而所有设备有可能需要在较高温度和湿度的恶劣环境条件下作短暂性的操作。
3) 按当地环保局条例的要求达到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3096- 中的Ⅱ标准, 同时, 所有设备必须为低噪声和高效率型, 并须符合下列噪声管制要求。
白天(上午七时至晚上九时) 不大于60分贝
早晚(上午六时及晚上十时) 不大于55分贝
深夜(晚上十一时至翌日上午五时) 不大于50分贝
机房内 不大于75分贝
1.4.3. 室外设施/装置
凡安装在室外的设备和设施, 或有可能暴露在大气中的设施(即使装在室内或有盖), 应为室外型, 防护等级不少于 IP54, 否则必须装入保护外壳内, 以确保适用于室外。加装保护壳的费用应包含在本合同价内。置于室外的设备、 设施等均适合置于室外使用, 而不影响提供符合要求的效率并有放结冰措施包括加热线的敷设。
1.4.4. 抗震保护
承包单位须注意, 本发展项目所座落的地段为地震区域, 而地震烈度被列为中国标准的七级。故本承包单位应根据有关要求及标准对其负责的设备装置作出适当的抗震保护。
1.5. 电力供应
1.5.1. 除本”技术要求”说明书另有说明外, 所有设备及安装应按下列的电压操作:
电压: 380 伏供三相设备
220 伏供单相设备
频率: 50 赫兹
1.5.2. 除上述所说明外, 所有电气设备亦须适合下列操作条件: -
电压波动 : ±10%正常数值
频率波动 : ±2%正常数值
1.6. 合同范围
1.6.1. 本承包单位应按照本〝技术要求〞及招标图纸和当地有关主管部门的规范及要求进行深化设计、 供应、 安装、 测试和保修整个弱电系统并使系统投入正常运行并获得当地有关部门及单位验收合格。
1.6.2. 在设备安装工作前, 本承包单位亦须协助建设单位与有关公用及政府部门联络、 协调, 并提供所需资料及解决红线以外的一切安装事宜。
1.6.3. 招标图纸只供招标之用, 本承包单位必须对招标图进行深化设计, 制作深化施工图, 有关深化施工图必须按建设单位流程, 经过建设单位批准, 本承办单位亦需负责取得本项目的当地设计单位盖施工图章后方可施工并确保经过施工图审查。
1.6.4. 本承包单位必须提供有关资料及图纸, 包括提供施工计划, 系统的施工图/深化施工图、 大样图、 土建要求资料等图纸以及有关的电脑光盘和有关的资料等, 完成机电综合图纸的制作。
1.6.5. 须按建设单位的要求及指定的位置进行〝现场样板房〞的建造及安装工作, 本承包单位必须及时地提供有关的设备、 材料和人力, 优先安排样板房的安装工作, 以配合该房的施工进度。
1.6.6. 本承包单位编制并经建设单位批准同意之总体施工计划, 提交本系统工程之施工进度计划, 该计划亦须与其它承包单位协调配合, 以提供建设单位/机电顾问审批, 有关施工计划获批准后, 本承包单位必须依据计划进行相关施工、 安装及调试。
1.6.7. 本承包单位须在获得本工程合约中标通知书后的两周内, 提供负责本工程项目之工作人员架构表及相关人员的资历给建设单位/机电顾问审批认可。
1.6.8. 本承包单位须在获得本工程合约中标通知书后的两周内, 须提交”设备/材料呈审计划表”, ”设备/材料样品清单及呈审计划”给建设单位/机电顾问审批。
1.6.9. 所有材料未经建设单位/机电顾问批准, 而承包单位自行订购、 安装、 更改, 承包单位在建设单位/机电顾问书面指示下, 必须自费负责拆除、 清理、 修补或更换至建设单位/机电顾问满意, 所有因此而导致金钱上的损失及/或工期延误之一切损失, 全部由本承包单位负责。
本承包单位须与本项目的其它承包单位进行协调与配合, 务必使整个工程能按时满意完成竣工。一切因本承包单位缺乏协调或配合而导致的工期延误、 返工及修补工作或其它影响将由建筑总承包自行负责及承担。
1.6.10. 所有正在安装或完成安装及测试的机电设备, 本承包单位有责任对所有设备提供适当的保护, 以免受损或遭受破坏。如有任何损坏, 一切经济损失及工期延误均由本承包单位承担。
1.6.11. 所有预埋件和预埋套管必须为热镀锌或指定之材质, 切割口须涂上经批准的富锌漆二皮作防腐保护。
1.6.12. 所有锚固件必须按要求接受测试。
1.6.13. 弱电工程范围
工程项目
工程范围撮要
备注
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A. 周界报警系统(设计加施工项目)
1) 设计、 供应、 安装和连接整个小区周边范围电子围栏系统。
2) 供应、 安装和连接整个小区电子围栏系统的全部布线工程, 包括全部的电缆、 线管、 线槽、 接线盒及布线辅件等。
3) 完成周界报警系统的接地与防雷。
4) 调试、 测试、 试运行和使整个小区周边范围电子围栏系统投入正常运行。
5) 供应必须的备件, 完成并提交图纸、 技术资料、 操作说明等竣工资料。
6) 负责因安装本系统设备而产生的土建、 装饰、 油漆等工作, 确保前述工作符合相关要求、 同时取得相关批准。
B.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1) 深化设计、 供应、 安装和连接整个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备和全部必须的辅件。
2) 供应, 安装和连接整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全部布线工程, 包括全部必须的电缆, 电线管, 电线槽, 接线盒和布线辅件等。
3) 完成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接地与防雷。
4) 测试, 试运行和移交运行整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装置。
5) 供应必须的备件, 图纸, 技术资料, 操作说明等供将来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装置的维修和保养之用。
6) 负责因安装本系统设备而产生的土建、 装饰、 油漆等工作, 确保前述工作符合相关要求、 同时取得相关批准。
弱电工程范围
工程项目
工程范围撮要
备注
C. 电子巡查系统(设计加施工项目)
1) 设计、 供应、 安装和连接整个电子巡查系统设备。
2) 测试, 试运行和移交运行整套电子巡查系统装置。
3) 供应必须的备件, 图纸, 技术资料, 操作说明等供将来电子巡查系统装置的维修和保养之用。
4) 负责因安装本系统设备而产生的土建、 装饰、 油漆等工作, 确保前述工作符合相关要求、 同时取得相关批准。
D. 住宅可视对讲及出入口门禁管理系统
1) 深化设计、 供应、 安装和连接整个门禁系统及住宅对讲系统的设备。
2) 供应、 安装和连接整套门禁系统及住宅对讲系统设备的全部布管、 布线、 桥架工程, 包括全部必须的电缆和布置辅件等。
3) 测试、 试运行和移交运行整套保安系统及住宅对讲系统装置。
4) 供应必须的备件、 图纸、 技术资料、 操作说明等供将来的维修和保养之用。
5) 负责因安装本系统设备而产生的土建、 装饰、 油漆 等工作, 确保前述工作符合相关要求、 同时取得相关批准。
弱电系统 (续)
工程项目
工程范围撮要
备注
E. 室内报警系统
1) 深化设计、 供应、 安装和连接住宅报警系统设备。
2) 供应、 安装和连接整套住宅报警系统的全部布管、 布线、 桥架工程, 包括全部必须的电缆和布置辅件等。
3) 测试、 试运行和移交运行整套住宅报警系统装置。
4) 供应必须的备件、 图纸、 技术资料、 操作说明等供将来住宅报警系统装置的维修和保养之用。
5) 负责因安装本系统设备而产生的土建、 装饰、 油漆等工作, 确保前述工作符合相关要求、 同时取得相关批准。
弱电系统 (续)
工程项目
工程范围撮要
备注
2. 物业管理系统
A. 车辆出入管理系统(设计加施工项目)
1) 本承包单位须负责设计、 供应、 安装、 试验和试运行整个车辆出入管理系统以满足建筑设计要求。
2) 车辆出入管理系统将装置于停车库每一个出入口, 小区的每一个车行出入口。采用中央管理及控制, 系统设备包括磁卡验/发卡机, 栅栏机连 2.5 米长之铝合金制栏杆, 中央信息/收费机内置计算机控制程序, 键盘, 独立电源, 遥控器, 手动按钮等。
3) 栅栏机须为一重型, 高速提升及回降由计算机控制屏操作符合国际标准设备。栅栏机之操作功能须以低于 2 秒升降为一循环。
4) 中央信息控制系统须设有供电设备提供直流电源用遥控系统设备操作。
5) 任何设备没有说明书内特别指明或在图上指示, 但在系统运作上有所需要的, 也须由本合同承包单位提供及安装。
6) 一切电线槽/导管及所需的布线。
7) 测试、 试运行和移交运行本系统装置。
8) 供应必须的备件、 图纸、 技术资料、 操作说明等供将来的维修和保养之用。
9) 负责因安装本系统设备而产生的土建、 装饰、 油漆等工作, 确保前述工作符合相关要求、 同时取得相关批准。
B. 公共信息发布系统(设计加施工项目)
1) 在小区的出入口设置LED显示屏, 用以播放物业管理信息、 天气预报等。
2) 设计、 供应、 安装联网管线、 线槽。
3) 设计、 供应、 安装相关工作站、 对应软件。
4) 测试、 试运行和移交运行本系统装置。
5) 供应必须的备件、 图纸、 技术资料、 操作说明等供将来的维修和保养之用。
6) 负责因安装本系统设备而产生的土建、 装饰、 油漆等工作, 确保前述工作符合相关要求、 同时取得相关批准。
C. 无线对讲系统(设计加施工项目)
1) 在地下车库、 地下室、 电梯轿厢等处设置天线。
2) 设计、 供应、 安装联网管线、 线槽。
3) 设计、 供应、 安装相关收发二路集合器等。
4) 测试、 试运行和移交运行本系统装置。
5) 供应必须的备件、 图纸、 技术资料、 操作说明等供将来的维修和保养之用。
6) 负责因安装本系统设备而产生的土建、 装饰、 油漆等工作, 确保前述工作符合相关要求、 同时取得相关批准。
7) 负责本系统的入网申报工作
弱电系统 (续)
工程项目
工程范围撮要
备注
3. 固话, 宽带网络及移动信号覆盖系统
a.
完成外线进入通信机房入户套管的预埋。
b.
深化设计、 供应、 安装从电信机房、 无线覆盖机房至各号房所需的全部水平、 垂直线槽。
c.
深化设计、 供应、 预埋从信息箱至地下车库水平线槽或至弱电井垂直线槽的穿线管。
d.
深化设计、 供应、 预埋从信息箱至双孔信息插座的穿线管。
e.
供应及安装从信息箱至双孔信息插座的电缆的穿线。
f.
供应、 安装双孔信息插座。
g.
供应、 安装信息箱。
4. 有线电视系统
a.
完成外线进入有线电视机房入户套管的预埋。
b.
深化设计、 供应、 安装从有线电视机房至各号房所需的全部水平、 垂直线槽。
c.
深化设计、 供应、 预埋从信息箱至地下车库水平线槽或至弱电井垂直线槽的穿线管。
d.
深化设计、 供应、 预埋从信息箱至有线电视终端的穿线管。
e.
供应及安装从信息箱至有线电视终端的电缆。
f.
供应、 安装有线电视终端。有线电视终端费由机电单位代缴, 并凭发票报销。此费用无需包含在机电报价中。
5. 其它
a.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物业管理系统的各子系统预留经过独立网络光纤, 用高端信号传至日后的总消防及安防监控中心的硬件。
b.
本承包单位必须提供每户住宅单元一个综合弱电接线箱, 内置电话( RJ12) 、 数据( RJ45) 、 有线电视、 访客对讲, 家庭安防系统等接线模块及电源插座, 数量应根据不同单元的插座数量及2路语音出口至竖井, 并预留30%余量。
c.
本承包单位须配合建筑总承包单位绘制综合机电图。
d.
提供所有工具与仪器进行测试、 调校相关弱电系统。
e.
提供必须的专用工具及备件, 以供将来维修和保养之用。
f.
本承包单位负责住宅楼的弱电安装工程( 包括将来由住客自行供应及安装的设备) , 提供一切土建预留及供电、 排水的要求。
g.
供应和实施油漆及其它施工杂项。
h.
进行每一设备及系统的试验、 调校、 试运转并交付业主或其代表验收等。
i.
提供安装技术指导。
j.
提供竣工图、 技术资料、 操作说明和维修手册等予业主及政府档案办作存档。
k.
提供工程完成后( 由业主或代表验收完成起计) 保用24个月的服务。
l.
培训业主的工程人员。
m.
申报及经过质检站及其它有关政府部门的合格竣工验收。
n.
此等申报及验收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下列各项:
- 技防办
- 智能化小区方案报审及报验
- 消防验收
- 检测中心检测
- 安保处
- 防雷检测
1.7. 单位制
国际单位制(SI)将在本”技术要求”、 图纸及各种文件和计量规格中使用。此单位制可采用英汉两种文字, 并由建设单位核准。
1.8. 气候及抗震保护
本承包单位必须熟悉上海市的气候, 所提交的标书中, 供应的设备和材料应在该城市的气候条件下能安全运作。
本承包单位必须注意本项目所坐落的地段为地震区域, 而地震烈度为中国标准的七级。故本承包单位应根据有关要求及标准对其负责的设备装置作适当的抗震保护。
1.9. 室外设施/装置
凡安装在室外的设备和设施, 或有可能暴露在大气中的设施( 即使装在室内或有盖) , 应为室外型, 防护等级不少于 IP54, 否则必须装入通风散热良好的保护外壳内, 以确保适用于室外。加装保护壳的费用应包含在本合同价内。
1.10. 土建预留
1.10.1. 本承包单位须提出要求给建筑总承包单位为本工程提供土建预留, 包括设备混凝土基础, 设备和管线的安装空间, 管道须穿越楼板、 结构墙、 非结构混凝土墙和梁的主要洞口等。本承包单位必须负责复核在建筑和结构图上所标示及现场实际土建预留的情况和数量是否正确和足够, 如需增加或修改, 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建筑总承包单位提出。
1.10.2. 本承包单位须配合建筑总承包单位协调有关综合机电土建要求图(CBWD)的工作, 如因本承包单位不积极予以配合而导致土建预留的错漏, 则所引起的相关修改费用也必须由本承包单位负责。
1.10.3. 本承包单位将按批准的综合机电( 弱电) 土建要求施工图(CBWD)预留孔洞及提供和安装套管, 并确保所预留的孔洞及套管位置尺寸不出错, 然后浇筑混凝土。
1.10.4. 所有管道、 电缆等在穿越混凝土结构墙、 楼板及梁等所须使用之套管也须在综合留洞图上表示, 并经由建设单位批准后由本承包单位供应及安装。本承包单位必须委派专业施工员在现场配合以确保所安装的套管不出错, 而套管内与管线之间的空隙、 缝隙、 缺口等, 应由本承包单位按当地有关政府部门及消防局、 技防办和公用市政部门的要求, 负责塞缝和填满, 当套管穿越防火隔断时须加防火挡板及采用消防局、 技防办和公用市政部门认可的防火填料, 并达到建设单位及消防局、 技防办和公用市政部门的验收要求。有关套管外围四周的最后修饰工作及回填, 包括套管穿越防火隔断时以防火填料回填的工作, 将由本承包单位负责。套管必须为镀锌钢管, 切割口须涂富锌漆防腐, 管径须大于水管管径连保温材料一级或净宽10毫米。
1.10.5. 本承包单位所提供的一切弱电系统设备, 除必须按设计时所预留或提供的有限空间选型及安装外, 亦必须注意运输该等设备时所要求的通道空间, 提供资料及予以配合协调。
1.10.6. 本承包单位必须提前将吊顶和管道井上需预留的检修口的资料通知建设单位, 并与其它承包单位配合协调, 否则因未及时通知而引起的工程造价的增加必须由本承包单位负责。
1.10.7. 在实际施工进行前, 本承包单位须以书面确认有关预留的土建孔洞、 基础等可满足总承包合同范围内施工的要求。如有需要, 本承包单位须提供打凿土建墙体或楼板的资料予建设单位批准。
1.10.8. 本承包单位在提供支承管道布置及设备选择、 运输/就位时, 应根据现有结构考虑在安装部位所承受的荷载值。本承包单位在施工前应核对各已获建设单位认可的设备/材料安装或运输部位的荷载值, 并与建筑本承包单位及其它承包单位做好协调工作。
本承包单位应提交由当地认可的结构工程师签发的设备/材料负荷计算书供建设单位审批, 若因为现有结构或建筑布置未能满足设备/材料的运输或安装, 则由本承包单位负责提供加固措施或所需的钢梁构造, 所需费用亦必须包括在本报价之内。
本承包单位应注意建筑物内及/或机电房内及/或管道竖井内的墙体为轻质混凝土砌块及/或空心的混凝土砌块等墙体而未有足够强度满足总承包工程系统设备及管道的挂装要求。本承包单位应另行采取其它有效办法为其设备及管道进行挂装, 如采用钢架固定在结构楼板上下及将设备及管道挂装在钢架上。所有挂装方案、 结构计算等需提交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批核, 因此而引起的所有设计费用、 材料费用及相关施工费用、 时间均将被视为已包括在总承包合同总价及合同工期之内。
本承包单位须按要求自行制造合适支架作设备及管道的安装支承, 所有支架基本只可从结构及梁提供, 符合抗震设计规范并须得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支架的批核。所引起的所有费用应包括在总承包合同总价及合同工期之内。
1.11. 与各有关政府部门及公用事业机构之协调及合作
1.11.1. 本承包单位须负责与各有关政府部门、 电信局、 供电局、 技防办、 防雷办、 有线电视、 质检站、 市政部门及公用事业机构等协调及合作。
1.11.2. 本承包单位须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包括图纸、 样品、 产品说明、 检测证书、 批准等给各有关政府部门及公用机构作审批之用。本承包单位须注意, 若所有须送审的有关资料未能达到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而需作重新送审, 因此而导致工期延误及所引起的一切费用损失等全由本承包单位负责。
1.11.3. 如因与有关政府部门及公用事业机构缺乏协调和合作而导致已安装的设备或系统需作更改或拆除, 本承包单位除须负起所有有关的费用和因此而导致工期延误的责任外仍须对业主作相应的赔偿。
1.12. 与其它承包单位的协调及交接工作
1.12.1. 概述
1) 本承包单位须与本项目其它的承包单位协调和合作。本承包单位须提供所有所需的有关资料、 设备和人员以确保于分工交界点上能与其它承包单位满意地配合, 并确保其负责的工作是按正确的程序施工。在施工进行中各个阶段, 本承包单位须按”技术要求”与其它有关的承包单位讨论、 协调和实施各分工交界点。
2) 本承包单位须配合建筑总承包单位进行综合机电图(CSD)及综合机电土建要求图(CBWD)的制作。若因本承包单位未尽全力进行协调和合作而影响有关图纸的制作, 而影响各专业的施工进度, 本承包单位须负起所有责任。
3) 本承包单位必须遵从建设单位批准的综合机电图及综合机电土建要求图的施工程序来进行安装工作。若因本承包单位不依照此施工程序展开工作而引致任何一方或多方承包单位需要修改或返工, 本承包单位须负起所有责任。
4) 已由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图或土建配合图, 本承包单位必须按此来绘制综合机电图等。所采用的电脑软件必须互相协调配合。
5) 本承包单位须负责在有关工程施工前复核由其它承包单位为配合总承包合同工程所提供的各项设施和配备是否齐全和适用。
6) 本承包单位及各机电专业承包单位的协调分界已在下列章节描述, 同时亦须参见附表一之《弱电系统承包单位与其它承包单位之工作分界表》。
1.12.2. 本承包单位的协调工作
1) 本承包单位须确保所有为配合本工程范围内所需的有关土建配合要求的资料包括孔洞和壁坑预留等, 若在土建工作完成后始要求增加孔洞或壁坑, 除因认可的工程变更所引起外, 所有有关的费用将由本承包单位负责。
2) 于建筑期间, 本承包单位须负责确保其所有要求土建配合的工作和孔洞等均按要求正确地设置。
3) 有关需在建筑结构内预埋的套管、 防水套管及预埋件, 均由本承包单位供应及预埋。本承包单位需确认所有套管、 防水套管及预埋件均按要求正确地设置。预留预埋的位置由本承包单位按已批准图纸定位。
4) 有关所有设备需用的混凝土基座, 将由本承包单位负责建造, 故本承包单位需尽早提供所有有关要求土建配合的详细资料予建设单位审批, 并须与本承包单位协调以进行所需的土建工作。本承包单位需确保有关的土建施工达到弱电系统的设计要求。因缺乏协调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土建返工和延误工期等, 将由本承包单位负责。
5) 在本承包单位进行土建配合要求工作时( 例如预埋套管、 留孔洞、 浇混凝土基础等) 须派专业施工员在现场核实该工作是完全符合要求, 否则因缺乏派施工员在现场配合而引起任何错漏的损失由本承包单位负责。
1.12.3. 与强电系统承包单位的协调工作
1) 强电系统承包单位将提供接地装置至各设备房内指定位置供本承包单位接驳以完成有关接地系统。
2) 所有低耗电量的设备的电力供应, 强电系统承包单位将按图纸所示设备旁边安装一个熔丝接线座或动力开关以供本承包单位连接至相关设备, 而相应的启停开关控制的双极开关制( 包括电线及线管等) 也将由强电系统承包单位供应及安装。
3) 本承包单位须提供所有用电点位图纸, 并协调机电安装到位。
1.12.4. 电梯承包单位的协调工作
1) 本承包单位供应安装电梯井道以外的弱电线槽以供电梯承包单位敷设监控线缆。
2) 本承包单位供应及安装轿厢内视频安防系统之摄像机, 并负责将监控信号摄像机从电梯控制屏接至安防中心的相关设备, 而由电梯控制屏引至轿厢的视频及电源随行电缆由电梯承包单位负责设计、 供应及安装。
3) 本承包单位提供音频广播信号至电梯控制屏, 而轿厢内之喇叭以及由电梯控制屏至轿厢的音频信号随行电缆由电梯承包单位设计、 供应及安装。
4) 电梯承包单位负责提供电梯楼层显示叠加信号至电梯控制屏, 本承包单位负责从电梯控制屏接出电梯楼层显示叠加信号至安防系统。
1.13. 招标图纸
本承包单位在回标时, 必须就所有的招标图纸进行确认, 发现有疑问时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查询。若本承包单位没有查询或对招标图纸没有提出疑问, 则表示本承包单位已确认所有招标图纸已符合整个工程的一切施工要求。故在中标及施工开始后, 本承包单位如发现有任何问题而引起的一切修改( 不论该问题是否出自设计及招标图纸) 应由本承包单位负责, 包括一切经济及时间上之责任。
1.13.1. 与本”技术要求”一起发出的招标图纸仅供招标之用, 本承包单位必须了解工地的现状, 确保其投标价已包含供应和安装所有设备和材料能完成整项工程。
1.13.2. 本承包单位在招标期间必须认真核对所有招标图纸, 校对建筑及结构图纸, 并书面向建设单位提出任何出现于招标书或图纸上有关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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