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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鉴定地方立法研究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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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中国司法鉴定地方立法研究基金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中国司法鉴定立法疑难问题研究; 项目编号: 14YJAZH079 作者简介: 王瑞恒, 男, ( 1968-) , 内蒙古包头市人, 教授, 主要从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肖晶, 女, ( 1989-) , 江西省南昌市人, 辽宁师范大学 级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 王瑞恒肖晶 (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9) 摘要: 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 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的规范运行, 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指引和规制。本文对中国部分省、 市、 自治区、 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已经发布的15部司法鉴定条例和1部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司法鉴定立法草案进行横向比较, 并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进行纵向分析, 阐释中国关于司法鉴定的立法现状, 研究中国司法鉴定的立法趋势, 探讨中国司法鉴定统一立法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TheResearchofOurlocallegislativeForensic RuihengwangJingxiao ( ThelawschoolofLiaoningNormalUniversityLiaoningDalian116029) Abstract:Judicialappraisalisreferstothejudicialauthenticationinstitutionsandjudicialappraisertousescienceandtechnologyorspecializedknowledgeoftestcaseinvolvestheexpertiseproblems,identificationandjudgmentandprovidetheexpertopinion,judicialauthenticationstandardoperation,cannotleavetheguidanceandregulationoflawsandregulations.Thispaperhasbeenpublishedonthejudicialidentificationofourcountrypartoftheprovince,city,autonomousregion,municipalitydirectlyunderthecentralgovernment,theNPCStandingCommitteeofthe15judicialappraisalregulationsand1provincialpeople'sCongressStandingCommitteereleasedthedraftlegislationcomparison,combinedwiththeNationalPeople'sCongressStandingCommitteepromulgatedthe"decisionontheadministrationofforensicappraisal"ofthelongitudinalanalysis,currentsituationoflegislationinterpretationinChinaonthejudicialidentification,thetrendoflegislationofjudicialappraisalinourcountry.Toexplorethepossibilityandnecessityofunifiedlegislationofjudicialexpertiseinchina. KeywordS:ForensicidentifyLocalregulationslegislate 关键词: 司法鉴定地方性法规立法 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 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是司法程序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司法鉴定经过解决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从而延伸了法官对案件的认知能力。由司法鉴定形成的鉴定意见称为鉴定意见, 是中国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司法鉴定管理权是司法鉴定设置的关键节点, 司法鉴定意见直接关系到甚至影响着案件的判决结果。参考文献: 王瑞恒. 论中国司法鉴定管理权部门间配置新模式[J].中国司法鉴定, ( 3) : 7-18. 司法鉴定的正确实施关系到公民、 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利益, 关系到法律、 法规的正确实施和司法公正, 并进而影响着公众对司法的信心和信念。 郭华.司法场域的鉴定管理权争夺与厮杀——以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为中心[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 5) : 53-57. 一、 司法鉴定地方立法概述 司法鉴定的规范运行, 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指引和规制, 当前中国还没有统一的司法鉴定法。 杜志淳.司法鉴定立法研究[M].北京: 法律出版社, :109. 郭华.论司法鉴定法的体系结构和框架安排[J].法学, ( 8) : 65-68. 从1999年2月1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制定《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来, 至 7月28日共有16个省、 市、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发布16个司法鉴定地方性法规, 包括: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吉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 《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 《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草案) 》, 其中《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草案) 》于 5月21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一审, 7月28日提交二审。详见表一。 2月2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 并于同年10月1日实施。《决定》是中国迄今唯一一部规制中国司法鉴定的法律, 对建立中国科学而规范的司法鉴定体制、 确立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框架具有重要的意义。 王瑞恒.中国司法鉴定管理权重构模式选择——以反垄断权设置为参照[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37( 4) : 487-491. 从1998年年底第一部司法鉴定地方性法规发布, 到《决定》颁布前, 全国共有11部司法鉴定地方性法规出台, 为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法规提供了基础。 2月28日, 在总结司法鉴定地方性法规经验和共性的基础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决定》的颁布能够说是中国司法鉴定立法的分水岭。 徐静村, 颜飞.司法鉴定统一立法要论[J].中国司法鉴定, ( 6) 1-5. 《决定》颁布后, 贵州省、 浙江省、 陕西省、 山东省相继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 福建省也公布了条例草案, 其中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尽管是在《决定》颁布后制定的, 但亦进行了修订, 并于 1月1日起实施; 同时, 黑龙江省、 吉林省废止了各自的地方性法规, 重庆市、 深圳市和湖北省对各自的条例进行了修订, 但却未见河南省、 江西省、 四川省、 河北省、 山西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对各自的条例进行修订或废止。 表1: 中国司法鉴定地方立法汇总表 序号 地方法规名称 立法主体 公告时间 施行时间 是否已修订及施行时间 备注 1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 1998-12-12 1999-2-1 -9-30废止, 未修订 6月24日黑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废止《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9月30日生效 2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重庆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 1999-3-26 -1-1 已修订, -1-1实施 11月23日重庆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修订, 1月1日起施行 3 吉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吉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 1999-11-27 -7-1 -11-30废止, 未修订 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废止《吉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 4 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 深圳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审议经过, 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批准 -5-31 -10-1 修订中 5月26日, 深圳市政府法制办公布《深圳经济特区司法鉴定条例(修订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5 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河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 -11-29 -1-1 未见修订 6 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湖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 -3-28 -6-1 -9-25修订 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对《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作出重要修改 7 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 江西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 -6-1 -8-1 未见修订 8 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 -7-20 -9-1 未见修订 9 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河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 -11-25 -1-1 未见修订 10 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 山西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 -12-2 -1-1 未见修订 11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 -3-24 -5-1 未见修订 12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 贵州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 -11-25 -1-1 已修订, -1-1起施行 9月27日经过的《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修正案》, 1月1日起施行 13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 -6-3 -10-1 14 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陕西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 -9-29 -1-1 15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山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 -11-25 -5-1 16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草案) -7-28 -05-21《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草案) 》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一审, 7月28日,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草案修改稿) 》提交二审 二、 司法鉴定地方立法的比较 纵观16部地方性法规, 有诸多规定并不相同, 首先, 法规的冠名有异。其中黑龙江省、 吉林省、 河南省、 湖北省、 四川省、 河北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浙江省、 陕西省、 福建省( 草案) 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名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而重庆市、 深圳市、 江西省、 山西省、 贵州省、 山东省则冠名为《司法鉴定条例》。 其次, 在对司法鉴定实施主体的规定各个法规的规定不尽不同。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的主体为单一的鉴定人并不包括鉴定机构, 鉴定人在鉴定活动中独立对其鉴定结果负责。全国人大常委的《决定》对鉴定主体的确定, 体现了鉴定人负责制的观点。 王瑞恒.论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优先权——兼评《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J].中国司法鉴定, ( 2) : 99-103 与《决定》一致的地方立法的省市有: 黑龙江省、 深圳市、 江西省、 贵州省、 浙江市、 陕西省、 福建省。四川省对司法鉴定的主体的规定却有不同, 《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中规定: 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和公民法人或是其它组织的委托指派司法鉴定人对诉讼活动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检验、 判定并做出结论的活动。它强调的鉴定机构的主体地位, 由鉴定机构对鉴定结果负责。其余的省市条例则将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同时规定为司法鉴定鉴定的共同主体。 再次, 在司法鉴定的范围方面。全国人大常委《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规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其中要求明确了司法鉴定必须存在于诉讼活动中, 这就将司法鉴定与一般的鉴定区别开来。河南省、 四川省、 河北省、 湖北省、 吉林省、 山西省、 福建省七省条例与《决定》的规定较为吻合, 都将司法鉴定的范围限定在诉讼程序的范围之内。重庆市、 黑龙江省和江西省条例则把诉讼案件立案前调查所做的鉴定纳入司法鉴定范围, 不但包括了诉讼中的鉴定, 也包括了立案前进行专门性调查所涉及的或当事人为获取参与诉讼的必要证据而委托进行的鉴定其余条例的鉴定范围均未局限于”诉讼”中。 再次, 在司法鉴定管理和准入方面, 江西省、 四川省、 山西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的条例明确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工作。河南省、 吉林省、 重庆市、 深圳市、 河北省、 湖北省的条例规定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 司法机关负责管理自身鉴定机构; 在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问题上, 吉林省、 重庆市、 河北省、 湖北省、 江西省、 四川省、 山西省的条例都规定鉴定机构只有经过司法行政部门审批( 审核、 登记) 并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后, 才能够从事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河南省则对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分类管理, 仅对依法拥有司法鉴定权的机构实行备案, 对于行业鉴定机构申请司法鉴定以及新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实行审核登记, 颁发许可证。黑龙江省实行”二次准入”式管理, 行业鉴定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司法行政机关确认后颁发许可证。有点地区法院依然实行”二次管理”。 王瑞恒, 任媛媛.论中国法院对司法鉴定机构的”二次管理”[A].李学军.证据论坛[C].第17卷.北京: 法律出版社. :138. 深圳条例囿于立法权限, 对社会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采用模糊表述, 即按法律、 法规或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 才能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全国人大常委《决定》规定国家对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并明确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登记和管理的工作。但考虑到诉讼活动中鉴定的范围十分广泛, 《决定》将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统一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限定于诉讼活动中常见的几类, 如法医类鉴定、 物证类鉴定、 声像资料类鉴定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它事项。对其它类鉴定, 只需要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即可, 不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的范围。 最后, 设立司法鉴定协调机构方面。《决定》并未对这种司法鉴定协调机构做出任何规定, 不同省市司法鉴定协调机构的设置也不相同, 有九部条例规定了设置司法鉴定委员会或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 对司法鉴定工作进行协调、 指导、 监督。黑龙江省、 重庆市、 河南省、 吉林省、 江西省、 湖北省、 深圳市条例规定设立司法鉴定( 工作管理) 委员会, 负责指导、 协调、 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工作, 并下设专家委员会, 受理区域内重大疑难案件的鉴定和终局鉴定, 其中黑龙江省、 重庆市只设立省( 市) 一级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 吉林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江西省设立了省、 市( 州) 二级。四川省、 河北省条例规定设立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或专家鉴定委员会, 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复核鉴定。深圳市还另设独立的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 江西省、 河南省则只有省一级设专家委员会。 三、 《决定》对条例的指引和条例对《决定》突破 《决定》颁布之前, 条例的立法依据有如下表述, 比如黑龙江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其它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重庆市: ”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决定》颁布后, 已经和正在修订的条例的省市有重庆市、 深圳市、 湖北省和贵州省, 修订过程中多明确提出立法依据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与此同时, 《决定》颁布后, 新发布的条例, 一般均以《决定》为制定依据, 比如山东省、 陕西省、 浙江省等。由此可见《决定》对条例的指引是显而易见的, 这也符合法律位阶的作用。 按照《决定》中规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其中要求”诉讼所及”即明确了司法鉴定必须存在于诉讼活动中, 但深圳市新修订的条例对于鉴定范围的具体表述, 即司法鉴定人对涉及案件的有关证据问题所进行的技术性鉴别和判定的活动。这里所提到的案件是否针正确是否是诉讼案件, 并没有清晰的表述, 但在其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仲裁和行政执法中的鉴定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明确了此条例的鉴定范围已经超越诉讼的范围, 已经突破了《决定》的规定。 《决定》针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登记管理问题还规定了,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 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 名册编制和公告。这里所指的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当然包括了侦查机关下设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决定》颁布后出台的条例, 比如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却规定: ”国家机关所属的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备案制度”; 再如山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未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编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侦查机关因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登记, 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这种备案登记制度已经突破了《决定》的规定。 根据《决定》的规定, 法医类鉴定、 物证类鉴定、 声像资料鉴定三大类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登记管理, 但有的条例比如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却对从事其它类的鉴定如会计、 知识产权、 建设工程、 产品质量、 海事、 交通、 电子数据等其它类鉴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也做出登记规定。再如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四章为司法鉴定程序的规定, 但根据《立法法》的规定, 涉及诉讼程序的法律法规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及颁布, 省级人大以条例的形式做出对程序的规定, 应该说是对《决定》的突破。 《决定》规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这条规定的要义是避免法院和行政部门对鉴定人的影响, 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性、 中立性和地位的平等性。但这种局面似乎正在被突破。比如深圳市新修订的条例规定设立市司法鉴定中心, 其最主要职责就是承担深圳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委托的复核鉴定及重大疑难案件的咨询。”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对第一次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能够直接提交该中心组织专家鉴定人进行复核鉴定。”, 同时第三十一条规定: ”市司法鉴定中心已经作出复核鉴定意见的案件, 本市内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再行组织鉴定。”不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不同鉴定机构的鉴定次数, 但同时赋予复核鉴定意见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具有终局鉴定效力, 因中国迄今为止并未对鉴定次数做出限制性的规定。 王瑞恒, 徐荣.中国司法鉴定三级(次)鉴定终结制度的构想[J].中国司法鉴定, ( 5) 74-76. 由此可见, 该条例远远突破了《决定》的规定。 毋庸置疑, 随着《决定》的进一步贯彻与落实,各地相继出台了多部关于司法鉴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很好地弥补了鉴定立法的缺陷,对进一步规范鉴定管理、 明细职责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程军伟.论司法鉴定的性质与监管——从《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谈起[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 : 65-68. 。但如前文所述, 在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过程中, 亦出现了与《决定》不一致或冲突之处, 甚至突破了《决定》的规定。这一方面需要经过不断完善地方性法规予以调整 申艳乐.《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有待进一步完善[J].人大建设, ( 8) : 27-28. , 但另一方面也应经过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法给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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