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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政府与政治(第二版)要点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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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pan id="_baidu_bookmark_start_0" style="display: none; line-height: 0px;">‍</span>导论 1、政府的含义 一般意义的政府:是人与机构的集合体,其意志具有强制力,它尊重风俗习惯,提倡道德,制定并执行法律,以约束人类的行为。具有权威的广泛性、成员的非自愿性、暴力的垄断性、权力的合法性。 国家机构的政府:是国家进行阶级统治、政治调控、权力执行、社会管理的机关,是国家机器的主要组成部分,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是政党争夺的主要对象。 非国家机构的政府:是由社会需要产生,凌驾于社会之上并为社会提供服务、维持秩序的公共权力机构。 2、马克思主义政治观: ①政治的核心问题是国家权力问题,是国家权力的夺取与巩固问题。 ②阶级社会中政治的主体是阶级或阶层。政治是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为自身利益而展开的相互之间的斗争。 ③政治的基础是经济,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政治对经济也具有反作用。 ④政治与公共管理有密切关系,具有公共管理的内容和特点。 3、西方近现代的政治观: ①权力说。政治是包括统治的权力、管理的权力、控制的权力的一种社会现象,意指力求分享权力或力求影响权力的分配。 ②过程说。政治是一种社会过程,是公共权力进行决策和执行的过程,是权力主体交互影响及其运行的过程,是权力主客体互动的过程。 ③分配说。政治是权力分配和运用影响下的价值物的权威性分配。 ④管理说。政治是对公共事务的管理。 4、政治的定义 政治是人类社会根据利益原则,运用公共权力和公共权威来调控和管理社会的行为与关系模式。 5、改革开放前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的演进: 建国前: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府(工农兵代表大会苏维埃)、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民主政府(参议会;三三制)、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府(人民代表会议) 建国后:党的领导体制上向集权方向发展,立法体制形成和发展历经坎坷,行政体制形成后逐步被削弱,司法体制几经沧桑,干部管理体制上一直实行党管干部的原则与制度,央地关系上形成了权力上收与下放的循环圈。结果导致政治集权化、经济计划化、思想一元化、社会一体化,政党与政府全能,社会各阶层各领域都被政治化。 6、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的研究方法:比较、历史、研究、实证研究。 7、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与政治的现代化变革: 总体上,全能主义逐步消减,计划管理与中央集权体制向市场体制和集权分权相结合的体制转变。 ①社会自主权方面:首先放松了对农村的控制,通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民拥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又发展了农村基层民主。 ②党政关系方面:进行了一些改革。如减少党政交叉兼职,精简党委工作机构和领导成员数量,改变党委各部门直接对应领导政府各部门的办法,明确划分党政机构职责。 ③立法体制方面:加强人大工作,完善立法体制,从宪法上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立法权,国务院和省级人大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④中央集权体制方面:高度集权体制有所改善。通过倾斜分权、纵向分权、经济分权、西部分权等使地方政府拥有了一定自主权,在干部管理制度上也进行了重大改革,如确立干部离休退休制度、顾问制度和限任制度,适当下放干部管理权限。 ⑤经济管理体制方面:计划体制正在转型。大幅缩小指令性计划范围,较广领域较大程度上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地方和企业积极性,由以行政手段进行直接管理为主转向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进行间接管理为主,改变对社会计划包揽的管理。 ⑥意识形态方面:强调四项基本原则和实事求是,意识形态的浓重色彩有所减退和淡化。 第一章 &nbsp;宪法 1、宪法的定义:规定国家组织、政府制度及其指导原则,集中反映社会发展和民众要求的纲领性国家根本大法。 2、建国后宪法的演进: 共同纲领:新民主主义性质的临时宪法,新中国政府的合法依据 五四宪法: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它的新发展,贯穿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两大原则,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根本性质和前进方向,是一部社会主义的宪法。 七五宪法:将左的错误合法化、定型化,抛弃民主和法制,损害宪法语言的规范性和严肃性,是一部不严谨甚至指导思想错误的宪法。 七八宪法:对七五宪法中明显错误的极左的条款进行部分删改,适当恢复了公民的一些权利和自由,但依旧带有左的色彩,是一部不完善、不严谨的宪法。 八二宪法:继承五四宪法的民主与法制传统,删除了过时和错误的内容,丰富增加了许多适应时代的内容,在1988、1993、1999、2004年进行了四次修改。 3、宪法的结构: 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序言和基础规范和总纲的原则规范构成宪法的核心,是解释宪法的基础,后三部分是宪法的具体规范。 4、宪法的功能: ①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巩固国家政权。 ②维护经济基础,促进经济发展。 ③健全法律制度,推动法制建设。 (为普通法律的制定提供依据和原则;为法律体系形成和维护法制的统一与尊严奠定基础;为促进法律实施、切实实行法治提供保障。) ④保障并维护公民基本权利。 ⑤确认文化制度,促进精神文明发展。 5、宪法的作用: ①对国家权力——巩固维护国家权力,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 ②对政治制度——确立维护国家政治制度,改革国家政治体制。 ③对法制——为法制统一和完整奠定基础,对法制完整和完善发挥巨大作用。 ④对社会经济——保护经济基础,促进经济发展。 ⑤对公民权利——规定、限制和保障公民的权利。 6、宪法的性质: 至上性:具有最高地位、最高权威、最高效力; 根本性:是其他法律的根据和本源; 原则性:规定国家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全面性: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 民主性:体现和确认人民的根本意志。 7、宪法的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表现:人民立法权;依法办事。) 8、宪法的特点: 中外宪法共有的特点:原则性和概括性;高度适应性和相对稳定性;最高权威性和无具体惩罚性。 中国宪法的个性特点: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精神文明建设。 9、宪法规定的国家政治制度 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人民民主专政,是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阶级力量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以及其他爱国者,领导力量是工人阶级,基础力量是工农联盟,社会政治基础是爱国统一战线) 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确保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坚持地方服从中央、下级服从上级,另一方面在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10、宪法规定的政府组织和活动原则: 责任制原则:包括集体责任制(又称委员会领导制,在人大实行,集体讨论,集体决定,集体负责,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和首长负责制(又称个人负责制,国务院、各部委等实行,总理等行政首长领导主持日常工作,拥有最后决定权)。 廉政和勤政原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勤奋工作,提高效率,努力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廉政是前提,勤政是保证。 为人民服务原则:将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路线,对人民负责,向人民公开,受人民监督。 11、公民的概念: 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取得国籍是确认本国公民身份的唯一条件。 公民≠人民。公民是法律概念,是指具有法律人格且具有中国国籍的个体自然人,人民是政治概念,现阶段包括全体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和维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公民范畴大于人民范畴,公民包括全体社会成员,人民占公民的绝大多数。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2、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基本权利—— 平等权(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适用法律); 政治民主和自由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权); 宗教信仰自由权;人身自由权;受益权; 特定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妇女、儿童、华侨等)。 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 第二章 &nbsp;政党与多党合作制度 1、中国共产党组织机构分为: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 中央组织从下至上:全国代表大会(含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委员会(十八大205人,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成员),中央政治局(十八大25人,办事机构中央书记处),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中央书记处),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 2、中国八个民主党派: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3、中国政党制度的基本特点——多党合作,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多党合作: ①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的根本准则。都是合法政党且法律上地位平等。 ②具有共同奋斗目标。(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③具有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传统。 (通力合作的友党关系,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政治上中共领导,法律上地位平等,组织上相互独立,事务上互相监督)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多党合作制的前提、关键。共产党进行政治领导,即对政治原则、政治方向以及重大决策的领导。民主党派承认、支持和接受中国共产党的政治领导。 4、正确处理政党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 ①各司其职,职能归类。着力解决政党和国家权力机关职能的自身规定性问题,分辨各自职能侧重点。 ②执政党应遵守法律规范。接受法律的制约和监督。 ③落实宪法规定的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应有的权力。执政党应支持人大自主行使宪法规定的权力。 ④执政党应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党的主张要经过法定程序通过人大意志确认上升为国家意志。 5、政党与国家权力机关关系的特点: ①共产党直接领导与民主党派的有机配合创设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②共产党的价值观念、方针政策、领导者个性特征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有重大影响。 ③共产党领导体制和领导方式直接关系到人大制度的发展变化。 ④中国政党的现代化与国家政权组织体系的法治化是确保人大制度建设的决定因素。 ⑤共产党与人大制度有一种正负向对应效果。 6、执政党与国家行政机关关系的特点: ①重大事务的决定由执政党作出,国家行政机关仅仅是执行机关,没有独立性。 ②执政党掌握国家行政机关人事权,行政机关没有自身高级领导职务的任命权。 ③各级党组织在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办公会议或常务会议上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7、党政关系规范化改革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①执政党组织仅仅是一个政党组织,不是国家行政组织。 ②执政党在权力有限的前提下,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的有效监督。 ③党政关系的重点应是协调国家意志的表达与执行,而不应是国家意志的执行。 ④执政党的思想领导与人事安排权应有所变化。 8、共产党与司法机关关系改革: ①坚持共产党领导不在于处理每一例具体案件,而是合理配置各种司法机构的职权,使各司法机构之间保持合理平衡和制约。 ②确保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权力,使司法机关真正严格执法,将宪法和法律作为工作最高依据。 ③以前二者为前提,加快司法改革,健全司法体制,促进司法运作规范化、专业化、理性化,形成司法制约立法和行政的机制。 9、政党与军队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对军队实行绝对领导。通过党自身的系统和党外部的系统来实现。 军队政治工作的具体体现:党委领导制度,政治委员制度,政治机关制度。 既要保持共产党对军事力量的领导,又要促进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和正规化建设。 10、多党合作制度的根本政治前提: ①共产党采取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合作的方针,承认各民主党派的参政权利 ②民主党派承认共产党的领导,将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自身作为参政党 11、多党合作的形式和途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中国共产党召集的协商座谈会 共同参加国家政权(在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与各级政府中的合作) 12、多党合作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①共产党应明确自身使命,加强组织目标建设。 ②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增加党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 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纪律作风建设。 ④兼顾政党间相互利益,有效化解利益矛盾。 ⑤协调政党间行为方式,尊重民主党派自主性。 ⑥加强民主党派自身建设,完善民主党派运行机制。 ⑦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参政与监督作用,实现民主党派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有效管理和监督。 ⑧促进政党间关系法制化,确保政党间关系稳定性和权威性。 13、政治协商会议制度的基本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14、政治协商会议制度的完善: ①确保政治协商、民主监督与参政议政的经常性与规范性。 ②加强共产党对政协的影响力,完善党对政协的政治领导。 ③处理好政协与民主党派的关系。 ④进一步探索吸纳民主党派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有效途径 ⑤发挥政协整体效能 ⑥反映社情民情,加强与民众的沟通与联系 ⑦加强与海外各种爱国力量的联系 第三章 &nbsp;立法机关 1、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 是国家权力机关,是中国特色的“议会”机关,是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基本组织形式。具有议会性质但名义上的权力远大于西方议会。 在宪法规定上具有绝对的、全权的、不可制衡的法律地位,拥有广泛的、最高的、几乎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约束的国家立法权,既制定法律,又监督法律的执行,享有对其他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和任免权,随时决定国家重大事务。 2、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 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任何其他国家机关都不能超越它,不能与它并列。同级人大与同级其他国家机关是主从关系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由它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同时,各政党都应遵守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 另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又要绝对服从人民群众的意志,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应充分反映和聚合民意。 (党对人大的领导:提出方针政策由人大贯彻执行;就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案;对具体工作进行领导;对人大人事任免进行组织领导。) 3、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 ①是代表和反映民意的主要渠道; ②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主要途径; ③是政府权威合法化的源泉; ④是实现国家有效整合的有效组织形式; ⑤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机制。 4、人大代表选举 特点:普遍性、间接性、不完全平等性 直接选举程序: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设立选举组织机构,划分选区,登记选民,提出代表候选人和确定正式候选人,宣传介绍候选人(但不允许竞选活动),差额选举与组织投票,确定当选(双过半)。 间接选举程序: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本级人大常委会进行主持,提出代表候选人,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当选(双过半),审查和确认代表资格。 5、人大代表的权利: ①会议期间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 ②会议期间提出询问和质询的权利(联名、书面) ③会议期间参加议题审议的权利 ④会议期间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省市县人大代表有联名推举候选人的权利) ⑤会议期间行使罢免权 ⑥闭会期间行使视察和调查的权利 ⑦人身特别保护权和言论免责权 ⑧获得必要的物质条件保障权 (宪法修改案需超过1/5代表提出,过2/3支持方可通过;一般议案,全国人大需30人以上提出,省市县需10人以上提出,乡需5人以上提出,过半支持则通过) 6、人大代表的义务: ①按时参加人大会议和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②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见 ③切实遵守并协助贯彻执行法律法规 ④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参政议政水平 ⑤接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 7、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的职权和职责 ①大会举行前集中进行各类准备性活动,讨论常委会提出的会议准备事项 ②会议期间对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进行集中审议,并可派代表对议案发表意见 ③会议期间向大会提出属于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④会议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质询案 ⑤三个以上的代表团可提出相关罢免案,交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 全国人大全体代表会议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设机关并对它负责,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最高权力,领导机构委员长会议,工作机构秘书处、办公厅等)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闭会期间常设机构,对全国人大负责,闭会期间受常委会领导)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全国人大全体代表会议的职权: 修改宪法并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制定基本法律的权力;选举并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权力;审查、批准和决定国家重大事项的权力;对其他国家机关进行监督的权力。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立法权(非基本法律),宪法和普通法律解释权,对宪法实施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对国家生活中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10、县及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都设有全体代表会议和常务委员会,部分地方人大不设专门委员会但有工作委员会 全体代表会议职权: 立法权、重大事项审议决定权、选举与任免权、监督权 常务委员会职权: 立法权、重大事项审议决定权、监督权、人事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副省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 11、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不设常务委员会,各项权力由人大代表直接行使,每届任期3年 职权:重大事项审议决定权、选举权、监督权 12、人大上下级关系: (各级地方人大对所属区域人民负责,而不对上级人大负责,上下级人大地位平等而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不意味着各级地方人大具有绝对独立性) ①法律监督关系(如上级人大有权撤销下级人大与宪法法律抵触或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或决定命令,地方性法规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②业务指导关系(法律业务、选举业务、日常工作、信息理论指导) ③工作联系关系(互相列席会议、互相协助工作等) 13、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形式: 全体代表会议——预备会议(正式会议召开前),主席团会议(关键的领导作用),全体会议(基本形式),代表团会议 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任)会议,全体会议,分组会议,联组会议 专门委员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办公会议 14、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事程序(略) 第四章 &nbsp;国家元首 1、国家元首基本内涵: 是一个国家机关,具有阶级性历史性;居于国家政权组织体系首脑部位;是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者;依据宪法行使元首职权;具有人格化的特征;享有礼仪上的特殊待遇。 2、我国国家主席的地位(虚位元首)(三位一体) 是最高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对外活动中享有国家的最高代表权。不拥有立法和行政等实质权力,但在形式上礼仪上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是国家权力的最高代表和国家最高权力的象征,起程序性、礼仪性和象征性作用。 本身不独立决定任何国家事务,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行使各项权力,处于全国人大的从属地位。直接受命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其选举产生。年满四十五岁的中国公民有权被选为国家主席。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十年。 3、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的职权可归纳为: 公布法律权;发布命令权;任免权;荣典权。 (建国后我国国家元首12任7人,1966—1975年空缺,1975—1982年被撤销,文革后第一任国家主席为李先念) 第五章 &nbsp;行政机关(上) 1、国务院的双重法律地位: 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由全国人大组织选举产生,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②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负责统一领导全国各方面工作;统一领导各职能机构、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级行政机关职权划分,统一领导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制定的行政法规、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对全国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具有普遍约束力。 2、国务院现行机构设置: 国务院办公厅(综合性日常办公机构,协助处理日常工作) 组成部门(XX部、发改委、民族委、卫计委、央行、审计署) 直属机构(XX局、XX总局、海关、新闻总署、参事室) 办事机构(侨办、港澳办、法制办、新闻办、研究室、台湾事务办公室) 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局(不是组成部门内设机构,既接受其领导又具有相对独立性) 议事协调机构(XX委员会) 管理的其他机构(特设机构国资委、直属事业单位、具有国务院名义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机构) 3、国务院领导体制:总理负责制(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总理全面领导国务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拥有人事提名权,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副总理和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4、国务院总理的选举 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投票表决。任期5年,连任不超2届。 选举程序的特点: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党的领导原则;等额选举制度;间接选举制度。 5、国务院的职权配置: ①行政立法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条例规定) ②行政提案权(就重大事项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 ③行政领导管理权(统一领导全国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④行政监督权(有权改变或撤销各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决定) ⑤人事行政权 6、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 ①从全能政府走向有限政府(政府权力、职能、规模和行为方式都受到宪法和法律的明确限制,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和制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②从人治政府走向法治政府(法律至上,一切政府行为必须服从法律,必须于法有据) ③从管制型政府走向服务型政府(以人为本,公民本位,政府须按照人民意志行事,以人民的同意为基础,民众是公共服务的决策主体和评价标准) ④从预算型政府走向绩效型政府(注重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以治理绩效作为安排财政预算的基本依据) ⑤从封闭型政府走向透明化政府(及时、准确、主动地公开政府信息) 7、行政体制改革的动力: 开明政治家的锐意改革取向;市场经济的内在诉求和企业家阶层的力量;知识分子的理论力量;全球竞争和国际规则及国际组织的制约力量;传统行政体制导致的民众普遍不满的倒逼;经济体制与社会体制持续深化改革的带动与启示。 第六章 &nbsp;行政机关(下) 1、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具有两重属性: 一方面,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对同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另一方面,接受上级国家行政机关领导,并服从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的统一领导 2、省级政府的机构(市级、县级政府与之类似) 省级政府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类,当前共有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每届任期5年。 正副行政首长由省级人大选举产生,正职领导人提名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主持工作,在会议讨论基础上决定重大事项,对政府各项工作负全面责任,有权领导和管理本级政府职能机构和工作人员。 省级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省级政府所设行政机构大多与国务院对口设立,有些则是根据本区域需要因地制宜设立的。它们接受本级政府统一领导,并接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领导(审、监、国安)或业务指导。 省级政府应当协助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其区域内设立的垂直领导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并监督它们遵守执行法律政策。 省级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增加、减少或合并,由本级政府报请上级政府即国务院的批准,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省级政府的派出机关:地区行政公署。指导、协调、监督市县工作,实行专员负责制,成员由省政府派任,无法定任期,成立专员办公会议。目前大部分省份已撤销。 (部分地区政府尤其是县级政府的政府机构膨胀问题突出,需要伴随经济市场化转型进程,加快政府机构改革,精简政府机构,分流政府人员。) 3、省级政府的职权: 行政执行权;行政领导与管理权;地方行政立法与制令权;行政监督权;人事行政权;行政保护权。 地方行政立法与制令权:市县级政府只有“行政制令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副省级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行政规章,报国务院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一般市及县级政府无行政立法权,无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规章,只有权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行政监督权:有权改变或撤销所属工作部门或下级政府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决定。 4、市级政府的分类 ①直辖市政府 直接隶属于中央政府,与省和自治区政府平级,下辖的区县政府的行政级别与地级市政府相同。 ②副省级市政府 国务院批准的、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行政区别上享受副省级待遇的特大型城市,不一定是省会城市,目前有15个,与一般城市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方面,副省级市政府已经拥有了省级政府的职权。 ③地级市政府 一般辖区,领导县及县级市。 ④县级市政府 行政级别上相当于县,归地级市直接领导,不设区,下辖若干乡镇。 5、县级政府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个别边区和山区还有区公所) 大多具有党委、行政、经济三个组织系统。不是一级地方政府机关,但行政职能相当于一级地方政府,主要职能包括执行职能、管理职能、协调职能、指导(居委会)职能。 6、乡级政府 是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执行机关,是基层国家行政机关,每届任期3年。 正副乡、镇长由乡镇人大选举产生,实行乡长镇长负责制,定期或临时召开乡长镇长办公会议。 乡级政府设有分管各方面的工作部门,大体可分为直属办事机构、企事业机构、双重领导机构。(企事业机构原为县政府设在乡镇的机构,现在正在逐渐交由乡镇政府管理。)(双重领导机构是县级政府职能部门设在乡镇的派出机构,同时接受县级政府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的领导。) 乡级政府职权:行政执行权、行政管理权、行政保护权。 7、乡级政府机构设置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存在条块分割问题,即乡镇所设很多工作机构不是隶属于乡镇政府,而是县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这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乡镇政府职能的充分发挥,导致乡镇政府无法有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各项事业。 另一方面,缺少编制约束,盲目增设部门、增加人员现象突出,这不仅加重了基层财政负担,也造成了工作部门人浮于事,效率低下。 解决上述问题,有赖于推进乡镇政府机构改革,在转变职能的基础上精简工作机构。或可以实行乡镇自治,将乡镇政府改为县级政府派出机关。 8、民族区域自治政府(区、州、县三级): 设置原则:以民族原则为基础;参酌现实条件和历史情况;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民族平等和各民族共同发展;保障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 地位: 一方面,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也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另一方面,是本地区民族区域自治机关,除拥有一般地方政府机关拥有的职权外,还享有自治权,具有一定特殊性,如行政首长由自治民族公民担任,优先配备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等。 自治权: 民族立法权(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变通执行权(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前提下); 财政经济自主权; 文化、语言文字、教育自主权; 组织公安部队权; 干部优先任用权。 9、特别行政区政府制度的“特别”之处: ①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②除全国统一宪法外,特别行政区还具有自己的“小宪法”,即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③特别行政区拥有自己的区旗、区徽、区籍、货币。 ④特别行政区实行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除外交和国防权力外享有高度自治权。(享有独立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司法权、终审权、地方财政权、外事权等。) 10、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是特区政府首长和最高地方长官,对中央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领导特区政府,由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 行政长官以及特别行政区行政政府对立法会负责,但行政长官与立法会之间又有一定制衡关系。 行政会议室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任免由行政长官决定,由行政长官主持。廉政公署和审计署独立工作,廉署专员和审计长对行政长官负责。 第七章 &nbsp;府际关系 1、改革开放后府际关系的变革: ①改革开放后,府际关系方面逐渐开启了分权化改革,中央对地方政府实行普遍的“放权让利”,给予地方一系列分权优惠政策,扩大地方政府在财政税收、组织人事、行政审批、经济管理等领域的自主权,如规定地方立法权限和分税制改革等。 ②另一方面,中央还采取区别对待原则,区别对待特殊地方行政区域,给予这些地区特殊的行政放权和政策优待。 ③经过二十多年分权化改革,传统的中央全面集权体制有所松动,地方政府获得了较大的自主权力空间。但也造成了府际关系的不少现实问题。 2、中国府际关系的现实问题 ①中央政府高度集权但不拥有足够的支配权力 中央高度集权未能保证中央政策的有效落实,在一些需要中央权力发挥作用的地方,中央权力却没有表现出足够的支配力,未能保证国家权力的有效贯彻。 ②地方政府获得了部分自主权力但缺乏有效的权力监督 由于没有发展地方民主和推动地方自治,没有形成地方权力对地方居民负责的责任机制,这种非制度化的地方分权,既削弱了中央监控又失却了民众监督,使地方官员很大程度上可以为所欲为。 ③府际关系存在“讨价还价”“互相攀比”问题 现行地方分权实行的区别对待原则使地方政府间的权力和利益配置出现严重不均衡,导致地方政府之间的不公平竞争状态,助长了地方政府之间“互相攀比”和地方与中央的“讨价还价”行为。 (出现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当前地方分权使国家权力既缺乏必要的集中性,又缺乏足够的民主性,既缺乏中央政府自上而下的监控机制,又缺少地方居民自下而上的监督机制。) 3、实施中央选择性集权体制 ①中央选择性集权体制的优势在于,既可以同时发挥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的长处,也克服了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各自的弊端。 ②建构中央选择性集权体制,需要在制度上而不是在原则上明确规定哪些权力必须由中央行使,这些权力属于国家治理的整体性权力,体现着国家主权和统一,地方政府无权分享。 ③建构中央选择性集权体制,必须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明确界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划分,两者在各自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各负其责,互不侵犯。 (为了更有效地施行和贯彻中央政策,避免地方政府由于自身利益与中央利益冲突而阳奉阴违,当前,我国在重要领域已经建立起独立于地方政府的组织体系,如成立中央派驻机构、实行省级政府垂直管理、建立跨省份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机构等) 4、推进地方分权改革: ①完善制度化分权 地方分权应该基于制度,而非基于非制度化的讨价还价和权力博弈,以减少中央和地方各自行为的不确定性,提高国家治理的稳定性和绩效性。 在制度化的地方分权体制下,中央与地方的职权依照各自所承担的职责划分,各自职权都有法律保障和相应的财政基础,彼此不能随意干涉对方的职权领域。 制度化的分权,使地方权力具有明确的宪法和法律依据,中央政府在履行辅助和监督地方政府的使命时也依照既定法律办事,司法途径将在解决府际纠纷中发挥更大作用。 ②推进地方自治建设 地方自治的目的在于强化地方政府对地方居民的责任机制。当前我国推行地方自治的制度建设,需借鉴国外经验,通盘考虑,逐步推进。 首先,合理规划地方自治的层级设置,区分地方自治政府和区域性政府。 其次,合理界定地方政府的自治权力。 再次,规范各级政府间关系,尤其规范区域性政府与地方自治政府的关系,明确事权归属。 ③完善府际合作治理 完善中央与地方的纵向合作—— 构建多中心合作体制,建构中央选择性集权体制,使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具有各自的相对独立性,各自的职权范围都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并有相应财政基础,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都得到充分发挥,从而提高各级各类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 完善地方政府间的横向合作—— 以互信互利为基础,是区域经济和社会联系日益密切化的结果。 地方政府间的横向合作,密切了跨区域经济关系,增进了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相互依赖性,促进了生产要素的跨区域流动和合理配置,形成了中央与地方“一对多”的联合博弈格局。 地方政府间的横向合作,有利于化解区域性公共产品的外部问题,促进经济要素在区域内的自由流动和合理布局,冲破地区封锁和条块分割体制,完善多中心治理体制,形成相互依赖的网络型治理模式。 当前,一方面,中央政府出面组织地方之间的合作项目,另一方面,地方政府间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区域性合作机制。 5、当前中国地方行政层级设置:有两级制、三级制、四级制三种形式,以省、市、县、乡的四级制为具有主导地位的普遍形式 6、行政层级设置过多的弊端: ①有损行政回应性 由于层层对上负责和对口设置机构,势必造成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也便难以对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呼声作出及时的回应,从而降低行政效率。 ②不利于节约行政成本 政府层级过多导致政府机构膨胀,进而导致行政成本过高,地方政府工作效率降低,甚至损害地方治理合法性基础。 ③“市领导县”体制存在市压县现象 “市领导县”体制主要是为市区服务的,使市区常常通过行政手段截留审批指标、财政资金和工程项目。 7、国外地方行政层级的设置状况: ①地方行政层级设置普遍实行两级制或三级制 ②地方政府管理幅度具有逐步扩大趋势 ③大都市区实行多中心合作的治理机制 8、推进地方行政层级改革的基本思路: ①适当缩小省区规模,增设省级行政建制 有利于遏制地方保护主义,打击地方分裂势力;有利于缩小省与县之间的管理幅度,为缩减地方政府层级提供基础;有利于促使省级政府贴近基层,使人民更好参与政府管理。 ②改革市管县体制,实行市县分设分治 使市政府只管理自身,市郊区县之外的县改由省政府直接管理,建立地方自治型公共行政体制,使市在法律地位上与县平行,县及县级市直接掌握县域范围公共事务管理权力,把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自主权,实现地方行政层级省县乡三级制的转变。 有利于改变市对县的剥夺性体制,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发挥市与县各自的积极性,(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优化地方行政管理体制)。 ③区别普通乡镇与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允许后者发展成为建制市 对经济较为发达的建制镇,随着人口和城镇规模的扩大,应引导它们改善基础设施条件,进一步做好城镇建设规划,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并适时准予撤镇设市。 第八章 &nbsp;司法机关 1、改革开放后司法机关的发展: 加强立法工作,使司法机关有法可依;健全司法机构;完善司法制度(法官分级、律师制度、辩护制度、审判受理制度、司法程序改革) 2、人民法院的组成:(人民检察院类似) 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级人民法院(地级市、直辖市辖区、自治州); 基层人民法院(县、市辖区、县级市、自治县)(派出机构:人民法庭); 专门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海事法院) (审判委员会和检察委员会是最高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机构和权力机关,不直接受理案件,但对具体案件进行讨论和决定) 3、地方人民法院的上下级关系: 审级关系;审判监督关系;指导关系;指定管辖关系 4、人民法院工作原则: 平等原则;辩护原则;公开审判原则;独立审判原则;合议制度;回避制度。 5、检察院活动原则: 依据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而不受干涉;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适用法律上对任何公民一律平等; 依靠人民群众,走群众路线; 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与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6、司法程序: 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程序(普遍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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