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电气安全管理措施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工作, 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厂所有的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 仪器的安装、 试验、 使用、 维修与管理。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电气装置是指输、 配电设备、 动力线路、 临时线路以及设备电气、 电动机、 电热设备、 手用移动设备( 工具) 、 电气照明以及接地、 接零装置和防静电等。第四条 公司的各项用电要求, 要在自动化部经理领导下, 指定部门主管电气安全工作、 保证电气安全。第五条 一切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凡违反
2、本规程而造成事故者, 要根据情节轻重, 分别给予批评教育, 行政处分, 经济制裁等, 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六条 所有从事电气设备安装、 运行、 试验、 维护检修等工作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凡有视觉( 双目视力校正后在0.8以下、 色盲) 、 听觉障碍, 高、 低血压病、 心脏病、 癔病、 癫痫病、 神经官能症、 精神分裂症、 严重口吃者不能从事电气工作。第七条 各项电气管理制度、 操作规程必须齐全。变配电所( 站、 室) 、 电气设备、 线路的安装、 验收、 运行、 检修资料档案应完整准确。第一章 基 本 规 定第一节 电气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第八条 对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考核
3、。 各级电工必须达到劳动部颁发的各专业电工技术等级标准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水平, 凭操作证操作。严禁无证操作 。第九条 新从事电气工作的工人、 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电气安全技术培训, 见习或学徒期满, 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后才能操作。新上岗位和变换工种的工人不能担任主值班或其它电气工作的主操作人。第十条 供电系统的主管领导、 工程技术人员、 检修人员应按时参加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 考核。第二节 临时线路的安装使用第十一条 架设临时线路的一般安全要求: 1临时线路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 其截面应能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的需要。应使用电杆或沿墙用合格瓷瓶固定架设,
4、导线距地面的高度室内应不低于2.5米, 室外不低于4.5米, 与道路交叉跨越时不低于6米。严禁在各种支架、 管线或树木上挂线。2全部临时线路必须有一个能带负荷拉闸的总断路器控制, 每一分路应装保护设施。装在户外的开关、 断路器、 熔断器等电气设备应有防雨设施。3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支架必须有良好的接地( 或接零)线。4临时线路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 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5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架设临时线路。第三节 接地、 过电压保护与防雷装置第十二条 接地装置的设计应按GBJ65-8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和JBJ6-80工厂电力设计技术规程执行。第十三条 电气装置的保护
5、性或功能性接地装置能够采用共同的或分开的接地。第十四条 接地装置的设计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接地电阻值应符合电气装置保护上和功能上的要求, 并长期有效。2能承受接地故障电流和对地泄漏电流而无危险。3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或有附加的保护, 以防外界影响而造成损坏。4变配电所的接地装置应尽量降低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5严禁用易燃易爆气体、 液体、 蒸气的金属管道做接地线; 不得用蛇皮管、 管道保温用的金属网或外皮做接地线。6每台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应与接地干线可靠连接, 不得在一根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部分。7在进行检修、 试验工作需挂临时接地线的地点, 接地干线上应有接地螺栓。8保护用接地、 接零线上不
6、能装设开关、 熔断器及其它断开点。第十五条 下列电气设备的金属部分, 除另有规定外, 均应接地或接零。1电机、 变压器、 开关设备、 照明器具和其它电气设备的底座或外壳。2电器设备及其相连的传动装置。3配电柜与控制屏的框架。4互感器的二次绕组。5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第十六条 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 接地电阻不应超过0.5欧。2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 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欧。3低压电力设备的接地电阻不应超过4欧。总容量在100KVA以下的变压器、 低压电力网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欧。4防静电的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 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
7、共同设置, 其接地电阻值, 应符合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接地的规定; 只作防静电的接地装置, 每一处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 不应超过4欧。第十七条 变配电所应采取措施, 防止或减少近区雷击闪络。 变配电所未沿全线架设避雷线的35KV架空线, 在变电所的进线段,与35KV电缆进线段应按设计规范规定装设相应的避雷线或避雷器等,35KV有变压器的变电所的每组母线上及35KV配电所应按重要性和进线路数等具体条件, 在每路进线上或母线上, 按规定范规装设避雷器。35KV变电所的10KV配电装置, 可仅在进线配电柜内安装一组避雷器。第十八条 对于接地、 过电压保护与防雷装置应建立健全有关技术、 管理资料。装置变
8、更时, 应及时修改图纸、 资料, 使其与实际相符。第十九条 接地装置、 过电压保护、 防雷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测量接地电阻值, 并将结果记录归档。第四节 电气安全用具的管理第二十条 电气安全用具包括基本绝缘安全用具, 辅助绝缘安全用具和一般防护用具。第二十一条 电气工作人员应学习正确使用各种安全用具的方法与检查鉴别是否完好的基本知识。应根据操作任务选用必要的适合电气设备额定电压的安全用品。第二十二条 所用各种绝缘安全用具均应有检查合格证。 使用前应检查所用安全用具是否是试验周期内的合格品, 同时进行外观检查。第二十三条 安全用具使用后, 应擦拭干净, 存放在干燥通风处, 保持清洁, 防止潮湿。
9、第五节 电气事故处理第二十四条 电气事故处理的原则是尽快消除事故点, 限制事故的扩大, 解除人身危险和使国家财产少受损失, 并尽快恢复供电。第二十五条 发生触电事故时, 应立即断开电源, 抢救触电者, 并应保护事故现场, 报告有关领导和地方有关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第二十六条 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 认真地、 实事求是地分析处理事故。 对事故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纪律处分, 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二章 供电系统的运行与维修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七条 对任何违反安全规定的命令, 工作人员应予以抵制, 并报告发令人的主管领导。第二十八条 应建立健全各种技术档案以及运行、 检修、 预试中的
10、各项记录, 并妥善保存。第二十九条 在高压电气设备上工作, 必须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1填写工作票或联系单, 操作记录。2至少应有两人在一起工作, 并指定监护人。3必须具备保证工作人员安全的各项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第二节 运 行第三十条 值班人员值班时, 不得从事修理和其它与值班无关的工作。第三十一条 无论高压设备带电与否, 值班员不得单独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有必要移开遮栏时, 必须得到批准并有监护人在场, 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第三十二条 变配电装置的巡视, 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变配电所, 每班至少巡视一次, 巡视应在用电高峰时间进行。每月一次夜间闭灯巡视。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应进行特殊
11、巡视或增加巡视次数: A、 天气恶劣时( 大风、 雷雨、 浓雾、 冰雹、 冰冻) ; B、 新投入运行或修理后投入运行时; C、 满负荷或超负荷时; D、 电压变化在5%以上时。3巡视高压设备和线路时, 不论线路设备带电与否均应视为带电, 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不得靠近或触及设备和线路。第三十三条 倒闸操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倒闸操作必须根据主管技术人员的命令执行。倒闸操作应严格按照部门的倒闸操作制度进行。2倒闸操作必须由两人执行, 其中技术等级较高并对设备较为熟悉者作监护。第三章低压配电装置与通用电器第一节 车间低压配电电器和线路第三十四条 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的设计, 应按国标GBJ53-
12、83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执行。第三十五条 安装在车间或公共场所的电气装置必须采用保护式结构。第三十六条 选用断开短路电流的电器时, 应尽量满足在正常接线方式下能可靠断开可能产生的最大短路电流。第三十七条 配电线路应根据线路性质, 装设短路保护、 过负荷保护, 并应达到选择性配合。第三十八条 电气装置和线路上的电气连接点必须接触良好, 连接可靠。第三十九条 低压电气装置接线端头应有线号标志。 线号标志不得采用金属材料制作, 外部接线端子不得外露。第四十条 低压配电电器操作机构应有”分”合”标志。第四十一条 紧急停车的低压电器, 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 应有特殊的标记。第四十二条 严禁在配
13、电线路上私自接装用电设备和随意拆卸电气装置的零部件。第四十三条 对电气设备及线路, 应定期测量绝缘电阻。 绝缘电阻值必须符合规定标准, 且与前次测量值比较不应有显著下降。第二节 移动式电气设备与手持电动工具第四十四条 移动电气设备上必须设置标志明显的接地螺丝。 铭牌上的技术数据应齐全清晰, 其安全防护罩壳、 限位、 保护、 联锁应齐备可靠。手持握柄和操作手把尽量采用绝缘材料。第四十五条 移动式电气设备与手持电动工具的单相电源线必须采用截面足够的三芯软橡胶电缆; 三相电源线在三相四线制系统中应使用四芯软橡胶电缆, 在三相五线制系统中宜使用五芯软橡胶电缆。连接电动机械及电动工具的电气回路应单独设开
14、关或插座, 并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漏电保护器) , 金属外壳应接地; 电动工具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应采用专用芯线( 黄绿) 接地, 此芯线严禁同时用来经过工作电流。严禁利用其它用电设备的零线接地。严禁使用绝缘破坏的电缆或几根单芯导线并用。 第四十六条 电气工具和用具应由专人保管, 每6个月应由电气试验单位进行定期检查; 使用前应检查电线是否完好, 有无接地线; 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接好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漏电保护器) 和接地线; 使用中发生故障, 应立即修复。 使用金属外壳的电气工具时应戴绝缘手套。 使用电气工具时, 不准提着电气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在梯子上使
15、用电动工具, 应做好防止感电坠落的安全措施。在使用电气工具工作中, 因故离开工作场所或暂时停止工作以及遇到临时停电时, 应立即切断电源。第四十七条 电焊机金属外壳必须有良好保护接地。焊钳和焊钳导线应完整无损、 绝缘良好、 一次电源线一般不超过2米。第三节 电气照明装置第四十八条 照明电源、 照明方式、 照明种类的选用, 应符合有关规定, 并应与照明场所相适应。第四十九条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照明装置应装设安全电压等级的照明设施。第五十条 照明配电箱( 柜) 内, 如有交、 直流或不同的电压等级的电源时, 应以明显标志区别并用文字注明, 同时要标明各回路的名称。第五十一条 禁止私自改装照明线路及
16、随意更换与原设计不符的照明装置, 严禁在照明回路中乱接其它电气设备。第五十二条 行灯必须使用安全电压36伏及以下的带防护罩的灯具, 并采用隔离变压器供电, 导线必须有绝缘护套, 使用前应检查接线是否正确, 线路绝缘是否损坏和灯具是否符合工作条件需要。 使用手持行灯应注意下列事项: 1) 手持行灯电压不准超过36V。在特别潮湿或周围均属金属导体的地方工作时, 如在金属容器或水箱等内部, 行灯的电压不准超过12V。 2) 行灯电源应由便携式或固定式的隔离变压器供给, 变压器不准放在金属容器或水箱等内部。 3) 携带式行灯变压器的高压侧, 应带插头, 低压侧带插座, 并采用两种不能互相插入的插头。
17、4) 行灯变压器的外壳应有良好的接地线, 高压侧宜使用三线插头。第四章 静电的安全防护第一节静 电 防 护第五十三条 下列场所应采取静电防护措施: 1易燃、 易爆危险场所; 2有产生静电并导致电击危险的场所; 3有产生静电导致其它事故的场所。第五十四条 设备和装置在运行中一旦发现可疑的吸引、 推斥、 放电以及非设备漏电而使操作人员受到电击等现象时, 即应测试确定是否静电所致。第五十五条 各种设备和装置在设计时应充分估计到静电产生和积蓄的可能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 并实际测定采取措施后的效果。第五十六条 对各种防静电装置应定期维修保养并测定其可靠性。第五章 变配电所的安全要求第一节 变配电所第五十
18、七条 变配电所( 室) 的门、 窗符合下列规定: 1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 设备间与附属房间之间的门应向附属房间开, 高低压室之间的门应向低压室开, 相邻配电室之间的门应能向两个方向开。2变压器室、 电容器室和多油开关室的门应采用非易燃材料制做。门前道路应畅通。3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采用非易燃材料制作。其内侧加装网孔不大于1010毫米的金属网。4变配电所( 室) 内其它房间的窗户应按其使用特点装设金属网( 网孔不大于1010毫米) 或金属窗纱, 并应有防止雨、 雪和灰砂侵入的措施。第五十八条 通往室外的电缆沟、 电缆隧道、 电缆进户管等处均应设有防止小动物和地下水进入的措施。第三节 控制屏( 柜
19、) 的要求第五十九条 户内成套高压配电装置下面的检查坑道深度为米及以上时, 各台装置之间应用砖墙隔开。采用通行地沟时, 应装设电缆头防护隔板, 每一间隔下方应设置在检修时能临时拆卸的保护网。第六十条 低压配电装置室内通道的宽度应不小于下列数值: 1配电屏单列布置, 屏前通道为1.5米。2配电屏双列布置, 屏前通道为2米。3屏后通道: 单列布置为1米。双列布置共用通道为1.5米。4动力配电箱前通道为1.2米。第六十一条 低压配电装置室内裸导电体与各部分的安全净距应符合下列要求:1跨越屏前通道的裸导电部分其高度不应低于2.5米。2屏后通道裸导电体的高度低于2.3米时应加遮护, 遮护后通道高度不应低于1.9米。第六十二条配电装置中相邻部分的额定电压不同时, 应按较高的额定电压确定安全净距。第六十三条 配电装置室内不应有与配电装置无关的管道、 线路经过。第六章 附则第六十四条 本电气安全管理规程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抵触时, 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