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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三峡集团有限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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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三峡集团有限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规定 中国三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中葛股党[2009]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三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股份公司)中层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设“四好”领导班子,培养“五有”领导人员队伍,确保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集团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人才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相结合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能力和业绩的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三条 领导人员管理的主要内容有:选拔、任免、考核、奖惩、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人员是指集团股份公司党委、集团股份公司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领导人员职务名称如下: (一)集团股份公司: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 (二)子公司、分公司:总经理(厂长、院长)、副总经理(副厂长、副院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三)直属机关职能部门:主任(部长)、副主任(副部长),集团股份公司纪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团委书记、团委副书记,直属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四)经营管理服务单位:主任、副主任; (五)驻外办事处:主任、副主任; (六)控股和参股单位中集团股份公司派出领导人员所任职务,根据出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等确定。 未成立直属党委而成立直属党工委、党总支的,职务名称为党工委书记、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工会工委主任、党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 由集团股份公司党委、集团股份公司确定直接管理的其他领导职务,依据本办法管理。 第五条 领导人员职数按《集团股份公司所属单位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数及党政领导班子职数核定办法(暂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领导人员职级依据《集团股份公司所属单位和直属管理服务部门(单位)层级划分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单位(部门)行政层级及所任职务对应确定。 集团股份公司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职级为正局级。 控股和参股单位中集团股份公司派出领导人员的职级,由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资格   第七条 领导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业绩突出,群众公认;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四)廉洁从业,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第八条 提拔任用的,应同时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其中基层工作经历不少于两年; (二)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岗位任职的经历,且在下一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职位一般应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具有岗位任职要求的资格证书,国际工程管理有关岗位应具有岗位所要求的外语能力; (六)首次提拔任用的,男年龄不超过50周岁,女年龄不超过45周岁。 提拔担任党组织领导职务的,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提拔领导人员应从符合条件的后备领导人员中产生。 第十条 特别优秀的人才,可按程序破格提拔使用。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十一条 选拔领导人员采取下列形式: (一)组织推荐; (二)依法选举; (三)公开招聘。 第十二条 组织推荐 (一)推荐提名 1.党委(党工委、党总支)书记人选由集团股份公司党委提名,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副书记、纪委(纪工委)书记、工会主席(工会工委主任)人选由所在单位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研究推荐。 2.子公司总经理人选由集团股份公司主要领导协商提名;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人选由所在公司总经理提名,并经所在公司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党政联席会研究推荐。 3.集团股份公司直属机关职能部门、经营管理服务单位正职人选(含集团股份公司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由集团股份公司主要领导协商提名或集团股份公司党委研究推荐;副职人选由所在部门(单位)正职提名或党总支部(党支部)委员会研究推荐。 4.其他单位的行政正职人选由集团股份公司主要领导协商提名;行政副职、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人选由所在单位行政正职提名,并经所在单位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党政联席会研究推荐。 5.控股和参股单位中集团股份公司派出的领导人员由集团股份公司主要领导协商提名。 (二)呈报 1.各单位(部门)推荐提名任用领导人员,推荐提名单位(部门)应书面向集团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呈报。拟提任领导人员数与拟提任人选推荐数按1:2的比例呈报。 2.各单位(部门)党委常委会、党政联席会、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党支部)会议在研究呈报人选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通过。 3.呈报任用领导人员,呈报单位(部门)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关于任用领导人员的报告; (2)党委常委会、党政联席会、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党支部)会议集体讨论的会议记录复印件,加盖单位(部门)印章; (3)近两年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情况,加盖单位(部门)印章; (4)领导人员任免呈报表(一式两份); (5)本单位(部门)对拟任用人选的考察材料,考察人签字并加盖单位(部门)印章; (6)拟任用人选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含初始和后续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最高资格)、相关职(执)业资格证书、现岗位任职文件的扫描件,加盖单位(部门)印章。 (7)拟任用人选近期二寸彩色免冠照片12张。 (三)考察 对拟提拔的人选必须进行考察,考察方案经集团股份公司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由集团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 对拟提拔人选全面考察其素质、能力、业绩和廉洁从业情况。 考察程序如下: 1.考察准备。成立考察组,并与被考察人选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进行沟通。 2.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提拔领导人员必须经过民主推荐,平级调整领导人员应进行民主测评。参加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人员范围为被考察人选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直属单位党政正职及职工代表。 3.个别座谈。座谈范围为被考察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直属单位党政正职及其他对被考察人关键事项知情的人员。 4.调查核实。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考察、专项调查等方式进一步了解被考察对象情况。 5.考察组汇总考察情况,撰写考察材料。 (四)拟定领导人员调整方案 集团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民主测评、民主推荐、考察情况和拟调整单位领导班子结构等情况,提出领导人员调整方案。 (五)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对拟提拔为领导人员和拟调整的领导人员,在提交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之前,人力资源部就拟任人选廉洁自律情况等征求集团股份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六)讨论决定 集团股份公司召开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人力资源部汇报拟任人员考察情况和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等情况。到会常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应到会常委过半数通过形成决定。 (七)任命、聘任 1.党委(党工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纪委(纪工委)书记、工会工委主任由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任命。 2.全资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控股、参股公司中根据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由集团股份公司派出的领导人员,由集团股份公司将拟任职人选推荐给所在公司董事会按相应程序决定和聘任。 3.其他领导人员由集团股份公司聘任。 第十三条 依法选举 需换届的党委(党总支),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由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审查同意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候选人后,换届单位召开党代会(党员大会)进行民主选举,选举产生的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报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审批,纪委书记由本单位党 委会审议通过后报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审批。 工会主席候选人由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常委会审查后,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四条 公开招聘 根据工作需要,集团股份公司可确定部分领导职位进行公开招聘,具体按照《集团股份公司公开招聘领导人员实施办法(暂行)》执行。 第十五条 领导人员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情况计算: (一)由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任命或集团股份公司直接聘任的,自党委常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子公司董事会聘任的,自子公司董事会形成决议之日起计算; (三)由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工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领导人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行政正职同时担任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副书记,党委(党工委、党总支)书记同时担任行政副职。 党委(党工委)副书记同时担任纪委(纪工委)书记、工会主席(工会工委主任)。 公司制企业党组织领导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分别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第十七条 实行领导人员任期制。 党群系统领导人员任期与本届党委(党总支)、工会委员会任期一致。子公司经营班子成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其他领导人员任期为三年。在任期内职务发生变动的,新任领导人员的任期不超过本届党委(党总支)、董事会、经营班子、工会委员会的任期。 领导人员任期届满后要重新履行任职程序。 第十八条 实行领导人员试用期制。 对公开招聘的领导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享受同职级领导人员的待遇。试用期满,经考核称职的,正式任用,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称职的,免去试用职务,不再享受试用期间的待遇,重新安排工作。 第十九条 对决定任用的领导人员,由集团股份公司主要领导或由主要领导委托其他, 领导同本人谈话,提出任职要求。提拔任用的领导人员任职后,由集团股份公司纪委会同人力资源部及时对其进行廉政谈话。 第二十条 正职领导人员的任职由集团股份公司主要领导宣布,副职领导人员的任职由集团股份公司主要领导委托其他领导或人力资源部部门负责人宣布。 第二十一条 领导人员任职单位变动的,其人事管理关系和党组织关系相应转移。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 对在职领导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与重点考核。考核主要程序和方式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三)项规定进行。 领导人员年度考核是指对领导人员每一任职年度进行的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以年度经营业绩责任制考核、经济责任制考核、绩效计划考核(以下称业绩考核)情况与民主测评结果综合评定。 根据工作需要,集团股份公司不定期对所属单位领导人员进行重点考核。 第二十三条  领导人员年度考核结果采用百分制计分方式。计算公式如下: (一)实行经营业绩责任制、经济责任制考核的单位,领导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得分为: 1.行政正职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得分=(本单位当年度业绩考核得分÷所有单位当年度业绩考核最高得分)×50%+文明建设考核得分×10%+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得分×10%+民主测评得分×30% 2.党委(党工委、党总支)书记年度考核得分=(本单位当年度业绩考核得分÷所有单位当年度业绩考核最高得分)×30%+文明建设考核得分×30%+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得分×10%+民主测评得分×30% 年度业绩考核得分根据《集团股份公司关于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考核,由集团股份公司组织实施。 领导人员民主测评内容为素质和能力,包括6项指标:素质包括政治素质、职业素养、廉洁从业;能力包括决策能力、执行能力、创新能力(见附件)。领导人员民主测评以百分制计分。 民主测评得分=∑参加测评人员评分÷参加测评人员数(下同) 文明建设考核得分按获得表彰等次计分: (1)获得省级最佳文明单位以上表彰:100分 (2)获得省级文明单位表彰:95分 (3)获得集团公司最佳文明单位、省国资委文明单位表彰:90分 (4)获得集团公司文明单位表彰:80分 (5)未获得集团公司以上文明单位表彰:60分 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得分按获得表彰等次计分: (1)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优秀单位:100分 (2)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合格单位:80分 (3)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基本合格单位:60分 (4)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不合格单位:0分 3、副职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得分=本人年度目标责任书考核得分×70%+民主测评得分×30% 行政副职年度目标责任书由本单位行政正职负责与其签订,党群副职年度目标责任书由本单位党委(党工委、党总支)书记负责与其签订。目标责任书按百分制考核,由本单位组织实施。年度目标责任书考核结果与薪酬兑现挂钩,作为薪酬兑现的主要依据。 (二)实行绩效计划考核的集团股份公司直属机关职能部门、经营管理服务单位,领导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得分为: 正职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得分=部门(单位)年度绩效计划考核得分×70%+民主测评得分×30% 副职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得分=本人年度绩效计划考核得分×70%+民主测评得分×30% 年度绩效考核考核得分根据《集团股份公司总部职能部门绩效管理办法》进行考核,正职由集团股份公司组织实施,副职由本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三)主持工作的副职,年度业绩考核按正职岗位责任书为考核依据。 领 导人员交叉任职的,年度业绩考核以领导人员担任的主要领导职务签订的岗位责任书为考核依据。行政正职与党委(党工委、党总支)书记由一人担任的,按分别签订的岗位责任书为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取每个岗位责任书考核结果的平均值;正职兼任副职的,按正职岗位签订的责任书为考核依据;副职兼任副职的,按分别签订 的岗位责任书为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取每个岗位责任书考核结果的平均值。 第二十四条 领导人员民主测评由集团股份公司组织实施。各单位在职代会(职工大会、工作会)民主测评领导人员时,集团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派人参加。 第二十五条 依据考核结果得分不同,分别 评定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其中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为称职,60分以上不满70分的为基本称职,不满60分的为不称职。 考核结果被评定优秀、但所在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党政正职和分管领导,降为称职等级。 (一)安全、质量、环保管理方面出现一票否决情况的; (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一票否决情况的; (三)综合治理方面出现一票否决情况的; (四)计划生育管理方面出现一票否决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 考核结果作为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奖惩、培训等的重要依据。 (一)选拔担任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应从考核结果被评定为优秀和称职的领导人员中产生。 (二)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均被评为称职以上的,领导班子方可参加集团公司“四好”领导班子评选。 (三)推荐参加国务院国资委等上级有关单位组织的培训,应从考核结果被评定为优秀和称职的领导人员中选取。 (四)推荐参加集团公司以上荣誉的表彰,应从考核结果被评定为优秀和称职的领导人员中选取。 (五)领导人员民主测评得分60分以上不满70分或年度考核结果评定为基本称职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正职领导人员由集团股份公司领导对其诫勉谈话,副职领导人员由集团股份公司领导或委托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本单位主要领导对其诫勉谈话。诫勉谈话时,明确指出其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改正要求。诫勉期限为一年。诫勉期满,民主测评仍为60分以上不满70分或年度考核结果仍为基本称职的,除特殊情况外,予以免职(解聘)。 (六)除特殊情况外,领导人员民主测评不满60分或年度考核结果评定为不称职的,予以免职(解聘)。 第二十七条 领导班子的考核按照《集团股份公司“四好”领导班子考核评选办法》执行。 第五章  激励与约束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以考核评价为基础,与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挂钩,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领导人员激励机制。 第二十九条 领导人员的薪酬根据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具体按照集团股份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领导人员的薪酬方案应当报集团股份公司审核、批复后实施。未经集团股份公司审核同意,领导人员不得领取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或股权收入。 第三十一条 全面推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及具有资金运作的经管管理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并加强对企业经营、投资状况和重大项目的专项审计。审计结果作为考核领导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坚持党委中心组学习、党员领导人员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述学、个人收入申报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坚持实行企务公开制度,加强民主监督。坚持和完善职代会(职工大会)民主评议领导人员制度;发挥职工在民主管理和监督中的作用,企业进行生产经营重大问题决策、制定重要规章制度和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建议。 第三十四条 实行领导人员日常谈话制度。集团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及时掌握领导班子整体情况及领导人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其本人进行谈话。 第六章  培训、交流、回避 第三十五条  加强领导人员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领导人员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领导人员参加培训学时应不少于集团股份公司年度培训计划规定的学时。逐步推行领导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持证上岗制度。 第三十六条 实行领导人员轮岗交流制度。具体按《集团股份公司领导人员及后备领导人才轮岗交流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实行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领导人员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一)任职回避: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二)公务回避:领导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凡涉及与本人及上列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企业重大项目的投资、基建招投标等工作,涉及领导人员亲属时,应当回避。 第七章  免职、辞职、退养、退休 第三十八条 健全领导人员退出机制,完善领导人员免职(解聘)、辞职、退养、退休制度。 第三十九条 除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免去(解聘)领导人员现任职务外,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免去(解聘)现任领导职务: (一)连续两年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二)具有《集团股份公司关于职工违规违纪处理暂行办法》中所列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领导人员; (三)因健康原因,一年内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时间累计达到六个月以上的; (四)国家或集团股份公司规定予以免职或解聘的。 第 四十条 领导人员因本办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九条(一)、(二)、(四)项所列情形而被免职(解聘)的,由集团股份公司或所在单位(部门)在一个月内另行安排工作,根据能上能下、在什么岗位享受什么待遇的原则,重新确定相应的各项待遇。在重新安排工作之前,由所在单位(部门)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包括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服从组织安排而又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实行待岗休息,由所在单位(部门)比照企业所在地失业补助金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 因健康原因而被免职(解聘)的按集团股份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因本办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九条(一)、(二)、(四)项所列情形而被免职(解聘)的领导人员,两年内不得提拔任用。领导人员被立案审查期间,不得提拔任用。 第四十二条 领导人员辞职。 领导人员辞职,本人必须向所在单位(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本单位(部门)提出明确意见后连同本人书面申请报集团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经集团股份公司研究,在收到申请书一个月内予以答复。 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  (三)正在接受审计或被立案调查期间的; (四)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辞职的。 领导人员提出辞职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对擅离职守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三条 领导人员正职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副职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免去(解聘)现任领导职务,离岗退养,按照《集团股份公司职工离岗退养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领导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免去(解聘)现任领导职务,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十五条 领导人员的返聘。对已退养或退休的领导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进行返聘的,应坚持工作必需的原则,严格执行集团股份公司有关规定。 第八章  后备领导人员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后备领导人员的数量至少按一职二备的要求选配。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选配后备领导人员应严格掌握标准,选拔政治素质过硬、一专多能的优秀人才,原则上男年龄不超过45周岁、女年龄不超过40周岁,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第四十八条 推选和确定后备领导人员,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有利于班子结构优化和新老交替需要;坚持民主推荐、组织人事部门考察、集体研究确定的程序。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部门)要加大后备领导人员的培养选拔力度,明确培养方向,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注重选拔基层和生产一线及优秀女干部。 第五十条 建立健全后备领导人员的考核制度。对后备领导人员的考核采用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后备领导人员动态管理,在考核的基础上及时调整充实。后备领导人员每年调整一次。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因企业关闭、破产,或因企业股权转让、重组、改制等原因导致控股权发生转移的,原企业领导人员自然免职。领导人员调离集团公司或辞职的,自然免职。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更换、任免前须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第五十三条 集团股份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的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五十四条 集团公司委托集团股份公司管理的单位,由集团公司党委、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不满”不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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