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监理招标文件
荣县河西新区第六期安置房建设工程监理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荣县拓新实业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恒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O一三年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4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7 -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23 -
第四章 合同协议书格式………………………………………………………………- 29 -
第五章 监理规程………………………………………………………………………- 41 -
第六章 图纸……………………………………………………………………………- 41 -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 42 -
第一章 招标公告
荣县河西新区第六期安置房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荣县河西新区第六期安置房建设工程 己由 荣县发展和改革局 以 荣发改局[2012]174号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荣县拓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荣县拓新实业有限公司,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荣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准(招标核准文号为:荣发改局[2012]174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本招标项目在省发展改革委指定比选网站上的项目编号为:PF20120913010 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四川恒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本次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荣县河西新区B2-04地块
2.2工程规模:建筑面积17.1万平方米及配套附属设施
2.3监理服务周期:监理服务期限应包括正常施工期(即所对应标段施工合同工期)、施工期延长以及质量保修期的监理服务。
2.4招标范围:招标内容为本工程施工阶段的施工监理服务、保修等阶段(即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相关服务;主体工程,附属工程,绿化工程,安装工程和保修工程等监理方面工作。
2.5标段划分监理一个标段。
3.本次监理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及其以上资质 (省外企业须具备《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监理活动备案证》)资质,近3年具有2个及以上工程监理类似项目业绩并在其他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3本次招标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3 年 月 日0 时 00 分(北京时间,下同)至 2013年 月 日 23 时 59 分在《四川建设网》通过《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发售系统》凭单位CFCA数字证书报名并下载招标资料(联系电话:028-85569858)。招标不提供其他任何报名和招标文件获取的方式。
4.2 网上招标服务费150元。
4.3 招标人不提供邮购招标文件的服务。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3年 月 日10 时 00 分,地点为荣县建筑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荣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四楼 )。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四川建设网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荣县拓新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荣州大道二段256号
邮 编:643100
联 系 人:王女士 邹先生
电 话:0813-6102828
传 真:0813-6102828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恒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锦江区华星路16号“在水一方”202#
邮 编:610000
联 系 人: 乔女士
电 话:028-87774687
传 真:028-87774686
2012年12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 称:荣县拓新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荣州大道二段256号
联 系 人:王女士 邹先生
电 话: 0813-6102828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四川恒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华星路16号“在水一方”202#
联系人: 乔女士
电话:028-87774687
1.1.4
项目名称
荣县河西新区第六期安置房建设工程监理
1.1.5
建设地点
荣县河西新区B2-04地块
1.2.1
资金来源
自筹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招标内容为本工程施工阶段的施工监理服务、保修等阶段(即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相关服务;主体工程,附属工程,绿化工程,安装工程和保修工程等监理方面工作。
1.3.2
监理服务周期
监理服务期限应包括正常施工期(即所对应标段施工合同工期)、施工期延长以及质量保修期的监理服务。
1.3.3
质量标准
要求符合现行相应工程合格标准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等级要求: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及其以上企业资质;
业绩要求:近3年(投标截止日为止)以来至少完成2个类似项目业绩。
类似项目是指: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同时具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和总监理工程师资格,专业房屋建筑工程,技术职称 中级及以上职称 。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没有在其他未完工项目担任总监,中标后至合同标的主体工程完工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总监。
监理工程师资格:具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技术职称 中级及以上职称。
其他要求:(1)主要人员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并提供加盖社保鲜章的社保证明,并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拟派往本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主要人员简历表”要求填写和提供相应的证明、证件。
(2)省外企业须提供《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2013年 月 日 时 分截止
1.10.3
招标人澄清的时间
招标人在线答疑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的 15 日前(若澄清或补遗内容不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可少于15天)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补遗、澄清、修改通知书(如果有)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15日(若澄清或补遗内容不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可少于15天)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13年 月 日 时 分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1)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
(2)近3年向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的投诉情况
3.3.1
投标有效期
从投标截止日起60个日历天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将投标保证金通过其基本账户转账至建行封闭转账账户,经中国建设银行支付系统,在《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发售系统》中以网上支付方式从封闭转账账户中缴纳,投标保证金缴纳到账截至时间为 2013 年 月 日17:00时。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万元。
开户单位:四川建设网有限公司
开户行:建设银行自贡分行营业部
帐 号:51001618608051504727
投标保证金不换取收据。投标保证金是否缴纳,以开标时在《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发售系统》开标一览表中提供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截至时间前到账名单为准。
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招标结束后,招标人根据规定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支付系统将投标保证金退入投标人基本账户。
3.4.4
投标保证金不予
退还的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明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没有明示但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
(4)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未履行投标文件有关承诺的。
(5)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6)本招标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近3年(投标截止日为止)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1
投标文件格式
(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相关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2)投标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3)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但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5)投标文件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投标文件(不包括所附证明材料)字迹或印章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应作废标处理。
(6)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辨。所附证明材料内容不完整或字迹、印章模糊的,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核验。核验按《省进一步要求》第三章“评标办法”注(2)的要求办理。
3.7.3
签字、盖章要求
(1)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签(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章(鲜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地方,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
3.7.4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投标文件副本由其正本复制(复印)而成(包括证明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但副本和正本内容不一致造成的评标差错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7.5
装订要求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一律用A4复印纸(图、表及证件可以除外)编制和复制。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采用粘贴方式左侧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不得有零散页。
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目录次序装订;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投标文件中的证明、证件及附件等的复制件应集中紧附在相应正文内容后面,并尽量与前面正文部分的顺序相对应。
修改的投标文件的装订也应按本要求办理。
4.1.1
投标文件的包装和密封
密封完好
4.1.2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的地址:
招标人全称: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荣县建筑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荣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四楼 )。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荣县建筑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荣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四楼 )。
5.2
开标程序
(1)密封情况检查:由监督人员和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2)开标顺序:随机开启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共 5 人。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按川办发〔2003〕13号第九条、川府发〔2007〕14号第(二十一)条和川发改政策〔2007〕666号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6.3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1-3 人
7.3.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价的10%,以基本帐户银行转帐或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
合同签订:中标人提交合同履约担保后2个工作日内。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编页码和小签
(1)投标文件从目录第一页开始连续、逐页编页码(包括无任何内容的页,但不包括封三、封四[封底]),位置:页面底端。
(2)投标人应在编有页码的页面底端小签。小签可签全名,也可只签姓。小签和编页码不影响投标文件内容的完整和清晰。
(3)小签可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也可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进行。小签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10.2
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的投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不计入投标报价,中标后,按“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以及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签定并已备案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规范文本)中确定的下浮动幅度( 下浮20 %),计算出招标代理服务费,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
10.3
压证监理制度
实行总监理工程师压证监理制度。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
10.4
投标报价
实际监理费的计费基数为该项目经县政府评审中心评审的监理招标控制价。以招标控制价5844582元为基准价,以此为基数上下浮动不超过20%。
10.5
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要求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投标行为。
如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和招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建设工期和质量标准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监理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监理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施工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监理规程;
(6)图纸;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在获得投标人提出质疑的截止时间前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本招标文件相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0.2条规定的时间前,通过《四川建设网》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发售系统》上传至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予以澄清。澄清文件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将以在《四川建设网》()和《荣县政务服务中心网》
(
2.2.3 投标人未及时上网查阅、下载澄清文件的自行负责。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修改文件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将以在《四川建设网》()和《荣县政务服务中心网》
(
2.3.2 投标人未及时上网查阅、下载修改文件的自行负责。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l) 投标函及声明;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授权委托书;
(3) 投标保证金;
(4) 监理实施大纲
(5) 项目管理机构;
(6) 资格审查资料;
(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之规定。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明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没有明示但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
(4)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未履行投标文件有关承诺的。
(5)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6)本招标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3 “正在监理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 项至第3.5.4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可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服务期、投标有效期、质量标准、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所有的声明和承诺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密封完好 。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l)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l)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
评审
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签字、盖章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 项要求
副本份数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 项要求
装订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5 项要求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和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1 项要求
2.1.2
资格
评审
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类似项目业绩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主要人员(总监和其他主要人员)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投标要求
不存在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
2.1.3
响应
性评
审标
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监理服务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 项规定
质量标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 项规定
权利与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2.1.4
详细评审标准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4项规定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监理实施大纲、业绩及监理机构:70 分
投标报价:30 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采用有效报价(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的总报价;报价有修正的,以修正的价格为准)中最低报价为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为:
S(评标基准价)=amin, amin为有效的最低投标报价。
技术标评分标准
(满分70分)
序
号
评分项目
评分标准
满分
1
综合素质
◆ 企业履历: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及其以上、工程造价咨询甲级、工程招标代理甲级从业履历的得10分;不同时具备的,具备一项得2分。
◆ 综合管理:企业通过ISO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得3分。
13
3
企业监理业绩
◆企业近3年(投标截止日为止)以来至少完成2个类似工程监理业绩得基本分2分。
◆企业近三年(投标截止日为止)每增加1个已完成或在建的房屋建筑工程类似业绩加2分,最多得10分。
12
4
总监理工程师能力
应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须提供最近连续六个月由投标人购买的社保证明),同时具有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和总监证(省外企业须提供该企业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总监聘书),近3年以总监身份参与过一个及以上类似业绩,且近三年(投标截止日为止)承担过一个及以上类似业绩的得5分。
5
5
专业监理工程师配置及能力
◆1专业监理工程师:同时具有高级职称、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全国注册一级建造师(机电安装专业)资格、设备监理工程师得7.5分。具备一项得1.5分。
◆2专业监理工程师:同时具有高级职称、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全国注册招标师得7.5分。具备一项得1.5分。
◆3专业监理工程师:同时具有高级职称、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人防监理资格得7.5分。具备一项得1.5分。
◆4专业监理工程师:同时具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全国注册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且近三年((投标截止日为止)承担过一个及以上类似业绩的得7.5分。具备一项得1.5分。
30
6
质量控制方案
方案科学合理,针对性强,措施得力得2分;一般得1.5分。
2
7
进度控制方案
方案科学合理,针对性强,措施得力得2分;一般得1.5分。
2
8
组织协调措施
方案科学合理,针对性强,措施得力得2分;一般得1.5分
2
9
合同及信息管理措施
方案科学合理,针对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