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万州经开区九龙环保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第二次)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重庆万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向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盖章)
编制人: 郑旺 资格(章)渝建招证2014308号
审核人: 黄敏 资格(章)渝建招证20130555号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3
第三章 评标办法 20
第四章 合同条款 24
第五章 总监理工程师委任书格式 45
第六章 图 纸 46
第七章 技术规范 47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48
第一章 招标公告
万州经开区九龙环保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第二次)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万州经开区九龙环保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工程已由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渝发改地[2016]330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重庆万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和业主自筹。招标人为重庆万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因第一次招标失败,现对该项目监理进行第二次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万州经开区九龙园环保产业园。
2.2 工程规模:万州经开区九龙环保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工程位于万州经开区环保产业园大傍村,东起张家沟,西至规划快速路二纵线,北侧以规划学堂湾站为界,南至规划范围线南侧。工程主要内容为清淤换填、场平土石方挖、运、填等工作,清淤换填为11.573万方,土石方挖方为367.65万方,填方为400.89万方,其中:需借土回填方为33.24万方。总投资9614万元,监理费约82万元。
2.3 监理服务期:工程施工期(300日历天)、验收及其缺陷责任期阶段,最终以“自本工程开工之日起算,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均届满的次日止”的实际时间为准。
2.4 监理范围:工程施工阶段、验收阶段、缺陷责任期内的监理服务,具体工作内容包括对该项目实施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程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协调相关单位关系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满足下列资格条件:投标人必须是独立法人,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者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公告发布时间:2018年 3 月 19 日至2018年 3 月 23 日(北京时间,下同)。
4.2本工程不需报名,开标时直接投标。招标文件、答疑等开标前的有关资料及相关事宜在重庆市万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网上下载。不管下载与否都视为投标单位全部知晓有关招标过程和事宜。在投标截止日前,各投标单位应随时关注网上()发布的招标补遗通知。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 4 月 9 日 10 时 00 分。
5.2 投标和开标地点:万州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万州区周家坝天城大道709号闽天会展中心三楼)。
5.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重庆市万州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信息网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重庆万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向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万州区龙都广场天津路27号
地 址:渝北区金开大道341号(永固金鼎时代)1号楼22楼
联系人:杨 琼
联系人:江 涛
电 话:
电 话:02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 称:重庆万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万州区龙都广场天津路27号
联系人:杨 琼
电 话:
1.2.3
招标代理机构
名 称:重庆向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渝北区金开大道341号(永固金鼎时代)1号楼22楼
联系人:江 涛
电 话:、
邮 箱:
1.1.4
工程名称
万州经开区九龙环保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第二次)
1.1.5
建设地点
万州经开区九龙园环保产业园
1.1.6
建设规模
万州经开区九龙环保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工程位于万州经开区环保产业园大傍村,东起张家沟,西至规划快速路二纵线,北侧以规划学堂湾站为界,南至规划范围线南侧。工程主要内容为清淤换填、场平土石方挖、运、填等工作,清淤换填为11.573万方,土石方挖方为367.65万方,填方为400.89万方,其中:需借土回填方为33.24万方。总投资9614万元,监理费约82万元。
1.2.1
资金来源
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和业主自筹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监理招标范围
工程施工阶段、验收阶段、缺陷责任期内的监理服务,具体工作内容包括对该项目实施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程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协调相关单位关系等。
1.3.2
监理服务期
工程施工期(300日历天)、验收及其缺陷责任期阶段,最终以“自本工程开工之日起算,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均届满的次日止”的实际时间为准。
1.3.3
监理目标要求
符合国家现行的工程监理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1.4.1
投标人资质要求
1、投标人必须是独立法人,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者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须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3、总监理工程师要求:总监理工程师1人,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监理注册执业证书(专业:市政公用工程或房屋建筑工程),且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应附注册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2017年12月-2018年2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复印件)。
总监理工程师在建项目情况应在开标现场完成查询。查询情况打印后报评标委员会认定,中标后不能随意变更。
总监理工程师最多兼任不超过3个项目的总监,且在建项目符合渝建发【2014】101号中的人员兼任条件,可兼任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根据渝建发【2014】101号文件要求,拟派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在一个以上工程项目同时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应当在本工程中增配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岗位,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能兼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资格要求和须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与本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要求一致。
4、专业监理工程师要求:具有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且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投标人拟投入本工程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少于2人,专业监理工程师要求常驻现场(应附岗位证书或注册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2017年12月-2018年2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复印件)。
5、监理员要求:具有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员岗位证书或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且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投标人拟投入本工程的监理员不少于3人,监理员要求常驻现场(应附岗位证书或注册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2017年12月-2018年2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复印件)。
注:(1)重庆市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岗位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纳入“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信息管理系统”。
(2) 投标人项目班子成员社会养老保险必须是由投标人为其申报办理的,投标人须打印项目班子成员养老保险明细汇总表,并加盖企业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鲜章或通过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社保网上经办系统、自助服务一体机等方式打印具有电子签章的参保证明。
以上监理人员要求仅作为本次资格审查要求。施工招标结束后,监理人员按渝建发【2014】101号文规定和施工中标价配备。
6、其他要求
外地监理企业投标:《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在有效期内的,提供《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原《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有效期已满或新入渝的市外工程监理企业须按照“渝建发【2016】36号”文的要求办理入渝信息报送,拟派本项目监理人员必须是纳入“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信息库”的人员并提供建委网站中相关截图,截图须加盖单位鲜章,不能提供有效的《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或未办理入渝信息报送的,则作否决投标处理。
注:以上所有复印件必须与原件一致,所有复印件均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投标人须随身携带以上所有复印件的原件备查,评标委员会审查时必须核验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
1.4.2
联合体要求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1.9.1
踏勘现场
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踏勘,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
问题的截止时间
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
1.10.3
招标人书面
澄清的时间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
1.11
分包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
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发出的答疑及补遗书等,投标人自行在重庆市万州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信息()网上下载。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及设计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或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碰、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等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匿名方式发送至代理公司提供的邮箱或传真。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通知代理公司,则视为投标人已全面认可招标文件及设计文件内容。
2.2.2
投标截止时间
截止时间:2018年 4 月 9 日 10 时 00 分(北京时间)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需缴纳招标文件费500元,否则拒收投标文件。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各投标人自行在重庆市万州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信息()网上下载。不管下载与否都视为投标人全部知晓有关招标过程和事宜。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各投标人自行在重庆市万州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信息()网上下载。不管下载与否都视为投标人全部知晓有关招标过程和事宜。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资格审查资料共二部分组成,格式须使用招标文件第八章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
3.1.1
构成投标文
件的其它材料
招标文件规定的和投标人认为应该提供的所有材料。
3.2
投标报价
1、本项目监理费用由投标人根据项目情况、投标人自身情况和市场行情以费率形式自行报价,报价包括可能的完成整个工程项目监理的正常监理工作费用、附加工作费用、额外工作费用、风险费用等。报价的总金额视为投标人为实施完成本项目各阶段工作所必需的所有费用,包括人员工资、现场费用、办公及交通设施、管理费用、以及工期拖长的费用、各种税金、保险等全部费用和要求获得的利润,应由投标人承担的义务、责任和风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投标人应当估计到实施监理时必要的加班(包括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增加的费用。招标人除此以外不支付其它费用。
2、招标人设置最高费率限价,监理费最高费率限价为 1.00%(超过此限价费率的为废标)。
3、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支付的酬金,最终以经万州区审计局审计的承包人的竣工结算金额为基准,监理费费率按中标监理费率计取。即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支付的酬金总额为:经万州区审计局审计的承包人的竣工结算金额×中标监理费率。监理费费率不因政策、市场因素、本监理工程工期及甲方投资规模的变化而变化。
4、投标费率报价最多保留2位小数。
3.3.1
投标有效期
90日历天
3.4.1
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保证金的交纳
1、投标保证金交款形式及要求:由投标人通过基本账户以转账的方式缴纳到重庆市万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重庆三峡银行账户,以北京时间2018年 4 月 8 日17:00前到账为准,开标时投标人持缴费依据备查。
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1.6万元
3、保证金收款账户:
重庆市万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重庆三峡银行天城支行
账 号:00038
4、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1
装订要求
1、本工程应将投标函部分、资格审查资料各自分别装订成册。
2、装订
(1)投标函部分的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
(2)资格审查资料的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
3.7.2
投标文件的份数
投标函部分正本1份,副本2份;
资格审查资料正本1份,副本2份;
当正、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签署要求
详见本章第3.7.5款。
4.1.1
投标文件的密封
1、投标文件袋使用“投标函部分”袋、“资格审查资料”袋以及“投标文件”大袋。
2、投标函部分装入“投标函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子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鲜章)。
3、资格审查资料装入“资格审查资料”袋中,密封并在袋子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鲜章)。
4、“投标函部分”、“资格审查资料”等小袋装入“投标文件”大袋中,密封并在大袋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鲜章)。同时“投标文件”大袋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
5、如果“投标文件”大袋未按上述规定封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注:如投标文件较厚,上述各部分投标文件不能装入相应的一个袋中,投标人可按上述要求增加相应投标文件袋。
4.1.2
封套上写明
应在“投标文件”大袋封套上写明如下内容:
招标人的地址:
招标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万州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周家坝天城大道709号闽天会展中心三楼)。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万州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5.2
开标程序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4、 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核验被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2017年12月-2018年2月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要求同投标人须知第1.4.1条)缴纳证明复印件加盖鲜章,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加盖鲜章,否则,招标人当场退还投标文件;
重庆市外投标企业还须出示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或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上打印的企业基本情况和备案人员网页截图,否则,招标人当场退还投标文件。
5、密封情况检查:投标人推荐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是否按本须知4.1.1的规定密封,如发现投标文件没按本表4.1.1的规定密封,招标人当场退还投标文件;
6、展示投标保证金缴款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将投标保证金打入指定账户的,当场退还其投标文件;
7、开启投标文件顺序:随机开启;
8、开启投标文件大袋及投标函部分袋、资格审查资料袋等,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0、开标结束。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组成: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经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
7.3.1
履约担保
1. 担保形式:现金或银行转账
2. 担保金额:履约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格的5%。
3.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按照已完工程进度同比例退还,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余下的全部,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经评审后,如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且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二次招标和不
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10
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
10.1
招标代理服务费
按照万州经开办【2017】7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计取。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10.2
押证说明
第一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拟派的本工程项目班子配备人员的相关证书在开标现场由招标人直接押证。公示期满后、签订合同前招标人将第一中标候选人项目班子人员的证件送到万州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锁证,第一中标候选人不满足锁证要求的,取消其中标资格;然后按照中标候选人顺序依次确定中标人并锁证,如都不满足锁证要求,招标人将重新招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内退回。
10.3
工程建设招
投标交易服务费
本项目的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按相关收费规定全部由中标单位支付(含业主支付部分)。
10.4
特别说明
招标人有权核实中标人证明材料,请各投标人务必按照本章1.4.1条规定提供诚信可靠的证明材料,若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将废除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投标人须知正文不一致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为准。1.总 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工程的监理进行招标。
1.1.2本工程招标人: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1.3本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1.4本工程项目名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1.5本工程建设地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1.6本工程建设规模: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1.2.1本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2.2本工程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3监理招标范围、监理服务期和监理目标要求
1.3.1本次监理招标范围: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3.2本工程的监理服务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3.3本工程的监理目标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资质、总监及主要监理人员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4.2联合体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4.3资格审查方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4.4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⑴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⑵ 为本工程的代建人;
⑶ 为本工程的招标代理机构;
⑷ 与本工程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⑸ 与本工程代建人虽不为同一法定代表人,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
⑹ 与本工程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⑺ 与本工程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⑻ 被责令停业的;
⑼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⑽ 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⑾ 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⑿ 两个以上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工程同时投标。
1.5费用承担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其准备和参加本投标活动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必须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踏勘。
1.9.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据此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1.9.3投标人可自行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考察,以获取编制投标技术文件和签署监理合同所需的资料。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负责。投标人及其代表应当对现场考察而引起的人身伤亡、财产的损失及其他任何损失、损坏的费用负责,招标人不负任何责任。
1.10投标预备会
1.10.1招标人不召开投标预备会,采用网上答疑形式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将提出的问题以匿名方式送达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以便招标人澄清。
1.10.3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进行澄清。各投标人自行在网上()下载。不管下载与否都视为投标人全部知晓招标过程和事宜。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不分包。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⑴ 第一章 招标公告
⑵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⑶ 第三章 评标办法
⑷ 第四章 合同条款
⑸ 第五章 总监理工程师委任书格式
⑹ 第六章 图纸
⑺ 第七章 技术规范
⑻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2.1.2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网上书面形式回复,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对同一事项的澄清,以时间在后为准。各投标人自行在()网上下载。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招标文件的澄清内容各投标人自行在()网上下载。不管下载与否都视为投标人全部知晓有关招标过程和事宜。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对同一事项的修改,以时间在后为准。各投标人自行在()网上下载。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招标文件修改的内容各投标人自行在()网上下载。不管下载与否都视为投标人全部知晓有关招标过程和事宜。
3.投标文件的编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资格审查资料组成,其中:
3.1.1投标函部分:
⑴ 投标函
⑵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⑶ 投标保证金
3.1.2资格审查资料:
⑴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⑵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⑶ 拟投入本项目人员汇总表
⑷ 拟投入本项目人员简历表
⑸ 其他资料
3.1.4投标文件应使用招标文件提供的规定格式,并不得有实质改动。
3.2投标报价
3.2.1 本项目投标报价按费率报价,投标人所填报的费率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政策性费率和市场因素的变化而变化,投标人在计算报价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管理水平和风险。
3.2.2 监理服务费为实施正常监理服务所需的费用。监理人员的办公、生活设施、设备以及交通工具等由监理单位自备,其费用由监理单位计入报价,此项费用仅计折旧费、维修保养费和消耗费,不包括残值。除现场办公用房由施工单位免费提供一间外,其余如生活用房等由监理单位自行解决,费用计入报价。
3.2.3 在监理报价中应包含该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服务内容。
3.2.4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本次投标报价为监理服务费用的全部和唯一来源,投标人不得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收受其他任何费用、回扣或佣金。
3.2.5 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支付的酬金,最终以经万州区审计局审计的承包人的竣工结算金额为基准,监理费费率按中标监理费率计取。即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支付的酬金总额为:经万州区审计局审计的承包人的竣工结算金额×中标监理费率。监理费费率不因政策、市场因素、本监理工程工期及甲方投资规模的变化而变化。
3.3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限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期的,应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因此而提出修改投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败,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投标保证金退还按相关规定执行。
3.4.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4.4.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
3.4.4.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
3.4.4.3经招标人核实,确认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3.5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拟投入本项目人员简历表”应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本项目人员的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3.5.3 投标申请人在核验完身份的同时,应递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中要求的原件,无原件或无原件之一的按废标处理。
说明:上述原件一起另外装入自行设计的档案袋中,档案袋不密封,用A4纸将档案袋中的证件名称打印清楚加盖投标企业公章,并粘贴在档案袋上,带至开标现场查验。
3.6备选投标方案
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及签署
3.7.1投标文件的投标函部分、资格审查资料部分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格式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2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3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各自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4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服务期、投标有效期、监理质量要求、技术规范、监理招标范围、投标保证金、合同条款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5投标文件(包括投标函部分、资格审查资料)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删改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予以确认。
3.8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3.8.1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3.8.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5项的要求加盖印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3.8.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相关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4.投标文件的提交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前款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并原封不动退还给投标人。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6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5.开 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开标会议,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
5.1.2参加开标会议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随身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的代理人还应当随身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以备核验其身份合法有效。
5.1.3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评标过程中应保证评标委员会随时质询。若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因故不能接受质询,其投标文件仍有效,但应视为投标人已默认评标委员会对缺席的质询所做出的结论。
5.2开标程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评 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从重庆市万州区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⑴ 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⑵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⑶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⑷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定 标
7.1中标人的确定
7.1.1招标人在中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后5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确定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不得在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7.1.2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或者未依据招标文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7.1.3第二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三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7.2中标通知书
7.2.1评标结束后,评标结果将在网上公示3日。公示期内如无投诉,公示期满后,招标人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2.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约束力,如果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3履约担保
7.3.1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合同签订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如果中标人不能按前款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签订合同
7.4.1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工程监理承包合同》,不得就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7.4.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将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述“第7.1款”的规定另行确定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3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如招标人违约拒签合同的,应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并以与投标保证金的相等数额支付给中标人招标违约金,但执行国家政策或不可抗力的除外。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经评审后,如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且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二次招标和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9.3.1评标活动由评标委员会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无关人员不得参加评标会议。
9.3.2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有利害关系的人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9.3.3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9.3.4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3.5不得使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与评标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文件、招标过程、评标结果违反相关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标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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