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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股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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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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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汉滨区股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
《汉滨区股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 2月8日区委常委会议审议经过,自 3月11日执行。为认真落实《办法》精神,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办法》的实施,对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股级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全区股级干部干事创业、争先创优的积极性,发挥股级干部业务、管理的骨干作用,树立股级干部队伍的良好形象,为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提供后备人才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着力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股级干部任职年龄老化和同一职位长期未实施交流轮岗的问题;二是杜绝机关擅自借调、任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现象;三是规范干部任用程序、加强干部管理、提高监督制约机制;四是健全编制实名制,加强编制控制管理。
二、认真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学习、宣传《办法》的具体工作方案。各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要带头学习《办法》,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宣传到位、自查整改到位、执行措施到位。要把《办法》作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办法》,对各单位人员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为《办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编办)将按照区委十三届七次扩大会议和干部培训的有关要求,将学习、宣传《办法》作为单位绩效考核和工作人员培训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认真开展清理、自查和备案申报工作
自查本单位股长任职情况、清理违规任免、建立管理长效机制,是维护《公务员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区委、区政府政令畅通、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客观要求和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要对照《办法》的规定,抓紧清理现行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废止;凡与《办法》不一致的股级任免管理的规定,自《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各级各部门务必于 6月1日前,撤消与《办法》不一致的任免决定,进一步健全干部监督机制,完成清理整顿工作;做好部门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平稳化解矛盾,严格履行干部管理职责;在自查清理的基础上,对已做出的符合《办法》规定的任免决定,一律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审核备案(审核备案表附后),逾期不报或不按《办法》规定申报的,单位已任免的干部不列入后备干部管理的范围,对其所在单位及有关人员按《办法》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中共汉滨区委组织部 汉滨区人事局
二00九年三月十一日
抄送: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委各常委,区政府党组各成员。档(三)。
汉滨区股长管理办法
(试行)
《汉滨区股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 2月8日区委常委会议审议经过,自 3月11日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推进股级干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各工作机构,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和乡镇办事处及其所属单位(机构)配备的股级干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区乡各部门(单位)的党委(党组)是股级干部的管理主体,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负责对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范围如下:
区委组织部负责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各工作机构,区法院、区检察院及各人民团体;
区人事局负责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乡镇办事处。
第五条 中小学校长的选拔、聘用与管理,由区教育局党委按中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办法组织实施,区人事局监督指导。
第六条 专业性较强的卫生系统事业单位和业务性较强的乡镇办事处财政所股级干部的选拔聘用(任用)工作,由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党委结合本办法制定实施方案,报区人事局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免职条件和资格
第七条 担任股级干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政治坚定,具有履行职责所必备的政策理论水平;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胜任岗位要求的组织领导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工作实绩突出;
(三)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四)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五)担任实施公务员法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股级干部的,应具有公务员身份。担任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股级干部的,应为本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具有干部身份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六)系统内调整任用股级干部必须在机构性质和经费形式相同单位之间进行;
(七)初任股级干部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对从机关调出到事业单位任职、军转干部到地方后初次任职以及在特殊岗位或因工作需要任职的,可适当放宽资格条件。破格提拔的,须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提任股级干部:
(一)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
(二)受党政纪处分期限未满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
(一)不能胜任本职位工作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半年以上的;
(三)年龄达到50周岁(有专业技术职务,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可放宽到53周岁)的;
(四)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基本称职或因个人原因影响单位形象的;
(五)不服从组织、人事部门调动的;
(六)不执行区委、区政府决策决议的;
(七)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责任事故的。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十条 股级干部在编制部门设置的股级机构内,按1股1职配备。
第十一条 副科级规格行政事业单位的副职,编制3名以上(不含3名)的,配备1名股级干部,3人以下的不配备。
第十二条 乡镇办事处的纪委、人武部、群团等设置的股级干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股级干部任职和选拔任用工作应遵守回避制度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股级干部职位因机构调整、新增职位或职位空缺,应经过竞争上岗方式确定人选,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对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全程指导、监督。
第十五条 股级干部选拔任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实施方案。单位制定竞争上岗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原则、组织领导、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时间安排和纪律要求等。实施方案应征求干部群众意见,党委(党组)讨论确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后,进行公示。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符合竞争上岗条件的人员自愿报名,并写出书面申请。单位根据竞争上岗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报名结果。
(三)民主测评。对竞争上岗人员的民主测评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在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中进行,对竞争人选的德、能、勤、绩、廉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记分办法为:赞成票/投票总数X100。参加民主测评的人数不得低于应参加人数的80%。
(四)演讲答辩。单位组织召开演讲答辩会,竞争上岗人员结合工作实际进行演讲,就有关问题进行现场答辩。演讲答辩设立的评委主要由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区级组织、人事、监察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一般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评委和单位全体职工根据竞争人员日常工作表现及演讲答辩情况,进行现场评分,现场公布。
(五)确定配备人选。根据民主测评、演讲答辩,综合计算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最终得分,依据得分高低,按照1:3的比例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并公布名单。
(六)组织评议。单位党委(党组)对配备人选进行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竞争职位(岗位)的适应程度等方面的全面了解,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七)讨论决定。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并进行票决。
(八)任前公示。提拔任用的干部,须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九)任职。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由任用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股级干部内部交流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股级干部,应在一定范围内交流使用:
(一)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5年的;
(二)在政工、审批、收费等特殊工作岗位任职满3年的;
(三)对素质比较高、发展潜力大的年轻干部,可有计划地安排交流;
(四)党委(党组)决定需要交流的。
第十七条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股级干部实际情况,拟定内部交流方案,经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审核同意后,对列入交流方案的人员进行评议决定,集体研究确定岗位轮换意见,并报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备案批复。
第十八条 跨部门、乡镇办进行的股级干部交流,按汉滨区有关干部交流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被交流的股级干部是单位负责人或涉及财务、行政审批等业务的,需进行离岗审计。
第二十条 对在工作连续性要求较强的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或特殊岗位上任职的,经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同意后可延长交流年限。
第二十一条 实行股级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管理,各单位应结合区上下达的经济目标责任制,科学分解、制订股级干部目标承诺书。
股级干部目标考核内容:岗位责任制要求、领导交办工作和其它阶段性工作任务。目标承诺书按有关程序和要求进行制订,并于每年3月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实行股级干部任职评价制度。任职评价按照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股级干部目标承诺书的内容中实绩指标的完成情况。
评价工作一般在年终,与个人年度考核合并进行,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
对任职评价中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合计超过20%的,要进行重点谈话或交流,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票合计超过30%的,予以免职。
第二十三条 实行谈话、函询制度。各单位和组织、人事、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干部行政投诉受理的制度建设,要注重搜集、整理涉及干部投诉方面的群众意见,对群众有效投诉问题,及时、主动地开展谈话和函询。
(一)谈话。各单位要根据所管理的股级干部表现情况,不定期进行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要针对干部在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到新任职岗位应注意的问题,提出要求,指明努力方向。如发现干部存有苗头性问题的,要及时进行警示谈话,提出批评,限期整改。
(二)函询。对群众信访举报反映或在干部考察、岗位目标考核中发现股级干部的有关问题,各单位应会同组织、人事、监察部门及时进行组织函询,函询对象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实事求是作出书面回复,根据函询对象的回复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如属一般问题的,由单位党组织同干部本人谈话,提醒其注意,督促其落实纠正措施,责令其限期改正。如问题严重构成违法违纪的,由执法执纪部门审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推荐科级后备干部,一般应从符合条件的现任股级干部中产生,股级干部的任职经历作为推荐后备干部的重要参考条件。
第二十五条 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应加强对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多渠道受理有关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的举报、申诉,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按归口管理的原则进行纠正,并予以记不良记录,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当年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
(一)随意增设股级机构、增配股级干部的;
(二)未按本规定工作程序任免干部的;
(三)不执行股级干部交流轮岗的;
(四)不严格执行本办法其它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以及主要领导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
(一)个人决定股级干部任免事项,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股级干部任免决定;
(二)在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小团体,或打击报复;
(三)擅自借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并在机关任职的;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的;
(五)不进行股级干部任免回避制度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与本办法不符的股级职务任免管理规定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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