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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照明标准.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4850550 上传时间:2024-10-15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1.63KB 下载积分:6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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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光型灯具--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与灯具向下垂直轴夹角在0°~65°之间,90°角和8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允许值分别为10cd/1000lm和30cd/1000lm的灯具。且不管光源光通量的大小,其在9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值不得超过1000cd。 2.0.11 半截光型灯具--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与灯具向下垂直轴夹角在0°~75°之间,90°角和8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允许值分别为50cd/1000lm和100cd/1000lm的灯具。且不管光源光通量的大小,其在9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值不得超过1000cd。 2.0.12 非截光型灯具--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不受限制,9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值不得超过1000cd的灯具。 2.0.13 泛光灯--光束扩散角(光强为峰值光强的1/10的两个方向之间的夹角)大于10°、作泛光照明用的投光器。通常可转动并指向任意方向。 灯具效率---在相同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 2.0.15 维护系数---照明装置使用一定时期之后,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与该装置在相同条件下新安装时在同一表面上所得到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之比。 路面平均亮度---按照国际照明委员会(简称CIE)有关规定在路面上预先设定的点上测得的或计算得到的各点亮度的平均值。 2.0.23 路面亮度总均匀度---路面上最小亮度与平均亮度的比值。 2.0.24 路面亮度纵向均匀度---同一条车道中心线上最小亮度与最大亮度的比值。 2.0.25 路面平均照度---按照CIE有关规定在路面上预先设定的点上测得的或计算得到的各点照度的平均值。 2.0.26 路面照度均匀度---路面上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的比值。 2.0.27 路面维持平均亮度(照度)---即路面平均亮度(照度)维持值。它是在计入光源计划更换时光通量的衰减以及灯具因污染造成效率下降等因素(即维护系数)后设计计算时所采用的平均亮度(照度)值。 2.0.28 灯具的上射光通比---灯具安装就位时,其发出的位于水平方向及以上的光通量占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的百分比。 2.0.29 眩光---由于视野中的亮度分布或者亮度范围的不适宜,或存在极端的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感觉或降低观察目标或细部的能力的视觉现象。 2.0.30 失能眩光---降低视觉对象的可见度,但不一定产生不舒适感觉的眩光。 2.0.31 阈值增量266 ---失能眩光的度量。表示为存在眩光源时,为了达到同样看清物体的目的,在物体及其背景之间的亮度对比所需要增加的百分比。 2.0.32 环境比---车行道外边5m宽状区域内的平均水平照度与相邻的5m宽车行道上平均水平照度之比。 3.1.1根据道路使用功能,城市道路照明可分为主要供机动车使用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和主要供非机动车与行人使用的人行道路照明两类。 3.1.2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按快速路与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分为三级。 3.2.1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亮度(或路面平均照度)、路面亮度均匀度和纵向均匀度(或路面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环境比和诱导性为评价指标。 3.2.2 人行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和垂直照度为评价指标。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 级 别 道路类型 路面亮度 路面照度 眩光限制 阈值增量T1(%) 最大 初始值 环境比 SR 最小值 平均亮度 Lav (cd/m2) 总均匀度 Uo 最小值 纵向 均匀度 UL 最小值 平均照度 Eav(lx) 维持值 均匀度 UE 最小值 Ⅰ 快速路、主干路 (含迎宾路、通向政府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的主要道路,位于市中心或商业中心的道路) 1.5/2.0与次干路倍数关系 0.4 0.7 20/30 0.4 10 0.5 Ⅱ 次干路 0.75/1.0 0.4 0.5 10/15 0.35 10 0.5 Ⅲ 支路 0.5/0.75 0.4 — 8/10 0.3 15 — 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可相应降低约30%。根据本标准附录A给出的平均亮度系数可求出相同的路面平均亮度,沥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分别需要的平均照度。 2 计算路面的维持平均亮度或维持平均照度时应根据光源种类、灯具防护等级和擦拭周期,按照本标准附录B确定维护系数。 3 表中各项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 4 表中对每一级道路的平均亮度和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的左侧为低档值,右侧为高档值。 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3.4.1 交会区照明宜采用照度作为评价指标。交会区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3.4.1的规定。 表3.4.1 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交会区类型 路面平均照度 Eav(lx),维持值 照度均匀度 UE 眩光限制 主干路与主干路交会 30/50 0.4 在驾驶员观看灯具的方位角上,灯具在80°和90°高度角方向上的光强分别不得超过30cd/1000lm和10cd/1000lm 主干路与次干路交会 主干路与支路交会 次干路与次干路交会 20/30 次干路与支路交会 支路与支路交会 15/20 注: 1 灯具的高度角是在现场安装使用姿态下度量。 2 表中对每一类道路交会区的路面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的左侧为低档照度值,右侧为高档照度值。 3.4.2 当各级道路选取低档照度值时,相应的交会区应选取本标准表3.4.1中的低档照度值,反之则应选取高档照度值。 3.5 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 3.5.1 主要供行人和非机动车混合使用的商业区、居住区人行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3.5.1的规定。 表3.5.1 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 夜间行人流量 区域 路面平均照度 Eav(lx),维持值 路面最小照度 Emin(lx),维持值 最小垂直照度 Evmin(lx),维持值 流量大的道路 商业区 20流量倍数关系 7.5 4 居住区 10 3 2 流量中的道路 商业区 15 5 3 居住区 7.5 1.5 1.5 流量小的道路 商业区 10 3 2 居住区 5 1 1 注: 最小垂直照度为道路中心线上距路面1.5m高度处,垂直于路轴的平面的两个方向上的最小照度。 3.5.2 机动车交通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与机动车道没有分隔的非机动车道的照明应执行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与机动车交通道路分隔的非机动车道路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度值的1/2。 3.5.3 机动车交通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人行道路照明,当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混用时,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值与非机动车道路相同。当人行道路与飞机动车道路的分设时,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非机动车道路的照度值的1/2,但不得小于5lx。 光 源 选 择 4.1.1 光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应采用高压钠灯; 2 居住区机动车和行人混合交通道路宜采用高压钠灯或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 3 市中心、商业中心等对颜色识别要求较高的机动车交通道路可采用金属卤化物灯; 4 商业区步行街、居住区人行道路、机动车交通道路两侧人行道可采用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细管径荧光灯或紧凑型荧光灯。 4.1.2 道路照明不应采用自镇流高压汞灯和白炽灯。 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4.2.1 机动车道照明应采用符合下列规定的功能性灯具: 1 快速路、主干路必须采用截光型或半截光型灯具; 2 次干路应采用半截光型灯具; 3 支路宜采用半截光型灯具。 4.2.2 商业区步行街、人行道路、人行地道、人行天桥以及有必要单独设灯的非机动车道宜采用功能性和装饰性相结合的灯具。当采用装饰性灯具时,其上射光通比不应大于25%,且机械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实验》GB7000.1的规定。 4.2.3 采用高杆照明时,应根据场所的特点,选择具有合适功率和光分布的泛光灯或截光型灯具。 4.2.4 采用密闭式道路照明灯具时,光源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环境污染严重、维护困难的道路和场所,光源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灯具电器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43。 4.2.5 空气中酸碱等腐蚀性气体含量高的地区或场所宜采用耐腐蚀性能好的灯具。 4.2.6 通行机动车的大型桥梁等易发生强烈振动的场所,采用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实验》GB7000.1所规定的防振要求。 4.2.7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宜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功率较小的光源可配用电子镇流器。 4.2.8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镇流器与光源的安装距离应符合产品的要求。 照 明 方 式 5.1.1 道路照明设计应根据道路和场所的特点及照明要求,选择常规照明方式或高杆照明方式。 5.1.2 常规照明灯具的布置可分为单侧布置、双侧交错布置、双侧对称布置、中心对称布置和横向悬 索布置五种基本方式(图5.1.2)。采用常规照明方式时,应根据道路横断面形式、宽度及照明要求进行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图5.1.2 常规照明灯具布置的五种基本方式 (a)单侧布置;(b)双侧交错布置;(c)双侧对称布置;(d)中心对称布置;(e)横向悬索布置 1 灯具的悬挑长度不宜超过安装高度的1/4,灯具的仰角不宜超过15°; 2 灯具的布置方式、安装高度和间距可按表5.1.2经计算后确定。 表5.1.2 灯具的配光类型、布置方式与灯具的安装高度、间距的关系 配光类型 截 光 型 半 截 光 型 非 截 光 型 布置方式 安装高度 H(m) 间距 S(m) 安装高度 H(m) 间距 S(m) 安装高度 H(m) 间距 S(m) 单侧布置 H≥Weff S≤3H H≥1.2Weff S≤3.5H H≥1.4Weff S≤4H 双侧交错布置 H≥0.7Weff S≤3H H≥0.8Weff S≤3.5H H≥0.9Weff S≤4H 双侧对称布置 H≥0.5Weff S≤3H H≥0.6Weff S≤3.5H H≥0.7Weff S≤4H 注: Weff为路面有效宽度(m)。 5.1.3 采用高杆照明方式时,灯具及其配置方式,灯杆安装位置、高度、间距以及灯具最大光强的投射方向,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按不同条件选择平面对称、径向对称和非对称三种灯具配置方式(图5.1.3)。布置在宽阔道路及大面积场地周边的高杆灯宜采用平面对称配置方式;布置在场地内部或车道布局紧凑的立体交叉的高杆灯宜采用径向对称配置方式;布置在多层大型立体交叉或车道布局分散的立体交叉的高杆灯宜采用非对称配置方式。无论采取何种灯具配置方式,灯杆间距与灯杆高度之比均应根据灯具的光度参数通过计算确定; 2 灯杆不得设在危险地点或维护时严重妨碍交通的地方; 3 灯具的最大光强投射方向和垂线交角不宜超过65°; 4 市区设置的高杆灯应在满足照明功能要求前提下作到与环境协调。 高杆灯灯具配置方式 (a)平面对称;(b)径向对称;(c)非对称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以照明功率密度(LPD)作为照明节能的评价指标。 7.1.2 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7.1.2的规定。 表7.1.2 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功率密度值 道路级别 车道数 (条) 照明功率密度值 (LPD)(W/m2) 对应的照度值 (lx) 快速路 主干路 ≥6 1.05 30 <6 1.25 ≥6 0.70 20 <6 0.85 次干路 ≥4 0.70 15 <4 0.85 ≥ 0.45 10 <4 0.55 支路 ≥2 0.55 10 <2 0.60 ≥2 0.45 8 <2 0.50 注: 1 本表仅适用于高压钠灯,当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时,应将表中对应的LPD值乘以1.3。 2 本表仅适用于设置连续照明的常规路段。 3 设计计算照度高于标准值时,LPD值不得相应增加。 道路照明的维护系数 灯具防护等级 维护系数 >IP54 0.70 ≤IP54 0.65 照 明 控 制 6.2.1 道路照明应根据所在地区的地理位置和季节变化合理确定开关灯时间,并应根据天空亮度变化进行必要修正。宜采用光控和时控相结合的控制方式。 6.2.2 道路照明采用集中遥控系统时,运动终端宜具有在通信中断的情况下自动开关路灯的控制功能和手动控制功能。 6.2.3 道路照明开灯时的天然光照度水平宜为30lx,次干路和支路宜为20lx。 立体交叉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为驾驶员提供良好的诱导性; 2 应提供干扰眩光的环境照明; 3 交叉口、出入口、并线区等交会区域的照明应符合本标准第3.4节的规定。曲线路段、坡道等交通复杂路段的照明应适当加强; 4 小型立交可采用常规照明。大型立交宜优先采用高杆照明,并应符合本标准第5.1.3条的要求。 5.2.7 城市桥梁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中小型桥梁的照明应和与其连接的道路照明一致。当桥面的宽度小于与其连接的路面宽度时,桥梁栏杆、缘石应有足够的垂直照度,在桥梁的入口处应设灯具; 2 大型桥梁和具有艺术、历史价值的中小型桥梁的照明应进行专门设计,应满足功能要求,并应与桥梁的风格相协调; 3 桥梁照明应限制眩光,必要时应采用安装挡光板或格栅的灯具; 4 有多条机动车道的桥梁不宜将灯具直接安装在栏杆上。 5.2.8 人行地道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天然光充足的短直线人行地道,可只设夜间照明: 2 附近不设路灯的地道出入口,应设照明装置; 3 地道内的平均水平照度,夜间宜为15lx,白天宜为50lx。并应提供适当的垂直照度。 5.2.9 人行天桥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跨越有照明设施道路的人行天桥可不另设照明,紧邻天桥两侧的常规照明的灯杆高度、安装位置以及光源灯具的配置,宜根据桥面照明的需要作相应调整。当桥面照度小于2lx、阶梯照度小于5lx时,宜专门设置人行天桥照明; 2 专门设置照明的人行天桥桥面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5lx,阶梯照度宜适当提高,且阶梯踏板的水平照度与踢板的垂直照度的比值不应小于2:1; 3 应防止照明设施给行人的机动车驾驶员造成眩光。 5.2.10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交叉口的照明应使驾驶员能在停车视距以外发现道口、火车及交叉口附近的车辆、行人及其他障碍物; 2 交叉口的照明方向和照明水平应有助于识别装设在垂直面上的交通标志或路面上的标线。灯光颜色不得和信号颜色混淆; 3 交叉口轨道两侧道路各30m范围内,路面亮度(或照度)及其均匀度应高于所在道路的水平,灯具的光分布不得给接近交叉口的驾驶员和行人造成眩光。 5.2.11 飞机场附近的道路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飞机场附近的道路照明不应与机场跑道上的灯光信号系统以及场地照明混淆; 2 在设计该地区的道路照明时,应符合航空部门有关规定,并应与其取得联系。 5.2.12 铁路和航道附近的道路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道路照明的光和色不得干扰铁路、航道的灯光信号和驾驶员及领航员的视觉; 2 当道路照明灯具处于铁路或航道的延长线上时,应与铁路或航运部门取得联系; 3 当道路与湖泊、河流等水面接界,且灯具为单侧布置时,宜将灯杆设在靠水的一侧。 5.2.13 天文台附近的道路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路面上的亮度(或照度)应降低一级标准; 2 路面应采用深色沥青材料铺装,不得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 3 必须采用上射光通比为零的道路照明灯具。 5.2.14 对有照明设施且平均亮度高于1.0cd/m2的道路(或路段)与无照明设施的到(或路段)相连接,且行车限速高于50km/h时,应设置过渡照明。 5.2.15 植树道路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新建道路种植的树木不应影响道路照明; 2 扩建和改建的道路,应与园林管理部门协商,对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进行移植; 3 在现有的树木严重影响道路照明的路段可采取下列措施: (1)修剪遮挡光线的枝叶; (2)改变灯具的安装方式,可采用横向悬索布置或延长悬挑长度; (3)减小灯具的间距,或降低安装高度。 5.2.16 居住区道路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居住区人行道路的照明水平应符合本标准第3.5.1条的要求; 2 灯具安装高度不宜低于3m。不应把裸灯设置在视平线上; 3 居住区及其附近的照明,应合理选择灯杆位置、光源、灯具及照明方式;在居室窗户上产生的垂直照度不得超过相关标准的规定。 5.2.17 人行横道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平均水平照度不得低于人行横道所在道路的1.5倍; 2 人行横道应增设附加灯具。可在人行横道附近设置与所在机动车交通道路相同的常规道路照明灯具,也可在人行横到上方安装定向窄光束灯具,但不应给行人和机动车驾驶员造成眩光。可根据需要在灯具内配置专用的档光板或控制灯具安装的倾斜角度; 3 可采用与所在道路照明不同类型的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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