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诊所合作协议 合作人姓名: 第一条:合作宗旨:安全第一 利益第二 第二条:合作经营业项目和范围:卫生部门许可的个体诊所 第三条: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 五 年,自 2023 年 月 日起,至 2023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作人以钞票或出技术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 2.分别为:李经周(出技术)占比35%,马正祥(出资)占比30%,谢业玲(出资和解决卫生部门的检查事宜)占比35%第五条:盈余分派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派以财务账目为依据,按比例分派。 2债务承担:合作债务先由合作财产偿还,按出资比例承担,首期盈余先归还支 出债务。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 入伙
2、:A需认可本协议;B需经全体合作人批准;C执行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 2 退伙:A需有合法理由方可退伙;B不得在合作不利时退伙;C退伙需提前 月告知其 他合作人并经全体合作人批准;D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管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E未经合作人批准而自行退伙给合作导致损失的,应进行补偿。 3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作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作人有一方面受让权,如转让合作人 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认人。 第七条:合作负责人及其他合作人的权利 1 为合作负责人。其权限是:A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协议;B对合作事业进行平常管理; C支付合作债务;D负责合作账册及经
3、营情况第八条:严禁行为 1 未经全体合作人批准,严禁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假如业务获得利 益归合作,导致损失按实际损失补偿。 2 严禁合作人经营与竞争的业务。 3 严禁合作人再加入其他合作。 4 如合作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作实际损失补偿。 第九条:合作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作人因以下事由之一得以终止:A合作期届满;B全体合作人批准终止合作关系;C合作事业无成或不能完毕;D合作事业违反法律被撤消。 2合作终止后的事项:A推举清算人参与清算;B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派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作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派;C清算后如有亏损,不管合作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作共同财产偿还,合作财产局限性清偿的部分,由合作人按出资比例承担。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作人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助于合作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本协议自诊所报卫生部门和工商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运作。 第十二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务: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各执一份。 合作人签字: 2023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