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证券企业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原则指导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证券企业反洗钱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有关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留管理措施》、《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导》等规定,制定本指导。
第二条 本指导所称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是指证券企业在反洗钱工作中,按照客户特点或者账户属性,对客户风险进行等级划分活动。
第三条 证券企业应以风险控制为本,在审慎经营基础上按照如下原则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
(一)全面性原则。证券企业应综合考虑客户也许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各类风险原因,对所有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
(二)分级管理原则。证券企业应根据客户不一样风险等级,对其采用对应风险监控措施。
(三)适时性原则。证券企业应根据实际状况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原则和客户风险等级。
(四)保密原则。证券企业应对客户身份资料、资金和交易信息、风险等级信息等予以保密,非依法律法规规定、客户同意或者因客户身份识别需要,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四条 证券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客户风险等级管理有关制度,统一制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原则,并组织实行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工作,明确企业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有关人员管理职责。
第二章 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原则
第五条 证券企业在制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原则时,应综合考虑洗钱和恐怖融资多种风险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地区、业务、行业、交易等风险原因。
风险原因是指导起或增长风险发生机会或扩大风险程度条件,是风险发生潜在原因。
第六条 地区风险原因是指客户所属国家或地区性质所隐含风险原因。根据金融行动尤其工作组(FATF)、中国人民银行等组织和机构有关规定,客户信息中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地区,应当予以关注:
(一)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制裁、禁运国家和地区,或支持恐怖活动国家和地区;
(二)联合国等国际权威组织公布制裁、禁运国家和地区,或支持恐怖活动国家和地区;
(三)缺乏反洗钱法律和反洗钱监管国家和地区,如金融行动尤其工作组(FATF)认为缺乏反洗钱法律和反洗钱监管国家和地区;
(四)贩毒、腐败或其他严重犯罪活动猖獗国家或地区;
(五)被称为“避税天堂”国家或地区;
(六)离岸金融中心;
(七)其他风险程度较高国家或地区。
第七条 客户身份风险原因是指客户自身特点所隐含风险原因。根据金融行动尤其工作组(FATF)、中国人民银行等组织和机构有关规定,客户信息中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应当予以关注:
(一)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公布恐怖组织、恐怖分子、通缉罪犯名单及其他严禁性名单;
(二)被列入联合国等国际权威组织公布制裁名单、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名单;
(三)外国政要及其家庭组员,以及其他与之关系亲密人员;
(四)因涉嫌违法违规案件被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通报;
(五)因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行为被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协助调查;
(六)因交易行为异常被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发函规定协助调查;
(七)客户身份真实性和有效性、客户资料一致性明显存在问题;
(八)办理业务所用身份证明文献已经失效,未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
(九)客户资产与客户年龄、职业等身份特性明显不符,存在疑点;
(十)多种客户所留通讯地址、联络电话等信息,或代理人信息相似;
(十一)其他存在一定身份风险。
第八条 行业风险原因是指客户所属行业性质所隐含风险原因。根据金融行动尤其工作组(FATF)、中国人民银行等组织和机构有关规定,客户信息中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行业,应当予以关注:
(一) 娱乐服务行业;
(二) 典当与拍卖行业;
(三) 废品收购行业;
(四) 未被监管慈善团体或非盈利组织,尤其是跨境性质;
(五) 其他风险程度较高现金密集型行业。
第九条 业务风险原因是指客户所办理业务或者购置证券产品所隐含风险原因。客户有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应当予以关注:
(一)第三方存管银证转账以外大额存取款业务;
(二)异常大宗交易业务;
(三)其他具有较高潜在洗钱风险业务。
第十条 交易风险原因是指客户交易行为特性所隐含风险原因。客户有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应当予以关注:
(一)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汇报管理措施》规定可疑交易特性;
(二)波及大额股份或基金份额转托管、账户撤销指定交易,频繁变更存管银行等;
(三)资产或交易行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等明显不符;
(四)其他资金和交易异常且无合理解释;
(五)一种月内多次触及可疑交易原则且每次都被确认为可疑交易;
(六)客户跨地市交易。
第十一条 证券企业在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时,除考虑上述风险原因外,还应结合如下原因,合适调整客户风险等级:
(一)账户资产规模和交易量;
(二)客户所处监管体制和所受监管水平;
(三)客户与证券企业业务关系持续时间和联络规律性;
(四)证券企业对客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熟悉程度;
(五)客户使用中介机构或其他特定安排状况。
第十二条 证券企业应当加强对客户风险评估措施探索,采用主观判断与客观原则相结合方式,综合考虑各项风险原因,科学合理地制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原则。客户风险等级至少应划分为高、中、低三个级别。
第十三条 有如下情形之一,证券企业应将其列为高风险等级客户:
(一)符合第六条(一)至(四)项、第七条(一)至(五)项之一;
(二)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汇报管理措施》规定可疑交易特性且被证券企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汇报交易行为,通过度析、识别后,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行为及有关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
(三)其他经分析识别后被认为存在较高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第十四条 证券企业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初次划分客户风险等级时,应与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同步进行,并着重关注客户身份、地区、业务和行业风险原因;在持续性客户身份识别、调整客户风险等级时,除应考虑上述风险原因外,还应增长对交易等风险原因关注。
第三章 客户风险监控措施
第十五条 证券企业应按客户风险等级对其账户予以对应系统标识,并采用不一样级别风险监控措施,对较高风险等级账户监控应严于对较低风险等级账户监控,亲密关注该类客户资金和交易行为。
第十六条 证券企业应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借助技术手段做好反洗钱有关客户风险平常监控及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证券企业应遵照理解客户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对高风险等级客户,应当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监测分析。
证券企业应建立健全客户业务办理审核程序,对不一样风险等级客户分别建立对应审核程序,对较高风险等级客户审核程序应严于较低风险等级客户。
第十八条 证券企业应对高、中风险等级客户开展定期审核,审核内容至少应包括客户留存基本信息资料、客户资料变更状况,客户资金和交易与否正常,客户回访与否发现可疑状况等,审核成果应予以记录。
证券企业对高风险等级客户应至少每六个月审核一次。
第十九条 在持续监控过程中,证券企业一旦发现可疑交易,应立即深入组织分析排查,按照可疑交易汇报流程立即向监管部门汇报。
第二十条 证券企业应在持续监控过程中,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
对较低风险等级客户,证券企业在发现客户多次出现风险原因,或出现多种风险原因并存状况时,应合适提高其风险等级,并实行更为严格监控。
对高、中风险等级客户,证券企业在一段时期内通过严格审核未再次发现风险原因,或通过回访调查等措施发现客户交易特性均正常时,按审核程序可合适减少其风险等级,并采用对应风险等级监控措施。
第二十一条 证券企业应当按规定妥善保管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有关档案资料,并对客户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证券企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原则及其有关内部控制管理措施等,应按规定报有关监管部门立案。
第二十三条 本指导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指导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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