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制度名称
协议会审制度
编 号
受控状态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编修部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公司的协议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2.防范和控制协议也许出现的风险,加强对协议制定的监督,规范公司协议制定的行为。
第二条 适应范围
本制度合用于公司各类格式协议、部门协议文本的制定,以及对业务经办人员与协议对方拟订的协议的会审。
第三条 相关术语解释
协议会审是指协议在拟稿以后、正式生效之前,由协议关键条款涉及的相关专业部门(如技术、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会同公司法律顾问对协议文本进行的审查。协议审查分为综合审查和细节审查两种。
1.综合审查是指对协议合法、有效、公平以及协议文本的规范性进行的审查。
2.细节审查是指对协议中技术细节的对的性、协议的可操作性、协议中权利义务的对等性进行的审查。
第二章 协议会审部门及职责
第一条 协议拟稿部门的职责
1.公司各部门负责签订本部门因经营生产及管理业务往来而产生的协议。
2.各部门负责协议的拟订及协议在会审过程中的传递。
第二条 协议拟稿人职责
1.协议拟稿人即该协议所指的业务经办人,负责拟订对外签订协议的草稿。
2.负责在本制度规定的“协议会审单”上填明需对协议进行会审的部门。
3.负责协议与协议会审单在整个会审过程的传递,直到协议盖上协议专用章后结束。
第三条 协议拟稿部门负责人的职责
1.负责协议草稿的初审,审核协议草稿文字表达、内容的清楚和完整,并负责定出初稿。
2.负责审查协议会审单上所列内容是否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列齐全。
第四条 协议会审部门职责
1.法律顾问重要负责对协议对方当事人身份和资格的审查及协议争议解决方式的审核。
2.质量部门重要负责对协议标的物是否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卫生免疫检测、技术标准等进行审查。
3.财务部重要负责对协议对方资信情况、价款支付的审查。
4.法律顾问和财务部负责对违约责任条款的审查,涉及违约金的补偿及经济损失的计算。
第三章 协议会审实行具体细则
第一条 协议会审要点
协议会审要点如下表所示。
协议会审要点一览表
要点
具体内容
要点
具体内容
合
法
性
◇ 协议的主体、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
◇ 协议订立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会审意见是否齐备
◇ 资金的来源、使用及结算是否合法
◇ 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备
严
密
性
◇ 协议条款及有关附件是否完整齐备
◇ 文字表达是否准确
◇ 附加条件是否适当、合法
◇ 协议约定的权力义务是否明确
◇ 数量、价款、金额等标示是否准确
经
济
性
◇ 协议内容是否符合公司的经济利益
可
行
性
◇ 签订方是否具有资信及履约能力,是否具有签约资格
◇ 担保方式是否可靠
◇ 担保资产的权属是否明确
第二条 协议会审程序
1.协议拟稿部门或拟稿人拟出协议草稿,并在协议会审单上签字。
2.拟稿人将协议草稿连同协议会审单送本部门负责人初审,负责人确认合格后在协议会审单上签字,并拟定协议初稿。
3.拟稿人将协议初稿连同协议会审单送各会审部门或人员进行会审,会审完毕后,确认不需修改的,会审部门或人员在协议会审单上签字。
4.所有会审环节通过后,拟稿人将协议连同协议会审单送报具有协议签订权的有关领导签字。
5.拟稿人将协议连同协议会审单送报协议专用章保管人员处盖章。协议专用章保管人员应审查协议会审单上所列内容是否齐全,如会审部门与人员签字手续不全,应退还拟稿人规定补办会审手续,规定所有参与会审部门或人员在会审单上签字。
6.会审通过后,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后,方可使用协议专用章盖章。
7.协议盖章后,拟稿人员将协议送报协议档案管理人员。协议档案管理人员在协议会审单上填写协议编号及协议归档号,签字后将协议连同协议会审单一并妥善保管。
第三条 协议会审管理规定
1.参与协议会审的部门或人员应根据审查职责负责协议的会审工作。
2.审查部门或人员应对协议中有关内容认真仔细的审查,如审查过程中发现有疑问之处,应及时与拟稿部门或人员沟通。
3.会审中发现协议中确有不妥之处的,应责成协议拟订部门或人员修改、重拟,直至确认无误。
4.各会审部门或人员对协议的会审工作应按规定的时间完毕。
5.根据《协议法》及公司需求,会审通过后的协议文本需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的应及时报审或备案。
6.会审通过的协议报董事长审批后,应统一进行分类、连续编号,并由协议档案管理人员保管。
第四章 协议专用章管理
第一条 协议专用章的管理坚持“领导审批、专人保管、合法慎用、使用登记”的原则。公司行政部负责协议专用章的统一刻制及印模备案,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
第二条 协议专用章损坏、遗失或被盗应及时报告,由用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公司行政部履行相关手续后重新刻制下发。
第三条 协议经编号、审批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后,方可加盖协议专用章。
第四条 协议专用章仅限于订立各类经济协议时使用。
第五条 公司因经济活动需要对外签订协议时,经办人须先填写用印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再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审签后方可使用,未经审签或审查未通过的不得使用协议专用章。
第六条 原则上协议业务经办人员不得携带协议专用章外出订立协议。
第七条 已盖章的协议和文献,如不能使用或不能执行,必须交回行政部,并予销毁。
第八条 公司设专人保管协议专用章,印章管理人员对用印范围和用印手续严格审查,并对用印情况进行登记。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不得提供并使用专用章。
1.未经编号的协议。
2.缺少审核及签字文献的协议、文献。
3.属于代签但缺少授权委托书的协议、文献。
第九条 协议用印后,印章管理人员应及时收回并保管好协议专用章。
第十条 未经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批准,不得将协议专用章交给别人保管。印章管理人员因故临时请假,应经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批准后指定临时保管人员,并做好交接记录。
第十一条 协议专用章在使用期间,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保证印章在自己的控制范围之内。协议专用章在不使用期间,印章保管人需将印章保存在带锁的文献橱中或保险柜里面。
第十二条 协议专用章丢失、损坏、被盗时,印章管理人员应及时向总经理报告予以解决,登记挂失作废。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实行。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