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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0_T 1466-2023特殊食品经营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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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03.080CCS X 10DB50重庆市地方标准DB50/T 14662023特殊食品经营规范2023-09-15 发布2023-12-15 实施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50/T 14662023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万科、宋洁、陈继桥、梁琳、赵丽

2、娟、解飞。DB50/T 146620231特殊食品经营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特殊食品经营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经营过程、应急处置、广告宣传及经营管理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经营。注: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以及辅助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补充品、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等特殊膳食食品不属于特殊食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3、经营过程卫生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保健食品health food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来源:GB 16740-2014,2.13.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food for special medical purpose FSMP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该类产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它食品配合食用。包括适用于 0 月

4、龄至 12 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适用于 1 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来源:GB 29922-2013,2.1,有修改3.3婴幼儿配方食品formula for infant and young children适用于正常婴幼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满足 0-6 月龄婴儿正常营养需要和 6-12 月龄较大婴儿、12-36 月龄幼儿部分营养需要的配方食品。包括乳基和豆基配方食品。4一般要求DB50/T 1466202324.1经营资质4.1.1经营特殊食品应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特殊食品经营,应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5、或者进行备案。4.1.2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特殊食品的,不需要另行备案;特殊食品经营者从事网络经营的,应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4.1.3通过自动售卖设备销售特殊食品的经营者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时,应提交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取得许可或者进行备案后,即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场所开展许可或者备案范围内的经营活动。自动设备放置地点、数量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4.1.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应通过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向消费者销售。医疗

6、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向消费者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但向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批发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经营企业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4.2经营场所4.2.1实体经营4.2.1.1具有与经营的特殊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贮存等场所和经营设施设备,符合 GB 31621相关规定。4.2.1.2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或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或以电子证书形式公示。4.2.1.3利用自动售卖设备从事特殊食品经营的,应在自动售卖设备的显著位置展示特殊食品经营者的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者电子证书、备案编号。4.2.1.

7、4经营场所应划定专区或者专柜(专架)陈列、销售特殊食品,并在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和标注相关消费提示,符合附录 A 规定。4.2.1.5特殊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应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在变化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4.2.2网络经营4.2.2.1入网特殊食品经营者应按照许可或者备案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特殊食品经营活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4.2.2.2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

8、公示其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公示上述资质外,还应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4.2.2.3网络销售特殊食品的,应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4.2.2.4销售页面刊载的产品相关信息应与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的内容相一致,其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内容或者虚假、夸大宣传。4.2.2.5网络销售保健食品的,销售页面显著位置应标示“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DB50/T

9、1466202334.2.2.6网络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销售页面应显著标示“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等消费提示用语。4.3从业人员4.3.1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从业人员应熟悉本岗位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和操作规范,并有明确职责和权限报告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4.3.2从业人员穿戴整洁,不应有影响特殊食品质量和安全的行为,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销售人员能正确指导消费者运用“特殊食品信息查询平台”和“法人库特殊食品监管子库信息查询系统”,核查特殊食品信息。4.

10、3.3特殊食品经营者应按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大中型特殊食品经营者、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持有本单位出具的任命文件或者授权委托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职责按附录 B 规定。4.3.4特殊食品经营管理人员应掌握相应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参加企业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4.3.5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特殊食品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1、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特殊食品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5经营过程5.1采购5.1.1采购特殊食品应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资质,并建立供应商档案,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以及国产产品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5.1.2采购特殊食品应查验所采购的生产批次特殊食品的合格证明(国产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者进口产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特殊食品经营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记录所采购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查验结果(符合/不符合)、不符合情况处置、查验人、查验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

12、址、联系方式等内容。5.1.3实行总部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可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供应商档案、开展进货查验并记录;销售门店应保存总部配送清单。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宜在连锁经营信息化管理系统中建立特殊食品进货查验数据库,方便销售门店随时查询。5.2运输5.2.1运输特殊食品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工具,具备防雨、防尘设施,保持清洁、定期消毒;不得运输有毒有害物质,防止特殊食品污染。5.2.2同时运输不同类型食品时,不得对特殊食品造成影响。5.2.3运输过程应轻拿轻放,避免特殊食品受到机械性损伤。5.2.4运输过程中有温度等特殊要求的,应按照相关要求运输特殊食品。5.3标签及说明书核对DB50/T 146620

13、2345.3.1通过“特殊食品信息查询平台”和“法人库特殊食品监管子库信息查询系统”,对销售的特殊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进行核对。实行统一配送的连锁经营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核对。核对特殊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按附录 C 规定。5.3.2销售的特殊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或备案的产品标签、说明书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不得销售。5.4库房贮存5.4.1贮存特殊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5.4.2贮存设备、设施满足相应的特殊食品安全要求;有贮存温度、湿度要求的,应配备监测和控制温度、湿度的设备设施,并定期校准、维护,确保准确有效。5.4.3应对入库特殊食品进行验收登记;

14、设立进出库台账,记录特殊食品进库、出库时间,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定期检查库存特殊食品,及时处理破损、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特殊食品。5.4.4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制剂进行虫害消杀处理时,不应影响特殊食品安全,不应污染特殊食品。若发现有鼠类、昆虫等痕迹时,应追查来源,消除鼠患虫害。5.4.5特殊食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等应标识明显、单独存放。5.5陈列与销售5.5.1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在各自专区或者专柜(专架)中陈列摆放。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等其它商品混放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之间也不得混放

15、销售。5.5.2批发销售特殊食品的,应建立批发销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批发特殊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5.5.3不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特殊食品;临近保质期的特殊食品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保质期不足 1 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采取醒目提示或者提前下架等措施。5.5.4向消费者推介特殊食品时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也不得对特殊食品的功能作用进行虚假、夸大宣传。6应急处置6.1事故处置6.1.1发生特殊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6.1.2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按

16、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6.1.3特殊食品经营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包括处置原则、处置事项内容及要求、处置人员及职责分工、联系方式等。6.2不安全食品召回与处置6.2.1发现经营的特殊食品不安全,属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特殊食品经营者应立即采取停止经营活动、封存不安全特殊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发布张贴召回公告等召回措施,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6.2.2由于生产者原因造成特殊食品不安全的,特殊食品经营者应按照生产者的相关召回通知和要求实施召回。DB50/T 1466202356.2.3由于特殊食品经营者原因造成其经营的特殊食品不安

17、全的,经营者应实施召回,并将召回不安全特殊食品的情况告知相关生产商、供货商。6.2.4召回的不安全特殊食品应与其它特殊食品分区存放并明确标识。特殊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6.2.5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掺假掺杂、无证生产、假冒或伪造产品注册或备案号的特殊食品,以及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就地销毁,销毁前应提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时间、地点。6.3投诉处理6.3.1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6.3.2履行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及时、有效解

18、决消费者的投诉。7广告宣传7.1特殊食品广告的内容应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7.2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广告应经广告审查部门审查批准,广告内容应与批准内容相一致,并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7.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7.4不得对 0-12 个月龄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食品进行广告宣传。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广告。7.5宣传特殊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疾病预防

19、、治疗功能等;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作用。不得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虚假宣传特殊食品;不得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特殊食品。8经营管理8.1制度管理建立并落实特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安全责任、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产品标签说明书核对、不安全食品召回与处置记录等内容;特殊食品经营企业还应包括但不限于从业人员培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供应商管理、进货查验记录、贮存管理、经营场所环境卫生、陈列销售管理、批发销售记录、宣传营销、消费者投诉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及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方面的内容。8.2自查与报告8.

20、2.1按照本单位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规定的频次,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全面自查。8.2.2自查内容根据经营实际情况可参考附录 D特殊食品安全自查表,并结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产品抽检监测不合格、消费者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自查。8.2.3自查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8.3风险防控DB50/T 146620236特殊食品经营企业应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落实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特殊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21、包括产品采购查验、运输、验收、贮存、实体店陈列销售、网络销售、宣传和推介、举报投诉处理等环节,以及经营场所环境卫生、设施设备、专区或者专柜(专架)标识牌、消费提示用语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及隐患;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 1 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特殊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 1 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22、,对当月特殊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8.4档案管理8.4.1建立健全特殊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宜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相关经营信息,确保所有环节可有效追溯。特殊食品安全记录应完整、真实、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标签、说明书核对记录;食品安全自查记录;消费者投诉及处理记录;不安全特殊食品处置记录,包括停止生产经营、召回与处置不安全特殊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8.4.2特殊食品经营企业还应建立以下记录:从业人员培训考核记录;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设立、调整记录;食品

23、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报告等履职记录;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批发销售记录(限批发企业);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等。8.4.3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 6 个月。8.4.4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特殊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 6 个月。8.4.5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8.4.6不安全特殊食品召回与处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8.4.7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24、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8.5管理提升8.5.1宜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价。8.5.2宜建立良好经营规范,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8.5.3宜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DB50/T 146620237AA附录A(规范性)特殊食品消费提示A.1 特殊食品销售专区或者专柜提示牌A.1.1提示牌内容应为“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区(或专柜)”“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A.1.2提示牌应为绿底(绿色 RGB 值:0/128/0)白字(白色 RGB 值 225

25、/225/225),字体为黑体;提示牌可为吊牌、台卡、立牌;提示牌位置和大小应醒目,尺寸可根据空间位置实际情况按比例调整。a)b)c)d)图 A.1 吊牌或者台卡式示例保健食品保健食品销售专区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区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专区DB50/T 146620238a)b)c)d)图 A.2 立牌示例A.2保健食品销售场所消费提示A.2.1消费提示内容“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图 A.3 给出了示例。A.2.2保健食品经营者可在消费提示牌上增加保健食品“蓝帽子”标志。A.2.3保健食品经营者可在销售

26、场所提示“12315”投诉举报热线等,鼓励社会监督。图 A.3 消费提示示例A.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场所消费提示消费提示内容“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图A.4给出了示例。图 A.4 消费提示示例保保健健食食品品销售专区婴婴幼幼儿儿配配方方食食品品销售专区保保健健食食品品不不是是药药物物,不不能能代代替替药药物物治治疗疗疾疾病病婴婴幼幼儿儿配配方方乳乳粉粉销售专区特特殊殊医医学学用用途途配配方方食食品品销售专区请请在在医医生生或或者者临临床床营营养养师师指指导导下下使使用用不不适适用用于于非非目目标标人人群群使使用用本

27、本品品禁禁止止用用于于肠肠外外营营养养支支持持和和静静脉脉注注射射DB50/T 146620239BB附录B(规范性)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职责B.1主要负责人职责对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建立激励机制,充分保障依法履行职责;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听取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B.2食品安全总监职责组织拟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经营过程控制、追溯体系建设、投诉举报处理等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要求;组织

28、拟定并督促落实特殊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查,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阻止、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组织实施特殊食品召回;组织拟定特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负责管理、督促、指导食品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职工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B.3食品安全员职责督促落实服务过程控制要求;检查特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维护经营过程记录材料,保存相关资料;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特殊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

29、危害人体健康的特殊食品以及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报告;记录和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卫生状况;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特殊食品安全事故。DB50/T 1466202310CC附录C(规范性)标签及说明书核对内容C.1核对要求C.1.1特殊食品经营者应核对经营的特殊食品标签(说明书)是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信息及标签(说明书)一致,不一致的不得销售。C.1.2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不得涉及保健功能。C.2核对方法登录特殊食品信息查询平台(网址:http:/ 1466202311DD附录D(资料

30、性)特殊食品安全自查表表D.1给出了特殊食品安全自查表。表 D.1自查项目序号自查内容是否符合存在问题1.许可或者备案情况1.1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真实、有效,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和摆放,或以电子证书形式展示1.2实际经营事项(包含经营特殊食品品种、经营地址等)与许可证或者备案表中相关内容一致1.3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之外的经营者未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2.进货查验制度落实情况2.1查验并索取特殊食品供货者的许可或者备案资质、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国产产品同批次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进口产品同批次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2.2经营企业建

31、立并落实特殊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 6 个月2.3从事特殊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 6 个月2.4建立特殊食品标签、说明书核对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待销售特殊食品与注册或者备案内容核对情况3.场所环境卫生管理情况3.1经营特殊食品的场所环境整洁卫生3.2

32、贮存条件满足特殊食品贮存需要,特殊食品有温度、湿度要求的,配备相应的冷藏、冷冻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特殊食品贮存做到隔墙离地、先进先出4.包装、标签、说明书情况4.1经营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4.2经营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未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4.3经营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清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显著标注,容易辨识4.4经营的进口特殊食品有中文标签且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未加贴5.专区专柜管理销售情况5.1经营场所设置专区(或专柜)摆放待销售的特殊食品,销售区域显著位置设立绿地白字(黑体)的提示牌

33、,提示牌大小根据设立专区(或专柜)的空间大小而定5.2保健食品销售区域显著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消费提示信息5.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区域设置“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消费提示内容5.4特殊食品未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三类特殊食品之间也未混放销售5.5对距离保质期不足 1 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采取醒目提示或者提前下架等措施5.6经营场所设置或摆放的宣传内容未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5.7未对 0-12 个月龄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食品进行广告宣传DB50/T 1466202312表 D.1(

34、续)自查项目序号自查内容是否符合存在问题6.网络销售情况6.1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还应公示营业执照6.2网络销售特殊食品的销售页面刊载的相关信息应与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广告审查批准等信息相一致,其内容未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者虚假、夸大宣传6.3网络销售保健食品的,在销售页面显著位置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网络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在销售页面显著标示“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

35、养师指导下使用”“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等消费提示用语6.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未进行网络交易7.特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7.1建立特殊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自查发现的问题立即采取措施整改7.2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其开展培训和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考核并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大中型特殊食品经营者、连锁经营企业总部配备食品安全总监7.3经营企业制定并动态更新特殊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做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相关记录并存档备查8.特殊食品召回情况8.1实施不安全特殊食品召回的,有召回计划、公告等相应记录,召回特殊食品有处置记录8.2及时处理消费者相关投诉并记录9.特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情况9.1经营企业制定特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10.其 它影响特殊食品安全的情况10.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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