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市分行
承包方(乙方):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沂源县支行办公楼**楼装修改造工程
1.2 工程地点:沂源县城健康街北首西侧鲁山路**号
1.3 承包范围:室内装修、改造(第3层)
1.4 承包方式:见其他约定
1.5 工期:本工程自 2024 年 9 月 9 日开工,于2024 年 11月 15日竣工。
1.6 工程质量: 合格
1.7 合同价款: 暂定 25.5 万元(大写:贰拾伍万伍仟元整)。
实际结算按照工程竣工后甲方最终审定金额为准
第2条 甲方工作
2.1 开工前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气及电讯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2.2 指派 **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
宜。
2.3 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2.4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公安手续的办理工作。
第3条 乙方工作
3.1 指派 **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2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做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3.3 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3.4 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3.5 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3.6负责装修材料的消防检验及协助甲方办理消防验收手续。
第4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
4.1 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4.2 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4.3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4.4 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第5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 本工程以施工图纸、做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验收规范》(JGJ73-9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等国家制订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5.2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
5.3 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顺延。
5.4 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5.5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 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6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接到验收通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
第6条 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6.1 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结算方式见其他约定。
6.2合同签订生效乙方进场后10天内,付合同总价款的30%; 装修施工过半,由业主工程负责人签证证明施工进度后,付合同总价款的20%;装修施工完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15天内再付合同总价款20%;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完毕,付至决算金额的95%;剩余决算金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两年内确无质量问题并且服务周到及时,将在两年后30天内付清。
第7条 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见第11条其他约定
第8条 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8.1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8.2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
8.3 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9条 奖励和违约责任
9.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工程结算价的4%00。
9.2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和中途停工,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工程结算价的4%00违约金。
9.3 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9.4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
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9.5 未办完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9.6 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10条 争议或纠纷处理
10.1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10.2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由 淄博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11条 其它约定
11.1 承包方根据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规范标准和建筑做法说明,拟定施工方案,交发包方审定后,方可施工。
11.2 工程竣工后,承包方须向发包方提供竣工图纸两份(包括给排水、暖气、配电、弱电等安装系统图) ,费用自理。
11.3 材料供应采取三种方式:
⑴、由发包方确认材料品牌、规格、最高限价,由承包方自行采购的;
⑵、由发包方统一采购供应的材料;
⑶、清单报价,放税前计取的材料。
未涉及的材料供应,原则上由承包方自行采购,但必须经发包方认定质量、价格,做好签证方可使用。
⑷、以上材料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等有关资料,并不得计取采购保
管费。
详见附后《工程所用材料价格确认表》(共两页)
11.4 工程结算编制标准套用《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淄博市价目表及淄博市工程建设结算有关规定和甲乙双方议定的放税前计取的清单报价,工程类别执行III类。
11.5 定额人工费统一按照 44 元/工日进行调整。
11.6 隐蔽工程和变更部分必须有发包方主管部门和现场工程管理人员盖章、签字的隐蔽工程记录和变更签证,方可作为计算工程量的依据,否则不予认可。
11.7 承包方要根据施工进度和施工区域,按照发包方要求积极配合协调报警、监控、网络等其他单位的施工,不得计取配套费等有关费用。由于配合协调不够造成的返工,误工等问题,费用自理。
11.8 必须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整个施工工期中发生的任何人员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对人员和财产的赔偿。
11.9 认真执行国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的工程维护范围和保修期制度,其中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一般为一年;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外墙等工程的防渗漏为5年;配电、给排水、设备安装为2年;供热为2个采暖期;装修工程为2年,按工程总造价的5%预留保修费。
11.10 本工程不得转包,如发生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1.11 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12条 附则
12.1 本合同正本两份,副本两份,双方各执两份。
12.2 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代理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码: 邮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户名: 户名:
帐号: 帐号:
2024年 09 月 09 日 2024年 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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