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危险化学品经营(带仓储)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清单
隐患自查Ⅰ级要素
隐患自查Ⅱ级要素
隐患自查Ⅲ级要素
隐患自查Ⅳ级要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监管部门
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公司法》
工商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2年第55号令
安监局
验收报告
消防验收报告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应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报告。
《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厅、省消防总队
安全设施验收报告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验收合格报告、防雷装置检测验收报告。
国发(2016)39 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
X政〔2016〕82 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
《XX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
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应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且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安监局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
从业人员三十人以上的必须设置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机 构,且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三人,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应当配备两名以上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XX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且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安全生产责任制
责任落实情况
责任落实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其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法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安全生产法》
《XX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企业应制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
卫生管理制度等。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总局 55 号令
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
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管理人员培训
管理人员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8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6 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XX省安全生产条例》
“三级” 安全教 育
“三级” 安全教育
企业应对新上岗的所有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都必须进行强制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 学时。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安全生产法》
日常教育
日常教育
企业职工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转岗、复工教育
转岗、复工教育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岗位安全操作技能;4)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5)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6)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7)生产安全事故案例;8)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生产知识。
《XX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记录档案
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记录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法》
安全培训档案
安全培训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档案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档案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 年。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应当在销售后 5 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备案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 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档案
企业应对所有危险化学品,包括产品、原料和中间产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包括: 1)名称,包括别名、英文名等;
2) 存放、生产、使用地点; 3)数量;
4) 危险性分类、危规号、包装类别、登记号;
5) 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重大危险源档案
重大危险源档案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档案台帐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档案台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帐。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
化通用规范》
事故管理档案台帐
事故管理档案台帐
企业应建立事故档案和事故管理台帐。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安全设备设施管理档案台帐
安全设备设施维 护、保养台帐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定期检测,维修、保养、检测应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投入
安全费用提取
安全费用提取
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
按照 4%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
照 2%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安全费用使用
安全费用使用
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帐.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3)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7)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
应急管理
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监局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预案的评审、修订
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预案备案
应急预案应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
法》
应急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演练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应急救援组织
应急救援组织
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应急救 援器材、设备和
物资
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安全生产法》
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特种设备基本要求
特种设备基本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安全生产法》
质监局
特种设 备(安全设备)管理档案台帐
特种设备
(安全设备)管理档案台帐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机构、人员设置
机构、人员设置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职业病防治法》
危害因 素检测、危害现 状评价
危害因素检测、危害现状评价
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高毒作业场所每月进行一次检测。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防治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
定》
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危害申报
职业病危害申报
1、及时如实开展职业病危害申报,并取得申报回执;2、有重要事项变更的及时变更申报。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职业卫生档案
职业卫生基本档案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1)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2)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4)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6)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7)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8)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9)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10)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11)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12)其他有关职
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 47 号)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其他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标准化
安全生产标准化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自评。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 范》
危险化学品管理
危险化学品管理
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得采购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 范》
现场管理
特种设备现场管理
特种设备通用要求
登记及检验标志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法》
质监局
运行情况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法》
压力容器
人员配备
压力容器每班次持证操作人员应不少于 1 名。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气瓶充装每套装置每班应配备持证充装人员、充装检查人员各不少于 2 名。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固定式压力容器
1、安全阀校验单位应当具有与校验工作相适应的校验技术人 员、校验装置、仪器和场地,并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校验人员应当取得安全阀维修作业人员资格。校验合格后,校验单位应当出具校验报告书并且对校验合格的安全阀加装铅封;2、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压力表安装前应当进行校验,在刻度盘上应当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当加铅封。3、压力表的装设位置应当便于操作人员观察和清洗,并应当避免受到辐射热、冰冻和震动等不利影响;4、液位计应当安装在便于观察的位置,否则应当增加其他辅助设施。大型压力容器还应当有集中控制的设施和警报装置。液位计上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 应当作出明显的标志。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移动式压力容器
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与定期自行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罐体或者气瓶涂层及漆色是否完好,有无脱落等;2、罐体保温层、真空绝热层是否完好;3、罐体或者气瓶外部的标志是否清晰; 4 、紧急切断阀及相关操作阀门是否置于闭止状态;5、安全附件是否完好;6、装卸附件是否完好;7、紧固件的连接是否牢固可靠、是否有松动现象;8、罐体或者气瓶内压力、温度是否异常及有无明显波动;9、罐体或者气瓶各密封面有无泄漏。10、随车配备的应急处理器材、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备品条件是否齐全、是否完好有效。11、罐体或者气瓶与行走装置或者框架的连接紧固装置是否完好、牢固。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管道
人员配备
根据压力管道的分类,每个车间(工段)、每班每个种类的压力管道应配备持证压力管道操作人员不少于 1 名。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起重机械
人员配备
起重机械每班按作业项目确定持证操作人员不少于 1 名;场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每台持证操作人员应不少于 1 名。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设备设施及工艺
警示标志
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槽罐以及其他容器
槽罐以及其他容器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 号)
安全监测监控体系
安全监测监控体系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 30 天;
(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0 号)
场所环境
作业场所环境
高毒作业场所
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备货库
库房布局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
库房门
库房门应为铁门或木质外包铁皮,采用外开式。设置高侧窗(剧毒物品仓库的窗房应加高铁护栏)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建筑结构
毒害性、腐蚀性危险化学品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易燃易爆性危险化学品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三级。爆炸品应储存于一级轻顶耐火建筑内,低、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类应储存于一级耐火建筑的库
房内。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专用仓库
有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库内应该设置温度计和湿度计并有记录
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
安全距离
库存危险化学品应保持相应的垛距、墙距、柱距。垛与垛间距不小于 0.8m,垛与墙、柱的间距不小 0.3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于小 1.8m;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各类危险品贮存
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1、爆炸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贮,必须单独隔离限量贮存。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3、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
贮存量及贮存安排
露天贮存
平均单位面积贮存量:1.0~1.5t/m2 ;单一贮存区最大贮存量: 2000~2400t;剁距限制 2m:通道宽度:4~6m;墙距宽度:2m; 与禁忌品距离:10m.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
隔离贮存
平均单位面积贮存量:0.5t/m2 ;单一贮存区最大贮存量: 200~300t;剁距限制 0.3~0.5m:通道宽度:1~2m;墙距宽度:
0.3~0.5m;与禁忌品距离不得同库贮存.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
隔开贮存
平均单位面积贮存量:0.7t/m2 ;单一贮存区最大贮存量: 200~300t;剁距限制 0.3~0.5m:通道宽度:1~2m;墙距宽度:
0.3~0.5m;与禁忌品距离不得同库贮存.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
分离贮存
平均单位面积贮存量:0.7t/m2 ;单一贮存区最大贮存量: 400~600t;剁距限制 0.3~0.5m:通道宽度:1~2m;墙距宽度:
0.3~0.5m;与禁忌品距离:7~10m.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
消防安全
消防设备器材配备
消防设备器材配备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 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公安厅、省消防总队
用电安全
配电室
出口
配电室长度超过 7m 时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当配电室双层布置时,楼上配电室的出口应至少设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住建
门窗的要求
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电气设备
电气设备
电气设备必须有接地保护。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50169-2016
《电器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职业卫生现场安全
设备设施
职业危害公布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救援设施
1.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2.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 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3.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 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4.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应当设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5.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放射性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用人单位必须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流出物监测等设备, 并保证可能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职业病防治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警示标示
化学品产品包装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用人单位应当检查前款规定的事项,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职业病防治法》
作场所、作业岗
位、设备、设施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
设备。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从业人员安排
从业人员安排
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2、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 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
生产布局
生产布局
1、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2、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职业病防治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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