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车位却停别辆车 车丢失停车场不赔【中国保险报】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由于停车人与停车场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而判决驳回原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要求被告北京地坛方泽停车管理有限公司赔偿丢失车辆损失的诉讼请求。原告诉称,2008年6月30日,被保险人某单位在原告处为车牌尾号为0088的北京现代牌小轿车投保了全车盗抢险等险种,该车的管理人马某某在被告管理的停车场办理了包月停车证。2008年11月3日,马某某将被保险机动车停在被告停车场,次日发现被盗。原告依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赔付了保险金144400元,并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原告认为,马某某与被告形成
2、保管合同关系,被告疏于管理导致该车在停放期间被盗,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144400元。被告辩称,马某某虽然办理了长期停车手续,但约定停放的机动车车牌尾号是9321而不是0088,故被告并未与马某某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停车场不封闭,很多进入的车辆只是借道行驶。尾号为0088的小轿车进入停车场时并未领取停车凭证,并未形成事实保管合同关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停车人与被告之间仅就尾号为9321的机动车形成了包月停车合同关系,在未先行通知被告换车,且当日进入停车场时未进行说明解释的情况下,包月停车合同关系不应对尾号为0088的小轿车产生效力。被告管理的停车场为非封闭停车场,管理人员仅能凭进入机动车是否领取停车凭证判断进入停车场意图,而停车人马某某在进入停车场时并未停车领取凭证,管理人员无法判断该车是否属于停放车辆,因此停车人马某某与被告之间亦未形成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