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恒天财富有限合伙企业
管理办法与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恒天财富为后续业务发展需要,有投资类有限合伙企业若干,为规范此类有限合伙企业的使用,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申请恒天财富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用于公司项目运作。
第二章 申请指引
第三条 有限合伙企业申请:
在work系统提起“有限合伙企业申请流程”,经分管领导、财务管理中心、总裁审批后,由清算部负责提供或新设企业。
第四条 有限合伙企业维护成本:
(一)地址费5000 -15000元/年;
(二)工商年报费100元/年;
(三)报税代理费200元/月;
(四)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种300-500元/年;
(五)其他费用(如公司注销费、代理服务费等不可控费用)。
有限合伙企业每年维护成本大约8000元-18000元,由有限合伙企业的项目资金或项目所属事业部承担相关维护成本。
第五条 项目结束,有限合伙企业按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人投资收益*20%)。
第六条 有限合伙企业类型:
根据股权及管理方式不同,分为三种类型企业:恒天财富担任GP的企业;恒天财富不担任GP但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企业。
第三章 恒天财富担任GP的企业
第七条 本类企业指以有限合伙作为基金募集主体,恒天财富作为基金管理人并承担日常运作的企业。
第八条 合伙人信息:
GP:北京恒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的公司); LP:以投资人为主。
工商注册登记要求GP和LP分属不同投资人,以北京恒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GP的合伙企业,不再接受以北京恒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的契约型基金的投资。
第九条 执行事务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由各事业部下属部门的负责人及以上人员担任。
第十条 项目存续期间,事业部承担有限合伙的GP管理职能,清算部协助完成有限合伙的日常工商税务维护。
第四章 恒天财富不担任GP但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十一条 本类企业指有限合伙名义上与恒天财富无关,但实际上由恒天财富管理并控制的企业。
第十二条 名称中禁止带“恒天”、“恒天财富”等相关字号
企业交付前,需进行有限合伙企业名称的工商、税务以及银行账户名称变更。
第十三条 提供合伙人信息:
GP:更换成与恒天财富体系外的企业或个人;
LP:以投资人为主。
工商注册登记要求GP和LP分属不同投资人。
第十四条 执行事务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由各事业部下属部门的负责人及以上人员担任。因项目具体要求,可以由事业部负责人指定恒天财富体系外的个人担任。
第十五条 签署企业代持协议:
有限合伙的GP需与恒天财富签署代持协议,明确GP代恒天财富担任有限合伙的投资人,所属的权利义务由恒天财富承担。
第五章 转让企业
第十六条 本类企业指基于项目运营需要,将恒天财富持有的合伙企业转卖给恒天财富体系外的项目合作方。
第十七条 名称中禁止带“恒天”、“恒天财富”等相关字号
企业交付前,需进行有限合伙企业名称的工商、税务以及银行账户名称变更。
第十八条 提供合伙人信息:
GP:更换成与恒天财富体系外的企业或个人;
LP:以投资人为主。
工商注册登记要求GP和LP分属不同投资人。
第十九条 执行事务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由恒天财富体系外的个人担任。
第二十条 签署企业转让协议:
有限合伙的GP和LP与受让企业签署《企业转让协议》,约定企业转让价格(转让价格根据市场公允价格确定),经法务部审核无误后双方确认签字盖章。
第二十一条 自转让日起,企业发生的任何债权债务由受让方承担,有限合伙企业所发生的所有维护成本、税费、项目风险等均与恒天财富无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由财务管理中心清算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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