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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武区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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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宣武区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14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江油市 环境保护局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江油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其它防治环境污染的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江油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 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 社会活动与行为, 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 人体健康受到危害, 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三条 预警等级 根据环境污染、 人体危害、 经济损失、 社会影响的程度, 将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四个类别( 见附件1) 和《辐射事故应急预警标准》( 见附件2) 划分为三个预警等级: 三级预警: 一般或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二级预警: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一级预警: 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第四条 组织体系 根据环境污染事故的预警等级, 成立以市环保局局长为指挥长, 环保局副局长为副指挥长, 环保局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处理指挥部。( 指挥部成员、 局中层领导及值班人员通讯必须保持24小时畅通, 值班专用电话: 12369、 7160023) 第五条 职责任务 ( 一) 指挥部职责 负责组织协调全局各职能股、 室、 大队、 站启动应急队伍做好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 控制和善后工作, 并及时向江油市政府、 绵阳市政府和绵阳市环境保护局报告, 征得上级部门援助, 消除污染影响。 1、 负责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现场调查、 分析认定, 明确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 提出预警等级的建议, 并及时上报污染事故。 2、 负责组织、 指导、 协调有关人员对污染区域进行监测、 化验、 消毒、 洗消, 最大限度地消除危害。 3、 负责防治环境污染事故的技术储备。 4、 负责监督检查污染源单位的污染防治工作。 ( 二) 职责分工 1、 江油市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勘察现场、 了解情况; 调查取证迅速将情况报告给应急处理指挥长, 并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2、 江油市环境监测站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采样监测分析, 尽快鉴定出有哪些污染物, 并给出定量数据, 尚要说明污染物的有毒特性, 可能产生的危害及处理建议, 迅速将结果报告给应急处理指挥长。 3、 局办公室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必要时通报或者疏散周围单位、 群众, 和其它应变措施。 4、 局污控股负责落实指挥部处理意见, 收集处理情况进展, 下达处理决定。对整个事故的相关资料进行汇编, 包括决策记录、 信息分析, 进行工作总结。 5、 应急处理指挥部采取应急措施, 控制污染。根据环境监察大队、 环境监测站的报告情况和现场情况, 作现场应急处理和事故处理决定, 按要求事故速报, 事故确报。环境污染事故控制住后, 指挥部要报请市政府, 请有关单位协助做好人员抢救及安抚、 设施的恢复等善后工作。 第六条 工作程序 ( 一) 现场处理: 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污染; 必要时通报或者疏散周围单位和群众; 其它应变措施。 ( 二) 现场调查和报告: 勘察现场、 了解情况; 调查取证; 事故速报; 事故确报。 ( 三) 依法处理: 讨论、 研究、 决定事故处理意见; 下达处理决定并提出赔偿意见; 落实处理意见。 ( 四) 结案归档: 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书》, 按一案一卷归档。 第七条 环境污染事故的确认 ( 一) 事故发生后, 江油市环境监察大队和江油市环境监测站应立即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取证, 并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做出适当认定, 并报局环境污染事故指挥部。凡属一般或者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均由我局确认; 凡属重大或者特大污染事故的, 应立即上报绵阳市环境保护局确认, 同时上报江油市人民政府。 ( 二) 环境污染事故分为速报、 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1、 速报。现场指挥部负责人按照1小时速报、 24小时确报的要求,及时向局应急指挥部报告已掌握重要情况。为了保证上报的时限, 应尽量采用电话、 电报、 传真等现代化通讯手段, 必要时应派人直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环境污染破坏事故的类型, 发生时间, 地点, 污染源, 主要污染物, 经济损失数额, 人员受伤情况, 捕杀与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 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等初步情况。 2、 确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内容是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的事故发生的原因, 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 处理结果报告。在污染事故处理后立即上报。内容是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 过程和结果, 事故潜在或者间接的危害, 社会影响, 处理后的遗留问题, 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 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第八条 保障系统 ( 一) 各职能股、 室、 大队、 站必须服从命令, 听从指挥, 按要求完成应急处理任务。 ( 二) 采取有线、 无线和计算机网络的方式, 确保通讯畅通, 包括公休日, 应急通讯录( 见附件4) 。 ( 三) 监测站做好《应急监测预案》。 ( 四) 局办公室要按照指挥部的要求, 做好包括车辆、 防护用具、 药品等后勤保障工作。 第九条 善后处理 环境污染事故控制住后, 指挥部要做好人员抢救及安抚、 设施的恢复等善后工作; 要对环境污染事故的基本情况进行定性和定量描述, 对整个事故进行评估; 要对相关资料进行汇编, 包括决策记录、 信息分析; 要进行工作总结( 工作检讨) 。 附件: 1.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分类 ( 摘自《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2.《辐射事故应急预警标准》 3.市境内环境污染危险企业名单 4.应急通讯录 附件1 :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分类 一、 根据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类型可分为: 水污染事故、 大气污染事故、 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 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 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 放射性污染事故及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破坏事故等。 二、 根据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程度分为: ( 一) 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千元以上、 1万元以下( 含1万元) 的。 ( 二) 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者, 为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 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 含5万元) ;   2、 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3、 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 4、 对环境造成危害。 ( 三) 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 由于污染或者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 含10万元) ; 2、 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 辐射伤害或者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3、 人群发生中毒症状; 4、 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 5、 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6、 捕杀、 砍伐国家二类、 三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 四) 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为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 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2、 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 3、 人员中毒死亡; 4、 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 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 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6、 捕杀、 砍伐国家一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附件2 : 《辐射事故应急预警标准》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 严重程度、 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 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重大辐射事故( Ⅰ级) 、 重大辐射事故( Ⅱ级) 、 较大辐射事故( Ⅲ级) 和一般辐射( Ⅳ级) 四个等级。 Ⅰ级: 是指Ⅰ类、 Ⅱ类放射源丢失、 被盗、 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 含3人) 急性死亡。 Ⅱ级: 是指Ⅰ类、 Ⅱ类放射源丢失、 被盗、 失控, 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 含2人) 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 ( 含10)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 局部器官残疾。 Ⅲ级: 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 被盗、 失控, 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 含9人) 急性重度放射病、 局部器官残疾。 Ⅳ级: 是指Ⅳ类、 Ⅴ类放射源丢失、 被盗、 失控, 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6.2名词解释: 放射性同位素: 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 指除研究堆和动力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 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 指X线机、 加速器、 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根据放射源、 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 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Ⅰ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 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Ⅱ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 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Ⅲ类放射源为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 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Ⅳ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但对长时间、 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Ⅴ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辐射事故: 指放射源丢失、 被盗、 失控, 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核技术应用: 指密封放射源、 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 工业、 农业、 地质调查、 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 附件3: 江油市环境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单 位 名 称 负责人 环保负责人 联系电话 川西北气矿甲醇厂 赖昌槌 李丁川 3616346 川西北气矿天然气净化厂 廖仕孟 王国远 3615069 攀长钢集团公司 陈 勇 陈志宏 3646594 江油发电厂 陈光明 何 科 3661512-3101 江油市胜锋天然气化工有限公司 赵 平 郁 林 3307977 启明星氯碱化工责任有限公司 李开斌 王 平 3431514-806 绵阳川钛科技有限公司 孙小强 王 凯 江油市天牛化工厂 周家红 绵阳市马角磷肥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黄同敏 邹中荣 四川江油万源农业有限公司硫铁矿分公司 黄同敏 邹中荣 3791073 江油市百胜化工厂 裴安贵 李 勇 江油市河口磷肥厂 冯年玉 冯年玉 江油市雄辉化工厂 熊 辉 四川德华皮革制造有限公司 黄德华 柯 跃 3483338 四川新一康制药有限公司 杨 平 陈继厚 绵阳凯利达化工有限公司 夏 明 江油钢铁厂 徐永茂 绵阳燃气集团涪江钢铁厂 赖志超 钟明国 3503005 附件4: 应 急 通 讯 录 序号 部门名称 姓 名 职 务 办公电话 手 机 1 市环保局 程 忠 局 长 3273515 2 市环保局 强代友 副局长 3272071 3 市环保局 杨显俊 副局长 3271525 4 市环保局 田怀平 纪检组长 3273557 5 市环保局 杨茂华 总工程师 3272051 6 局办公室 段加才 主 任 3272083 7 局办公室 王 成 副主任 3270023 8 局办公室 温小蓉 副主任 3272267 9 局建管股 王 林 副股长 3270825 10 局建管股 甘 勇 副股长 3270825 11 局污染控制法制股 李 建 股 长 3272557 12 局污染控制法制股 张 涛 副股长 3272557 13 市环境监察大队 王兴军 大队长 3271115 14 市环保监察大队 苏建华 副大队长 3273270 15 市环保监察大队 黎 挺 副大队长 3273270 16 市环境监察大队 刘 强 副大队长 3273270 17 市环境监测站 张 勇 站 长 3270626 18 市环境监测站 王 文 副站长 3270823 19 市环境监测站 蒋清华 副站长 3270787 20 市环境监测站 邱国华 副站长 3270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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