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工程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一、管理目的:规范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工作处于受控状态,并确保任何工程变更都进行了必要的审批和信息传递,特制定本办法。
二、职责划分:
1、工程部是现场签证实施的管理部门。
2、施工主管、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对现场签证实施的工程量进行确认及说明原因。
3、工程部经理负责变更及签证工程量的审查。
4、预算员对变更及签证进行费用核算。
5、工程部经理负责变更及签证费用的审查。
6、公司工程副总负责变更及签证的最后审批。
7、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变更及签证费用调整财务概预算。
三、实施程序:
(一)设计变更
1.1.顾客要求的变更
1.1.1顾客要求变更(不论是签订合同前还是签订合同后),销售部经办人须向顾客说明变更发生的费用(设计费和材料费等)要由顾客自行承担。
1.1.2顾客要求变更,销售部经办人(销售员)须将顾客要求的变更内容以及顾客愿意承担相关费用的承诺填入《合同评审表》并请顾客确认,《合同评审表》由销售部指定人员负责依次传递到项目工程部、设计单位和工程成本管理部审签意见。在上述单位、部门审签意见后,销售部负责人根据他们的意见签署本部门的意见或建议,并最终报请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确定。
1.1.3 各会审部门在审签意见时若不同意变更,必须详细说明理由。项目工程部若同意变更,须同时注明对《设计变更联系单》的时限要求,工程成本管理部会审主要对工程变更所产生的费用进行估算,以便总经理(或其授权人)能在获得充分信息的情况下进行审批。
1.1.4 经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最终审批不同意更改的,《合同评审表》原件由销售部保存,销售部经办人(销售员)须及时向顾客解释说明并请求顾客谅解。
1.1.5 经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最终审批同意更改的,销售部指定人员须及时将《合同评审表》复印并传递给设计单位及项目工程部(原件由销售部指定人员保存),由销售部和项目工程部共同催促设计单位及时出具《设计变更联系单》一式四份,项目工程部负责领取二份,销售部负责领取二份并发工程成本管理部一份。
1.1.6 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联系单》后,工程成本管理部须及时核算应由顾客承担的费用并书面提供给销售部,并由销售部经办人(销售员)及时与顾客签订补充协议。
1.1.7 对于顾客要求的变更,由销售部指定人员负责督促项目工程部进行相应的工程变更并进行实地验证。
1.2 本公司要求的变更
1.2.1公司高层领导要求的变更
1.2.1.1公司高层领导要求的设计变更,由策划部统一向设计单位发书面文件要求更改并同时抄送销售部和项目工程部,并须催促设计单位及时出具《设计变更联系单》,销售部负责跟踪验证项目工程部是否已按要求进行了工程变更。
1.2.1.2 工程成本管理部负责变更的费用预算。
1.2.1.3 销售部负责及时统计发生变更部分的已售房屋(指使用功能、户型布局、立面或面积发生变更的房屋),并及时书面通知顾客协商合同变更或签署补充协议。
1.2.2 项目工程部要求的变更
1.2.2.1 项目工程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设计不合理并要求变更,统一由项目工程部负责向设计单位发《工程联系单》予以确认。
1.2.2.2 由项目工程部《工程联系单》引起的变更,若影响房屋使用功能、户型布局、立面或面积的,项目工程部须向销售部及时传递书面的变更信息。
1.2.2.3 工程成本管理部负责变更的费用预算。
1.2.2.4 根据项目工程部的变更信息,销售部须及时统计变更部分的已售房屋,在征求分管销售的公司领导意见后及时进行相应的处理。
1.2.3 设计单位要求的调整
1.2.3.1 本公司原则上不允许设计单位擅自调整已经确认的设计图纸,但因技术方面的考虑确需对原设计进行调整时,设计单位可出具《设计变更联系单》。
1.2.3.2 项目工程部须对照原设计图纸对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联系单》进行认真核对,发现对原房屋的使用功能、户型布局、立面或面积产生影响的,须立即向销售部传递书面的变更信息。
1.2.3.3 工程成本管理部负责变更的费用预算。
1.2.3.4 根据项目部的变更信息,销售部须及时统计变更部分的已售房屋,在征求分管销售的公司领导意见后及时进行相应的处理。
(二)现场签证
1.签证工作内容
(1)基础开挖到满足设计要求时,必须进行签证确认。
(2)合同以外的土方工程。
(3)施工图和设计变更以外的工程内容。
(4)甲方确定的必须通过签证才予以确认的。
(5)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必须签认的。
(6)法律、法规及现行有效标准规定必须签证的。
2.现场签证参加人员
甲方代表、甲方预算员、乙方代表、监理单位代表。
3.现场签证单填写要求
所有工程量必须经现场测量后填写,到场人员必须当场在现场签证单上签字或当场在记录的原始数据上签字,后补签签证单。现场签证单一式四份,甲方工程部、成本部、监理单位、乙方各留一份,现场签证单必须在一个星期之内四方签字盖章完毕,否则签证单视同无效。签证原则上不允许签计时工,如有特殊临时用工情况,必须列明用工人数及用工时间。
4.现场签证程序
(1)乙方提出签证申请 甲方、监理单位同意进行签证 甲方代表组织相关人员现场进行工程量测量、签字确认。
(2)乙方填写现场签证单(现场签证单必须使用国家统一标准规范表格) 各单位必须签字盖章并留存 乙方对签证单做一份完整预算作为结算依据。
5.现场签证结算方式
(1)单体施工单位分三个阶段分别办理签证结算。即基础部分、主体结构部分和安装及装修部分。每个阶段在正式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将结算资料提交到甲方成本部,否则停止拨付工程进度款。
(2)外网、景观及零星工程合同外签证(仅为建安及天一园林公司),每月5日前必须将签证结算资料提交到甲方成本部,逾期停付工程款。
6.签证的效力
(1)乙方应予提报签证的文件,但未经甲方签证的,均属无效。已实施未经签证所产生的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对甲方的指令确有异议(拒签),在甲方坚持要求执行时,乙方应予以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拒不执行指令而造成的损失则由乙方承担。
(2)凡签证责任人未按法律、法规、现行有效标准及合同约定时间内对对方提出的文件予以签证或签复的,应视为要求已被确认,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3)本办法为甲乙双方在合作中的经济或法律责任界定的依据,包括返工、返修、停工损失、延误的工期及其他经济损失。
7.例外处置
(1)必要时,甲方可发出口头指令,施工方对甲方的口头指令应予以执行。但乙方应在48小时内提出书面文件,甲方必须签证确认。
(2)在特殊情况下,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下达指令的要求,并将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48小时内不予下达或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及顺延的工期,赔偿乙方的有关损失。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现 场 签 证
编号: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事由:
内容:
附件: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施工监理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工程部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工程副总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设计变更管理流程图
变更控制流程
业主方提出的设计变更
业主方、监理工程师审核
总监理工程师审核
办理设计变更
办理设计变更
交承包商
监理项目部
签发设计变更通知
交承包商
交承包商
附现场签证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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