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P2P互联网金融的涉税分析编者按:从2005年全球第一家互联网金融平台Zopa在伦敦上线运营至今,P2P互联网金融已经遍地开花。在我国,P2P互联网金融平台更是如雨后春笋般遍布各主要城市。在迅速发展的同时,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在税法方面,由于配套法规尚未出台,P2P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税务问题存在很多仍不明确的方面,如P2P互联网金融平台收取佣金应缴纳何种流转税、贷款人取得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如何履行等。本文便对P2P互联网金融平台各方的纳税义务作出梳理,并探讨其中存有争议的关键问题
2、。一、P2P互联网金融模式P2P借贷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缩写,peer是个人的意思,正式的中文翻译为“人人贷”。随着互联网的发展,P2P借贷逐渐由单一的线下模式转变为线下线上并行,P2P互联网金融即是其中一种。P2P互联网金融将民间借贷和互联网结合起来,即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通过网络实现,这是一种新的金融模式,也是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2005年全球第一家互联网金融平台Zopa在伦敦上线运营,是纯信用纯线上交易的网络信贷,这是P2P互联网金融1.0模式。这种模式建立在完善的征信系统和相应惩罚机制的基础上,这种模式在我国并没有制度移植的本土土壤。为了保证借贷安全,各
3、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始采用线上和线下并行的P2P互联网金融2.0模式。这种模式下,互联网金融平台则同时承担了信息中介和风险控制的角色,一旦出现坏账,平台需要垫付本金给出借人,将坏账吸入。为了剥离风险、专注于交易撮合,P2P互联网金融转型进入3.0模式,典型的就是人人聚财。这种模式下,互联网金融平台将审核借款及相关风险转移给更专业的担保公司、小贷公司。在我国,从2007年8月于上海成立首家P2P互联网金融平台拍拍贷至今,国内P2P互联网金融平台进入生长期,但对于平台法律定位并无明确的立法。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而P2P互联网金融平台则充当交易的居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4、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根据上述规定,是国家在法律层面承认了民间借贷合法性。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中明确规定,居间人提供贷款合同订立的媒介服务,可依法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报酬。P2P互联网金融平台充
5、当借贷关系的居间人,收取服务费用是符合法律规定并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二、P2P互联网金融各方的纳税义务据第一网贷统计指出,仅2014年第一季度,全国P2P互联网金融总成交额就达到371.27亿元。并且P2P互联网金融平台数量还在以很快的速度增长着,那么这些P2P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纳税情况如何呢?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每年的财务几乎都是纳税零申报,并且投资人利息税、相关手续费税缴纳情况也并不乐观。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缴税,但涉及的税种却并不完全一致,部分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部分平台涉及的主要税种则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那么在这样的法律关系中,各方的纳税义务如何?在现有的税法框架下,以
6、最基础的担保机构担保交易模式为例,分析其中各个主体的涉税义务。(一)P2P互联网金融平台P2P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纳税义务为:1、提供居间服务所收取的佣金,应当缴纳流转税及附加;2、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3、缴纳印花税。(二)担保机构担保机构的纳税义务为:1、收取的担保费,应当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5%的营业税及附加;2、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3、缴纳印花税。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