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河钢质船舶建造检验指南目录第1章 通 则 11.1目的 1.2 适用范围 1.3 检验依据 1.4 设计图纸审查1.5 检验申请 1.6 船舶开工前检查 第2章 原材料检验 22第3章 船体检验 233.1 船体放样检查3.2 船体装配检验3.3 船体焊接检验3.4 焊缝无损检测3.5 船体密性试验3.6 船舶下水前检验第4章 舾装设备的检验294.1 锚及系泊设备的安装检查及试验4.2 拖曳及系结设备的安装检查及试验 4.3 舵及导流管设备的安装检查及试验 4.4 集装箱及车辆系固装置检验 第5章 轮机检验335.1锅炉的安装检查及试验5.2空气瓶、空压机安装检验5.3 主机及推进装置的检
2、验 5.4 轴系和螺旋桨的检验5.5 辅机及防污染设备的检验 5.6 管系检验 5.7 机舱自动化装置检验第6章 电气设备检验 516.1 电气设备检验的一般规定6.2 电缆敷设的检验6.3 电气设备的安装检验6.4 防爆电器的特殊要求第7章 船舶安全设备检验597.1无线电设备检验 7.2 航行设备的检验7.3 信号设备的检验 7.4 消防、防火设备的检验7.5 救生设备的安装检查及试验第8章 起重设备检验858.1 起重设备的安装检查及试验第 9 章 舱室设备检验 879.1 客船舱室设备的检验 9.2 船员舱室设备检验 第 10 章 船舶吨位丈量 8810.1 申请受理10.2 复核提请
3、10.3 下水前实船复核10.4 完工前复核10.5 证书发放第 11 章 倾斜试验 9011.1 检验条件11.2 检验内容11.3 检验要求及标准第 12 章 系泊试验 9212.1. 系泊试验前的准备12.2. 锚泊设备和锚机试验12.3 锚机的空载运行试验12. 4 效用试验12.5. 舵装置及舵机试验12.6. 主机、辅机冷却系统的试验12.7. 滑油系统的试验12.8. 燃油系统12.9. 压缩空气系统试验12.10. 辅锅炉/废气试验12.11. 风机及通风系统试验12.12. 舱底水系统及舱底泵的试验12.13. 压载系统及压载泵试验12.14. 主机系泊试验12.15. 柴油
4、发电机组的试验12.16. 船舶自动控制和遥控设备12.17主电源装置采用蓄电池组时应进行下列试验:12. 18主电源装置采用轴带发电机时应进行下列试验12.19应急电源装置的试验12. 20配电板应进行下列试验12.21对照明应进行下列试验12.22 船内通信和报警系统应进行下列试验12.23甲板机械、重要辅机和泵组的电动机和控制装置应进行下列试验第 13 章 航行试验 10213.1. 试验前的准备13.2. 主机试验13.3. 主机最低工作稳定性试验13.4. 拆开检查13.5. 轴系扭转振动测量13.6. 侧向推进器试验13.7. 抛、起锚试验13.8. 操舵试验13.9. 航行性能试
5、验13.10 无线电通信设备13.11 电气设备的一般性检查13.12 发电站13.13. 主推进装置遥控系统试验13.14. 集中控制与监视设备试验第 14 章 完工资料的提交及船舶证书的签发 10814.1 船厂质量证明书的提交14.2 船检证书及检验报告的签发附录:河船建造需提交的图纸、资料目录 109内河船舶建造检验指南 第1章 通 则1.1目的 1.1.1为把好建造船舶检验关,落实中国海事局强化源头管理的要求,加强建造船舶现场检验管理,明确建造检验项目的检验要求,提高船舶建造检验质量,促进船舶建造检验工作规范化,制定本指南。1.2 适用范围 1.2.1 本指南适用于内河船长为20m及
6、以上的钢质船舶。1.3 检验依据 1.3.1 检验应遵守和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法令和中国海事局颁布或接受的有关规范、规则及技术标准。1.3.2本指南仅对验船师在建造(含改建)检验过程中执行法规和规范时,提供适当的指导和必要的技术支持,但不能替代法规和规范,当本指南与法规和规范有矛盾时,应以法规和规范为准。1.4 设计图纸审查1.4.1船舶建造前,应将图纸资料送交船舶检验机构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船舶建造(含改建)检验。 1.4.2 已批准的图纸资料如有涉及法规、规范规定的原则性修改或补充,申请单位应将修改或补充部分重新提交审查。 1.4.3 当法规、规范及其修改通报的生效影响到
7、批准的图纸资料的有效性,而船舶在此生效日期之后开工建造时,即使是批量生产的船舶,业经批准的图纸资料也应按现行法规、规范进行修改并送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1.4.4图纸审查一般应经过初审、复审、审核和批准等程序。初审人员应根据船舶种类,按现行法规、规范和有关规定要求审查设计图纸,提出初审意见,并编制审图交换意见备忘录与申请人进行书面交流;复审人员应对复审项目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进行验证,对审图交换意见备忘录进行复核。1.4.5图纸审查注意事项1.4.5.1审图人员应首先对送审图纸适用的法规、规范和有关规定等进行梳理,明晰审图依据,并根据船舶种类,按适用的法规、规范和有关规定对送审图纸进行
8、预审,审查送审图纸是否齐全。1.4.5.2复审人员重点复查法规的适用性、图纸是否齐全等,对重点图纸及项目进行复查、验证。1.4.6图纸审查要点1.4.6.1 船体序号项 目审查要点1总布置图1)应审查的事项:船舶类型、航区、主尺度、主尺度比、船上人数等;2)审查防撞舱壁、水密舱壁的位置,横向舱壁的间距;首防撞舱壁应在距首垂线0.05L0.1L范围,水密尾尖舱舱壁应在距尾首垂线0.1L范围;注意水密舱壁的开孔条件和要求;3)注意审查燃油舱与淡水舱、食物舱、乘客舱室之间应隔开(包括甲板);4)首尖舱内禁止装载燃油、滑油及其他易燃油类;5)审查机舱、公共处所、起居处所的通道、梯道、出入口(含应急出口
9、)的数量、宽度及门的开启方向;6)审查厨房的布置;7)核查舷墙、栏杆的布置及高度;8)核查船员卧室应位于设计水线以上首防撞舱壁以后的处所。2结构计算书1)审查设计依据、主尺度、肋骨或纵骨间距、航区等,数据与总布置图、基本结构图一致。2)审查船长定义。3)注意结构设计原则要求。4)板材及构件复核: 注意各字母符号的定义。 对照相应图纸量取有关的数值,如l、h等。 对照相应船舶类型、结构形式确定其计算适用公式,如单底或双底货船或集装箱船或工程船等。计算模型的选取应与图纸一致,如不一致修改计算书或修改图纸。注意构件的跨距、间隔及连接形式等与中横剖面图及基本结构图对应。5)总纵强度 审查主尺度比。总纵
10、弯曲强度、弯扭组合强度及屈曲强度校核:一般通过通用程序计算,审核人员需留意什么情况要作上述计算校核。各章对总纵强度的要求有所不同,应加以注意。3基本结构图1)审查甲板、舱壁、上层建筑(包括围壁)以及甲板室(包括围壁)的布置、结构形式和构件尺寸;2)审查纵向构件的连续性,主机基座端部过渡及构件节点连接形式等;3)审查外板、强力甲板、舷伸甲板的厚度;4)注意普通构件穿过纵向强构件时,腹板开口后的剩余高度。4主要横剖面图1)剖面一般包括:船中(开口部位)、货舱、机舱、首部、尾部的典型剖面;2)审查外板(船底板、舭板、舷侧板、首封板、尾封板等)尺寸的正确性和与基本结构图的一致性;3)审查甲板边板的宽度
11、和厚度、构件尺寸的正确性及构件节点连接的形式和尺寸。5舵系布置图及其计算书1)审查舵的形式、舵的计算;2)核对舵杆、舵叶材料及尺寸;3)流线型舵上、下封板上均应设有泄水孔,且用不锈材料的栓塞。6锚、系泊设备布置图及其计算书1)审查各设计航区(如A、B、C)舾装数的计算,并按最大舾装数配备锚泊设备;2)注意钢索替代锚链的具体要求;3)审查系船索的长度及其代替条件、系缆设备尺寸和结构要求。7干舷计算及载重线标志图1)应对船舶的类型、航区、船长、型深、计算型深、干舷甲板、干舷、舷弧、上层建筑、甲板室、A型船舶、B型船舶及C型船舶、风雨密、舱室门槛的高度等进行确认;2)注意特殊情况的修正,包括因舷弧而
12、导致干舷甲板最低点不在船中或船舶具有较大纵倾的情况;3)注意核定的最小干舷与船舶的稳性、强度所决定的干舷不一致时,应取其中最大值勘划载重线;4)审查甲板线、载重线标志的正确性。注意各载重线均以线段上边缘为准;5)注意水尺标志应在离船中圆环中心向左600mm处,其水尺刻度的槽口方向应背向载重线标志;吃水到达水尺数字下缘时,即表明为该数字所示的吃水。8完整稳性计算1)确定所适用的计算依据的正确性和衡准内容的完整性;2)计算的基本装载情况应符合各类船舶的相应要求。对到港时如不加压载稳性不合格情况,尚应加算航行中途情况(油、水各消耗50%,压载水同出港);3)各工况可变重量重心的正确性。如消耗液体舱的
13、重心高度应以获得尽量高的重心高度为原则,货物应考虑设计所载较轻货物容量及自然堆积时实际重心高度,船员和乘客的计算重量取75kg、重心高度按站立状态取高出甲板或地板1m;4)审查受风面积及风压中心的正确性,注意计入货物的受风面积;5)凡存在自由液面的液体舱(柜)应按法规考虑自由液面的修正;6)计算乘客集中一舷倾侧力臂时,应审查每一载客处所乘客人数及可移动的纵、横向距离;7)完工稳性计算时,空船重量重心的倾斜试验结果应由现场验船师审查签字。8)考虑各水域的稳性特殊要求,以及特殊船型的稳性特别要求,如珠江水系的客船突风稳性要求。9全船开口(包括门、窗、盖等设施)布置图1)审查开口位置及开孔尺寸的正确
14、性;2)核对开口的关闭装置(水密/风雨密)满足规则要求;3)检查通风筒、透气管布置及高度的正确性。10安全设备(包括消防、救生)布置图1)审查救生圈、救生衣或者救生浮具的配备位置及数量;2)审查水灭火系统、消防用品的布置、配备,及灭火的有效性;3)考虑客船、油船等特殊船型的配备。1.4.8.2轮机序号项 目审图内容和要求1轮机说明书(一)审查点:规范依据、船舶情况介绍、设备及系统的介绍。(二)相关要求1、轮机说明书应介绍该图纸设计的法规、规范依据,审图时首先要审查图纸设计选用的法规、规范依据是否正确。2、轮机说明书应介绍设计船舶的船舶类型、航区、船长等主要船舶参数,介绍设计船舶设备选用情况及全
15、船各系统的情况。3、审查图纸时,应核实轮机说明书介绍的船舶主要参数是否与船体图纸一致,检查说明书是否把全船各系统均已作介绍、是否满足规范要求。2机械设备明细表(一)审查点:选用设备的正确性、设备持有船用产品证书情况、所列出设备的完整性及各图纸间所表述的一致性。(二)相关要求1、审图时应审查设备型号、数量及参数的正确性,选用的设备是否满足相关计算书的要求,如消防泵、舱底泵、通风机、固定灭火等设备的排量、数量等参数是否满足相应的计算的要求。2、审查选用的设备持有船用产品证书的情况。3、审查是否列出所有主要机械设备。4、审查表中所列的设备与其它图纸所表述的一致性。 3机械与设备计算书审查点:燃油舱(
16、柜)容量计算、滑油储存舱(柜)容量计算、舱底总管及支管内径计算、舱底泵的排量计算及选用、消防水总管内径计算、消防泵的总排量计算及选用、机(泵)舱通风量计算及通风机的选用、受内压钢管壁厚计算(舵机液压管、压缩空气管、C02管等)。4轴系强度计算书(一)审查点:参数选用的正确性、材质的选用、轴径及紧配螺栓直径的计算及选用、法兰厚度及轴承长度的计算、键的计算。(二)相关要求1、轴的直径d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的值:式中: Ne轴传递的额定功率;ne轴传递Ne 的额定转速;Rm轴材料的抗拉强度;K 不同轴的设计特性系数。2、法兰联轴器的法兰厚度应不小于中间轴直径的20%,且应不小于与轴材料抗拉强度相等的
17、联轴器紧配螺栓的直径。法兰根部的过渡圆角半径应不小于联轴器处连接的轴径的8%。3、联轴器用键安装到轴上时,键材料的抗位强度应不小于轴材料的抗拉强度,键受剪切的有效截面积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式中: B 键的宽度,mm;L 键的有效长度,mm;d 中间轴直径,mm;dm 键中部处轴的直径,mm;4、联轴器法兰的连接螺栓一般应有紧配螺栓,其紧配螺栓直径d f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式中: d 中间轴直径,mm;D螺栓孔的中心圆直径,mm;Z紧配螺栓数(应不少于连接螺栓总数的50%);Rm 中间轴材料的抗拉强度,N/mm2;Rmb 螺栓材料的抗拉强度,N/mm2,应不小于中间轴材料的抗拉
18、强度,但也不应大于1.7倍中间轴材料的抗拉强度,且不大于1000N/mm2。5、锻钢轴的抗拉强度,一般应在下列范围内选择:(1) 碳钢和锰钢为400760N/mm2;(2) 合金钢不超过800N/mm2。6、轴的材料应采用锻钢,直径小于150mm(2009建造规范要求)的中间轴和尾轴也可采用热轧圆钢。5机舱布置图(一)审查点:设备布置、舱柜分隔、通信、防护设施、维修通道。(二)相关要求1、出入口机舱至少应设有2个通向干舷甲板的出入口,并尽可能分设于两舷,且相互远离。出入口应有通向机舱花钢板的带有扶手的金属梯道,梯子与花钢板的倾角应不大于65。船长小于40m的船舶,若2个出入口之间设有格栅联通,
19、则可仅设1个带倾角有扶手的梯道。船长小于30m的船舶,其机舱梯道允许1个为直梯。2、通道机舱内主、辅机及各种设备的布置,应有足够的通道,以便于操纵、维护和检修。3、通风机器处所应有良好的通风,重要机器处所和设有气体灭火系统保护的处所的所有通风开口应能在该处所外部予以关闭。4、舱柜分隔下列舱柜相邻布置时,应以隔离空舱隔开(压载水舱可以代替隔离空舱):(1) 滑油舱柜与燃油舱柜;(2) 滑油舱柜与清水舱柜;(3) 清水舱柜与燃油舱柜。5、通信机舱控制主机的处所与驾驶台之间至少应设有2套独立的通信设备,其中1套应为能在机舱和驾驶台均可显示指令和回令的传令钟。主机总功率不超过220kW的船舶可仅设1套
20、通信设备。6、防护设施所有机械设备和管路的表面温度可能伤人时应以栏杆或围护进行保护,当其表面温度可能超过220时,其表面应有有效的防护设施。飞轮、链条及皮带传动等运动部件应设有栏杆或防护罩等防护设施。6尾轴、中间轴、联轴节、尾管图(一)审查点:材料、尺寸、紧配螺栓。(二)相关要求1、审查轴的材料、最小轴径是否满足计算书的要求。2、成品直径等于或大于150mm 的尾管轴、螺旋桨轴、推力轴、中间轴应为锻钢件,成品直径等于或大于250mm的上述轴,应进行超声波检测。3、安装联轴器的轴锥部的锥度应在1/10至1/20的范围内。 4、螺旋桨轴的圆柱体与圆锥体交界处,不应有凸肩或圆角,轴上键槽前端应平滑。
21、 5、对于连接两轴的法兰联轴器,法兰厚度应不小于中间轴直径的20%,且不能小于与轴材料抗拉强度相等的联轴器紧配螺栓的直径。法兰根部的过渡圆角半径应不小于联轴器处实际轴径的8%。6、联轴器法兰的连接螺栓一般应有紧配螺栓。7、对油润滑的白合金轴承的长度,应不小于螺旋桨轴直径的2倍;对油润滑青铜轴承的长度,应不小于螺旋桨轴直径的4倍;水润滑轴承的长度,应不小于螺旋桨轴直径的4倍。8、尾管在船上安装以前,应进行压力为0.2MPa 的液压试验。9、图纸应标有足够详细的尺寸,以及加工精度要求。7尾轴尾管总图(一)审查点:装配结构的合理性、装配间隙、密封装置、尾轴润滑。(二)相关要求1、尾轴尾管装配的结构要
22、合理,且方便日后的拆装检修。2、对油润滑的轴承,应装有可靠的油封装置。3、对油润滑的轴承,如采用重力油柜润滑系统时,则油柜应设在满载水线以上适当的位置并建议在机舱内应设有一低油位报警装置。8管系审图的一般要求1、图纸上应注明管子、阀和附件等的材料、连接方式、尺寸、类型、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安全阀的整定压力等。管子、阀件的选用及管子的连接方式应满足规范要求。管子的材料、管径、壁厚应满足计算书的要求。2、应注明各类管子的试压要求。所有管路应按表2.4.4.1在车间内进行液压试验和装船后进行密性试验。当管路液压试验适宜在船上进行时,可以和装船后的密性试验一起进行,但试验压力应为1.5倍的设计压力,但
23、不必大于设计压力加7MPa。3、管路应加以固定,并应能避免因温度变化或船体变形而损坏。 4、管子穿过水密或气密结构处,应采用贯通配件或座板。5、燃油舱柜的空气管、溢流管和测量管应避免通过居住舱室,如有困难时,则通过该类舱室的管子不应有可拆接头。6、蒸汽管、油管、水管、油柜和其他液体容器应避免设在配电板上方及后面。如管路必须通过时,则不应有可拆接头。油管及油柜尚应避免设在锅炉、烟道、蒸汽管、柴油机增压器、排气管及消声器等的上方。7、所有蒸汽管、排气管和温度较高的管路,应包扎绝热材料,绝热层表面温度一般应不超过60。9舱底、压载、消防管系图(一)审查点:泵的配置、管径、舱底水吸口设置、消防栓设置、
24、止回装置、管系布置。(二)相关要求1、每艘自航船舶的舱底泵数量应满足:独立动力的卫生泵、压载泵及总用泵,如排量足够且与舱底水系统有适当的连接时,均可作为独立舱底泵。 舱底泵应为自吸式,或采取可靠吸水的措施。2、船舶都应具备有效的抽排水设备,其吸水和排水装置的布置,应能保证任何分舱或其他水密空间的积水均能排出。首、尾尖舱如作干舱及首尖舱以上的锚链舱和水密舱室,可用手动泵排水。3、机器处所应设直通舱底泵的吸口,该吸口直径应不小于该船舱底水总管的内径。4、机器处所应设应急舱底水吸口,该吸口应与舱底泵以外的排量最大的泵进口相连,吸口直径应不小于该泵进口直径。主机总功率不超过440kW的船舶可免设应急舱
25、底水吸口。机器处所还应设底水支吸口。5、舱底泵与舱底水管系的连接,应确保当其他舱底泵在拆开检修时,至少有1台泵仍能继续工作。6、下列附件应装设截止止回阀:(1) 舱底水管系阀箱;(2) 直通舱底泵的舱底水管吸口处;(3) 应急舱底水管吸口处;(4)舱底水支管吸口处。7、消防泵的配置(数量及驱动方式)应满足法规要求(2011法规第五篇第三章第4节表3.4.3.1(1);8、消防栓的数目和布置,应至少保证能有2股不是由同一消火栓射出的水柱到达保护处所的任何部分,且其中一股仅用一根消防水带即可。位于靠近被保护处所的入口处应设有消火栓。机舱出口附近每舷应至少各设一只消火栓;9、消防泵应能至少从分设于两
26、舷的海底阀吸水。驳船可允许设由一舷的海底阀吸水。10空气管、测量管和溢流管布置图(一)审查点:设置要求、管径、管系布置。(二)相关要求1、储藏水、燃油、滑油的舱柜以及隔离空舱和管隧均应设置空气管,空气管应从舱柜高处引出并远离注入管;所有双层底舱都应设置空气管。2、若贮液舱柜是用动力泵灌装液体时,则该舱柜空气管总截面积应不小于该舱柜注入管的截面积的1.25倍,且空气管的内径应不小于50mm。3、当舱柜仅装1根空气管时,该空气管不应兼作注入管。空气管不应兼作测量管。4、燃油舱柜的空气管管端应装有耐腐蚀和便于更换的金属防火网,防火网的有效通流面积应不小于空气管的截面积。5、日用燃油舱柜以及相应于空气
27、管高度的液体压头大于该舱柜所能承受的压力时,则用动力泵灌装的舱柜应装设溢流管。日用燃油和日用滑油舱柜的溢流管应引向溢流柜或贮存舱柜。6、溢流管截面积应不小于该舱柜注入管截面积的1.25倍。7、每一压载水舱、燃油舱、滑油舱、清水舱、隔离空舱和其他不易到达的分舱均应装测量管。8、测量管内径应不小于32mm。每一测量管的上端应设有铭牌,下端开口处的舱柜底板上应安装适当厚度的防护板。11燃油管系图(一)审查点:泵的配置、舱柜及管系布置、燃油切断装置。(二)相关要求1、对单机功率超过370kW的多台主机船舶,若主机自带燃油供给泵时,应设置1台备用燃油供给泵或备品泵;对单机功率超过370kW的1台主机船舶
28、,应设置备用燃油泵。2、主机、发电机组原动机和燃油加热用辅锅炉应能由至少2个日用油柜或1个中间有油密隔板的油柜供给燃油,每个油柜的容量应至少能供应主机在最大持续功率和发电机及辅锅炉在正常负荷情况下运行4h。日用燃油柜的下面应设置油盘。3、日用燃油柜应设有自闭式液位计,如采用玻璃管式液位计应设有防护罩。液位计不应用塑料管制作。4、所有双层底以外的贮油舱柜、沉淀柜及日用燃油舱柜,其向外供油管的截止阀和旋塞应直接装在舱柜壁上或加焊的短管上。5、双层底以上的燃油舱柜的供油管上的阀件,除能就地关闭外,尚应能在机器处所之外易于到达的位置予以关闭。主机总功率不大于440kW的船舶,可免除此项规定。6、主机总
29、功率大于440kW的船舶,若燃油驳运泵为独立动力驱动,其动力供应除能就地切断外,尚应能在机器处所之外易于到达的位置予以切断。7、油管、油柜应避免设在配电板上方及后面。如管路必须通过时,则不得有可拆接头。油管及油柜尚应避免设在锅炉、烟道、蒸气管、柴油机增压器、排气管及消声器等上方。12主辅机冷却、滑油管系图(一)审查点:泵的配置、管系布置。(二)相关要求1、对单机功率超过370kW的多台主机船舶,应设置1台备用冷却水泵或备品泵;对单机功率超过370kW的1台主机船舶,应设置备用冷却水泵。2、开式冷却的柴油机,冷却水应通过高出柴油机最高冷却水腔的排出阀或直立回管通至舷外。并在排出管路上装设观察器。
30、3、闭式冷却的柴油机,其淡水系统应设置膨胀水箱;4、对单机功率超过370kW的多台主机船舶,应设置1台备用滑油泵或备品泵;对单机功率超过370kW的1台主机船舶,应设置备用滑油泵。5、滑油泵的排出管路应设双联滤器,滤器前后应设压力表。13主、辅机排气管系图(一)审查点:消声器、绝热措施、布置。(二)相关要求1、柴油机排气管应装设消音器。但若装有废气涡轮增压器或废气锅炉,可以免设。 2、排气管及消声器应有绝热措施。 3、柴油机排气口或废气涡轮增压器排气口应装设膨胀接头。4、主机排气管路若须经船侧或船尾导出时,应防止江水倒灌。5、排气管不应布置在日用燃油柜或燃油管法兰接头的垂直下方,且其间距应不小
31、于450mm。排气管应尽量远离电器设备及电缆。 6、油船及装运危险品的船舶的排气管应设置火星熄灭器。7、主排气总管上如设有冷却水套,则水套在安装前应以0.2MPa的压力进行水压试验。14压缩空气管系图(一)审查点:空气瓶及空压机的配置、减压装置的要求、安全阀及截止止回阀的设置。(二)相关要求1、用压缩空气起动主机的船舶至少应设2只空气瓶。对于额定功率小于220kW且带有离合装置的单机船,则可仅设1只空气瓶(客船除外)。其总容量应在不补充充气的情况下,对每台可换向的主机能从冷机连续起动不少于12 次,试验时应正倒车交替进行,对每台不能换向的主机能从冷机连续起动不少于6 次。 2、供主机起动用的充
32、气设备至少应设2套。其中1套应为主机以外动力驱动的空气压缩机;主机额定功率小于110kW时,其中1套充气设备可为排量足够的手动空气压缩机。 3、每台空气压缩机的排出管应直接接至每只起动空气瓶。空气压缩机或空气管路上应设有分离油水的设备,并在压缩空气管路上装有放。4、在通往柴油机的起动空气管路上,应设有截止止回阀或等效设施;5、空气压缩机应设有压力表和安全阀,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不大于工作压力的1.1 倍。 6、减压阀后端应设安全阀和压力表。减压阀管路应设旁通管。15舵机液压管系原理图(一)审查点:系统原理的合理性、动力设备的配置、系统的隔离、控制系统、安全阀、对管子的要求。(二)相关要求1、自航
33、船舶应根据其用途和航区设置1套动力或人力(机械或液压)操舵装置。动力操舵装置应具有2台操舵能力相同的舵机装置动力设备。 2、对转舵扭矩大于16kNm的电控型舵机,其动力设备的管系和附件应互相独立设置,仅在油缸入口隔离阀处汇合。当其管系或1台动力设备发生单项故障时,此缺陷能被隔离,且能迅速转换至另1台使用,转换时间应不大于10s。 3、电控型舵机应设置2套均能在驾驶台操作的独立操舵装置控制系统,但并不要求设2套操舵手轮或操舵手柄。4、对电控型和液控型舵机,除能在驾驶室遥控操舵外,还应能在舵机处所设操纵手柄或按钮进行操纵。5、液压系统中由于动力源或外力作用可能产生过高压力且能被隔断的任何部位,均应
34、设置安全阀。6、舵机工作油箱应设液位计和低液位报警装置。7、操舵装置应设置坚固的机械舵角限制器。对电控型舵机,还应设有可靠的舵角限位开关。8、驾驶室内和需在舵机处所操舵时,均应在操舵处所分别设有便于观察的舵角指示器,其电源应独立于操舵装置控制系统。9、对可以在舵机处所实施操舵的船舶,在驾驶室与舵机处所之间应设有通信设备。10、对动力操舵装置,船舶在最大营运前进航速时,每台操舵装置动力设备的转舵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1) 对转舵角度为35的舵机,舵从一舷35至另一舷30时: 急流航段的船舶12s,对于船长小于30m的船舶15s; 非急流航段的船舶20s。(2)对人力(机械或液压)操舵装置,船舶在
35、最大营运前进航速时,舵从一舷35至另一舷30的操纵手轮的力和转舵时间应符合表9.1.4.7的规定。16防止油类污染系统图(一)审查点:油水分离设备的配备、标准排放接头。(二)相关要求1、主、辅柴油机总功率220kW及以上的船舶,至少装设一套油水分离设备。油水分离设备应按国际海事组织所推荐的规格进行设计、制造和试验,并取得认可。主、辅柴油机总功率22kW及以上但小于220kW的船舶,至少装设一套额定处理量不小于0.04m3/h的油水分离设备。此种油水分离设备的试验条件应符合本局的有关规定,并经认可。若港口设有污油水接收设备,根据设备的接收能力,到港船舶可设置污油水舱(柜)。严禁将污油水直接排往舷
36、外,污油水舱(柜)容积应满足法规计算要求。2、装有油水分离设备的船舶应设置污油舱(柜),污油柜应设有空气管、测量管及液位计。3、船舶排放的处理水的含油量应不超过15ppm。4、排放管应引至干舷甲板上,且应设有标准排放接头。17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系统图(一)审查点:处理装置的配备、标准排放接头。(二)相关要求1、本规定适用于下述内河航行船舶:(1) 400总吨及以上的新船;(2) 小于400总吨但核定载运船上人员15人以上的新船。2、为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水域,船舶(包括为客船和渡船服务的趸船如设有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1) 装设生活污水贮存舱(柜),该贮存舱(柜)应有足够的容积以贮存
37、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并应将生活污水排往接收设施;(2) 装设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该装置对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往水域;(3) 装设打包收集设施(免冲),将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打包收集,打包后的生活污水应送到接收设施。以上的设施应满足法规的相关要求。3、生活污水管路不应穿过油舱或水舱。4、生活污水管路不应穿过客舱、厨房等舱室,若不可避免时,在这些舱室内不应有可拆接头。5、船上应设有通往舷外的应急旁通管路.6、生活污水贮存柜、处理柜应设有液位计及透气管.7、应设有标准排放接头。1.4.8.3电气1电气说明书1)图纸设计选用的法规、规范依据是否正确;2)了解船舶电源、电力系统
38、的各主要电气数据,了解船舶照明及应急照明系统等的设置情况;了解船舶种类和有关性能参数,掌握船舶安全设备的配置;3)船舶电制和配电系统概况是否符合法规和规范的要求;4)主要电气设备的选用情况是否为船用产品;5)船舶安全设备的配备是否符合法规的规定;6)与其他电气图纸是否有矛盾的地方。2电气设备明细表1)电气设备的型式、容量等参数选取是否符合要求;2)设备是否是经船检部门认可或检验合格的产品3电力负荷计算书1)核查各种系数(同时系数、负荷系数、需要系数)的选取是否符合要求;2)各种工况下应使用的负荷有否遗漏;3)负荷分类是否恰当;4)有否考虑5%的网络损耗;5)电站容量选取是否合适,即各种工况下的
39、最大使用负荷应不超过所使用发电机容量的8085%;6)审查电站发电机与原动机的功率匹配关系。4短路电流计算书(适用于可并联连接的发电机总容量大于250KVA 的船舶) 1)核查各参数选取是否合理。2)用短路电流计算的结果来校核发电机主开关及各分路开关的接通容量和分断容量。即所选用开关的接通容量应大于其安装点可能出现的最大非对称短路电流,该开关的分断容量还应大于其安装点可能出现的最大对称短路电流。5应急电源和临时应急电源容量计算书1)核查系数的选取是否符合要求;2)应急工况下应使用的负荷有否遗漏。6全船电气设备布置图1)发电机组及电动机的安装位置;2)主配电板、应急(或临时应急)配电板的安装位置
40、;3)蓄电池的安装、蓄电池室内设备及通风;4)风油应急切断装置的安装位置;5)防爆电气设备应根据其安装处所的要求选择相应的防爆类、级别及温度组别;6)电气设备的外壳防护等级应与其安装位置相适应。7配电板原理图或单线图1)核查供电分路设置与电力一次系统图一致性 ;2)主开关及分路开关的分断能力和接通能力是否符合要求;3)主开关保护装置的整定值是否满足规范要求;5)发电机之间、船电与岸电供电的联锁装置是否符合要求;6)核查汇流排的材料和规格是否符合要求;7)绝缘监测的要求;8)指示灯和测量仪表的要求;9)互感器接地要求。8应急配电板原理图或单线图1)核查设置的供电分路与电力一次系统图的一致性; 2
41、)核查各分路断路器壳架等级额定电流和断路器额定电流与电力一次系统图的一致性;3)核查汇流排的材料及规格; 4)采用蓄电池组供电的应急配电板,应急电源在主电源失效时应能自动供电。5)采用独立发电机组的应急配电板,在主电源失效时,应急发电机组应能自动起动,自动投入电网供电。9临时应急充放电板原理图或单线图 1)核查设置的供电分路与低压系统图的一致性。2)核查分路断路器(或熔断器)壳架等级额定电流和断路器(或熔断器)额定电流与低压系统图的一致性。3)核查汇流排的材料和规格。4)临时蓄电池组应设有短路保护。5)在主电源失效时,临时应急电源应能自动供电。6)临时应急充放电板应设置能测量充电电流和放电电流
42、的电流表及测量电压的电压表。10电力系统图1)系统设计是否符合要求;2)电缆截面积的选取与其负荷、保护是否匹配,电缆型号选用是否适合船用环境要求;3)主、应急电源是否满足供电设备的要求;4)电路的电压降是否在允许范围内。11照明系统图和布置图1)需夜间航的船舶应设有主照明系统,由船舶主电源供电,系统应给予船员工作和船员、旅客生活处所提供充足的照明;2)潮湿处所及有爆炸危险处所,其照明灯的控制开关应能切断电源的所有绝缘极;3)采用船体作导电回路的配电系统,从照明分配电板引出的每一分路应采用双芯电缆,并将所接地的一极通过分配电板的汇流排进行总的接地;4)灯具的外壳防护等级应与安装处所要求相一致;5
43、)防爆灯具应根据其安装处所的要求选择相应的防爆类、级别及温度组别;6)需要夜间航行的客船,机舱、超过16人的客舱处所至少由2个交错布置分路供电的主照明灯点。12船内通信、扩音和信号报警设备系统图和布置图 1)设备的设置应满足规范及法规的要求;2)安装位置应符合规范及法规的要求;3)供电电源应满足规范及法规的要求。13航行灯与信号灯系统图和布置图 1)配备应满足法规的要求;2)供电应满足要求:航行灯、信号灯分配电箱应由主配电板(或者经由应急配电板)设单独馈电线供电;航行灯应有两路电源供电,其中一路必须由主配电板或应急配电板供电,两路电源转换开关应设在控制箱上。当主电源采用蓄电池组,可只设一路电源
44、。信号灯应由主、应急或临时应急电源供电。3)应设有每只航行灯发生故障的听觉和视觉报警信号装置。14航行设备系统图和布置图 1)航行设备的配置应满足法规的要求,特别注意第1、2类客船、不小于1000总吨的货船、推进装置总功率为883kW及以上的拖轮所配雷达显示屏的有效直径应不小于180mm(9英寸)。2)航行设备的供电应满足要求:1雷达应由主配电板(或经由应急配电板)设单独馈电线进行供电。对使用DC24V电源电压的雷达可由蓄电池充放电板设单独馈电线进行供电2回声测深仪应由助航设备分配电板设单独馈电线进行供电。3助航设备分配电板应由主配电板(或经由应急配电板)设单独馈电线进行供电。4 AIS系统、船载电子海图系统由主、应急(临时应急)电源供电。3)安装位置应符合要求:1磁罗经应尽可能安装在船磁影响小的部位。2AIS天线及内置外置的GNSS天线位置,GNSS天线相对于船艏船艉及左右舷舷侧的位置距离应在图纸上清楚标明。3AISVHF天线应安全地远离雷达、发射机等类似的高功率源天线,最好波束外3m,GNSS天线应远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