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附件6:
职工薪酬预算编制阐明
一、编制口径
在职工薪酬年度预算编制过程中,应按下列口径进行操作,必要时还须作深入阐明:
(一)职工及职工人数。
职工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直接向其支付工资在岗人员,以及不在岗但劳动关系仍在本单位离岗人员。其中,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人员;离岗职工(又称“必养人员”)指由于多种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一般与本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协议)职工,包括内部退养、长期病休、协保、无岗待工、轮番歇工,放长假、停薪留职和借到外单位工作并由外单位支付劳动酬劳人员等。
根据劳动记录制度规定,不作在岗职工记录,但实际参与各单位工作并获得劳动酬劳人员为其他从业人员(又称“特殊用工”),包括临聘返聘人员、非正规就业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等(执行单位内部统一人事、薪酬管理措施和分派方案所谓“派遣制员工”,根据实际状况可视作在岗职工)。
职工人数指各单位在年度内12个月职工人数算术平均值。在安排职工薪酬年度预算时,可根据不一样经费来源渠道,将在岗职工人数(其中经营管理人员、高层次特殊紧缺人才等应单列注:经营管理人员指企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非外派专职监事会主席、副主席也应列为经营管理人员。此外尚有某些管理人员,假如其薪酬分派是由控股股东或董事会(外部董事占多数)直接决定,也可列为经营管理人员,但需就人数、金额及变动状况等作详细阐明。高层次紧缺人才指企业因经营发展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所引进特殊人才,其薪酬水平参照市场原则经双方协商确定(不执行企业内部统一人事、薪酬管理措施和分派方案)。
)、离岗职工人数及其他从业人员人数分开填写。其中,在费用中列支在岗职工、离岗职工及其他从业人员人数在成本费用预算表60行填写。
对劳动关系、薪酬关系、工作岗位等不一致人员,一般可将其纳入劳动关系所在企业离岗职工预算范围,关联企业有关预算数据、口径等应同步作出对应调整,并需就人数、金额及变动状况等作详细阐明,防止反复或遗漏。
(二)职工薪酬。
职工薪酬包括工资和福利费用两部分。
工资是指各单位在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所有职工(包括在岗职工和离岗职工)劳动酬劳(包括社会保险费中由个人承担部分及个人所得税),以及特殊状况下支付给离岗职工生活费等,不考虑经费列支渠道注:各单位向其他从业人员支付酬劳等不纳入工资总额记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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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按月按原则发放或支付住房补助、交通补助或者车改补助、通讯补助以及企业给职工发放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午餐费补助,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企业发生有关支出仍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此外,企业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在实际发放工资和社会保险统筹之外,为职工购置商业保险,作为职工奖励,所需资金从应付工资中列支,并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作为职工福利,所需资金从结余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福利费用是指福利费、劳动保险费(含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残疾人就业保障、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欠薪保障)、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予以赔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服务有关支出等。
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大部分福利费用都是根据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按一定比例或原则等计提。这些比例或原则等可作为福利费用预算安排参照根据。
(三)人均工资总额基数。
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本企业上年度职工人数。其中,“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按上年度经确认单户企业工资结算数核定;未经确认,按上年度单户企业工资税前扣除数核定。“本企业上年度职工人数”以本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城保、镇保、综保人数为准(包括在岗职工和离岗职工)。当年新成立企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可参照上年度人力资源市场工资价位和行业(或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原因确定。
在安排企业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时,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应先作下列调整。调整后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是预算时确定企业人均工资增长幅度重要根据。
1、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以及企业因经营发展需要所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属于在岗职工,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他们劳动酬劳(年薪)应纳入工资总额记录范围。但在计算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时,可将这一部分人员及其对应年薪或酬劳部分单列,不计入基数。
2、企业年度内支付给离岗职工(包括挂编人员、内退人员、征地工及其他必养人员等)生活费等应纳入工资总额记录范围。但在计算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时,可将这一部分人员及其对应生活费等部分单列,不计入基数。
3、不纳入正式职工记录范围其他从业人员(如临聘返聘人员、非正规就业人员和劳务工等),企业向其支付劳动酬劳不纳入工资总额记录范围。因此,在计算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时,该部分人员及其酬劳部分不予考虑。
二、薪酬增长
职工薪酬预算安排必须符合国家、上海市和浦东新区有关规定。原则上,企业职工工资、酬劳等和福利费用总额预算增长幅度不高于效益指标预算增长幅度。在此前提下,可先按下列措施安排工资总额预算,加回单列部分后再按国家和上海市规定比例等安排福利费用预算,最终将费用中列支工资总额预算和福利费用预算汇总形成职工薪酬预算。
1、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高层次紧缺人才和离岗人员人均工资调整幅度,根据区国资委规定确定。
2、企业在岗职工(不含经营管理人员、高层次紧缺人才)人均工资调整幅度暂按《有关本区地方国有企业工资合理增长有关问题告知》(浦人社[]140号)安排。
三、有关规定
(一)各直属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应自觉执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保证在经核定工资总额预算范围内进行分派。除区委、区政府决定予以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及其他经国资委认定一次性奖励等(不计入下年度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外,企业不得随意突破当年度核定工资总额预算规定。
(二)因国家政策调整等引起工资总额增长,以及工资自然增长(如因工龄工资递增、职工职务变动、人员构造调整、人数变化等引起工资总额增长),增长部分原则上应在内部充足挖潜、调整分派方案基础上纳入企业当年度工资总额增长额度。零增长企业,因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导致个人缴费增长部分,由企业作书面阐明,经审核同意后工资总额可对应增长。
(三)各直属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应根据国家规定不停完善内部分派制度和分派方案,推进企业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着力提高工资水平偏低生产服务一线人员工资水平,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应当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平均增长幅度。同步,要注意控制企业成本,中层及如下管理人员年度工资最高水平原则上应不超过所在企业副职负责人年薪水平,人均水平原则上应不超过所在企业副职负责人年薪水平80%。
四、预算审核
(一)职工薪酬年度预算编制和审核以单户企业(含直属企业本部)为基础,然后由直属企业进行合并。直属企业本部预算由企业负责编制、国资委负责审核;合并范围内各级子企业预算由直属企业按照规定负责汇总和审核、国资委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各单户企业应按全面预算编制汇报大纲和本编制阐明规定认真做好本企业职工薪酬预算方案,重点是对职工薪酬预算各项指标本年预算数与上年实际数变动状况作逐项对照。如有异常状况须作出详细阐明,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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