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职业培训补贴管理范文.docx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4818937 上传时间:2024-10-14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21.2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职业培训补贴管理范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职业培训补贴管理范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职业培训补贴管理范文.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职业培训补贴管理范文.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职业培训补贴管理范文.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职业培训补助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提高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实行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告知(京政发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有关增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指导意见告知(京政办发57号)精神,制定本措施。第二条农牧民职业培训补助是指政府购置培训服务,对具有资质条件并经确定培训机构,承担本市户籍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免费职业培训使用技术培训、农牧民转移技能、创业培训补助。农牧民职业培训补助由农牧民技能培训补助资金支出。第三条在各县乡镇、村(居)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培训需求登记手续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可结合自

2、身条件和就业需求,每年可接受多种农牧民技能培训总计不超过2次/人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第四条 职业培训补助包括:职业指导培训补助、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职业技能鉴定补助和创业培训补助。创业培训补助不能与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职业技能鉴定补助反复享有;职业培训补助不能与高技能人才实训补助经费反复享有;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能反复享有。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职业技能鉴定补助和创业培训补助由培训机构根据开展职业培训人数、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负责申请;职业指导培训补助由区县劳动保障局职业简介服务中心根据开展职业指导培训人数负责申请。职业指导培训补助纳入财政预算统筹管理使用。第二章 职业培训规定第五条本市城镇失

3、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在进行求职登记前,应接受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职业简介服务中心组织职业指导培训后,办理求职证或转移就业证。第六条区县劳动保障局职业简介服务中心组织实行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职业指导培训后,应将获得求职证或转移就业证人员基础信息、职业指导等信息录入“劳动力市场信息职业指导子系统”(如下简称职业指导子系统)。第七条承担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工作培训机构,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合理布局、保证质量”原则,根据培训职业(工种)和职业培训实际,以公开招投标或资质认定等方式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详细操作措施另行制定。第八条培训机构接受本市城镇失

4、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培训报名时,应验明其有效证件,并将身份证、求职证或转移就业证等信息录入“劳动力市场职业技能培训子系统(如下简称培训子系统)进行核查,验明人员身份和参与培训资格。对符合参与培训条件(创业培训应在组织面试、测试后确定),应留存参培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并与其签订培训协议书。第九条培训机构开展职业资格培训应符合对应职业(工种)国家职业原则规定,使用符合国家职业原则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并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大纲开展有关教学活动。没有国家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由培训机构自行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选用教材,经专家论证并报区县劳动保障局立案后组织实行。第十条

5、职业技能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对完毕培训学业学员进行考试,合格颁发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如下简称结业证书);对符合参与职业技能鉴定条件学员,培训机构应统一组织,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参与鉴定。创业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指导学员独立完毕创业计划书设计,统一组织学员参与创业计划书评审,评审合格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在后续服务和开业指导阶段应加强对学员个性化指导,提高创业成功率。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按规定使用培训子系统,应安排专人纯熟使用和操作,从人员身份验证、学员报名、制定开班计划、组织考核、结业管理、跟踪服务、推荐就业或创业、资金申请全过程在培训子系统上进行完整记录,并保证录入信息真实。第三章

6、 职业培训补助原则与考核第十二条 职业指导培训补助按照实际培训人数予以20元/人补助。第十三条职业技能培训补助根据实际培训人数,按照人均1100元原则予以补助,详细补助原则见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补助原则目录(如下简称补助原则目录,表1)。培训合格率到达90%(职业资格培训以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准;非等级培训以获得结业证书为准;特种作业培训以获得操作证为准)、就业率到达60%,按补助原则目录原则予以全额补助;培训合格率未到达90%或就业率未到达60%,按补助原则目录原则60%予以补助。第十四条职业技能鉴定补助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管理部门规定收费原则,根据参与职业技能鉴定实际

7、人数予以全额补助。职业技能鉴定补助由培训机构先垫付后申请。第十五条创业培训补助根据每个班级实际培训人数,按照2400元/人原则分两个阶段进行申请和补助。培训合格率到达80%(以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为准),按补助原则40%予以补助;培训合格率未到达80%,按补助原则20%予以补助。培训后一年内,经后续跟踪和开业指导,创业成功率到达30%(以培训后获得营业执照为准),按补助原则60%予以补助;创业成功率局限性30%,按补助原则20%予以补助。第十六条职业培训补助原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物价水平、培训教学、实际操作训练、技能考核鉴定等成本费用浮动做出对应调整,并定期公布。第四章 职

8、业培训补助资金申请与拨付程序第十七条培训机构按季度向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创业培训补助书面申请,同步使用培训子系统进行网上申请。第十八条区县劳动保障局对培训机构提交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申请资金培训机构、享有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创业培训补助人员名单、培训职业(工种)在区县劳动保障网上公告7天。公告结束后,区县劳动保障局将无异议培训机构申请材料,于每季度末月20日前(第四季度在11月2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将培训机构提交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除外)使用培训子系统进行网上汇总上报;对公告期提出异议培训机构,终止本次经费申请,退回申请材料,并查明状况。

9、区县劳动保障局职业简介服务中心按季度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简介服务中心提出职业指导培训补助书面申请,同步使用职业指导子系统进行网上申请。第十九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通过职业指导子系统和培训子系统,对区县劳动保障局提交职业指导培训补助和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职业技能鉴定补助、创业培训补助书面材料、网上资料、申请资金额度进行核查,对拟拨付资金机构、补助资金状况,在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告7天。公告结束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无异议区县下达批复,按照失业保险基金拨付流程核拨职业培训补助资金;对公告期提出异议区县,终止本次申请,退回申请材料,并查明状况。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申请职业技能

10、培训、技能鉴定补助,应向区县劳动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一) 职业培训补助申请;(二) 北京市职业培训补助申请表(表2);(三) 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花名册(表4);(四) 就业证明表(表5)。培训机构申请创业培训补助,依申请需要应向区县劳动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一) 职业培训补助申请;(二) 北京市创业培训花名册(表6);(三) 北京市创业培训开业状况表(表7);(四) 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二十一条 区县劳动保障局申请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创业培训补助,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一) 职业培训补助申请;(二) 北京市职业培训补助申请表(表2)。区县劳动保障局申请职业

11、指导培训补助,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一) 职业指导培训补助申请;(二) 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花名册(表3)。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将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助、技能鉴定补助和创业培训补助所有材料,按照申请经费批次进行存档。第五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培训机构应建立学员管理制度,应为每个符合条件参与培训学员建立完整学员培训档案,将学员培训内容、出勤状况、培训协议书、培训成绩、参与职业技能鉴定、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推荐就业或创业、享有职业培训补助等状况记入学员培训档案。第二十四条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加强对培训机构管理,指导培训机构按照本市培训、鉴定政策规定开展职业培训工作,可采用聘任

12、社会监督员方式,对培训机构培训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保证培训质量。第二十五条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申请检查,制定检查管理制度,公开资金申请程序,指导培训机构按照规定、程序申请经费,保证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区县劳动保障局应每六个月对区域内承担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培训工作机构,在开展培训、申请经费、使用培训子系统、档案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成果形成书面总结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二十六条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对单位或个人投诉、举报及反应问题,要及时核算,状况属实进行查处。第二十七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建立培训机构动态管理

13、和退出机制,定期对区县劳动保障局开展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职业培训状况、资料存档状况进行检查或延伸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经确定具有资质培训机构名单。第二十八条市财政局将建立职业培训补助绩效考核制度。通过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区县劳动保障局和培训机构职业培训补助资金、财务管理状况、成本效益以及社会效益等状况进行绩效考核。第二十九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向社会公开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申请、拨付程序,设置举报电话和信箱,建立监督检查机制;会同市财政局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区县劳动保障局、培训机构资金申请状况进行专题检查。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条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冒领职业培训补助资金培训机

14、构,按申请渠道追回违规所得资金,取消定点培训资格,追究领导人责任,对直接负责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补助实行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贯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有关印发告知(赣人社发97号)有关规定,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补助发放管理,规范工作流程,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助对象 职业技能鉴定补助发放对象为自1月1日起,参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题职业能力证书人员(以参与鉴定期间界定)。享有鉴定补助对象每人只能在初次鉴定取证时享有一次性鉴定补助,不得反复申请反复享有。 二、补助原则 对符合职业技能鉴定补助条

15、件人员,其鉴定补助原则为获得专题职业能力证书200元/人次和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初级(五级)200元/人、中级(四级)300元/人、高级(三级)400元/人、技师(二级)5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600元/人。 三、补助方式 职业技能鉴定补助资金由证书核发机关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就业专题资金负责安排。对鉴定所(站)未收取参与鉴定考核人员鉴定费用,证书核发机关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初次鉴定取证人员鉴定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给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对鉴定所(站)已经收取参与鉴定考核人员鉴定费用,证书核发机关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鉴定补助资金直接补助给初次鉴定取证人员本人。 四、工作

16、流程 (一)补助申报:符合条件个人或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携带赣人社发97号文献规定申请材料到证书核发机关或受其委托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申报。 (二)审核认定:证书核发机关或受其委托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证批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三)资金拨付: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对补助给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资金,由证书核发机关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将鉴定补助资金一次性直接拨入申请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在银行设置账户;对个人申报或个人委托有关鉴定所(站)申报,由就业资金管理机构统一为申请人办理银行卡,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补助资金直接拨入申请人银行卡内。 五、有

17、关规定 (一)符合条件个人或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应于证书核发3个月内进行鉴定补助申报,逾期不予受理。对1月1日起,多次参与鉴定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题职业能力证书人员,以参与鉴定初次取证等级原则申报。 (二)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建立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补助认定比对管理系统,并与职业技能鉴定网上报名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对申报职业技能鉴定补助人员进行初次鉴定取证信息比对、认定和入库管理。为防止反复申请反复享有鉴定补助,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须使用全省统一职业技能鉴定补助认定比对管理系统,并安排专人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补助受理和认定工作。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切实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补助实

18、行工作监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查处虚报、套取、私分、挪用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资金安全。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要按规定对有关负责人进行严厉处理,涉嫌犯罪,要移交司法机关予以处理。天津市职业培训补助措施第一条为深入完善政府购置培训成果机制,引导社会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开展职业培训,加速高技能人才培养,改善本市人力资源素质构造,增进社会愈加充足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深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意见(中办发15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就业专题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告知(财社269号)、天津市增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规划纲要(津党办发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19、定本措施。第二条职业培训和补助原则。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以改善人力资源素质构造和增进就业为目,采用政府购置培训成果方式,按照培训职业社会需求程度、资格等级和培训成本,予以不一样比例培训和鉴定费补助。引导各类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和符合条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开展对应职业培训。第三条职业培训补助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培训)愿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企业在职职工、外来劳动力、一般高校毕业年学生及符合条件其他人员。第四条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需求程度评审机构(如下简称“评审机构”),可以委托社会调查机构,每年

20、对市场需求职业(岗位)和培训成本开展调查,根据调查成果制定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如下简称“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目录重要包括职业名称、职业资格等级、市场需求程度、培训成本等内容。市场需求程度由高到低分别为非常紧缺、紧缺、一般紧缺。评审机构根据产业构造调整和重点建设项目对技能人才需求变化,适时调整和补充目录内容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职业技能培训费补助。下列人员参与目录中所列职业和等级技能培训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予以对应培训费补助。(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参与职业技能培训,按需求程度分别予以培训成本100%、80%、60%培训费补助;(二)企业在职职工参与职业技能培训,

21、按需求程度分别予以培训成本90%、70%、50%培训费补助;(三)外来劳动力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后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协议,按需求程度分别予以培训成本100%、80%、60%培训费补助;(四)一般高校毕业年本科学生,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按培训成本予以50%培训费补助。上述人员参与职业技能培训,获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按培训成本予以100%培训费补助。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费补助。下列人员参与目录中所列职业和等级技能培训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予以对应鉴定费补助。(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参与职业技能培训,予以100%鉴定费补助;(二)外来劳动力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后与

22、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协议,予以100%鉴定费补助;(三)一般高校毕业年学生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对高等职业院校学生予以100%鉴定费补助;对本科院校学生予以50%鉴定费补助;(四)企业在职职工通过全员技能评价获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予以50%鉴定费补助。上述人员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予以100%鉴定费补助。第七条再就业培训费补助。再就业培训应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定向就业培训为主,三年内所有过渡为定向就业培训,培训内容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岗位职业需要合理确定。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与再就业培训合格,予以每人300元培训费补助,其中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再予以每

23、人200元就业补助。第八条转岗培训费补助和在职继续教育培训费补助。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有关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参保单位开展增进就业培训补助措施(津劳局306号)执行。第九条创业培训费补助。参与模拟企业实训或开办企业培训,并获得培训结业证书人员,根据结业人数,按每人500元原则予以培训费补助;培训后6个月内成功创业人数到达50%以上,根据成功创业人数,按每人700元原则再予以培训费补助。参与改善和扩大企业培训,并获得培训结业证书人员,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照每人1500元原则予以培训费补助。第十条培训项目按下列规定实行:(一)具有对应培训资质职业培训机构,应当通过竞标方式获得定点培训机构资

24、格后,方可组织实行职业培训并享有职业培训补助;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市职业需求、人力资源分布和培训机构条件,通过招标方式认定定点培训机构。(二)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定点培训机构考核认定和退出动态管理措施,组织指导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区域内定点培训机构平常管理工作。(三)目录所列职业和等级技能培训,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由定点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实行。企业有定向需求、且是非常紧缺职业,原则上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第十一条职业培训补助按下列程序申请和拨付:(一)职业培训补助申请。培训单位培训结束后,应当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职业培训

25、补助申请。(二)职业培训补助拨付。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后,向市财政部门出具资金拨付意见,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直接划入申请单位账户。(三)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管理使用。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严格遵照公开、公正、透明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扩大补助范围和原则,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依法追回补助资金,并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质;导致严重后果,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各类人员参与职业培训原则上不能反复享有职业培训补助。其中,参与晋升职业资格等级技能培训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合计可享有3次职业培训补助,每次间隔为一年以上;参与开办企业培训并创业成功人员,还可继续享有一次改善和扩大企业培训补助。第十三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