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上诉状及范例 一、概念及作用行政上诉状是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生效的第一审行政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重新审理、并撤销或变更原审裁判的法律文书。行政上诉状既是行政诉讼当事人声明上诉的诉讼文书,也是第二审人民法院适用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对行政案件进行上诉审的依据。二、注意事项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因而委托律师担任第二审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通过其授权行为委托律师代为上诉。律师接受这类当事人的委托后,首先应当对当事人的委托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上诉条件进行审查。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行使上诉权提起上诉,必须具备以下几
2、个条件:上诉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享有上诉权的行政案件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才能提出上诉。上诉对象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才能成为上诉人的对象。上诉的时间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期限为15日,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期限为10日,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超过期限,上诉无效。上诉的方式原则上采取书面的方式。代理律师经审查,确认委托人的上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指导、协助委托人制作行政上诉状。行政上诉状的格式和书写内容、要求与民事上诉状相同。【 范 式 】行政上诉状(
3、一)(行政案件公民当事人提出上诉用)上诉人(原审原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行 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此致人民法院上诉人:年月日附:一、本上诉状副本份二、证据材料份。行政上诉状(二)(行政案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行政机关提出上诉用)上诉人名称(原审原告或被告):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企业性质:工商登记核准号:经营范围和方式:开户银行:帐号:被上诉人名称(原审被告或原告):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 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4、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此致人民法院上诉人:年月日附:一、本上诉状副本份;二、证据材料份。【 范 文 】行政上诉状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男,岁,汉族,市人,市厂退休工人 ,住市村街号。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市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赖,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副局长。案由:上诉人因不服区人民法院()法行字第4号行政判决,现提出上诉。诉 讼请求:请示和理由如下:请求:1.撤销区法院()法行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改判;2.因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失职及在招待职务中给上诉人造成的建楼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承 担行政侵权 责任,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理由:一、上诉人于年月日经被上诉人批准,在村街号自己家
5、 院内建成一座 二层东楼。上诉人是以审批的()建字第号私房建筑许可证为依据,并由 被上 诉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勘验、画线、打桩定位后,上诉人才实施建筑施工的。为了在施工 中不和邻居发生矛盾,上诉人之子李到被上诉人办公室,当面在批准的建楼图纸上加盖 了 自己的手章,并当场指明这米(见图纸)是西侧房檐。被上诉人听后没做任何表示,也 没有往图纸上作记录说明。在年月日,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去掉西房檐10厘米 ,然后在房顶上修一个高棱,不要让雨水从西边流出就行。从被上诉人这一要求来看,足以 证明原审法院判决书中的经查“讲明不要有任何建筑物(指房檐)”的说法是不能 成立的。原审法院片面地听取被上诉人没有任何
6、根据和证明的说法来作为判决的依据,是不 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 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实、证据不清楚,应予调查核实,不能轻信一方自述。二、原审法院的现场勘验笔录大部分失实,但是造成这个失实的原因何在 呢?原审法 院不做深入的调查研究,甚至连上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明(书证|调查笔录)也未详细调查核实 ,就以现场勘验笔录为依据进行判决,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据上诉人所知,在建 楼时,有被上诉人现场勘验、打桩定位;在建楼一米高时,有其工作人员到现查看,当时及 以后均没有提出异议。这方面的情况,为什么原审法院不给予考虑呢?上诉人建楼西侧留窗 户,是原图
7、纸就有的,只是门的位置安在南边,并不像原法院判决书所说:原告申请图 纸的西立面是向西开门,但楼房建筑向南开门。因此出现西侧窗“那样。原告楼门留在南面 ,被告及工作人员是知道的,是看过现场的,有关证据都证明了这一点。从判决书中提 到概不追究。这只能说明上诉人允许或默认建楼的现状,不作任何处理。现在被上诉人又出 尔反尔,对其这种行为原审法院就不应给予保护更不应该作为定案判决的依据。三、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不按批准的私房建筑许可证施工,楼房确属违章 建筑。“这 是不能成立的。因私房建筑许可证是被上诉人根据上诉人的私房建筑申请书审 查批准后发给的。在发证前,被上诉人都严格审查建楼图纸,做了必要的调查,
8、进行了核实 ,才发给私房建筑许可证。特别是划线、打桩、定位这些工作都在发证以前 做了,许可证上并没有记载说明应遵守事项,这怎么能说我们是未按许可证施工呢 ?上诉人的建筑楼房是按许可证和现场画线、打桩、定位进行建筑,这怎么 说是确属违章建筑”呢?四、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根据市人大通过的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试行) 及市私房建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原告的处罚并无不当,”这一认定违反 了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29条和第69条规定。再看一下被上诉人的处罚决定书, 上诉人是年月10日找被上诉人的史同志,史说“过两天就给你盖章,可以换 房证”。结果年月9日被上诉人却作出了所谓的处罚决定书。上诉
9、人接到后 向原审法院提出起诉,被上诉人关于办理私房建筑手续的规定第6条,已超过时间,法 律是不予保护的。在时隔近几个月的年月日被上诉人又下达了所谓处罚决定 书。上诉人又起诉到原审法院,而原审法院只听信被上诉人口述和现场勘验笔录,也 没有落实有关证据就草率地作出了判决。判决书认为:“被告根据1986年2月27日市六 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及市 私房建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原告的处罚并无不当”。而实际上,被上诉人在处罚 决定书中所引用的法规是(83)国函字第121号文和冀政(1983)161号文件及城市 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可见,原审法院在审理
10、此案中的工作怎么做的! 连被上诉人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都没弄清,这怎么能公正审理案件呢?宪法第41条第三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 ,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 ,有权请求赔偿。”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不以事实、证据为依据,而轻信上诉人的口述作 出判决,是 违反法律、法规的。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被上诉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 权赔偿责任,纠正其错误,特依行政诉讼法第58条之规定,向你院上诉,请求依法公正 地审理引案,撤销原判决,并改判,责成被上诉人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此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年月日附:上诉状副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