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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货品买卖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卖方义务
(一)提交货品和单据的义务
1、提交货品
(1) 交货地点——协议约定地点。未约定,视为卖方营业地。但假如订立协议时双方都知道货品不在卖方营业地,而是在一特定地点,则以该特定地点作为交货地点。
(2) 交货时间——协议约定期间。未约定,卖方应当在协议订立后的合理时间内交货。
2、移交单据
(1) 卖方应保证单据的完整性并符合协议及公约的规定
(2) 卖方应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单据
(二)担保义务
1、质量担保(产品质量责任不受公约调整,由各国国内法调整)
(1) 符合协议规定
(2) 还需符合:
A 货品合用于同一规格货品通常使用的目的;
B 货品合用在订立协议时买方明示或默示告知买方的特定目的
C 在凭样品或说明书买卖中,货品要与样品或说明书相符;
D 卖方应按照同类货品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假如没有通用方式,则应以保全或保护货品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1、 标准协议和免责条款
(1)第35、38、39、40条的规定
A、 对货品与协议不符的内容,买方在订立协议时就已经知道或不也许不知道;
B、 买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检查货品
C、 买方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未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卖方
——前述A、B项的免责以卖方不知道不符情况为前提
(2)补充:
A 免去当事人由于欺诈行为产生的责任条款无效;
B 免去当事人根据产品责任法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责任的条款无效
C 免责条款与当事人的明示担保相矛盾无效。
2、权利担保——体现第三方权利规定原则
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品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品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
(1) 所有权担保
A、卖方应向买方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品享有合法的权利;
B、卖方应保证在其出售的货品上不存在任何不为买方所知的留置权、抵押权等别人的权利规定;
(2) 侵权的担保
卖方应保证任何第三人不会对其所交付的货品以侵权或其他类似理由提出合法规定。
A、卖方承担责任的要件(侵犯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情形)
——卖方在订立协议时就已经知道或不也许不知道第三方对其货品会提出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和请求;
——第三方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提出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
i. 卖方在协议订立时已经知道买方打算将该项货品转售到某一个国家,买方根据该国法律所提出的有关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请求;或者
ii. 在其他情况下,买方分句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所提出的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请求;
B、卖方免责的情形:
——买方在订立协议时知道或不也许不知道第三人的权利或规定;
——在卖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货品被销往目的地以外的国家;
——侵权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序和其他规格;
——买方在知道第三人权利或规定后未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卖方(此种免责以卖方对侵权的发生不知情为前提)
二、买方的义务
(一)支付货款
(二)收取货品
a) 采用一切理应采用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品
b) 接受货品
三、买卖双方保全货品的义务
保全货品,是指协议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致使货品的受领或退回不能即时进行,由最适宜防止货品毁坏或遗失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保证货品安全、尽量减少货品损失的义务。
(一)卖方保全货品的义务
“假如买方推迟收取货品,或在支付价款和交付货品应同时履行时,买方没有支付价款,而卖方仍拥有这些货品或仍控制这些货品的处置权,卖方必须按情况采用合理措施,以保全货品。他有权保有这些货品,直至买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 ——见公约第85条的规定
(二)买方保全货品的义务 ——见公约第86条的规定
1、 买方已收到货品,但打算行使协议或公约规定的权利,将货品退回,他必须采用合理措施,以保全货品;或
2、 发运给买方的货品已到达目的地,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行使退货权利,则买方必须代表卖方收取货品,除非他这样做需要支付价款并且会使他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许承担不合理的费用,或者卖方或其代理人也在目的地。
(三)保全货品的方法
1、 寄放第三人仓库
2、 将货品出售
第四节 违约的救济方法
一、违约 ——参见公约第25条关于违约的规定
“假如一方当事人违反协议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事实上剥夺了他根据协议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属于主线违反协议,除非违反协议的一方并不预知并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在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构成主线性违约的两个条件:
1、 一方违约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导致了重大损害 ——客观要件
2、 违约的后果是违约方可以预知或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第三人处在相同情况下可以预知的 ——主观要件
二、买卖双方都可以采用的救济方法
(一)解除协议
1、解除的条件 ——参见公约第49、64、72、73条的规定
注意:公约规定协议的解除必须以一方违约已构成主线性违约为前提;或者在一方没有按规定的时间履行协议义务时,他在另一方给予的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宽限期)内仍未履行或声明将不在该时间内履行,另一方也可以解除协议,
2、解除的程序 ——参见公约第26条规定
解除协议必须向对方发出告知。该告知发出时解除生效。
3、解除的效果 ——参见公约第26条规定
“互相返还已受领的利益”
(二)损害补偿
1、 补偿的范围:实际损失+利润损失
2、 补偿额计算的限制
——可预见损失的限制
损害补偿不得超过违反协议一方在订立协议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协议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也许损失。
——参见公约第74条
——采用合理措施的限制
一方当事人违反协议时,没有违反协议的另一方有义务采用必要的措施,以减轻因违约而引起的损失。假如他不采用这种措施,违反协议一方可以规定从损害补偿中扣除原应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参见公约第77条
(三)中止履行 ——参见公约第71条规定
针对的是一方预期违约的情形
注意:
1、 对预期违约救济方法视违约限度不同而有所区别:只有一方构成主线性违约时,另一方才可以解除协议;否则,另一方只能采用中止履行的措施。
2、 中止履行的条件——对方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
(1) 对方履行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或
(2) 对方在准备履行协议或履行协议中的行为已显示他将不履行重要义务。
3、 援用中止履行时必须采用告知程序
(四)实际履行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实际履行的规定有很大的不同,而公约在肯定这一补救措施的同时,允许法院在拟定是否采用这一措施时可依本国国内法作出判决。
三、卖方违约的补救办法
1、实际履行。条件:买方不得采用与这一规定相抵触的救济方法;买方应给与卖方履行协议的宽限期;当卖方交货不符时,只有这种不服构成主线违反协议时,买方才干规定提交替代物,并将这一规定及时告知对方;法院是否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取决于该国国内法。
2、减少价金。当卖方交货不符合协议规定期,买方可规定减少价金。
3、 解除协议。如上所述,卖方主线违约买方可以解除协议:卖方不交付货品、延迟交货或交货不符合或所有权瑕疵;买方声明它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交货义务;在买方给与的宽限期届满后仍不履行协议。
*当卖方交付的货品中有部分符合协议时,买方应接受符合规定的部分;只有当卖方完全不交货或不按协议规定交货构成主线违反协议时,才干宣布整个协议无效。
*假如卖方已交货,买方则丧失宣告协议无效的权利,除非:(1)在迟延交货的情况下,买方在得知交货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告协议无效;(2)在交货不符的情况下,买方在检查货品后的合理时间内提出协议无效;(3)在给与卖方做出履行协议或做出补偿的宽限期届满后仍不履行协议。
4、 损害补偿。
5、 补进并规定损害补偿。卖方不交货时,买方依法宣告协议无效后,若此外购进货品,还可向卖方提出因此外购进货品所导致的损害补偿。(事实上也是损害补偿的一种)。
四、买方违约的补救办法
1、实际履行。卖方可规定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品或履行其他义务。除非卖方已采用了与此项规定相抵触的救济方法。
2、损害补偿。
3、 宣告协议无效。下列情况下,卖方可以宣布协议无效:卖方不履行其在协议或公约中的义务构成主线违反协议;买方不在卖方给与的宽限期内履行协议;买方声明不履行协议。
*假如买方已支付了价金,卖方则不能宣布协议无效,除非:(1)在得知买方迟延履行义务前,宣布协议无效;(2)对于其他违反协议的事件,卖方在得知这种情况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告协议无效;或在给与卖方的宽限期届满或在得知买方声明不履行协议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布协议无效。
4、 对于未收货款的卖方,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形式以下四种权利:停止交货权;留置权;停运权;再出售权。
五、先期违约(我国协议法相同)
第五节 货品所有权与风险转移
一、货品所有权的转移
(一)国内法有关货品所有权转移的规定
1、 英国货品买卖法的规定
——区分特定物和非特定物的买卖,货品所有权的转移决定货品风险的转移
(1) 特定物的买卖(涉及已经特定化的货品买卖)——双方意图转移时
(2) 非特定物的买卖 ——货品特定化时
所谓“特定化”就是把处在可交货状态的货品无条件地划拨协议项下的行为。
注意:无论是特定物的买卖还是非特定物的买卖,货品所有权的转移都以卖方未保存对货品的处分权为前提
2、 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
——货品所有权在货品已划拨协议项下的前提下于卖方完毕其交货义务时转移到买方,并不受卖方保存货品所有权凭证的影响,但所有权的转移并不决定货品风险的转移。
3、 法国民法典的规定
——原则上以买卖协议的成立决定货品所有权的转移
审判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合用下列原则:
(1) 种类物买卖,所有权转移须以特定化为前提,但毋需交付;
(2) 附条件的买卖,须买方确认后才转移;
(3) 协议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4、 德国民法典的规定
——须订立物权协议转移货品所有权,同时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动产买卖须以交付标的物为必要条件;
(2) 卖方有义务交付物权凭证的场合,卖方可通过交付物权凭证将所有权转移买方;
(3) 不动产买卖须以想主管机关登记为条件。
5、 我国协议法的规定
——标的物交付时起所有权转移给买方,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国际货品买卖协议公约和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
1、公约 ——参见公约第4条第2款的规定
明确规定不涉及买卖协议对所售货品所有权也许产生的影响
2、国际贸易惯例 ——《华沙——牛津规则》
规定在CIF协议中货品所有权在卖方把装运单据(提单)交给买方的时候转移。一般认为,该原则可合用于卖方有提交单据义务的其他协议。
二、风险的转移
公约对货品风险的转移时间作了具体的规定:
(一) 公约关于风险划分的原则
1、 以交货时间决定风险转移时间
2、 过错划分原则——即风险的转移以卖方对损害的发生无过错为前提
3、 划拨协议项下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
4、 国际惯例优先原则。如FOB项下。
二、风险的转移
公约对货品风险的转移时间作了具体的规定:
(一)公约关于风险划分的原则
1、以交货时间决定风险转移时间
2、过错划分原则——即风险的转移以卖方对损害的发生无过错为前提
3、划拨协议项下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
4、协议约定优先原则
(二 )关于风险转移的具体规定
1、 协议涉及运送的:
(1) 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个指定地点交货的——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2) 卖方有义务在某个指定地点交货的——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转移。
注意:(1)以划拨协议项下为前提;
(2)卖方保存控制货品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2、在运送途中出售的货品
(3) 原则上,风险于协议订立时转移;
(4) 假如情况表白有需要,从货交承运人时起转移;
(5) 假如卖方订立协议时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货品已发生灭失或损坏,而对买方隐瞒事实,则这种损失由卖方负责。
3、不涉及运送的风险转移
(6) 在卖方营业地交货的——买方接受货品时或货交买方处置而他违反协议不受领货品时起;
(7) 在卖方营业地以外地点交货的——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品已在该地点交他处置时起。
第六节 协议的重要条款
一、品质规格
二、数量
三、包装
一、 价格
二、 装运
三、 保险
四、 支付
五、 检查
六、 不可抗力
七、 仲裁
八、 法律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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