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作社关于大林村蔬菜种植基地项目众 筹 入 股 协 议 书项目名称:发起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建设地址:发起人及各位投资人经和谐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各方投资人投资蔬菜基地项目,并由赵贵斌方作为发起人参与 蔬菜种植项目以 合作社的名义发起建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第一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1、 各方投资人已充足了解生产发展计划,并认同其市场前景,拟投资资金共同创业。 2、 各方批准以发起人单位名义对外进行该项目的申报、投资建设及签订相关文献协议等,作为该项目投资主体。 3、各投资人以货币方式进行投资,一万元为一股(投资人信息及
2、投资金额比例详见附件)。投资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将出资额打入指定银行,公司账号: 开户行: 第二条 利润分享与亏损分担1、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2、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3、共同投资于专业合作社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第三条 事务执行1、共同投资人委托 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合作社的平常事务,涉及但不限于:(1)在合作社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专业
3、合作社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2)在合作社成立后,行使其作为合作社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4)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平常事务的执行情况, 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5) 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6) 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导致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补偿责任;(7)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批准:(8)转让共同投资于 专业合作社的股份;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第四条 投资的转让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
4、其共同投资中的所有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共同投资人批准;2、 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所有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告知其他共同出资人;3、 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第五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1、 方(理事长姓名)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2、共同投资人在 专业合作社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3、 专业合作社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4、 合作社成立后, 各方需根据运营情况继续合作经营投入,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第六条 违约责任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 方(理事长姓名)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 方(理事长姓名)承诺在其违约并导致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七条 其他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 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各投资人签字(签字): 附表:投资人信息及投资额度比例投资人信息列表投资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住址备注投资人比例分派列表投资人姓名出资方式认缴出资实缴出资占出资额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