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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勤管理-海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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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一、作息时间: 1。正常班次: 上午: 8:00-12:00 下午: 14:30—17:30 2.严格遵守作息时间。 3。员工未请假不到岗者视为旷工。 二、事假 1、员工确因正当理由需要,经各级领导批准,可以请事假。当年请事假先抵扣年休假,享受正常工资福利待遇. 2、请事假先抵扣年休假,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部分按超过天数扣工资。[日工资=(月岗位工资+工龄补贴+职称补贴)/21.75天]下同。 3、事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三、病假 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连续停工治疗者,经县、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可请病假.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年休假。 3、请病假一个月内,享受正常工资福利待遇,病假超过一个月,工资按本人基本(岗位)工资的50%发放,其他工资津贴停发.超出月份不享受年终效益奖。 4、病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5、当年病假超过六个月的按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疾病救济费.不参加年度考核,不享受当年年终效益奖。 四、年休假 累计工作1年以上的,即可按其工作年限享受年休假,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公司应当保证员工享受年休假. 1、具体休假标准: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当年休过产假、哺乳假超过45天,工伤休息45天以上的,当年享受过探亲假的,年休假减半;当年已享受年休假后,其病、事假超过上次规定的,下年度年休假不再享受。 4、公司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 5、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公司因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6、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五、探亲假 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1、具体休假标准: (1)未婚探父母一年一次20天,二年一次45天。 (2)探配偶一年一次20天。 (3)已婚探父母四年一次20天。 2、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能分段享受,可适当给予路程假。 3、结婚、离婚的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4、探亲假的有关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婚假 1、婚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的增加晚婚假10天(包括公休假、法定假). 2、可给予适当的路程假. 3、再婚不享受晚婚假。 4、请假期间享受正常工资福利待遇。 七、丧假 1、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的,假期为7天(不包括公休假、法定假). 2、到外地处理丧事的可增加路程假. 3、请假期间享受正常工资福利待遇。 八、产假(护理假)、产前假、哺乳假 1、产假(护理假) (1)小产假:怀孕三个月以内20—30天,三个月至七个月50天,七个月以上流产的视同正常产假。 (2)产假:一般为90天,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15天。已婚女性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晚育假15天. (3)凡符合计划生育条件休产假的,男方可请10天生育护理假,有关待遇不影响。妊娠七个月以上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可请产前假,但需符合计划生育条件,并经公司领导同意,产前假扣抵90天产假,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4)正常产假期间享受正常的工资福利待遇。 (5)根据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个月的产假。 2、哺乳假 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给予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哺乳假期间工资按基本(岗位)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放,其他津贴停发。哺乳假不享受年终效益奖。 九、请假程序 1、处级以下员工请事假2天以内(含2天),需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 2、员工请假3天以上(含3天),需填写《请销假审批表》,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报总经理审批后送人力资源处备案,出具批假通知。 3、处级以上员工请假3天以上(含3天),需填写《请销假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报总经理审批后送人力资源处备案,出具批假通知。 十、请假规定 1、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以电话向部门领导报知,并于事后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按规定扣工资。 2、未办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按规定扣工资。 十一、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或未按请假规定执行工资福利政策的,必须全额退还所领或多领的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福利等。对拒不执行的,予以警告、直至开除或辞退,同时追究部门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的责任。 十二、销假规定 1、员工请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期满后,按规定到有关处室进行销假,然后到人力资源处进行备案。 2、如遇请年休假期间,应公事回公司办理,使其不能享受剩余假期的。按规定先到有关部门销假并注明没休完假期事由,然后经本人申请保留剩余的年休假,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报总经理审批后送人力资源处备案,方可保留。否则,将视同休完年休假。 十三、本规定未尽之宜,按国家和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本规定由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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