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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 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交通运输氮氧化物减排,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 X”节能减排综合性 工作方案的通知》及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 规定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目的,以交通运输氮氧化物减排为抓手,以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为手段,完善我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体系, 强力推进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有序推进,部门联动、统分 结合,车油联控、标本兼治,强化法治、严格监管”的原则,加强机 动车生产、进、销售、登记、使用、年检、维修、淘汰以及机动车燃 油供应等环节的全过程协同防治与监管。
(三)主要目标。到X年年底,基本建立覆盖全省的机动车排气 污染防治体系,力争全省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率达80%以上,环保 标志核发率达90%以上;提高机动车环境准入门槛,全省在用车转 入参照执行国家新车规定的阶段排放标准;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到 X年年底,基本淘汰X年以前登记注册营运的黄标车;提升油品质量,
尽快推进国IV成品油供应和燃油清洁剂管理,确保“x”末我省交通 运输氮氧化物减排超过3.1%,切实改善我省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 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谋划,尽快建成覆盖全省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网络。
1. 科学建设尾气检测线。各地应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 群众、数量控制和社会化运作的原则制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以下 简称环检机构)发展规划,推动环检机构建设,尽可能依托现有的机 动车安全检测站及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建设尾气检测线。确需选址 另建尾气检测线的,也必须符合我省环检机构发展规划要求。所有新 建机动车尾气检测线,在建设前应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并报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 规范检测方法。同一车型的机动车,采用同一种尾气检测方法, 不同车型和检测条件,要采取相应的机动车尾气定期检测方法。x年 起,全省全面实行《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 量方法(稳态加载工况法)》,对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可采用工况法的 全部采用简易稳态工况法。对柴油车定期检测,采用自由加速烟度法, 部分有条件的地方可试采用加载减速工况法。3.加强环检机构的管 理。环检机构的主管部门为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机动车 尾气检验前必须依法取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方可按技 术规范要求与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 督管理,适时对检测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做到持证上岗。环检机构所 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环检机构开展日常管理,并视需 要向环检机构派驻监督员。环检机构要定期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汇报本机构检验情况,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向省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本辖区内机动车检验情况。对环检机构弄虚作 假、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 罚。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尾气检验收费标准并实施监 督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环检机构进行计量认证,对废气 分析仪等强检计量器具依法实施强制检定。
(二)规范车辆管理,提高机动车环保达标水平。
1. 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按照环境保护部《机动车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要求,对在用机动车根据车辆用途、种 类、年限等不同,按照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环保定期检验,并核发环 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 印制,统一组织核发。经环检机构检验,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不 得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通过年审,不得上路行驶。机动车尾 气定期检验原则上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同步,到X年年底,各市
(地)机动车同步检测率达1%。
2. 加强登记管理,提高机动车环境准入门槛。进一步强化机动车 排气污染源头控制,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阶段性排放标准,禁止生产、 销售和进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在办 理车辆落户地派驻人员,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车辆环保检验,对污染物 排放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新车和不符合本市执行的机动车 排气标准的转入车辆,公安机关不予注册登记或办理转入手续。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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