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是什么?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制度,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土地可以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权限是:(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包括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并且是在城市建设用地区之外需要单独选址的项目;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能源、交通、矿山等项目,也包括中央军委批准的军事建设项目。(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铁路、公路、管线工程和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城市建
2、设用地区外用地并单独选址建设占用的农用地。(3)在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征地占用农用地。包括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扩张用地。需要指出的是,在这些城市中只有城市本身扩张用地需要报国务院审批,市辖县的县城扩张应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市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扩张由地(市)办理农用地转用。但对一些市设的开发区、卫星城,将按城市市区扩张对待,应报国务院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权限是:(1)除了报国务院审批之外的其他城市的市区扩张占用农用地。(2)县和县级市所在的城镇及其他镇建设扩张占用农用地。(3)地、市以下人民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权限是:(1)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农民宅基地、乡村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建设占用农用地。(2)农村道路、水利及其他设施建设可以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农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