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1. 简述你对适航管理的理解。
适航管理—— 适航性控制
n 是以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为目标的技术管理n 是政府适航部门在制定了各种最低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科学的、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
2. 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哪三个方面?
(1)立法n 政府责成适航部门根据国家《民用航空法》,统一制定各种与安全有关的技术的和管理的适航标准、规章、规
则、指令和通告等,它是安全性的要求;
(2)颁发适航证件n 在民用航空器的研制、使用和维修过程中,通过依法审定和颁发各种适航证件的手段来检验执行程度和标准要求的符合性,它是合法资格凭证;
(3)监督检查n 适航部门通过颁证前的合格审查以及颁证后的监督检查等手段,促使被审查的单位和个人始终自觉地满足适航
标准、规定的要求,它是符合性的要求。
1. ICAO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国际民航组织的宗旨和目的在于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划和发展,以:n 保证全世界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地和有秩序地发展;n 鼓励为和平用途的航空器的设计和操作技术;n 鼓励发展国际民用航空应用的航路、机场和航行设施;
n 满足世界人民对安全、正常、有效和经的航空运输的需要;n 防止因不合理的竞争而造成经济上的浪费;n 保证缔约各国的权利充分受到尊重,每一缔约国均有经营国际空运企业的公平的机会;n 避免缔约各国之间的差别待遇;n 促进国际航行的飞行安全;
n 普遍促进国际民用航空在各方面的发展。
2. 对比分析FAA和EASA在管理思路上的差异性,并浅析其原因。
欧洲的适航法规体系除了上述的技术上覆盖面全的特点外,在管理思路上也充分体现了欧洲航空制造业的特点。
n 由于欧洲的众多航空制造企业作为主要航空制造企业的供应商提供产品和技术,EASA的适航管理特别关注企业的能力,并且制定了颇具特色的机构批准(Organization Approval)的适航管理方式,通过机构评审和批准的方式来确认企业的能力
n DOA:Design Organization Approval
n POA:Production Organization Approval1. 适航审定规章可以分为哪几类,每一类包括哪几部?
适航管理6:21、39、45、53、55、183
适航标准8:23、25、27、29、31、33、35、37
适航环保2:34、36
2. 简述适航标准的典型特点。
1、强制性:适航法规体系的上位法是《民航法》,任何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必须严格遵守
2、国际性:体现了整个人类对航空安全的祈求,反映了100多年人类航空实践的安全成果,是没有知识产权限制的宝贵知识成果。FAA和EASA(JAA)进行了10多年的协调,目前各国适航要求基本等同适航标准体系
3、完整性:适航法规体系贯穿于材料、设计、制造、运营整个过程,也贯穿于和航空活动相关的各个专业领域
4、公开性:全面对公众开放
5、动态性:适航要求在不断持续地修订和完善
6、案例性:适航标准属于海洋法系,以案例为基础
7、基本性:最低安全要求。
8、实时性:可追溯条款、适航指令
1. 什么是型号合格审定基础?一般由那几个部分构成?
n 型号合格审定基础(Certification Basis)是经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Type Certification Board,简称TCB)确定的、对某一民用航空产品进行型号合格审定所依据的标准。
n 申请型号合格证之日有效的适航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专用条件/ Special conditions,等效安全/ Equivalent level of safety,豁免/ Exemption
2. 局方对航空器型号设计批准有那几种方式?分别适合哪些类航空器?
型号合格证的颁发: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通勤类和运输类航空器;载人自由气球;特殊类别航空器;航空发动机;螺旋桨
型号设计批准书的颁发:初级类航空器、限用类航空器
3. 局方对零部件有那几张批准方式?
(一)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
(二)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
(三)随民用航空产品的型号合格审定、型号设计批准合格审定、补充型号合格审定和改装设计批准合格审定一起批准;
(四)随民用航空产品的型号认可合格审定或者补充型号认可合格审定一起批准;
(五)设计批准认可证;
(六)民航局规定的其它方式。
4. 简述21部的主要内容。
为了保障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适航性,规定了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和适航合格审定的规章和一些证件的申请颁发管理。
1. 在AP21-03R4中,型号合格审定分哪几个阶段?主要任务分别是什么?
第一阶段:概念设计。包括建立项目初步概念、确定市场需求、引入适航标准要求、航空器概念选择
第二阶段:世行要求定义。包括构型基线定义、详细飞机概念验证
第三阶段:符合性验证计划。包括详细飞机概念验证、完成机构系统设计规范定义,
1.POA关键要素那三项?
根据G分部进行生产机构批准
(Production Organization Approval,POA);n 质量系统(Quality System)n 机构(Production Organisation )n 《生产机构说明》(ProductionOrganization Exposition)
2.基于pc生产和tconly生产的异同
相同点
n 生产检查系统与POA的质量系统等效,组织机构手册中包含的项目与POA说明文档所提供的相似(不管怎样,依据F分部制造的航空器的安全性不低于依据G分部所制造的。
差别
n 在POA中存在独立质量保证系统,通过其监督质量系统,负责使机构是真正可靠的,不需要局方的干预。
n 没有POA的生产机构,监督任务归属于局方,与POA所履行的控制相比较方式相当不同。
1.我国航空器运行许可有哪几种?分别针对哪些飞机?
适航证
(一)标准适航证
•对按照CCAR21部规定取得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认可证的航空器颁发标准适航证;
(二)特殊适航证
•对本条第(一)项规定范围以外的其它取得型号设计批准书的航空器及民航总局同意的其他情况,颁发特殊适航证。
•特殊适航证分为初级类和限用类两类。
取得初级类航空器型号设计批准书的航空器,颁发初级类特殊适航证(第21. 24条)
n 取得限用类航空器型号设计批准书的航空器及民航总局同意的其他情况,颁发限用类特殊适航证(第21. 25 条)
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适航批准标签
外国适航证认可书
特许飞行证
2.我国适航证的颁发考虑了哪些情况?为什么要做这些区分?
PC下生产的新航空器
TC ONLY下生产的新航空器
VTC/VSTC的新航空器
VTC/VSTC的使用过航空器
具有外国国籍和适航证且其型号设计已经局方认可的航空器
其他民用航空器
首次进口需到岸恢复组装
3.适航证颁发为什么要考虑运行因素?
2. 简述我国对进口产品的审定基础的确定方法。
进口民用航空产品和机载设备的适航审定(VTC、VSTC 和VDA)
n 首先需要两国政府(适航当局)之间的双边协议
n 认可审定基础
认可审定基础= 本国适航当局的审定基础+ 中国民航的附加技术条件
1. CAAC与维修要求相关的规章有那几部?分别对哪些方面做出了规定?
n CCAR-43部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
n CCAR-145-R3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n CCAR-66-R1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n CCAR-147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
2. CCAR43部规定,哪些人可以批准重要修理和改装?
重要修理和改装的批准:
n 维修单位授权的放行人员;
n 总局的持续适航监察员;
n 总局授权的委任代表;
n 以签发AAC-085表格形式放行。
什么是适航?
(1)适航性
n 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以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和操作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
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
n 这种品质要求航空器应始终处于保持符合其型号设计和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2)适航是航空器能在预期的环境中安全飞行(包括起飞和着陆)的固有品质,通过合适的维修而持续保持。
Ø通过设计来赋予Ø通过适航符合性验证来表明Ø通过适航符合性审定来确认Ø通过维修来保持
(3)适航是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达到必要的要求,使得在使用限制内的飞行处于安全状态。
Ø安全状态Ø拥有必要要求Ø许用限制
适航管理的对象和目标
适航管理的对象n 民用航空器
政府制造人运营人公众利益
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航空事业发展
保证航空安全、促进航空产业发展、降低航空运输污染
适航管理部门
民用航空法规定: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民航局负责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n 通常所称的适航当局,既表示具体负责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机构,又表示该机构是得到国家授权的,代表国家在行使职权。
n 中国民航局具体负责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机构是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和飞行标准司。
适航管理的特点
(1)法规性(2)权威性(3)国际性(4)过程完整性和目标统一性(5)动态发展性(6)独立性
适航管理的分类
初始适航管理 设计制造
持续适航管理 维护运营
初始适航管理
对民用航空器产品设计、制造的适航审定、批准和监督。
n 在民用航空器交付使用之前,适航管理部门依据各类适航标准和规范,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所进行的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许可审定,以确保航空器及其部件的设计、制造是按照适航部门的规定进行的。
n 初始适航管理是对民用航空器设计、制造的控制。
n 初始适航管理的部门是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持续适航管理
对民用航空器运营、维护的适航审定、批准和监督。
n 航空器投入运行后,为保持它在设计制造时的基本安全标准或者适航水平,为保证航空器能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而进行的管理。
n 持续适航管理是对民用航空器使用、维修的控制。
n 中国民航局负责持续适航管理的部门是飞行标准司。
两类适航管理的关系
n 民用航空器是适航管理的主要对象和最终目标。
n 初始适航管理以持续适航管理为延续
n 持续适航管理以初始适航管理为开始
初始适航管理的主要责任
n 每一种航空器都要进行适航审定
n 航空器设计国的适航部门要审定设计人提出的审定基础和运行限制,审定其生产条件,审定航空器处于适航状态;
n 航空器的设计人和制造人根据审定过的审定基础,表明航空器的符合性。
持续适航管理的主要责任
n 每一种航空器都要进行维修要求的审定
n 航空器设计国的适航部门要审定批准设计人制定的强制性维修工作及其频度的要求。
n 航空器的使用人根据审定过的维修要求制定和建立符合自己情况的维修管理方式。
n 航空器使用国的适航部门再依据相应的规章,同时兼顾航空器及其使用人的实际情况,确立颁发单机适航证的使用限制。
各国适航管理机构的形成
n 组织体系(客观事实)-为什么是这样(主观想法)满足国家适航法规的要求有效地与适航当局配合
航空制造业的产业特点-适航管理的模式-适航当局的组织体系-制造业适航部门的组织体系
美国适航管理
与美国这种航空制造业的产业特点相适应,FAA建立了美国联邦航空规章和咨询通告、技术标准规定的二级适航法规体系。
1美国联邦航空规章
作为国家层面的航空立法,赋予适航标准法律地位,其适航的技术标准涵盖飞机、旋翼机、航空发动机、螺旋桨、机载设备各个方面。
2咨询通告
FAA法律文件,作为对规章的解释,大量引用FAA可接受的工业界的各种标准,衔接作为国家法律的适航标准和作为航空工程技术成果的工业标准规范的作用。
3技术标准规定
FAA法律文件,作为机载设备的适航标准,大量引用FAA采纳的工业协会规范,起到将工业协会规范纳入适航法规体系的作用
美国适航规章对制造业承担适航责任的规定
n 根据美国联邦航空规章第21部的规定,航空制造企业在型号合格审定过程中其责任不仅仅是设计和制造飞机,还必须承担通过提交型号设计、试验报告和各种计算,开展制造符合性检查和符合性验证工作,证明产品符合规章要求的适航责任,并且这部分工作应在局方审定之前由企业自己完成并确认
n 航空制造企业内部应由怎样的管理机构来承担上述的适航责任,在美国联邦航空规章第21部中并没有规定。
n 一般认为,美国联邦航空规章第183部给出了局方通过委任个人或者机构的方式来要求企业承担其适航责任
欧洲适航管理
n 与欧洲这种航空制造业的产业特点相适应,EASA建立了涵盖飞机、旋翼机、航空发动机、螺旋桨、机载设备各个方面的审定规范(Certification Specification, CS)和管理类的21部。
n 与美国FAA独立颁布咨询通告不同,欧洲将类似咨询通告类型的法律文件作为规章的一部分列在规章中,称为可接受的符合性方法(Acceptable Means of Compliance, AMC)和指导材料(Guidance Material, GM),作为对规章的解释,大量引用EASA可接受的工业界的各种标准,同样起到衔接作为国家法律的适航标准和作为航空工程技术成果的工业标准规范的作用
n 与FAA类似,EASA同样颁发欧洲技术标准规定(EuropeanTechnical Standard Order, ETSO),作为机载设备的适航标准,大量引用EASA采纳的工业协会规范,同样起到将工业协会规范纳入适航法规体系的作用
欧洲的适航法规体系除了上述的技术上覆盖面全的特点外,在管理思路上也充分体现了欧洲
航空制造业的特点。
n 由于欧洲的众多航空制造企业作为主要航空制造企业的供应商提供产品和技术,EASA的适航管理特别关注企业的能力,并且制定了颇具特色的机构批准(Organization Approval)的适航管理方式,通过机构评审和批准的方式来确认企业的能力
DOA:Design Organization Approval
POA:Production Organization Approval
中国适航管理
n 中国适航理念、适航标准和相关程序都借鉴了FAA模式。
n 例如,在适航法规体系上,中国民航同样建立了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和咨询通告、技术标准规定的二级适航法规体系。
n 中国适航当局的组织体系具备自身的特点。
n 中国民航当局的组织体系是包括作为总部的中国民用航空局和作为地方派出机构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的二级管理体系。
n 中国民用航空局管辖的适航审定系统的组成同样是包括作为立法决策层的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和作为行政执法层的地区民航局适航审定处的二级管理体系。
n 参照FAA按照航空产品类别设立审定中心的做法,在民航局政府的二级管理体系下,中国民航局还进一步设置了两个专业审定中心——上海航空器适航审定中心和沈阳航空器适航审定中心,分别负责国内25部飞机以及国内23部飞机、27部和29部旋翼机的型号合格审定工作。
n 民航局下属的航空安全技术中心、中国民航大学和民航管理干部学院分别设置了适航机构,开展相关适航研究活动
n 为了强化适航审定技术基础,民航局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合作成立了航空器适航技术研究中心(2008年);
中国适航规章对制造业承担适航责任的规定
n 中国的适航管理体系历史上是参照美国联邦航空局的适航管理体系建立的,在规章上相较欧洲的适航规章,更加接近美国的适航规章。
n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1部同样要求航空制造企业在型号合格审定过程中承担通过提交型号设计、试验报告和各种计算,开展制造符合性检查和符合性验证工作,证明产品符合规章要求的适航责任。
n 在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83部中,给出了局方通过委任个人的方式来要求申请人承担其适航责任的要求。
n 并且,民航局正在考虑参照美国的ODA模式,在183部中增加机构委任的要求,通过对申请人机构委任的方式来要求其承担适航责任
适航双边协议
颁发型号认可证或者补充型号认可证之前,民航总局适航部门应当确认中国与该民用航空产品的出口国已经签署民用航空产品进口和出口的适航协议、备忘录或技术性协议。
对策:从审定到认可
对出口国适航审查当局:进行评估
对出口国适航审查当局:给予全面或有条件的信任
对进口的民用航空产品:减少重复性检查工作
国际民航组织的法规序列
(1)公约:是由各缔约国批准并承担义务。
(2)附件:是从公约正文中分离出来,作为公约的组成部分而做专门详细规定的文件。
(3)程序:是对附件的补充,做出更详细的规定。
(4)指导文件:为了促进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服务程序的顺利执行和统一实施,在秘书长授权下编发技术手册或技术指南材料。
欧洲适航标准体系
n 21部——航空器及其产品、零部件和机载设备以及设计、生产机构的合格审定
;以及作为适航规章的合格审定规范(Certification Specification, CS)
合格审定的基本概念
根据CCAR-21-R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
定规定》第21.3条,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Ø 民用航空产品:指民用航空器、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
Ø 民用航空零部件:指任何用于民用航空产品或者拟在
民用航空产品上使用和安装的材料、仪表、机械、设
备、零件、部件、组件、附件及通信器材等。
航空器审定Aircraft Certification
n 申请人依据确定的审定基础(Certification Basis,
一般由适航标准/ Airworthiness Standard、环境
保护要求/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Regulation、
专用条件/Special Condition、等效安全
/Equivalent Safety Finding和豁免/Exemption)
和符合性方法(Means/Method of Compliance,
MOC),遵循一定的管理程序向局方表明对适航标准
的符合性(Show Compliance)
n 局方确认符合性(Make Compliance findings)
n 航空器审定的结果形式为颁发证件(Certificate)
n 航空器审定工作中的两方:申请人/持证人
(Applicant/Certificate Holder)和局方(Authority)
审定要求概况(审定环节)
型号审定目的:设计符合性 要求:适航/环保规章审定程序
适航审定目的: 安全可用状态 要求:管理规章和程序
生产审定目的:制造符合性 要求:管理规章和程序
合格审定的基本概念
n 航空器审定
n 型号审定 设计符合性、适航/环保规章
n 生产审定 制造符合性、质量控制系统、一致性/可追溯性
n 适航审定 设计/制造符合性、安全可用状态
审定要求概况(一般流程)
提交申请书及要求的资料--受理通知书--局方组织审查--颁发证件--证后管理
16种适航证件
n1.型号合格证TC、2 型号设计批准书TDA、3.补充型号合格
证STC、4.改装设计批准书MDAn5.型号认可证VTC、6.补充型号认可证VSTC
n7.民用航空器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设计批准认可证VDA
n8.生产许可证PC、9.生产检验系统批准书APIS n10.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
n11.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 n12适航证;13出口适航证; 14外国适航证认可书;n15特许飞行证; 16适航批准标签
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体系
委任代表。项目工程师(Project Engineer)、型号合格审定审查组(TCT)、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TCB)、责任审查部门、责任审定单位、
JAA/EASA生产机构
1根据G分部进行生产机构批准(Production Organization Approval,POA);
n 质量系统(Quality System)
n 机构(Production Organisation )
n 《生产机构说明》(ProductionOrganization Exposition)
2根据F分部进行没有生产机构批准的生产(TC ONLY)。
F分部:TC only
n 适用于那些依据G分部不适宜进行生产批准的机构
n 例如生产只限于一些零部件,
n 或者在依据G分部签发POA之前,已经依据F分部开始生产。
n 这一类生产不享有POA权利,这意味着在最后审定颁证中,将受到适航管理当局更加密切的监督。
n 前面曾指出没有DOA,设计机构会出现类似的情况。
与POA的差异
n 相同点n 生产检查系统与POA的质量系统等效,组织机构手册中包含的项目与POA说明文档所提供的相似(不管怎样,依据F分部制造的航空器的安全性不低于依据G分部所制造的。
n 差别n 在POA中存在独立质量保证系统,通过其监督质量系统,负责使机构是真正可靠的,不需要局方的干预。
n 没有POA的生产机构,监督任务归属于局方,与POA所履行的控制相比较方式相当不同。
依据FAR 21的生产
n FAR 21部也提供两类可以选择的生产模式:
n 依据G分部的生产许可证(ProductionCertificate,PC);
n 按照F分部,仅依据型号合格证的生产。
PC
n 权利
n 生产许可证持有人享有FAR 21.163条所规定的权利。此外,生产许可证持有人享有资质委派合格雇员为DMIR(Designated Manufacturing InspectionRepresentative),生产许可证持有人也可以被授权代表局方人员成为ODAR(Organizational Designated
Airworthiness Representative)。在上述权利中,生产许可证持有人可以:
n 除了局方人员可能检查航空器是否与型号设计相一致外,无需进一步表明即可获得航空器适航证。
n 对于其它产品,获得在经过合格审定的航空器上的安装批准书。
正如JAA/EASA的POA,上述权利可以使制造人得以从严格
的局方人员控制中解脱。
制造人必须表明对每个其要求生产许可证的产品都已经建立
并且能够维持质量控制系统,使得每个产品符合相关合格证
2014/5/21 的设计规定。
质量控制系统
n 21.143条规定了应当向局方提交的资料清单,描述为保证每
一生产的产品都与型号设计一致并处于安全运行状态所必需
的检验和试验程序。特别的,所需要的资料有:
n 对于质量控制部门所赋职责和委任权限的说明,包括描述质量控制部门
与行政管理部门和其它部门之间的职能关系图,以及质量控制部门内部
的权限与职责关系;
n 对于进厂原材料、外购件和供应商生产的零部件的检验程序描述,包括
当供应商交付零部件给主制造人时不能完全检验其制造符合性和质量时,
用于保证其质量可接受的方法;
n 对于单个零部件和完整部件进行生产检查的方法描述,包括涉及的特种
加工工艺的确定及控制这些工艺过程的方法、成品的最终试验程序,若
为航空器则包括制造人的生产试飞程序和检查单;
n 对于资料复查系统的概述,包括记录审查委员会决定和处理拒收件的程
序;
n 关于将工程图纸、技术说明书和质量控制程序的即时更改情况通知公司
检查员的制度概述;
n 表明检查站位置、类别的清单或者图表。
仅依据型号合格证的生产
n 适用范围(FAR 21部F分部21.123条)
n 使得每一民用航空产品均可供局方检查;
n 在制造地保存必要的技术资料和图纸,以便局方能够确定该民
用航空产品及其零部件是否与型号设计一致;
n 除非制造人所处地理区域的航空器适航部主管另有批准外,对
于在型号合格证签发日六个月(CAAC要求一年)后生产的产
品,需建立并保持经批准的生产检查系统(APIS),以保证
每一产品与型号设计一致并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n 根据已建立的经批准的生产检查系统(本节(c)段要求),向
局方提交手册描述该系统和按第21.125(b)条要求做出决定的
方法。
n 权利
n 依据FAR 21部F分部生产产品或部件的
制造人不享受任何权利。
n 但是,建立了经批准的生产检查系统
(Approved Production Inspection
System,APIS)后,APIS所有权人可
以有资质委派一名或多名雇员为指定制
造检查代表(DMIR)。APIS所有权人
也可被指定代表局方作为机构指定适航
代表(ODAR)。
适航证基本概念
n 适航证(Certificate of airworthiness)
n 取得型号合格证并不代表航空器获得运营批准,航
空器的运营只能通过取得适航证来获准。
n 关于适航证的有效期,一般来说,除非随后被暂停、
吊销或者局方另行规定终止日期,只要按照适用要
求进行维修,并且航空器仍在同一注册地,则适航
证在指定期间内都是有效的。
n 当局方将适航证所依据的型号合格证暂停或者吊销
后,此适航证失效。
CAAC适航证
(一)标准适航证
•对按照CCAR21部规定取得型号合格证或者型
号认可证的航空器颁发标准适航证;
(二)特殊适航证
•对本条第(一)项规定范围以外的其它取得型号
设计批准书的航空器及民航总局同意的其他情
况,颁发特殊适航证。
•特殊适航证分为初级类和限用类两类。
适航证的申请(第21. 172 条)
n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
占有人可以申请该航空器的适航证;
n (三)提交文件包括:
n 1.按规定格式填写的完整属实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器
适航证申请书》;
n 2. 制造符合性声明;
n 3. 航空器制造国或者航空器出口国适航当局颁发的出口适航
证;
n 4. 航空器构型与批准或认可的型号的构型差异说明;
n 5. 重要改装或重要修理后用以证明该航空器符合批准的型号
设计以及确保持续适航性所需的有关技术资料;
n 6. 持续适航文件清单;(21.50,教材P90页,CCAR25附录H)
n 7. 航空器满足适用的适航指令的声明和所完成适航指令清单;
n 8. 局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适航检查(第21. 173 条)
n (二)适航检查应当包括对所申请的航空器其各种合格证件、技术资料、持续适航文件的评审及对航空器交付时的技术状态与批准的型号设计的符合性的检查。
n (三)局方认为必要时,申请人应当对该航空器进行验证试飞,以证明其飞行性能、操纵性能和航空电子设备的功能符合适航要求;
n (四)如果该航空器是使用过航空器,申请人应当提交曾在该航空器上所完成的所有改装、维修、检验、试飞和校正等工作记录以供检查,并提供适航指令、服务通告执行情况记录及局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必要时,申请人应在局方适航检查前,对该航空器实施必要的检查,并向局方提交检查报告。
n (五)申请人应当认真解决局方在上述检查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并提交该航空器已符合批准的型号设计,所有设计更改均得到批准,航空器处于安全可用状态的证明材料。
EASA适航证
1. 签发给符合21部规定的航空器的适航证(Certificate ofAirworthiness);
2. 限用适航证(RestrictedCertificate ofAirworthiness);
3. 飞行许可证(Permit toFly)。
注册国的主管当局签发
FAR适航证(H分部)
H分部规定了下列要求:
• (a) 标准适航证(Standard Airworthiness Certificate):签发给已通过型号合格审定的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通勤类和运输类航空器,载人自由气球,以及局方指定的特殊类航空器;
• (b) 特殊适航证(Special airworthiness certificates):初级类
(Primary)、限用类(Restricted)、有限类(Limited)、轻型运动类
(Light-Sport)和临时类(Provisional)适航证,特许飞行证(Special
Flight Permit)和试验证(Experimental Certificate)。
I分部规定了临时适航证(Provisional Airworthiness
Certificate)的要求;
L分部规定了出口适航批准书(Export AirworthinessApproval)的要求。
运行要求
n 同一航空器可进行不同运行,所以除了基本的合格审定要求外,航空器必须满足局对于每种特定运行所签发的要求。
是否需要申请新的型号合格批准
n 第21. 19 条需要申请新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
准书的民用航空产品的更改
n 如果对民用航空产品的设计、动力、推力或者重量的更改过大,以致需要对该民用航空产品与适用规章的符合性进行实质的全面审查,则需要申请新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例如:
n 航空器,如下情况需要申请新的型号合格证:
n 发动机或者旋翼的数目;
n 采用基于不同工作原理的发动机或者旋翼。
n 发动机,更改是关于其工作原理。
n 螺旋桨,如果其提出的更改是关于桨叶的数目或者是
桨距改变其状态的原理,则需要申请新的型号合格证。
型号设计更改(21.93)
n (一)型号设计更改分为:
n "小改"指对民用航空产品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可靠性、使用特性以及对民用航空产品适航性没有显著影响的更改;
n "大改"指除"小改"和"声学更改"以外的其他更改。
n "声学更改"指可能增加航空器噪声级的型号设计更改。声学更改应当符合航空器噪声标准。
n "排放更改"指在飞机或发动机设计中可能增加燃油排泄或燃气排放的型号设计更改。排放更改应当符合航空器排放标准。
批准方式
n 第21. 95 条型号设计小放的批准方式
n 型号设计的小改,应当按局方规定的方式批准。
n 第21. 97 条型号设计大政的批准方式
n 对经过批准的型号设计进行尚未达到应当按本规定第21.
19条要求申请新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设计批准书的大改时,应当向局方提交证明性和说明性资料,并表明大改后的民用航空产品符合本规定第21. 101 条的规定。
n 局方对此类型号设计大改的批准方式包括:
n 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设计批准书更改(ATC/ATDA),;
n 颁发补充型号合格证或者改装设计批准书(STC/MDA)。
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持有人(TCH)申请型号合
格证或者型号设计批准书更改
其他申请人应当根据本规定按照规定的格式申请补充型号
合格证或者改装设计批准书。
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的批准
任何用于或拟在民用航空产品上使用及安装的材料、
零部件、机载设备都必须取得相应适航许可证件。
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的批准方式包括:
(一)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
(二)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
(三)随民用航空产品的型号合格审定、型号设计批准合格审定、
补充型号合格审定和改装设计批准合格审定一起批准;
(四)随民用航空产品的型号认可合格审定或者补充型号认可合格审定一起批
准;
(五)设计批准认可证;
(六)民航局规定的其它方式。
注:如果有关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的使用涉及对航空器的重要改装,则
对于国产航空器需申请补充型号合格证(STC),对进口航空器需申请重要改装
设计批准书(MDA)
各类产品进出口的设计批准
第21. 29 条型号认可证或补充型号认可证的颁发
进口民用航空产品应当取得局方颁发的型号认可证或者补充型号认可证。出口国适航当颁发的型号合格证或补充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可以申请型号认可证或者补充型号认可证。
第21. 319 条进口
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的设计批准认可
首次单独进口的民用航空器上的重要材料、零部件或机载设备,应当取得局方颁发的设计批准认可证;中国未与出口国签署民用航空产品进口和出口适航协议或者备忘录的,局方不予颁发设计批准认可证;
出口航空产品的审定、认可及适航批准
任何人欲将民用航空产品出口到中国之外的国家或地区均应向适航部门申请航空产品的出口适航批准。出口适航批准的形式有两类:
n 出口适航证,
n 出口适航批准标签和放行证书。
出口民用航空产品的分类
① 已具有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的完整的航空器、航空发动机、螺旋桨为Ⅰ类民用航空产品;
② 其破损会危及I 类民用航空产品安全的主要部件,如机翼、机身、起落架、动力传动装置、操纵面等,以及按照民航局颁布的技术标准规定生产的民用航空器上的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为Ⅱ类民用航空产品;
③ Ⅰ、Ⅱ类民用航空产品以外的包括按照局方可以接受的技术标准制造的标准件在内的民用航空产品为Ⅲ类民用航空产品。
出口适航批准证书有以下两种形式:
n 对Ⅰ类民用航空产品颁发出口适航证,此种证书不得作为批准航空器运行的文件;
n 对Ⅱ、Ⅲ类民用航空产品颁发适航批准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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