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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福利院厨房改造配套工程招标标书标书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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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福利院厨房改造配套工程 招标文件 采购编号:JF[2013]123102号 采 购 人:汕头市福利院 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5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6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设备类) 19 第五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27 第六章 采购货物需求 47 第一章 投标邀请 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受汕头市福利院委托,对下述货物及服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一、 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 1、 项目名称:汕头市福利院厨房改造配套工程。 2、 资金来源:财政预算内资金; 3、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4、 本项目为厨房改造配套工程,投标人须负责货物的供货、出厂检验、运输(至工地现场)、安装调试(含货物安装时所涉及的土建、给排水及电气安装工程等)。投标人应以招标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汕头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工程预算书和有关资料及说明的范围为准进行报价。 5、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运输、包工期、包质量、包检测、包环保、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竣工验收、包售后等一次性包干。 二、 招标公告的发布 本招标公告在汕头市政府采购网()和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财经报网上发布。 三、 购买招标文件 投标报名后,可按照下述时间、地点和要求购买招标文件: 1. 时间:2014年3月14日起至2014年3月20日止,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 15:00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 地点: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汕头办事处; 3. 地址:汕头市金砂路101号长荣大厦16楼A单元; 4. 所有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 递交时间:投标人应在2014年4月2日9时30分(北京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递交到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汕头办事处; 2. 递交地址:汕头市金砂路101号长荣大厦16楼A单元; 3. 投标文件必须由投标人代表(需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当面送达并递交; 4. 逾期递交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五、 开标时间:2014年4月2日 9 时30分(北京时间) 六、 投标、开标地点: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汕头办事处(汕头市金砂路101号长荣大厦16楼A单元) 七、 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 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 汕头市金砂路101号长荣大厦16楼A单元 邮编: 515041 电话: 0754-88166891 传真: 0754-88166891 联系人: 陈工 联系人电话: 0754-88166891 电子邮件: shtbsc@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本表是关于要采购货物的具体资料,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条款号 内 容 1.1 采购人:汕头市福利院 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崇外大街90号 电 话:0754-88166891 传 真:0754-88166891 联系人:陈工 11 投标保证金:7000元人民币,以现金或汇票的形式递交。 12.1 投标有效期: 60天 13.1 投标文件:正本:1份      副本:4份 15.1 投标截止期:2014年4月2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17.1 开标时间:2014年4月2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汕头办事处 25.1 数量增减:投标报价的10% 29.1 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时间:收到中标通知书后5个日历日内 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总价的5% 适用于本投标人须知的额外增加的变动: 第一章30 30.1中标人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按如下标准和规定交纳中标服务费: (1)采购代理机以招标最高限价构按计价格[2002]1980号文上限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有关规定向中标方收取中标服务费用。 (2)中标服务费币种与中标签订合同的币种相同或招标机构同意的币种。 (3)中标服务费的交纳方式: 在投标时,投标人向采购代理机构送交中标服务费承诺书(见承诺书格式)。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所有中标服务费。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一 说 明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合格的投标人 1.1 采购人:特指依法进行本次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的采购人为汕头市福利院。 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组织本次招标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为: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工 联系电话:0754—88166891     传真:0754—88166891 1.2 合格的投标人: 1)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2)投标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厨房设备生产或销售(含安装); 3)投标人必须在广东省内设有维护点、办事机构或售后服务机构。 1.3 凡受托为本次招标标的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公司及相关联的附属机构,不得参与投标,凡未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投标。 1.4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一经发现,其投标人资格将被取消。 1.5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时候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交虚假资料或失实资料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其投标将被拒绝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视情况依法追究责任。 2. 资金来源 2.1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所述的采购人已经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 2.2 采购预算:财政预算资金379663.07元人民币。超出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3. 投标费用 3.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 招标文件 4. 招标文件构成 4.1 要求提供的货物、招标过程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 招标文件内容如下: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第四章  合同格式 第五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第六章 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4.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5. 招标文件的澄清 5.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2014年3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并将需澄清的问题以电子文档形式发送至shtbsc@。采购代理机构对在投标截止期十五日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采购代理机构对在此日期以后提出的澄清要求将不予以接收。 6. 招标文件的修改 6.1 在投标截止期五日前,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人确认后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6.2 招标文件的修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招、投标双方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6.3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足够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人确认后有权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截止期。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7. 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 7.1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 投标文件构成 8.1 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编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附件1——投标书(格式) 附件2——开标一览表(格式) 附件3——投标分项报价表(格式) 附件4——货物说明一览表(格式) 附件5——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 附件6——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附件7——资格证明文件 包括: 7-1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7-2 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7-3 企业法人代码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7-4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7-5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新设企业当年验资报告的复印件(加盖提供报告单位的公章),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7-6 投标人2010年(含)后政府采购同类产品销售业绩 注:如是经销商或代理商参加投标,须提供本公司的销售业绩;如是生产厂商参加投标,须提供生产厂商的销售业绩。 (须附采购合同,采购人有权对上述资料的原件进行核查) 7-7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如商务条件(供应商必须符合)、ISO认证证书、荣誉证书、有依法缴纳税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招标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记录声明等) 7-8 本地综合服务支撑能力,具有售后服务机构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附件8——中标服务费承诺书(格式) 附件9——货物的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的内容及措施 8.2 除上述8.1条外,投标文件还应包括本须知第9条的所有文件。 9. 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9.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9.2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9.2.1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9.2.2 货物从采购人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供采购人参考,不计入投标报价)。 9.2.3 投标人须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及性能,逐条说明所提供产品已对采购人的产品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投标人的技术文件中,须对本文件所提出的要求进行逐条逐项答复、说明和解释,首先对实现或满足程度明确做出“满足”、“不满足”、“部分满足”等应答,其次必须作出具体、详细的说明。 9.3 投标人应注意招标文件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等于或优于技术规格的要求,并且使评标委员会满意. 10. 投标报价 10.1 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投标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 10.3 投标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填写: 1) 投标货物包括主机、附件、耗材、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投标货物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和培训等费用;耗材及备件的分项报价不计入投标总价中,但作为“技术性能货物质量”的评标依据之一,应作为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另页描述。 2) 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用。 10.4 投标人所报的各分项投标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 10.5 本项目投标人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选择性报价(或多个方案)的投标将导致废标。 11. 投标保证金 11.1 投标人应提供7000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履行投标人义务的投标担保,以现金或汇票的形式递交,并作为其有效投标的一部分。 11.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要求的。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投标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1)在开标之日后到投标有效期满前,投标人擅自撤回投标的; (2)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28条的规定与使用方签订合同的; (3)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29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4)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未按第30条的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 11.3 投标保证金必须在2014年3月26日17:00前送至采购代理机构。 11.4 对于未能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采购人可以将其投标文件视为非响应投标或未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而予以拒绝 。 11.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了合同并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后,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11.6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后无息退还投标人。 12. 投标有效期 12.1 投标应在规定的开标日后的 60 天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2.2 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经采购人确认后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返还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投标人也可以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3. 投标文件的签署与规定 13.1 投标人应准备投标文件正本 1 份和副本 4 份,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3.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标准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如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修改的每一页上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3.3 任何对投标文件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后才有效。 13.4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13.5 投标文件无法人签字,或无被授权代表签字,投标将被拒绝。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4. 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 14.1 针对每一包,投标人应将 “开标一览表”、 “投标文件正本”、“投标文件副本”、分开单独密封,并在密封袋或密封箱上分别注明“开标一览表”、 “投标文件正本”、“投标文件副本”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否则将导致废标。 14.2 投标人还需随身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于开标时使用,开标结束后退还身份证原件。 14.3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封装在文件袋/箱内,用封条在文件袋/箱开口处密封,封条骑缝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印章。封条和文件袋/箱自备。所有密封袋或密封箱上均应: 1)清楚标明递交至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指明的地址; 2)注明投标的项目名称、“开标一览表”、“ 投标文件正本”、“投标文件副本”、在(开标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14.4 所有文件袋上应注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以便投标人被宣布迟到时,能原封退回。在规定时间之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原封地退还投标人,并注明收到投标文件的详细日期和时间。 14.5 如果上述文件袋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过早开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5. 投标截止期 15.1 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地址递交采购代理机构。 15.2 招标人可以通过发放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15.3 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15.4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家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16.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6.1 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这种修改与撤回的通知,须在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招标人。 16.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本须知的规定编制、密封、印记和递交,并在封面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16.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6.4 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招标人在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期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没收。 五 开标及评标 17. 开标 17.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应派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授权代表人须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参加,并携带本人身份证。 17.2 开标时,由监标人及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17.3 开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当众开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前递交的投标声明,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时有效。但投标声明不得为选择性报价或多个方案说明,否则将导致废标。 17.4 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唱标内容做开标记录,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18. 组建评标委员会 18.1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和招标采购货物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标委员会由专家和采购人的代表组成,成员为5人(含)以上单数组成,专家随机产生且不得少于2/3。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由5位评委组成。 19.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19.1 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有效期和资格证明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保证金是否有效、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19.2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改,其投标将被拒绝。 19.3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一致内容或叙述不清楚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澄清,但是不能修改投标文件内容。 19.4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投标文件完整,并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文例如关于技术性能、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资格证明文件、适用法律、缴税等内容的偏离、保留和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19.5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属于非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将被拒绝: 19.5.1 投标文件被当场拒绝的条件: (1)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单独密封并递交“开标一览表“的; (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4)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又无指定代理人(以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为准)及未带身份证明的。 19.5.2 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判定的废标条件: (1)应交未交或未足额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字、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4)投标价格超过财政预算的; (5)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交虚假资料或失实资料的; (6)投标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过去三年中有重大质量、信誉问题的; (7)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①明显不符合服务需求及标准条件的; ②投标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③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20. 投标文件的澄清 20.1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澄清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0.2 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1. 评标 21.1 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原则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评审和比较。 21.2 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比较报价,同时考虑以下因素: (1) 技术性能及货物质量:技术规格有无偏离,产品的性能、互换性及标准,产品的先进性、可靠性,耗材和备品备件的供应情况; (2) 售后服务及信誉:维修服务、备件供应,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等,经营信誉; (3) 业绩:投标人2010年(含)后政府采购同类产品销售业绩 注:如是经销商或代理商参加投标,须提供本公司的销售业绩;如是生产厂商参加投标,须提供生产厂商的销售业绩。 (须附采购合同,采购人有权对上述资料的原件进行核查) 21.3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如投标价 格、产品的性能、产品质量保证措施、供货措施、售后服务及培训等)进行综合评审。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分别对投标人按相应的加权分值进行评价、打分。 21.4 评分因素及分值分配原则: 评 分 因 素 分 值 分 配 A.商务部分 20分 B. 技术部分 50分 C. 报价部分 30分 A.商务部分 序号 评分内容 分值(20分) A1 注册资金、相关资质、资料等综合实力 0-10分 A2 企业2010年(含)以后同类项目业绩 0-6分 A3 财务状况满足本项目需要的程度 0-4分 B.技术部分 序号 子项 说明 分值50分 B1 产品的性能、互换性及标准,产品的先进性、可靠性,耗材和备品备件的供应情况(20分) 充分满足性能指标要求,性能稳定,安全可靠 11-20分 满足性能指标要求,性能稳定 5-10分 基本满足性能指标要求 0-4分 B2 质量保证(15分) 炉具、机具需提供地级以上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 0-15分 B3 供货措施(10分) 能够充分说明保证本项目按时供货所采取的措施、计划 0-10分 B4 售后服务及培训(5分) 能够充分说明售后服务承诺的内容,满足采购文件对售后服务及培训的要求 0-5分 C.投标报价部分 总分30分 1.计算方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得分为满分30分。 报价水平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 2.按上述公式计算出每个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水平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2. 评标过程及保密原则 22.1 开标之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止,凡与本次招标有关人员对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22.2 在评标期间,投标人试图影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确定中标 23. 中标供应商的确定原则和标准 23.1 本项目定标原则为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的投标所对应的投标人为中标人。采用综合评分法,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中,根据投标价格、产品的性能、产品质量保证措施、供货措施、售后服务及培训等因素在评标总分中所占比例,由评委分别进行打分,以评标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 其中,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 23.2 原则上,招标人应当选择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列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选择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上述规定同样的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选择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3.3 如出现两位投标人并列第一时,价格部分得分高者优先,若价格部分得分也相同时,则产品性能和技术性能得分高者优先。 24. 最终审查 24.1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本须知列出的标准审查中标供应商是否有能力圆满地履行合同。 24.2 审查将根据投标人按照本须知规定递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评标委员会认为其它必要的、合适的资料,对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等进行审查,当评标委员会认为通过文字资料审查不能确定其履约能力及产品质量时,将组织有关方进行现场考察,审查、考察通过后,采购代理机构将中标通知授予该投标人。 24.3 如果审查未通过,评标委员会将拒绝其投标,并按顺序对下一个中标供应商进行能否满意地履行合同作相同的审查。 25. 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利 25.1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幅度内对“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26.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26.1 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的权利,且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7. 中标通知书 27.1 评标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规定的媒体上公示评标结果。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投标人可通过相关发布媒体查询评标结果。投标人可以在公示期内对评标结果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但需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公示期外提出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以受理。 27.2 在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7.3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7.4 在中标人按照本须知第29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后,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将向其他投标人发出招标结果通知书,并按第11.6条的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 28. 签订合同 28.1 中标人应当自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使用方签订合同,否则按开标后撤回投标处理。 28.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8.3 对于集中采购中采取定点采购方式的招标项目,可以由采购人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人签订采购总协议或承诺。最终用户根据总协议或承诺,与卖方签订具体供货合同。最终用户与卖方所签订的供货合同应符合原有招标要求。 29. 履约保证金 29.1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5 个工作日内,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或买方可以接受的其他形式向买方提交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 29.2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28条或29.1条的规定执行,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取消该中标决定,该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同时将结果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将中标结果授予备选预中标供应商或重新招标。 七. 中标服务费 30. 中标服务费 30.1 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最高限价按计价格[2002]1980号文上限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有关规定向中标方收取中标服务费用。 30.2 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缴付中标服务费和交易服务费。 30.3 中标服务费将现金的方式进行收取。 中标人如未按30.1和30.2条规定办理,采购代理机构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0.4 在投标时,投标人应提供中标服务费承诺书。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货物类) 项目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甲 方: 乙 方: 签署地点: 乙方在 审批立项的招标编号为 的 “ 采购项目”中被确定为中标人。双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1. 合同文件及附件 下列文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 本合同书  1.2 中标通知书 1.3 补充协议 1.4 投标文件 (含澄清文件) 1.5 招标文件 (含招标文件补充通知) 1.6 补充澄清确认文件 2. 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2.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构成合同的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乙方正确、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付的价格。 2.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硬件设备、安装调试、技术资料及其它材料。 2.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送货、安装、调试、维修、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它类似的义务。 3.采购货物、数量及总价 货物名称: (详见附件) 采购数量: (详见附件) 总价: 4.技术规格 4.1乙方提供的货物的技术规格、功能结构等应与其投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及技术资料等相关内容一致。 4.2当所供货物、价格、服务等与标书不一致时,卖方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买方批准后方可执行。 4.3乙方承诺投标文件中有关技术资料的正偏离参数具有向下指标的兼容性。 5.权利保证 5.1乙方应保证对其提供的货物拥有合法的所有权。若乙方所交货物包含任何知识产权,乙方应保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对乙方所交货物引起的任何所有权、知识产权纠纷,乙方应以自己的费用解决,同时乙方要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的费用、律师费、损害赔偿费、罚款等)。 5.2乙方保证在货物上不存在其他任何第三人的担保物权。 5.3乙方保证货物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等人身权。 5.4如前款所述的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禁止甲方使用货物,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对于甲方购买的货物,乙方应当: (1)自付费用向销售人取得使用货物的许可。 (2)自负风险及费用将货物运回并退回甲方已支付的货款。 6.供货时间及包装要求 6.1供货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日历天内,投标人必须负责货物的供货、出厂检验、运输(至工地现场)、安装调试(含货物安装时所涉及的土建、给排水及电气安装工程等),检验并投入使用。 6.2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运输、安装、调试等不善所引起的货物损坏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3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等相关资料。 7. 装运条件 7.1乙方负责安排运输工具,运输过程中涉及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包括装卸车、货物现场的搬运。 7.2各种设备,必须提供装箱清单,按装箱清单验收货物。乙方将全部货物运抵使用单位指定地点并完成安装调试工作后,乙方完成交付。 7.3 货物在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前的保险由中标人负责,中标人负责其派出的现场服务人员人身意外保险。 7.4 设备在验收合格前的保管由中标人负责。 8.支付 8.1 乙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乙方按规定的时间将全部货物送达甲方指定的地点,货物运抵使用单位,安装、调试完成后,由使用单位进行初验。经使用单位初验合格的货物,由使用单位在“送货证明单”上由经手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后,报甲方进行最终验收。 8.2合同签署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预付合同总价的30%,合同货物到采购方指定地点,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的70%,同时履约保证金作为质量保证金,合同货物正常使用一年后供应商无违约行为,采购方向中标人一次性支付退还质量保证金。 8.3货物验收合格12个月后,乙方未发生违约问题,甲方将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 8.4每笔款项支付时,中标人应向采购方提供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含货物款发票、货物安装费发票及有关服务发票)。 8.5合同的付款时间为采购方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查的时间)。 9.技术资料及培训 9.1交货时,乙方应将货物的完整技术资料、保修单和售后服务承诺书等材料交给甲方指定单位,技术资料、保修单和售后服务承诺书应该与投标文件相一致。以上材料构成乙方是否正确履行合同的依据之一。 9.2供应商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联网安装调试,安装调试期间在现场对用户提供免费技术培训,保证用户工作人员能够基本掌握该系统的使用和维护,期间的费用由供应商负责。 9.3甲方因使用、维修需要,有翻译成其它文字和复印的权利。 10.质量保证 10.1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的合格产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等要求。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调试、正常使用和在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后的质量保证期之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如果发现不合格和不符合采购人要求的设备,投标人须无条件负责更换、并且不得对采购人提出经济和供货期的补偿要求。 10.2本合同涉及货物的质量保证以招标文件为准。 10.3本合同涉及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以投标书中“保修和售后服务承诺书”为准。 10.4若乙方违反上述担保,货物被禁止使用,乙方应自负风险和费用将货物收回,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货款。 11.保修和售后服务 11.1乙方负责设备的免费送货、免费安装、免费调试。 乙方负责设备首次检定/校准的费用,含省计量院首次现场检定/校准的人员交通费、住宿费。 11.2验收交付使用后,供应商提供不少于一年的保修期,期间免收保修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并承诺在保修期过后10年内提供正常的售后服务和配件供应。 11.3对系统中所有软件提供终身免费升级。 11.4质量保证期后,维修调试、更换配件等只收取成本费。 11.5如果乙方在收到报修通知后在投标文件承诺的时间内没有维修或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11.6乙方应兑现投标文件中“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书”中承诺的其它各项售后服务。设备售出后乙方应用多种方式定期进行回访。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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