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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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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 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方案 为稳固2022年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成效,确保在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形势下,2022年连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专项整治,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整治,进一步标准药品经营秩序和执业药师执业行为,确保注册在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在本企业履行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职责,在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形势下,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平安有效。 二、整治内容 药品零售企业中存在的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查处以猎取酬劳或谋取其他利益为目的,将本人持有的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到非工作单位的行为;药品零售企业不凭医生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药品零售企业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德为。 三、工作支配 各派出分局对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监视检查,重点查处执业药师“挂证”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要将药品零售企业“挂证”专项整治与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标准处方药销售和进货渠道、严格票据管理等日常监视检查内容相结合,督促药品零售企业提高质量管理和药学效劳水平。 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开展: 〔一〕自查整改阶段〔4月1日-4月30日〕 各派出分局要组织药品零售企业开展自查,对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实行切实有效措施主动进展整改。企业自查整改状况应于2022年4月30日前报辖区派出分局。全部注册执业在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亦须一并开展自查,但凡存在“挂证”行为、不能在岗效劳的执业药师,应马上改正或于2022年4月30日前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监视检查阶段〔5月1日-6月30日〕 各派出分局组织对辖区内的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监视检查。 1.对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要依法依规查处。 2.对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 3.对不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且整改不到位的药品零售企业,可按规定核减其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经营范围。 4.对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各派出分局必需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三〕总结提高阶段〔7月1日-7月30日〕 各派出分局要全面评估整治效果,总结好的阅历做法,查找存在的问题缺乏,指导药品零售企业与其配备的执业药师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执业药师岗位职责,制定在岗工作时间表,保证在职在岗履行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职责。执业药师不在岗期间,不得销售处方药。同时,依据?省药品监视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和处方药销售管理的通知?要求,指导药品零售企业探究建立慢性病患者档案,支持和鼓舞药品零售企业开展执业药师网上处方审核试点,进一步标准药品经营秩序和执业药师执业行为,全面稳固专项整治成果。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细心组织实施。要提升全行业对执业药师配备政策要求的生疏,主动开展自查整改;要提升全社会对执业药师在保障履行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方面重要性的生疏,强化社会监视。 〔二〕严格监视检查。各派出分局要加强药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管,严峻查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等行为,标准处方药销售和进货渠道。 〔三〕推动社会共治。要结合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的执业注册信息,提高监视检查针对性和实效性。对于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要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誉管理,主动探究多部门联合惩戒、共同打击的长效机制。 〔四〕总结阅历成果。各派出分局要认真填报全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见附件〕,对辖区内执业药师“挂证”整治工作进展总结,于2022年7月30日前报药品监视管理科。 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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