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东莞市道滘镇路灯合同能源管理采购项目招标文档
东莞市道滘镇路灯合同能源管理采购项目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DW-13-057
招标单位:东莞市道滘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中国远东国际招标公司东莞招标中心
2013年7月
目 录
第一篇 投标邀请书
第二篇 投标人须知
第三篇 投标资料表
第四篇 合同条款格式
第五篇 相关保函格式
第六篇 用户需求书
第七篇 投标文件格式
附件一: 评标工作大纲
第一篇 投标邀请书
1、 中国远东国际招标公司东莞招标中心(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受东莞市道滘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招标人”)的委托,为东莞市道滘镇路灯合同能源管理采购项目(招标编号:DW-13-057)采购所需的有关服务。本项目采用国内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欢迎合格投标人就本项目提交密封投标。现将该项目招标文件【电子版招标文件下载地址(东莞市政府采购网), ,请打开本项目公告后点击下载】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为自2013年 07 月 18 日至2013年 07 月 24 日共五个工作日。
2、 兹邀请合格投标人就下列全部的有关服务提交密封投标: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EMC)实施东莞市道滘镇LED路灯改造。本项目采用市场化运作的节能机制,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成本;通过签订能源管理合同约定节能目标,能源管理合同年限为9年,为东莞市道滘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提供节能诊断、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并保证路灯正常使用。(详见招标文件用户需求部分)
3、 合格投标人指:
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相关经营范围的合同能源管理公司(EMC)或以合同能源管理公司(EMC)为主体的联合体(联合单位必须明确在项目中所承担的责任)。合同能源管理公司(EMC)必须是具备国家或省(市)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节能服务资质的专业节能服务公司;
2)凡两家或以上供应商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有如下情况的,一经发现,将视同串标处理:①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②为同一股东控股的;③其中一家公司为其他公司最大股东的;
3)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须主动填报投标之前三年内有无受各级管理部门的处分或处罚 (含其授权服务的子公司、分公司等),如果不主动填报而被事后发现的,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4、 招标文件于2013年 07 月 18 日至2013年 08 月 06日,每日上午9:00时至12:00时;下午14:00时至17:00时,按下述地址洽购。本招标文件每本售价¥150元,售后不退。参与东莞市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必须在东莞市政府采购网上登记注册备案,未注册备案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时须携带下列资料:【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银行开户许可证、主要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提供以上证件原件的扫描电子文档(以PDF文件格式);已登记注册的投标人只须携带以上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5、 购买了招标文件,而不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请在开标日期三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
6、 投标人投标时须附有投标保证金¥100,000.00元,投标保证金须严格按“招标文件第二篇投标人须知第15款”要求提交。
7、 投标文件于2013年 08 月 07 日上午9:00~上午9:30分时间段内递交到开标地点。招标代理机构只接受在截止递交投标文件当日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亲自递交的投标文件(法定代表人需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其授权代表需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和法人代表授权书,否则投标文件予以拒绝接收)。
8、 兹定于2013年 08 月 07 日上午9:30分(北京时间)在下述地址公开开标。
开标地点:东莞市莞城东兴路170号罗沙大厦A栋1205号开标室。
9、洽购招标文件:
地址:东莞市莞城东兴路170号罗沙大厦A栋1202号(即时尚电器城楼上)
联系人:赵小姐
电话:(0769)22317363-0
10、有关此次招标事宜,可按下列地址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查询:
中国远东国际招标公司东莞招标中心
地 址:东莞市莞城东兴路170号罗沙大厦A栋1202室
联 系 人: 钟先生
电 话:(0769)22317363-8125
传 真:(0769)22317373
第二篇 投标人须知
目 录
一、 总则
1 资金来源
2 合格的投标人
3 合格的服务
4 其它说明
二、 招标文件
5 招标文件的构成
6 招标文件的澄清
7 招标文件的修改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8 投标使用的文字及度量衡单位
9 投标文件的组成
10 投标函
11 投标报价
12 投标报价货币
13 投标人的合格性和资格的声明文件
14 服务的合格性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声明文件
15 投标保证金
16 投标有效期
17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8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20 迟交的投标文件
21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五、 开标与评标
22 开标
23 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24 评标委员会
25 对投标文件的初审
26 对投标文件的澄清
27 对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28 评标原则及方法
六、 授予合同
29 授予合同的准则
30 资格后审
31 招标人在合同履行中变更采购服务幅度的权利
32 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33 中标通知
34 签署合同
35 履约保证金
36 中标服务费
投标人须知
一、 总则
1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2 合格的投标人
2.1 按第一篇《投标邀请书》的规定。
2.2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3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时,应符合以下规定要求:
1)投标人参与报名时,报名登记的投标人为联合体,提交联合协议,并列明主办人及全部联合体成员名称;
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条件(联合体各方在投标文件中都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同时,联合体单位必须以合同能源管理公司(EMC)为主体,联合单位必须明确在项目中所承担的责任。
3)联合体各成员应签署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成员必须在联合协议中选定主办人,由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提交一份授权书,证明其主办人资格,该协议作为投标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一并提交招标人。
4)联合体主办人应被授权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且由联合体主办人负责办理投标事宜(含办理投标保证金手续)、整个合同执行的协调实施,包括只有主办人可以支付费用等。
5)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的每一成员均有法律约束;
6)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7)所有联合体成员应按合同条件的规定,为实施合同共同和分别承担责任。在联合体授权书中,以及在投标文件和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中应对此作相应的声明。
8)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如有违反将取消该联合体及联合体各成员的投标资格。
2.4 投标人必须在售卖招标文件期间在招标代理机构处报名购买了招标文件,方能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3 合格的服务
3.1 合同规定的服务指其来源符合投标人须知第2款所规定的投标人所提供的,且中标单位承诺的节能效益分享比例及管理年限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
4 其它说明
4.1 投标费用
无论招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须承担所有与编写和递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不负担这些费用。
二、 招标文件
5 招标文件的构成
5.1 招标文件包括:
第一篇 投标邀请书
第二篇 投标人须知
第三篇 投标资料表
第四篇 合同条款格式
第五篇 相关保函格式
第六篇 用户需求书
第七篇 投标文件格式
附件一:评标工作大纲
5.2 投标人应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须知、格式、条款和规格。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提交的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粗体部分为重点响应的商务内容, ★标志的部分为投标人及其服务必备的条件或重要指标),那么投标人将承担其风险有可能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
5.3 本招标文件使用的词语有如下定义:
(1)“招标人”指东莞市道滘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2)“招标代理机构”指中国远东国际招标公司东莞招标中心;
(3)“投标人”指在招标文件售卖时间内从招标代理处购买了纸质招标文件,参加东莞市道滘镇路灯合同能源管理采购项目所需的服务的投标,并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的当事人;
(4)“评标委员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规组建的专门负责本次评标工作的临时性机构;
(5)“中标人”指其投标被招标人接受,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6)“甲方”系指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接受服务的单位,即东莞市道滘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7)“乙方”系指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本合同项下提供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8)“招标文件”指由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本招标文件,包括全部章节和附件;
(9)“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全部文件;
(10)“书面函件”指手写、打字或印刷的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
(11)“合同”指由本次招标所产生的合同或合约文件;
(12)“日期”指公历日,“时间”指北京时间;
(13)“审批部门”指东莞市道滘镇人民政府。
6 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如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澄清,以及所有已提供的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存在疑问,请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间截止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质疑。请将问题按投标邀请书中载明的邮政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或传真,下同)通知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对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承诺书(格式详见第七篇投标文件格式),超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而提出的任何疑问,招标代理机构可不予答复。答疑文件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 招标文件的修改
7.1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何故,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答复投标人提出澄清的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招标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天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2 项目特定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时,将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天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7.3 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将在东莞市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布,请各投标人密切留意。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8 投标使用的文字及度量衡单位
8.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往来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8.2 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 投标文件的组成
9.1 投标文件的组成:
9.1.1投标文件(经济文件必须独立装订成册,商务技术文件中不得出现投标报价。)
一、经济文件
目录:
1)投标报价表
2)分类报价明细表
二、商务技术文件
目录:
商务部分:
1) 投标函
2) 投标承诺书
3) 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
4) 投标人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如果无委托则无需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6) 投标人基本情况
7) 2009-2011年经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完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
8) 银行等级、资信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
9) 投标人的相关认证、获奖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
10) 2011年至投标截止前项目业绩情况(须同时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
11) 合同条款响应程度(合同条款偏离表)
12) 投标保证金汇入情况说明(含投标保证金银行汇款底单复印件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银行汇款底单原件备查)
13) 中标服务费承诺书
14) 最近3年企业牵涉的主要诉讼案件、处分或处罚(如有)
15) 投标人认为有需要提供的其它商务文件
技术部分:
16)技术响应及性能评价文件
17)项目整体服务方案
18)节能服务及智能管理系统解决方案
19)质量保证及服务承诺
20)投标人认为有需要提供的其它技术文件
9.1.2 唱标信封
1)投标报价表
2) 投标保证金支付凭证【银行汇款底单复印件(一式两份并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原件随身携带,以备查核。)】
3) 投标保证金汇入情况说明(一式两份)
4) 投标文件电子文档
9.2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必须包括上述内容,但不限于上述内容。
10 投标函
投标人应完整填写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投标函。
11 投标报价
11.1 任何有选择的投标报价将不予接受,每项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价格。投标人不得以低于企业自身成本的价格竞投。
11.2 投标报价包含履行合同所有路灯改造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服务费用。
11.3 投标报价表应包括:
本项目包含节能方案费、货物费、人工费、安装调试、检验费、技术服务费、运输费、保险费、各种税务费和售后服务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的不可预见费用等全部费用 (含一切必须的辅助材料费用)。不能在报价之外还有其他费用出现。
11.4 投标人根据投标文件格式中的规定填报投标报价的总价,分类报价由各投标人按照其核算成本的组成自行编制。
11.5 合同项下,招标人总支出费用(包括采购单位电费支出和需支付的中标单位节能收益),投标人都应计入投标报价总价。如果投标人是另外单独报价的,评分时计入总价(合同价按开标一览表内的投标总报价计,但不能免除投标人该项的履约义务)。
11.6 投标人根据第11.3款、第11.4款作出的价格分项仅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时使用;在任何情况下不限制投标人以不同的条件中标的权利。
11.7 投标人的业主分享比例低于10%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报价予以废标。
11.8 中标服务费以中标人在合同期内的节能收益预计总价为准,不在投标报价中单列。
12 投标报价货币
投标报价表及分类报价明细表上的价格须以人民币报价,以其它货币标价的投标将予以拒绝。
13 证明投标人的合格性和资格的声明文件
13.1 根据第13.2款规定,投标人须提交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3.2 投标人提供的履行合同的资格声明文件应符合:
1) 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维护能力;
2) 证明其具备为报价项目编制合格的规划报告的能力的有关文件;
3)投标人证明其相应资格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文件。
14 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声明文件
14.1 根据第9款规定,投标人须提交证明其服务的合格性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声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 证明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资料。
15 投标保证金
15.1 投标人投标时,须附有投标保证金¥1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15.2 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必须采用银行转账、电汇或《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形式缴交,投标人与交款人名称必须一致,非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15.3 提交保证金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银行转账、电汇方式提交的,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天必须付至以下账户上 。
开户名称:中国远东国际招标公司东莞招标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东莞市东城支行
银行帐号: 7250 5883 4623
(各投标人在转帐或电汇时须在用途栏上写明招标编号)
投标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账户或提交金额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2)采用《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提交的(单独提交,不得与投标文件一起密封),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由《广东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实施方案》选定的专业担保机构出具(东莞市政府采购投标担保业务承办机构为东莞市金鼎融资担保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君豪商业中心9楼,电话:0769-23326888,网址:);
②投标担保函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递交投标文件现场除《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外,不收取其他任何形式的投标保证金。
15.4 任何未按第15.1款和第15.3款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5.5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本项目的《采购结果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其投标保证金支付凭证上注明的收款人名称和帐号予以无息退还,除非有效期已延长。采用投标保函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招标结果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被授权代表凭授权书(含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同时提供身份证原件核对)和《投标担保收据》退还投标保函。
15.6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满足下列要求,并在合同签订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 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 中标人支付了中标服务费;
(3) 中标人提交了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15.7 若发生下列情况,经东莞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招标代理机构在书面通知投标人(或中标人)后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并按有关规定上缴财政部门:
如果中标人:
(1)未根据第34款规定签署合同;
(2)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4)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
(5)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
(6)提供虚假投标文件或虚假补充文件的,或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定投标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行为。
16 投标有效期
16.1 投标文件将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后90天内有效。投标有效期比规定时间短的可以视为非响应投标予以拒绝。
16.2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合同附件,合同失效时同时失效。
16.3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往来。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对于同意该要求的投标人,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第15款投标保证金的有关规定在投标保证金延长期内仍适用。
17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7.1 投标人应准备一份“唱标信封” (包括投标文件电子文档一份)、一份正本(注明投标人名称及项目名称)和七份副本“投标文件”,在每一份投标文件上编上页次,装订成册(不允许使用活页夹),并要明确注明“商务技术文件”、“经济文件”“正本”或“副本”,一旦正本和副本发现差异,以正本为准。
17.2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须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后者须将“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以书面形式附在投标文件中。副本文件可由正本文件复印而成。
17.3 除投标人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中不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若有修改须由签署投标文件的人进行签字,并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
17.4 投标文件的[正本]及所有[副本]的封面及骑缝均须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
17.5 投标文件的封面应注明“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人名称、投标日期等”。
17.6 电子文件用MS OFFICE2000或以上版本制作,内容包括:由投标人自行制作的与投标文件正本一致的所有文件。电子文件用U盘或CD-R光盘储存,并密封于“唱标信封”内。
17.7 电报、电传、传真的投标概不接受。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8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本处不含唱标信封)一起密封在一个不透明的外层封装中。“电子文件”密封于“唱标信封”内。
18.2 唱标信封应单独密封并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与18.1款的投标文件一同提交。
18.3 投标文件密封封装标记:
1) 外层密封封装表面应正确标明投标人名称、地址、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名称、并注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不得开封(在封口位置的封条上标注注明),封口位置须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
2) 投标文件已密封但不按前述标志封包,由此而引起的提前开封或错放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18.4 如果密封封装未按本款规定密封和标记,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提前拆封不负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
19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19.1 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第三篇“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
19.2 招标代理机构可按照第7款的规定修改招标文件并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因此,业已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将按延期后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履行。
20 迟交的投标文件
根据第19款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任何晚于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交到的投标文件。
21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招标代理机构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收到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21.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的通知应按第17款和第18款规定进行准备、密封、标注和递送。
21.3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21.4 投标人不得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起至第16款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代理机构将按第15.7款(2)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五、 开标与评标
22 开标
22.1 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人代表自愿出席的情况下,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开标, 出席代表需登记以示出席,投标人代表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递交投标文件,如投标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不到开标现场或提供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所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2.2 按照第21款规定,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
22.3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监督人员和投标人代表(第一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代表)将对所有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性进行检查。招标代理机构将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折扣声明,以及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若招标代理机构宣读的结果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有关监督人员或公证人员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视为投标人确认宣读的结果。
22.4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2.5 招标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
23 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23.1 递交投标文件后,直至向中标人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投标报价的有关资料以及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审无关的其他人透露,否则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3.2 在评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向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施加任何影响,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4 评标委员会
24.1 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东莞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24.2 评标委员会依法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投标文件的评审、得出评审结果,并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25 投标文件的初审
25.1 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5.2 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6 投标文件的澄清
26.1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人代表或被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7 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价
27.1 评标委员会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包括技术、商务和价格的详细评审。
27.2 对投标价格的评审详见评标工作大纲;
27.3 对投标文件技术的评审详见评标工作大纲;
27.4 对投标文件商务的评审详见评标工作大纲;
27.5 本次评标的评分权重详见评标工作大纲。
27.6 根据上述技术、商务及价格综合评价的权重分配计算出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
28 评标原则及方法
28.1 对所有投标文件的评审,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按步骤先进行初步评审,再进行技术、商务、经济评审。
28.2 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
在评标时将根据第27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方法,对所有实质响应性投标文件进行综合打分,
28.3 最终综合得分由高向低排序,评标委员会推荐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次高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
六、 授予合同
29 授予合同的准则
29.1 除第32款规定外,招标人将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且能承诺履行合同,对招标人最为有利的投标人。
29.2 招标人依法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30 资格后审
30.1 招标结果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中标供应商应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合同等主要证明文件的原件至招标代理机构处进行核对。如授权其分支机构进行项目实施或提供后续配合服务,亦应提供其与分支机构关系的法律证明。
30.2 如果审查通过,则将合同授予该投标人;如果审查没有通过,则其投标文件被拒绝。在此情况下,将对下一个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按照30.1款进行审查。
30.3 招标人保留审查中标人是否有能力令人满意地履行合同的权利,包括对中标人的规模、人员、场地、业绩等方面的核实或现场考察。如果审查通过,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该投标人;如果审查没有通过,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报价,并对下一个候选的投标人能否令人满意地履行合同按照30.1款、30.3款进行审查或重新招标。
31 招标人在在合同履行中变更采购服务(范畴)的权利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招标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时,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32 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在授予合同前的任何时候,招标人仍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无需向受影响的投标人承担任何责任。
33 中标通知
33.1 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其投标文件被接受。
33.2 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书面通知的同时,招标代理机构通知落选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未被接受而不提原因。
33.3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3.4 中标人如在收到招标结果通知后15日内不按规定领取中标通知书,则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并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34 签署合同
34.1 招标代理机构通知中标人中标时,将提供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格式(包括双方之间的有关协议)给中标人。
34.2 中标人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应派授权代表前往第三篇“投标资料表”注明的地点签定合同。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将采购合同原件1份送至招标代理机构备案。
35 履约担保
35.1 中标人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的十个日历日内,办理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定额¥500,000.00(大写:人民币伍拾万圆整),否则招标人可向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申请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由其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并依法追究其责任。提交方式可按照下述方式提交:
(1)采用履约保函方式: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由银行支行及以上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其格式为招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格式。保函格式如与招标文件格式不相符则要事先征求招标人书面同意才视为有效。保函应在项目验收合格及结算完成后28天内继续有效。若采购未能按期完工,保函必须延期,延期银行费用由中标人负责。(如果提交是国内非东莞市的银行支行及以上的银行机构出具的保函,要附上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书;如果提交是国外银行出具的保函,则要同时提供中国银行东莞市分行的相关证明。)如果中标人提供的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先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履约保函有效期到达,投标人应在原提交的履约保函有效期满前15天内,无条件办理履约保函延期手续,否则视为投标人违约,招标人可在履约保函到期前将履约保函金额转为现金存入履约保证金账户。
(2)履约保证金。可采用电汇、转帐方式提交(在用途栏注明中标通知书编号)。中标人必须保证资金在签订合同前到帐(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的十个日历日内,以银行收到为准)。履约保证金汇入招标人指定的履约保证金专用账户(投标人在中标后向招标人获取履约保证金账户),安装验收完毕后无息退还。
35.2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34款或第35.1款规定执行,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有充分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中标资格授予下一个综合评分最高的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35.3 履约保证金汇入专用账户后,中标人将履约保证金的汇款凭证用A4纸复印件( 注明中标通知书编号)一式四份并加盖中标人的公章送招标代理机构【注:若中标人采取履约保函的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时,中标人将履约保函原件(含35.1(1)款规定的其他原件)交给招标人,由招标人在一式四份复印件上每页加盖公章、并在每份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已收”及签收人、日期后,中标人在每份复印件上加盖中标人的公章,送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收到中标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汇款凭证复印件后,将该复印件连同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装订一式四份后,加盖招标代理机构的公章(盖骑缝章),送一份给招标人,一份给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两份用于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 招标人必须收到招标代理机构的书面采购资料后,凭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人签订项目的采购合同。
35.4 在整个项目验收合格后,中标人可向招标人提交退回履约保证金的申请(格式可在东莞市政府采购网下载,网址)。招标人可凭同意退回履约保证金申请书、履约保证金汇款凭证复印件(注明中标通知书编号且加盖招标人公章)、采购合同、采购项目报告原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办理履约保证金退还手续,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退回原中标人的汇入帐户。
36 中标服务费
36.1 中标人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原件时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中标服务费(以中标人合同期内节能收益预计总价作为缴费的计算基数),按国家计委文件“计价格[2002]1980号文”、“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和“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的规定标准服务类的80%执行)。详见附件一。
36.2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后,须在15日内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中标服务费用及领取《中标通知书》原件,否则视为放弃中标权利和义务,招标代理机构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6.3 中标服务费只收现金、银行转帐、电汇。
36.4 中标人如未按第36.1款、第36.2款规定办理,招标代理机构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6.5 中标服务费不在投标报价中单列。
37.发票
37.1 该项目获得中标的中标人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向招标人出具的发票必须是由中标人开具,不得以其他单位或个人名义出具。
附件(国家计委文件“计价格[2011]534号文”附件):
费率
中标金额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万元以下
1.5%
1.5%
1.0%
100~500万元
1.1%
0.8%
0.7%
500~1000万元
0.8%
0.45%
0.55%
1000~5000万元
0.5%
0.25%
0.35%
5000万元~1亿元
0.25%
0.1%
0.2%
1~5亿元
0.05%
0.05%
0.05%
5~10亿元
0.035%
0.035%
0.035%
10~50亿元
0.008%
0.008%
0.008%
50~100亿元
0.006%
0.006%
0.006%
100亿以上
0.004%
0.004%
0.004%
注:1、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2、本次招标为服务采购,中标服务费按服务类招标计费标准80%收费。
例:某服务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5%=1.5万元
(500-100)万元×0.8%=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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