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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智能铸造产业联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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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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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智能铸造产业联盟章程(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中国智能铸造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由致力于智能铸造技术的研究、开发、产业化、服务和应用的企事业单位等自愿组成。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
秉承“专业、协同、共享、共赢”的发展理念,协调智能铸造技术和产业相关资源,打造中国智能铸造技术产业链和创新链,促进联盟成员之间的资源共享和互惠互利,搭建开放、共享、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行业平台,构筑 “互联网+双创+绿色智能铸造”的产业生态,协助政府倡导和推广智能铸造技术,提升中国铸造产业的整体竞争力,推动中国铸造由“铸造大国”迈向“铸造强国”。
第四条 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联盟围绕中国铸造业对智能制造技术的需求和产业的发展,打造中国智能铸造技术产业链和创新链,促进联盟成员之间的资源共享和互惠互利,具体职责如下:
(一)围绕铸造行业智能转型关键共性问题,开展相关领域的项目研究,建立“互联网+项目”的创新协同研发机制,推进智能铸造关键技术的产业化;
(二)搭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服务平台,促进联盟成员之间人才、知识、信息、技术、产能等资源共享;
(三)组织举办智能铸造行业相关的会议、培训、讲座、论坛、展示、商务等交流活动,搭建联盟成员与用户交流的平台;
(四)组织形成智能铸造系统解决方案联合体,为行业智能铸造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和解决方案;
(五)联合联盟成员建立“标准+示范”的智能转型推广模式,在铸造产业集中区,建立数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厂(园区);
(六)搭建平台,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为行业培养人才;
(七)宣传贯彻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共同寻求政策、法规、资金等方面的支持,申报政策支持项目。
第三章 联盟组织机构
第六条 联盟组织机构设置为:会员大会、理事长会、专家委员会、秘书处。
第七条 联盟全体成员组成联盟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权是:
(1)审议联盟章程;
(2)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3)审议理事长会的工作报告;
(4)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5)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原则上每4年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由智能铸造领域的相关专家组成,专家任期四年,可续聘。专家委员会根据每次会议内容推选主任。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为智能铸造发展路线图提出建议;
(2)为铸造行业的关键共性问题研究立项提出建议;
(3)对开展的相关研发项目提供咨询、支持、帮助等;
(4)为联盟的发展及重大事项决策提供咨询;
(5)为联盟成员提供专家咨询。
第十条 理事长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长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任期四年。其主要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2)制定联盟章程;
(3)推选和任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4)决定专家委员会专家的聘任;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制定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7)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8)监督指导联盟秘书处工作,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
(9)监督联盟资金使用;
(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长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参会,须有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理事长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二条 本联盟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立秘书长,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任。秘书长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副秘书长。其主要职权是:
(1)执行理事长会的各项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2)负责会员大会会议、理事长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3)起草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联盟成员加入与退出申请的受理;
(5)负责受理联盟成员升级为副理事长、理事长的申请,并提交理事长会审议;
(6)负责组织对接联盟与政府、企业、其它机构等的项目合作;
(7)负责媒体宣传、展会推广、交流研讨、研究培训等工作;
(8)根据工作需求设置专项工作组开展工作,并委任专项工作组负责人;
(9)负责办理会员大会、理事长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本联盟的理事长、秘书长、专家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不以联盟名义发表不适当言论。
第四章 联盟成员
第十四条 联盟由致力于智能铸造技术的研究、开发、产业化、服务和应用的企事业单位等自愿组成,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与智能铸造行业相关产品、技术、标准、投资、应用、培训和销售等企业和机构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联盟。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的条件:
联盟加入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联盟章程,遵守本章程有关内容;
(2)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3)拥有参与和承担联盟有关工作的能力,致力于推动智能铸造产业发展。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单位应提交书面申请,经联盟理事长会批准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1)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3)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入盟自愿、退盟自由;
(5)享有联盟优惠政策,参加联盟活动并获得相应利益;
(6)可参加联盟举办的各类活动;
(7)可优先承接政府和联盟委托的各种课题;
(8)可优先获得有偿服务的各类咨询项目、研究项目以及服务项目等。
第十八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1)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2)维护联盟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3)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
(4)积极参加联盟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5)为联盟有关活动提供技术、信息、设备、人才等资源支持;
(6)尊重联盟内以及联盟成员间的权益和知识产权;
(7)保守联盟以及联盟成员秘密。
第十九条 联盟成员的加入、退出和除名
1、加入程序
(1)提交加入联盟申请表;
(2)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材料(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及单位情况介绍等);
(3)秘书处形式审查,理事长会审议讨论经过。
2、联盟成员的退出
(1)向理事长会提出书面退出申请,理事长会经过后,在联盟秘书处备案,秘书处负责向全体成员通报;
(2)成员单位退出联盟,其单位相关人员同时退出联盟内所有机构(理事长会、秘书处等);
(3)两年不参加本联盟活动,视为自动退出;
(4)联盟成员退出后,三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
3、联盟成员的除名
联盟成员有以下行为之一时,经秘书处核实,可提请理事长会决定是否对其除名。
(1)给联盟造成重大声誉损害和经济损失;
(2)不能履行联盟成员义务,不遵守联盟章程和协议;
(3)经联盟理事长会讨论,做出联盟内警告以至除名等决定。
第二十条 联盟成员单位名称变更
当联盟成员单位名称发生改变时,应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三个月以内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并附上以下资料:
(1)更名公告函,并加盖更名前后单位公章;
(2)新的单位资质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等)并加盖更名后的单位公章;
(3)行政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情况表的复印件并加盖更名后的单位公章。
第五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联盟经费主要经过以下渠道筹集
(1)联盟成员的自筹经费;
(2)联盟课题成果转化收益提留;
(3)捐赠;
(4)企业特别资助;
(5)国家、地方政府拨款的项目经费;
(6)政府专项资助经费;
(7)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联盟成员暂不收取会费。
第二十三条 联盟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体系真实、完整。
第二十四条 联盟的活动经费全部用于:联盟会议、与联盟工作计划有关的专项工作、各工作组相关工作、技术或市场考察以及日常管理等。
第二十五条 联盟经费的使用按国家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在秘书处所在法人单位设立专项账户,秘书处每年向理事长会汇报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理事长会监督,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并接受第三方的独立审计。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其它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长会提出终止议案并表决经过。
第二十七条 联盟终止前,须按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须在联盟理事长及有关方面指导下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联盟理事长及有关方面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理事长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另行补充。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 9月19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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