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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年生产口设计块技术经济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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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年生产口设计块技术经济 管理规定 1.总则 1.1 为深化改革,逐步建立现代公司管理制度,应对我国加入WTO及西部大开发的形势,调动和发挥全院职工的发明潜能,提高设计市场占有率,获得良好技术经济效益,进一步改善并提高全院职工的生活水平及质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2 本规定以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及分派方式,理顺经营关系,拓展市场、创收节支、激发潜能、提高效益为主线。 1.3 本规定旨在建立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双重考核指标体系。 1.4 本规定合用于院属生产口各设计块。 2.管理形式 2.1 各生产部门均实行非独立核算形象法人管理,年初拟定基数,年终严格按当年实际完毕的工作量及其相应的到帐金额,成本节余并结合各种综合指标进行考核、结算。 2.2 各生产口设计块按照“单独核算、自负盈亏、保证基数、收入提成、超产递增提成比例”的原则。 2.3 各生产部门必须坚持 “三保”:保质量、保技术进步、保文明建设 “两包”:包收入、包上交 “一挂钩”:指与项目挂钩 3.年初由院长与生产部门签订《经营目的责任状》,明确年度保证基数、目的值及相关考核指标,各设计研究所(分院、公司)第一负责人奖金由部门根据本部门年度经营情况,结合年初签定的《经营目的责任状》的相关条款执行情况,自行核定奖金额度,报总院院长考核审批后发放(在本部门切块比例内支出)。 4.指标 4.1 经济指标 二○○二年院年收入保证值4600万,目的值5100万。 4.2 产品质量指标 4.2.1 设计成果成品合格率为100%; 4.2.2 设计成果优良率90%以上,优级品率(含部、省、院级)5%以上,不允许不合格产品出院; 4.2.3 工程设计协议履约率100%; 4.2.4 工程项目各设计阶段已完毕的图纸文献归档率100%; 4.2.5 工程设计无质量事故。 4.3 质量管理目的 4.3.1 工程设计各阶段均按我院根据ISO9001质量标准建立的文献化质量体系规定有效运营,并进行中间检查和年终总结评价; 4.3.2 各设计研究所(分院、公司)应在工作中有计划地安排质量教育(含法律、法规、规定、标准),提高全员质量意识和水平; 4.3.3 对承担的工程在技术上实行终身负责制,无论是设计阶段,还是施工及投产运营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均负责全权解决。 4.4 技术装备及业务建设指标 4.4.1 凡有计算软件的专业均应采用计算机计算,同时必须打印出完整的计算书归档存查; 4.4.2 各设计研究所(分院、公司)的计算机出图率应达100%; 4.4.3 为提高生产效率,各设计研究所(分院、公司)应完毕一个子项以上的通用(或统一)设计(含子项模块软件)作为业务建设考核内容; 4.4.4 各设计研究所(分院、公司)应完毕工程设计总结或技术论文五篇以上(院管工程均应写出设计总结连同图纸文献一并归档); 4.4.5 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占各部门年用工率的3%以上; 4.4.6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及计算机软件的购买与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1999)国城蓉设字第113号文,购置计算机等报帐要附重要零部件清单,清单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批批准。 4.5 精神文明建设规定 各部门要发扬“团结、创新、敬业、奉献”的公司精神,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切实抓思想素质、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建设工作,充足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增强民主管理和职工主人翁责任感,按上级党委规定和院党、政统一安排,负责组织职工的政治、业务学习和各项社会、集体的公益活动,具体规定另见精神文明考核办法。 5.提成比例及开支范围 5.1 部门提成开支范围 5.1.1各部门设计块依据实际收入分级核定、切块比例(见下表): 实际 收入 (万元) 基数M M~M+40 M+40~M+80 M+80~M+120 M+120~M+160 M+160~M+200 >M+200 Ⅰ M~1.1M 1.1M~1.20M 1.2M~1..3M 1.3M~1.4M 1.4M~1.5M >1.5M Ⅱ 切块 比例 (%) 55 57.5 60 62.5 65 67.5 70 备注:a.基数M值根据各生产部门历年生产、市场情况及人力资源配置,再结合院年度计划目的综合考虑下达M值(具体在部门责任状中明确); b.M>400万元,执行Ⅰ方式,M≤400万元,执行Ⅱ方式; c.各生产部门实支奖金的12%作为现场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以保障现场服务工作不受影响; d.管理人员奖金由各生产部门在总的生产及管理奖金范围内根据本人工作业绩和表现拟定。 5.1.2 各生产部门必须建立项目台帐,按季度报经营部及财务部,以便院记录管理。 5.1.3 切块比例内,包含提成收入的5.5%的应缴各项税金和2%的发展基金,该发展基金由生产部门用于科技进步,专款专用,不得移作它用。 5.1.4 2万元以下的零星项目设计收入,25%净值上交总院,生产部门支配75%(含各项费用);2.01-4.0万元零星项目设计收入,30%净值上交总院,生产部门支配70%(含各项费用);4.01-5.0万元零星项目设计收入,35%净值上交总院,生产部门支配65%(含各项费用)。 5.1.5 生产部门切块比例中,可支奖金部分不超过收入的25%。 5.1.6 除核定奖金、成本包干块以外的收入部分所有归院所有;分院预留的启动资金核算后,合并下年上缴数汇总院。各设计部门之间不得随意调配资金。 5.1.7 分院及设计研究所的成本控制额度中,成本核算节余部分,部门可提该部分的10%作为奖金(第一负责人不低于30%),节余部分可转入下年,超支部分由该部门全额承担,同时纳入部门考核指标。 5.1.8 各设计部门的开支要量入为出,收费达成标准后,院部保证其成本开支及奖金使用需要。 5.1.9 各分院(公司)按季度给财务部报表。涉及各项收支明细,钞票流量,钞票、银行余额及大项开支计划。 5.1.10 各分院(公司)按季度给经营部报表,涉及协议副本、各项目进展情况及收费情况单。 5.1.11 桥梁工程项目设计包干费增长2%,建筑工程设计项目包干费增长4%; 5.2 收入提成后,院与各部门经费承担范围的划分 5.2.1 院承担的经费开支范围: 5.2.1.1职能部门和党群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及工会的经费,福利费; 5.2.1.2 离退休人员的补差。 5.2.1.3 提前退休、待退休人员和按《待岗人员管理办法》的待岗人员经费。 5.2.1.4 院职能部门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购置、折旧和维修等费用。 5.2.1.5 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院所得部分的各项税金等。 5.2.1.6 院公用设施及职工住房修建的部分费用,及环境治理,绿化等费用。 5.2.1.7 院公用的水电和职能部门的邮电费。 5.2.1.8 院经营活动,各种学会、协会活动费、会费及各种款项。 5.2.1.9院对承包集体的奖励费(含创优项目的奖励)。 5.2.1.10承担管理口职工相关的各项社会保障费用。 5.2.1.11院对科研、文章著作、见义勇为等的奖励、补贴等。 5.2.1.12院组织的劳动竞赛,文体活动的奖励经费。 5.2.1.13院固定资产及设备添置费(含技术进步的大型投入)。 5.2.1.14院安排及培训教育费用等。 5.2.2 各部门的经费开支范围: 5.2.2.1本部门职工工资、奖金、福利、补贴及各项社会统筹保险费(即:养老、医疗、失业费、工伤、计划生育)等。 5.2.2.2本部门的工程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相关费用。 5.2.2.3本部门非大型固定资产(产权归院)和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设备维修维护费(含计算机、绘图机、复印机、晒图机等)。 5.2.2.4本部门营业税及附加费,提成、提留部门应缴纳的各种税费、业务及人员经费范围内的其它费用,经有关部门审查补交本年度的各种税费和罚款。 5.2.2.5本部门的水电、邮电、及设备、车辆、房租等直接开支的一切费用。 5.2.2.6各部门(除汽车)的固定资产按使用年限(4:3:2:1逐年折旧)的折旧费计入成本(使用科技发展基金购置的固定资产不计入成本及折旧),汽车按五年折旧,逐年折旧比为3:2.5:2:1.5:1。 5.2.2.7驻外分院的办公及生产(含住宿)用房:若是租房,房租由分院支付;若是院购房,按分院向总院租房计算,其租金按本地同类房租租金的平均价格计费。 5.2.2.8设计研究所的办公用房按使用的面积计算,计算单价为20元/平方米·月。 5.2.2.9其它:涉及不属于以上项目的各项开支:如广告、宣传、赞助费等。 5.3各部门提成金额的使用原则 5.3.1 各部门内部奖金和除基本工资以外的其它各种分派办法由各部门自定,并尽也许做到完毕一个项目,且收费入帐后,即行兑现分派;项目完毕,设计费尚未收到的部门,不能预支奖金,待收到费时及时结算。 5.3.2 属于本规定分派范围内的开支,由生产部门自主使用,但必须符合财务有关规定。 5.3.3 个人收入所得税由各生产部门按规定准时申报并及时向税务部门缴纳。 6. 生产部门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6.1 权利 6.1.1 自主经营权 6.1.1.1 根据市场情况和本单位具体情况,自主承接设计任务,有关事项按照《院经营管理细则》规定执行。 6.1.1.2 对国家和本院无规定价格的业务,有经营业务的定价权。 6.1.2 人事权 6.1.2.1 生产部门的人员由部门按照《内部经营机制调整方案》规定竞聘上岗。 6.1.2.2 当院内人力资源局限性时,可根据业务需要,经院批准并报人事教育部备案,对外临聘或返聘技术人员,其待遇由部门自定,经费在提成自有资金内解决。 6.1.2.3 负责对本部门内人员的工作进行全面评议考核,并对其职称评聘有建议权。 6.1.2.4 有权自行安排本单位人员的休假时间,假期和手续均按院统一规定执行。 6.1.2.5 有权选派本单位人员学习深造或出国考察(报院审批),费用在提成自有资金中解决。 6.1.2.6 对本单位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职工,有权举荐院表彰奖励或提拔重用。 6.1.2.7 对违反上岗协议的有关条款者,有权扣发工资、补贴、岗位津贴,直至解除上岗协议,对严重违反院纪院规者,有权建议院给予除名。 6.1.3 财务权 6.1.3.1 在收入提成比例范围内,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院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有决定费用开支及分派的自主权,在院内部实行单独核算、自负盈亏。 6.1.3.2 有权制订本部门奖金分派办法。 6.2 责任和义务 6.2.1 执行国家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规范及院的规章制度。 6.2.2 积极承揽设计业务、负责完毕各项指标。 6.2.3 负责完毕院下达的指令性任务。 6.2.4 做好员工的培养、使用、教育、管理工作,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6.2.5 严格控制院属技术成果外泄,任何人不得私下转让、泄密。若因此损害院的声誉和利益,将予以严处。 6.2.6 遇国家、部级指令性工程项目或本院重点工程项目任务或其它分院设计研究所需配合人力时,应积极配合,并抽调合适人选参与,不得无端拒绝,涉及经济利益应由供、用人部门签约明确。 6.2.7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通过组织各种活动,充足调动每个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增强集体凝聚力。 6.2.8 保证院内配合协调,维护全院的集中统一和整体利益。 6.2.9 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部、中房集团公司及本院财务管理制度和实行细则,接受院有关部门的领导、监督、检查。 6.2.10 在保证收入指标完毕的同时,注重质量管理,严格执行院技术管理制度(涉及技术立卷归档等)。 6.2.11 每季度,所长、分院院长须向本部门职工及院报告本所(分院)生产任务完毕、财务收入及支出、技术发展、精神文明建设等情况。 6.2.12 执行《院经营管理细则》。 6.3 院对各部门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6.3.1 积极开拓设计市场,协助各部门承接业务,指导并搞好院内外的协调工作。 6.3.2 及时向设计研究所拨付到帐的提成金额,及时审核分院的提成金额。 6.3.3 协助设计研究所、分院(公司)改善生产装备和条件,引进先进技术,提高技术水平,逐步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 6.3.4 积极安排和进行院管工程项目的技术审查审核工作,指导技术管理和技术进步工作。 6.3.5 指导和监督检查管理各部门的财务工作。 6.3.6 指导和监督各部门执行ISO9001质量体系的管理工作。 6.3.7 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6.4 对各部门的奖励 6.4.1 各部门在全面完毕各项指标的情况下,总院对设计收费超过基数部分按1%给予一次性奖励。 6.4.2 上述奖金,部门第一负责人所提不低于30%。 6.5 对各部门的罚则 6.5.1 设计研究所、分院(公司)未完毕收入基数指标时,其提留提成比例减少5%,同时扣第一负责人年度应发奖金总额的15%,扣该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年度应发奖金的10%。 6.5.2 各部门有责任按院归档规定,督促项目负责人准时归档。完不成归档指标的,严格按院规定,缓发该项目的质量奖(奖金总数的30%),并按归档管理办法扣减该工程的质量奖。 6.5.3 各部门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未完毕指标时,每出现一项扣1%,直至(奖金总数的10%)所有扣完。 6.5.4 由于工程质量事故,导致补偿的,该工程不计入提成比例基数,且补偿金额按院与生产部门提成比例分别在各部门提成额度中承担。并对当事人、行政、技术负责人酌情予以行政、经济的处罚。如质量抽查出不合格产品时,各部门的该工程提成比例或奖金提留比例减少75%(并责成返工或视情况部分返回)。 6.5.5 由于本部门自身因素导致延误工期,被建设单位罚款的,该工程的罚金需从部门切块中扣除。 6.5.6 生产部门集体违反纪律,不遵守本规定及其支持性文献,不服从院统一调配管理,导致生产经营管理混乱,院有权进行处罚;特别出现技术经济责任事故,据情节轻重,调整或解散该部门,直至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7. 附则 7.1 考核及管理 7.1.1 各部门收入指标、成本支出、钞票流量、利润状况、工程进度等指标,由部门以报表形式报回总院,经经营部会同财务部核定,主管院长审批后计发总奖金数的60%进度奖。 7.1.2 各部门技术指标,由科技部核定、主管院领导审批后计发总奖金数的30%质量奖,并由科技管理部根据管理细则进行考核。 7.1.3 各部门精神文明建设指标,由党群工作部负责核定、主管院领导审批后计发总奖金数的10%作精神文明奖。 7.1.4 本规定的解释权由与条例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 7.2 本规定根据现行政策制订,若遇国家和有关部门重大政策调整,其条款亦应作相应修改。 7.3 《院经营管理细则》、《技术质量管理细则》及《双文明建设考核办法》作为本规定的支持性文献,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效力。 7.4 本规定年度决算按会计年度计,即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7.5 本规定从元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 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经营管理细则 面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WTO)和国家对西部大开发总体战略实行的新形势,以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和技术创新为动力,规范调整我院经营市场,理顺管理关系,为建立适应我国技术服务业市场的经营管理模式发明条件,为深化改革,全院一盘棋,充足运用和调配我院的各项资源,并与国际接轨奠定基础,特制定本经营管理细则,以作为我院《生产口设计块技术经济管理规定》的支持性文献。 1、经营管理 1.1 经营部是代表院签订工程设计项目协议并组织协议评审和协议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宗旨是为我院各部门提供高效服务、努力开拓市场、增大市场资源,使院的经营事业及其管理迈上新台阶。 1.2 鼓励院属各生产部门对外积极寻找工程项目,各设计生产部门有责任和义务与经营部及时保持联系,避免对同一项目反复接洽,若导致院内对同一项目的竞争,该项目由经营部进行统一调配。 1.3 各生产部门(含公司)承接的工程设计项目,签订协议前,须及时报经营部,并进行协议评审后,由经营部签订协议或协议;驻外分院在签订协议或协议后,应按季度将其副本送(寄)到经营部、财务部建档备案。 1.4 经营部直接洽谈的项目,由院统筹安排下达给有关生产部门,有关征询劳务费在该项目中列支,不计入部门的收入及成本。 1.5生产部门自行洽谈项目,发生的征询劳务费,需事先报请院长审批后,方可执行,并在经营部备案,不计入部门收入及成本,否则计入部门成本。 1.6 生产部门自行洽谈的项目按1.3款程序签订协议后,原则上由本部门承接。假如项目内容超过本部门专业范围,原则上由经营部统筹协调下达,或经部门间协商达成共识后报经营部备案;承接部门付收费额的20%给项目联系部门作为产值,项目联系部门负责联系、前期洽谈、签订协议及收费工作。对施工现场服务配合工作,按收费额的15%作为承担该工作的部门产值。有交叉内容的工程项目,由部门负责人之间协商,若需量化的,把量化(收费划分)结果书面报经营部,以便管理与记录。 1.7 部门之间人员需临时调剂时,由各部门负责人自行协调并报经营部备案。严禁私下拉用非本部门人员从事业务工作,若出现此类情况,经查实,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责任。 1.8 因市场经营需要,各生产部门应积极配合经营部,负责安排所需的各专业人员及其它资源,贯彻执行全院市场经营整体理念。 1.9 为保证市场信息畅通和掌握全院经营运作状况,各生产部门对所承接的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及发生的重要事项(如收费情况等),应及时报经营部备案。 2.0 分包项目必须报经营部并经分管院长审批,由经营部会同财务部按《设计分承包控制程序》文献核准后,方可签订分包协议。 1.10 工程项目收费中,不得压低设计收费将其转化为加班费,以加班费及其他名义收取的各种费用统一作为设计费解决。向甲方优惠部分,在核算时不再另行补贴。 2、投标 2.1 积极投入市场竞争参与招投标工程,原则上招投标项目由院统一协调进行,院本部生产口设计块按规模级别由相关部门负责。驻外分院自主组织投标项目。各部门的运作情况与经营部保持联系,经营部积极配合。 2.2根据ISO9001文献有关工程规模的界定,原则上由院经营部组织院管工程的投标工作,投标主体生产部门积极配合。若项目中标,投标前期及投标过程中所投入的经营费用计入该项目的经营成本;若不中标,院承担投标项目工程第一部分费用投资为1亿元及以下的,总院补贴0.3‰;1-2亿元的,总院补贴0.25‰;2-3亿元的,总院补贴0.2‰;3-4亿元的,总院补贴0.15‰,超过4亿元的,总院补贴0.1‰。 2.3 业主支付的投标补偿费90%归投标主体部门支配。 2.4 各生产部门自行组织的投标项目,发生的费用由本部门承担。 3、图文专用章的使用 3.1 院图文专用章是证明院各生产部门生产的图纸及文字材料产生法律效力的印章。由经营部派专人保管负责。分院图文专用章安排专人保管负责。 3.2 已签订协议并生效运营的项目,图文可直接送经营部,经部长审查或授权委托人审查后,由具体经办人员登记盖章后发行。 3.3 暂未签订协议,又必须提前发送的图文成果,需本部门领导签字后,送院长或主管院长签署审定意见,再交送经营部备案,方可使用印章。 3.4 根据我院技术成果有关管理规定,成品图纸(含变更告知单)至少三人以上签字方可生效(其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审核或审定资格),不具有此条件者,一律不得盖章出院。 4、其它 4.1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经营部。 4.2 本细则作为《生产口设计块技术经济管理规定》的配套文献,一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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