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摄像摄影委托协议书 甲方: 乙方:涵嘉(厦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摄影事项,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信守执行: 一、委托之事项: 拍摄内容: 拍摄效果规定: 二、拍摄费用:本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商业摄像摄影服务费用总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三、付款方式:1、预付款:甲方需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委托摄影服务费的 50 作为预付款,通过电汇或银行转账到乙方帐户,乙方收到甲方的银行划帐凭据后作为拍摄的开始时间。2、尾款:甲方保存本次商业摄影服务费用的 %作为尾款,自乙方拍摄完毕后,甲方应付清所有尾款,通过电汇或银行转账,
2、支付乙方本次商业摄像(摄影)服务费用的尾款(总费用的 %)。四、乙方拍摄作品的时间、交付方式:1、乙方自收到甲方的银行划帐凭据后作为拍摄的开始时间,各项事宜准备好,双方约定好拍摄日期。2、乙方在收到甲方尾款结清后的有关凭据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或邮寄快递的方式把设计作品电子稿交付甲方。五、知识产权约定:1、乙方对拍摄完毕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使用权(仅做样片提供欣赏)。2、甲方在未付清所有委托拍摄费用之前,乙方拍摄的作品著作权归乙方,甲方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3、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拍摄的作品而导致的侵权,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六、双方的权利
3、义务: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拍摄提出建议(按照最后定稿的拍摄大纲),以使乙方拍摄的作品更符合甲方规定。2、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拍摄的作品提出修改意见;甲方收到样稿后如需修改的应及时与乙方沟通,并具体说明修改的因素及修改后盼望达成的效果。因甲方频繁提出修改规定导致延长摄像摄影作品的最后交付日期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3、甲方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4、甲方有义务提供有关公司资料或其他有关资料给乙方;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权规定甲方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2、乙方有权规定甲方提供有关公司资料供乙方拍摄参考;3、乙方对拍摄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有权规定甲方在未付清款项之前不得使用该拍
4、摄作品:4、乙方需按照甲方的最后定稿的大纲规定进行作品拍摄。5.后期制作需补充协议,其补充拍摄费用另议。七、违约责任: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协议解除本协议。但必须以书面形式,解除方因解除协议给对方导致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解除方的事由外,应当负责补偿。2、甲方在拍摄作品初稿完毕前单方面解除协议的,其预付的50%费用无权规定退回;甲方在乙方作品初稿完毕后单方面解除协议的,应当支付全额的拍摄费用。3、乙方如无合法理由提前终止协议,所收取的费用应当所有退回给甲方。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协议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除补偿对方损失外,还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
5、为委托费用的50。5、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行协议,协议即告终止。八、归责:1甲方为履行本协议所提供的资料及信息必须真实、合法,否则,由此产生的侵权及纠纷 由甲方负责。2乙方为履行本协议所拍摄的视频、图片必须合法,否则,由此产生的侵权及纠纷由乙方负责。3乙方交付样稿后,如甲方提出修改的规定,且修改规定在双方前期制定规定范围内,乙方有负责修改的责任,;若修改规定超过双方约定的规定范围,其修改费用由甲方负责。如因修改导致交片时间后延,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九、争议解决方式: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协议生效:本协议需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以双方最后签字日期为生效日。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盖章)协议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涵嘉(厦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约人: 签约人:地址: 地址:枋湖东四里73#503室(水晶森林) 电话: 电话: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