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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劳务分包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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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 30 -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总公司 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总公司对工程劳务分包的管理,依据行政主管部门及新兴集团的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总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公司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劳务分包均执行本办法。工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劳务分包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所属公司必须将相关文件报总公司劳务中心备案后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总公司生产调度部劳务中心(以下简称劳务中心)是总公司劳务分包管理的主管部门: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部委、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和新兴集团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总公司劳务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参与新引进劳务分承包方的考察审批;审核劳务投标方资格; (三)审签劳务分包合同并建立总公司劳务分包合同台账;统一办理京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及人员实名制备案手续; (四)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项目部劳务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五)协助公司和项目部处理劳务(劳资)纠纷; (六)监督劳务合同的履约情况,对不能满足合同约定条件或不按时结算的,督促整改并限制其投标资格; (七)每年春节前后,组织各公司对劳务承包方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和表彰;根据评价结果,发布《下年度总公司合格劳务承包方花名册》;建立总公司劳务承包方信用警戒名单(黑名单); (八)组织劳务管理人员进行岗位资格取证培训和业务培训。 第四条 公司劳务主管领导(劳务管理员)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细化总公司劳务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定期组织公司、项目部及劳务分包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严格落实总公司劳务管理相关规定: (一)组织项目部、公司相关处(室)和劳务中心共同对本公司新引进的劳务分承包方进行考察,汇总上报劳务队伍月度需求计划; (二)审核劳务投标方资格,组织评标委员参与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 (三)审核项目部起草的劳务合同并负责上报;合同价款或工期发生变更的,及时签订变更协议并报劳务中心审批盖章;建立公司劳务合同台账并保存合同;协助劳务中心办理京内工程劳务合同及人员实名制备案手续; (四)按劳务合同约定审核结算和付款手续,建立劳务费结算付款台账; (五)建立本公司在施工程劳务队班组长花名册,及时将项目部考核不合格(清退)的班组长信息报劳务中心; (六)定期对项目部劳务管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留存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跟踪整改; (七)建立健全本公司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家法定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启动应急预案,认真排查化解劳务(劳资)纠纷隐患,防止群体性或突发事件发生; (八)组织公司相关处(室)和项目部对当年与本公司合作的劳务承包方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评价。 第五条 公司总经济师(成本处)负责审核劳务合同、增(减)量协议和延期协议;协助项目部办理“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手续;检查审核项目部与承包方对已完工程量、变更洽商、外协用工(零工)的月结月清情况;合同价款或工期发生变更时,及时督促项目部签订变更协议报劳务中心审批盖章;审核劳务结算和付款申请单,建立劳务费结算付款台帐。 第六条 公司综合处参与新引进劳务分承包方的考察审核工作;负责与中标的承包方签订《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书》、《绿色施工安全管理施工协议书》、《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施工协议书》、《保卫消防安全管理施工协议书》;对进场施工人员进行入场前的普法维权教育;对承包方的文明安全施工、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施工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对劳务承包方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工作。 第七条 公司财务处负责劳务费的付款审核和劳务发票的审核工作,确保公司劳务合同正本足额粘贴印花税。 第八条 项目经理是总公司劳务分包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落实总公司劳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上报公司劳务队伍月度需求计划,对所有参与投标的分包方必须进行实地考察审核,确保满足招标工程要求; (二)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参与评标定标工作;起草劳务合同并签字确认,组织中标人进场施工并进行日常管理; (三)认真做好劳务费月结月清工作,合同价款或工期发生变更时,及时签订变更协议,按合同约定办理劳务结算和付款手续; (四)建立健全项目部预防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无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发生; (五)鼓励支持各项目部在施工现场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安装使用门禁系统,利用科技手段加强施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努力创造条件、不断改进施工人员的食宿条件和业余文化生活,开展形式多样的慰问活动,构建和谐项目部。 第三章 劳务承包方的准入及确认 第九条 各公司每月25日前,上报劳务中心下个月的劳务队伍需求计划,劳务中心审核后方可开展考察工作。 第十条 在总公司《当年合格劳务承包方花名册》内的队伍,如招标的公司未曾合作过,公司和项目部自行组织考察;花名册以外的新队伍,由项目部、公司和劳务中心三级对其进行考察,考察合格审批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 总公司考察前,公司劳务管理员应将承包单位和队伍情况填写清楚,推荐人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考察合格的劳务承包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建筑劳务资质证书、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入工程所在地的施工许可证明(如有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表,满足开具增值税专票要求; (二)承包单位近三年市场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三)施工队长具有一定的垫资能力,独立承担劳务工程三年以上,市场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京内工程的施工队长必须持有北京市住建委颁发的“施工队长证”; (四)施工队安全员、质检员、专业工长、劳务管理员等管理人员配备齐全,管理人员比例达到5%以上,岗位资格证书持证率100%;施工班组稳定、可调配的劳动力充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100%;施工人员技壮比配备合理,技术水平满足工程要求;所有证书必须为工程所在地认可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五)考察的工程应与公司拟招标的工程类型、规模标准相当,并提供所考察工程的劳务合同原件; 第十三条 考察签批人员要客观、真实的签署意见并对考察结果负责;考察合格的劳务承包方由项目部在总公司综合项目管理系统劳务模块中填写《劳务分包商初评》并上报,同时挂接项目部和公司签批后的《劳务承包方资质、业绩考察表》和劳务承包方有效的、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建筑劳务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进入工程所在地的施工许可证明(如有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表扫描件(扫描件必须清楚端正),劳务中心审核无误后添加到《劳务分包商名录》中。 第十四条 经招标确定中标人后,应在中标通知书约定的期限内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第十五条 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承包方应提交一定金额的合同信用保证金。劳务中心及各公司劳务管理员应分别建立信用保证金收退台账,京内公司收交的保证金统一交到资金管理中心;外埠公司收交的保证金统一交到本公司财务;对未按规定上交保证金的,劳务中心不予审批合同并暂停其投标资格。 第四章 劳务分包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总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统一使用北京市住建委和市工商局 本格式;劳务中心负责完善合同范本协议书和专用条款内容;各公司成本处负责组织职能处(室)完善本公司合同补充协议内容;工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劳务合同有特殊要求的,能够按当地要求签订一份备案合同,但综合项目管理系统中必须挂接执行合同。 第十七条 劳务中心负责建立总公司劳务合同台账,合同留存三年后销毁;公司劳务管理员建立本公司劳务合同台账,统一进行合同编号(合同编号以本公司合同签约日期先后为序,“LW+年限+公司+序号”例:LW 0101),保存合同原件直至劳务费结算付款完毕,公司财务人员应确保合同正本足额粘贴印花税。 第十八条 合同采用仿宋字体A4纸打印,每页必须有页码、防伪条形码或角签名;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内容未涉及的条款禁止删除,在未发生项内划 / ,增加的条款或补充说明统一作为补充协议后附。 第十九条 合同的主要内容必须与总公司下发的中标通知书一致;京内工程劳务合同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合同签约日期以北京市住建委交易中心审核下发的中标通知书右上角的审核日期为签约日期;其它合同的签约日期必须在合同开工日期之前。 第二十条 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分包工程名称、劳务作业内容、合同价款、工期变更、施工标准及奖罚标准、辅材机具、结算、付款、保修期限等。 (一)分包工程名称:以甲方与总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工程名称为准,如选用两家以上的劳务单位施工,必须用楼号和分包内容加以区分。例:XXX工程(X楼结构、装修、水电、临设劳务工程); (二)合同价款:分包工程量、人工费、辅材机具费、奖励和降效费(如有)、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应有单位明细和总价,单价和总价不得暂估; (三)工期变更:劳务合同工期发生变更的,必须在合同工期到期之前办理延期协议并审批盖章;在综合项目管理系统“劳务分包合同登记”中点击“新增补充协议”并挂接延期协议附件(劳务合同延期编号在原合同编号后缀YQ1例:LW 0101YQ1); (四)施工标准及奖罚标准:描述严谨准确、标准前后统一,根据公司的管理职责确保检查奖惩落实到位; (五)辅材机具: 1、劳务合同中禁止包括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内容,且辅材机具费总额不得超过劳务合同总价的30%,对承包方采购提供的辅材机具和安全防护用品要有质量验收标准; 2、禁止劳务承包方采购租赁的机械材料包括: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汽车式起重机、混凝土搅拌机、挖掘机、装载机、施工外用电梯、钢材、钢筋、水泥、水泥商品构件、混凝土、木材、木制品、门窗、幕墙、铜铝、砖、石材、玻璃、玻璃制品、防水卷材、电线电缆、水暖材料、卫生洁具、水嘴、通风材料、开关、电线、管件、建筑陶瓷、建筑涂料、建筑防水材料、外墙和屋面保温材料、组合钢木模板、跳板、钢管扣件、顶托、碗扣脚手架、U型托、自锁式模块脚手架、活动脚手架、路桥桥墩支撑脚手架、架子管扣件、安全网、测量仪器、变压器、电箱、电闸箱漏电保护器、布料机(杆)、地泵、220伏电压以外的电工工具、电动吊篮、发电机、高级泵、卷扬机漏电保护器等。 (六)劳务费结算: 1、施工过程中实行劳务费“月结月清”制度,当月发生变更洽商(增减量)的,必须当月挂接增减量协议并审批盖章,审批经过后办理变更预算(增减量协议编号在原合同编号后缀ZL1、JL1例:LW 0101ZL1、LW 0101JL1); 2、合同内容履行完毕并验收合格后,双方依据合同及签认的变更洽商、外协用工等进行最终结算,在56日内完成全部结算手续;90日内因劳务队原因未结算完的,暂停该劳务队在总公司的投标资格;因项目部或公司原因未结算的,年终考核时对公司进行经济处罚; 3、结算单经项目承包集体签字确认后报公司总经济师(成本处)审核,由公司总经理签字确认;结算总金额超合同总金额10%的(不含10%),由总公司成本管理部、法律审计和风控信息部和总公司成本主管领导审批;未超10%的,由成本管理部审批;总公司审核无误后由劳务承包单位签字盖章。 (七) 劳务费支付: 1、各公司根据本公司资金状况,统一约定劳务费付款比例及时间;未完工的,付款最多不超过劳务预结算的80%;完工未结算的,付款最多不超过劳务预结算的85%(且不得超过合同总额,已办理增量协议的除外);完工已结算完的,最多不超过结算总价的95%,余款保修期满后付清;特殊情况超合同约定比例付款的,必须经总公司成本及劳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支付; 2、劳务费付款可经过支票、网银、电汇、商业承兑、银行承兑、保理、信用证等方式转到承包方公司账户,严禁现金支付或支票背书给第三方; (八)劳务保修期限:各公司根据本公司情况,统一约定保修期限;结构的保修期限不少于半年;装修的保修期限不少于一年;水电的保修期限不少于两个取暖期或两年。 第二十一条 劳务合同签章 (一) 合同(增减量或延期协议)审批经过后,先由承包方签字盖章(有合同章的,盖合同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施工队长签字,必须加盖骑缝章);项目经理签字后报总公司劳务中心加盖“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总公司劳务专用章”和“委托代理人名章”; (二)合同(增减量或延期协议)一式柒份,正本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伍份; (三)特殊情况下,外埠工程必须在满足合同流、票据流和资金流“三流一致”的前提下,经总公司财务部、办公室和劳务中心同意,合同审批后可由外埠公司参照总公司授权委托签章; (四) 综合项目管理系统审批过的合同(增减量或延期协议)双方签章后,必须挂接扫描件放在“已签章合同”内;“已签章合同”附件内容要与“附件信息”中上传的文档内容一致,均为Word文件;已签章合同只需将合同中盖红章或者签字所在的页面进行扫描,替换原电子版文档所在的页即可;Word文档格式要求为 格式(DOC),盖章扫描页要清晰端正,扫描分辨率要求采用300dpi的分辨率。 第二十二条 劳务合同签章后,承包方应按工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独自承担;京内工程由劳务中心统一办理合同及人员实名制备案手续,取得《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及人员备案证书》;除合同备案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承包方全额承担外,总公司额外收取承包方劳务合同总额2‰的管理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 劳务合同签订后,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在办理完结算手续后,签订解除合同协议并盖章。 第五章 劳务人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劳务合同签订后,承包单位应分别提供入场管理人员、施工班组长及施工作业人员花名册,入场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 保证进场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状况和技术水平满足工作岗位要求;并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特殊工种操作证书或管理岗位资格证书,持证率100%;所有证书必须为工程所在地认可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二) 管理人员比例应达到总人数的5%以上,施工人员技壮比配备合理,满足工程技术要求; (三)所有人员均按国家规定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并进行了普法维权教育培训考试; (四)男性务工人员年龄控制在18-60周岁,禁止使用不满18周岁和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的人员;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女工从事脚手架搭拆作业,其它工种也应控制女工数量和年龄(务工人员年龄控制在18-55周岁); (六)禁止使用残疾、聋哑、呆傻、犯罪嫌疑人、慢性疾病或传染性疾病等不能从事建筑施工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项目部劳务管理员应仔细检查核对入场人员的花名册、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和身份证明的有效性,按总公司和工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开展劳务管理工作。 第六章 项目部日常劳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理对劳务费的结算支付承担直接责任;对劳务承包方的日常管理、劳务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及工资发放负有监管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部和劳务承包方必须分别配备专兼职劳务管理员,并持证上岗;按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及总公司劳务管理要求,开展项目部的日常劳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项目部预防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排查化解纠纷隐患,确保无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发生。 第二十九条 项目部成立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小组成员由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各专业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劳务承包单位施工队长、项目部及分包单位专兼职劳务管理员组成。 第三十条 项目部要将劳务管理体系图、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制度、项目经理工作职责、劳务管理员工作职责、劳务作业人员培训制度、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证明、务工人员维权电话等在项目部上墙明示,明确各管理环节的责任人,确保劳务管理保障体系正常运转;达到制度健全、流程顺畅、责权清晰、措施到位的工作目标。 第三十一条 项目部劳务管理员应按照《项目部劳务管理留存资料及要求》收集核实整理劳务管理资料并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工人进场后,项目部应对其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普法维权教育培训,受教育面必须为100%;培训要有签名和记录,培训后要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试卷要留存项目部备查。 第三十三条 劳务承包方进场后三日内,项目部应与承包方签订《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书》、《绿色施工安全管理施工协议书》、《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施工协议书》、《保卫消防安全管理施工协议书》;并按总公司要求审核盖章。 第三十四条 项目部要根据工程进度合理下达劳动力进场计划,每月25日前上报公司劳务队伍需求计划。 第三十五条 项目部要收集劳务承包方与施工班组的内部承包协议,禁止承包方将其合同施工内容转包或再分包。 第三十六条 项目部劳务管理员要保存现场所有劳务承包方与其现场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用人单位一份,员工本人一份,项目部劳务管理员保存一份; (二)《劳动合同》要由劳务承包方加盖公章,员工本人签字画押,合同附员工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劳动合同》必须明确合同期限、试用期、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地点、休息休假、劳动报酬(月工资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及发放时间、工伤保险等内容; (四)《劳动合同》必须在员工进场15日内完成,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不得涂改。 第三十七条 劳务承包方每天要对进退场施工人员填写人员进出场记录,每周将人员变动情况报项目部劳务管理员处留存。 第三十八条 项目部要认真落实劳务费月结月清制度;每月10日前要与承包方核算上月已完成的劳务作业工程量,当月发生的所有外协用工、经济洽商、各种奖罚等必须经施工队长、项目部专业工长、预算员和项目部经理共同签字确认;报公司成本处审核后由公司经理签认方可有效,当月发生当月确认,过期不予认可。 第三十九条 劳务承包方每月5日前,应将上月的考勤记录在现场公示,经工人核对无误后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报项目部劳务管理员留存。 第四十条 劳务承包方每月5日前,应将上月的工资发放表在现场公示,工人月工资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经工人核对无误后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经过银行代发工资或直接发放到工人手中;工资的直接发放须在项目部劳务管理员的监督下实施,工资发放表或银行代发工资凭证须报项目部劳务管理员留存。 第四十一条 项目部收集的劳务用工资料应做到:劳动合同、普法维权试卷、床头卡(就餐卡、门禁卡)、进出场记录、花名册、考勤表和工资表的“七统一”。 第四十二条项目部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每月底定期召开“项目劳务管理工作例会”,审议各参建单位提交的本月合同履约、隐患排查、结算支付、工资发放、人员变动、资料报送等各项工作;对劳务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时间和责任人,项目部劳务管理员负责会议签到、记录会议内容并留存备查。 第四十三条 项目部每月底定期对劳务承包方合同履约情况综合考核一次,填写《承包方月考核记录表》,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监督整改。 第七章 劳务承包方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 第四十四条 为客观、公正、全面的反映总公司年度内合作劳务队伍的施工水平、管理能力、人员素质、合同履约等各方面情况,大力宣传优秀劳务队伍,淘汰信用不良和管理能力、施工水平低下的劳务队伍,遵照新兴集团文件精神,开展劳务队伍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工作。 第四十五条 评定范围及标准等级 每年春节前后,在劳务中心的部署下,依据北京建筑业人力资源协会制定的《首都建筑业劳务分包及施工作业企业施工作业队伍市场资信等级评定实施办法》对当年与总公司合作的劳务队伍(以与总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为准),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分为AAA级标杆、AAA级、AA级、A级、B级从高到低五个等级。 第四十六条 考核评定程序 (一)各公司由劳务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公司劳务、质量安全、生产、成本负责人及相关项目经理参加,参照考核评价办法及标准对本公司当年内合作的劳务队伍进行年度综合考核打分并申报等级,将综合考评汇总表上报劳务中心; (二)劳务中心将各公司上报的考评汇总表进行汇总,加权平均后确定队伍的最终分数和等级,在总公司公示后确认; (三)总公司确认的AAA级标杆队伍应满足以下条件: 1、最终得分满足AAA级标杆队伍要求; 2、该队伍在总公司内连续施工三年以上并有二个以上劳务已结算工程,合同履约能力强,无不良记录; 3、队伍规模较大,总公司内当年劳务合同产值排名靠前的。 (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等级降级、限制投标或列入B级(黑名单): 1、发生过工程质量安全等级事故、给项目部或公司造成影响的; 2、发生过人员伤亡、打架斗殴、消防、食物中毒、煤气中毒等事件,给项目部或公司造成影响的; 3、发生过聚众围堵、上访投诉或其它影响项目部、公司、总公司办公秩序或社会稳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合同履约能力不足,因劳务队原因造成项目部在总公司大检查中排名靠后的; 5、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存在毁约退场、弄虚作假、商业贿赂等不诚信行为的; 6、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有转包、再分包行为的; 7、不按合同约定结算或因合同争议,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的。 (五)队伍发生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公司和劳务中心评估给予队伍等级降级、限制投标或列入B级(黑名单),不得再次合作;劳务承包企业不配合我方解决处理问题、有效化解纠纷的,将该企业也列入黑名单,不得再次合作,并将其违规行为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 评定结果 劳务中心根据最终确认的评定结果,下发《下年度总公司合格劳务承包方花名册》,各公司应优先邀请总公司评价等级高的劳务队伍投标,对AAA级标杆队伍总公司给予表彰并在评标时给予加分。 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八条 总公司禁止使用《年度合格劳务承包方花名册》以外的队伍,严禁公司或项目部私自签订劳务合同或未经总公司签订劳务合同进场施工;发生上述情况的,劳务中心按分包工程估算总价的1-3%对公司或项目部进行处罚(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处罚500-1000元,并完善相关手续。 第四十九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合同内容转包或再分包,发现后勒令其立即整改或解除劳务合同;项目部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处理的,处罚项目经理1000元。 第五十条 项目部未配备专兼职劳务管理员的,总公司不与审批开工报告,劳务管理员无上岗证的,总公司予以强制培训,所需费用由所在公司或个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 京内工程签订劳务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承包单位必须将合同及人员信息登录到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实名制管理系统;5个工作日内持入场人员花名册一式三份和备案预约单一份报劳务中心;承包单位未按时提供人员备案资料的,暂停其在总公司内的投标资格,禁止公司支付劳务费,并按未备案人数分别处罚承包单位及项目部100元/人;人员变更增加的,应在新增人员进场一个月内办理实名制网上备案。 第五十二条 禁止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进场施工,发现后责令其限期整改,进场15天仍未签订有效《劳动合同》的,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对承包单位及项目部分别处罚100元/人。 第五十三条 承包方不按时提供签章的《劳动合同》、考勤表和工资表等劳务管理资料的,项目部可不予审批劳务费直至整改完毕。 第五十四条 承包方未按总公司要求用工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按违规用工人数,对承包方及项目部分别处罚100元/人。 第五十五条 禁止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检查发现后,要求其立即停工整改,按违规上岗人数,对承包方及项目部分别处罚200元/人。 第五十六条 承包方要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因承包方拖欠、剋扣工人工资引发纠纷的(围堵、上访投诉、跳楼等),项目部要及时协调解决并上报公司劳务主管领导;给总公司造成影响的,按拖欠工人工资总额的1-3%对承包方进行处罚(最高不超过1万元),直至取消其总公司合格承包方资格。 第五十七条 因项目部或公司结算付款不及时,引发极端行为或群体性事件的(围堵、上访投诉、跳楼等),项目经理或公司主管领导必须及时赶赴现场、控制事态、联系相关人员解决问题,并向劳务中心进行汇报;总公司根据事件影响程度,按未支付劳务费总额的1-3%对项目部或公司进行处罚(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公司主管领导和项目经理分别处罚500-1000元。 第五十八条 因劳务管理工作落实不力被集团或行政主管部门批评、媒体曝光、罚款、记分、限制投标或清出当地建筑市场的,除按上述条款进行处罚外,总公司额外追加处罚: (一) 被集团或行政主管部门批评、媒体曝光的,对公司主管领导和项目经理分别处罚 元; (二)被行政主管部门罚款的,对公司或项目部加倍处罚; (三)企业被记分的,每记一分,处罚项目所属公司50万元,公司班子成员每人罚款不少于1万元; (四)企业被限制投标的,处罚项目所属公司50万元/月;对公司主要领导和项目经理分别处罚10000元/月; (五)企业被清出当地建筑市场的,处罚项目所属公司100万元,对公司主要领导和项目经理分别处罚2万元。 第九章 附 件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劳务中心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相关附件挂接在总公司综合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劳务模块知识库中。 附件1、总公司劳务管理信息化流程 附件2、各公司劳务队伍月度需求计划 附件3、总公司劳务分承包方资质业绩考察表 附件4、总公司劳务分包合同(参考) 附件5、总公司劳务合同延期协议 附件6、总公司劳务合同增量协议 附件7、总公司劳务专用章用章审批单 附件8、劳务合同台账 附件9、劳务合同信用保证金收交台账 附件10、劳务费月结算单 附件11、劳务费付款审批单 附件12、劳务合同结算书 附件13、项目部劳务管理检查打分表 附件14、项目部劳务管理留存资料目录 附件15、项目部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16、项目部经理工作职责 附件17、项目部劳务管理员工作职责 附件18、项目部劳务作业人员培训制度 附件19、项目部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月例会制度 附件20、项目部劳务作业人员普法教育培训参考试题 附件21、项目部劳务管理人员花名册 附件22、劳务队现场施工班组长花名册 附件23、劳务施工人员进场情况变更周报表 附件24、劳务施工人员离场情况变更周报表 附件25、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 附件26、劳务作业人员考勤表 附件27、劳务作业人员工资表 附件28、劳务承包方项目部月考核记录表 附件29、项目部劳务及用工管理月度工作例会会议纪要 附件30、总公司劳务队年度信用等级考核评价标准 附件31、公司劳务队年度信用等级考核评价申报汇总表 附件32、总公司年度合格劳务承包方花名册 第六十条 本办法文件依据及来源: (一)北京建筑业人力资源协会网站: (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 (三)北京工程建设交易信息官网:.com 文件一、《关于发布新兴集团建筑业务供应商评价标准及上报供应商名录的通知》(新总运[ ]92号) 文件二、《首都建筑业劳务分包及施工作业企业施工作业队伍市场资信等级评定实施办法》(北建人协[ ]信字第01号) 文件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124]号令) 文件四、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 ]86号) 文件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 ]118号) 文件六、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200号) 文件七、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法[ ]121号) 文件八、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劳社资发[ ]155号) 文件九、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市[ ]610号) 文件十、关于实施《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市[ ]611号) 文件十一、《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京建市[ ]662号) 文件十二、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劳务作业人员普法维权培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建发[ ]99号) 文件十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京建发[ ]130号) 文件十四、《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使用管理办法》(京建法[ ]4号) 文件十五、《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劳发[ ]89号) 文件十六、《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工发[ ]218号) 文件十七、关于发布《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的通知(京建发[ ]201号) 文件十八、《关于调整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建交发[ ]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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