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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等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答精华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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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医院等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答 医院等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答 1、医院等事业单位是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根据上述规定,不管是营利性医院,还是非营利性医院;不管是事业单位性质的医院,还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医院;不管是公立医院,还是民营医院,除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医院等事业单位取得或收取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基金、收费是否应计入收入总额? 答:《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医院等事业单位服务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中的哪类收入?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医疗服务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中的提供劳务收入。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规定,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经认定后,对于其取得的符合《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免税收入范围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未经过免税资格认定的,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或虽经过免税资格认定,但其取得的收入不符合免税收入条件的,均应计征企业所得税。 5、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包括哪些项目?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6、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具体条件和从收入总额中扣减的具体方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哪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答:《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2]47号)和《关于发布〈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湘财综[2013]29号)规定:2012年12月31日前,依据《2012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收取的收费项目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中扣除;2013年1月1日后,新增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的相关文件规定收取的收费项目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中扣除。 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以及由国家机关委托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按照《湖南省短期培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湘财综[2006]47号)的审批管理规定收取的短期培训收费,也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中扣除。 8、什么是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 答: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9、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哪些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答:《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医院等事业单位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用公式表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允许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延伸阅读: 税总解读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新政 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策汇总 77项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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