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制检测计量器具管理细则第一条引言(一)为了保证量值准确一致,保证生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二)强制检测是指法定计量检测机构和政府行政部门授权委托的计量技术机构用强制办法所进行的计量检测。(三)本公司从事的检测,使用强制检测工作计量器具的职工或部门必须遵守本细则。(四)用于量值传递的标准计量器具和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国家强制检测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均为强制检测工作计量器具。第二条 强制检测工作计量器具的使用(一)根据国家规定的精度等级和计量值传递系数及生产需要,建立相应的计量标准器,并配备适用的配套设备。(二)在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
2、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必须按需要和有关部门规定,配备相适应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三)使用强制检测工作计量器具不准破坏其准确度。(四)强制检测工作计量器具处于下列情况之一不准使用。1、无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或被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出具的检定合格证。2、超过检定周期。3、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4、修理后未经检测。5、使用的环境条件不符合有关技术要求。6、使用者未掌握正确操作技能。(五)检测和使用单位应将其强制检测的计量器具登记建帐。(六)封存和报废标准计量器具或根据需要将强制检测计量器具改用非强制检测计量器具,必须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备案。(七)启用封存和新购的强制检测工作计量器具,以及将非强制检测计量器
3、具改用强制检测计量器具,必须向有关法定计量检测机构申请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八)对申请检测事宜由计检部办理。第三条强制检测(一)计检部根据规定编制公司强制检测计量器具计划,使用单位按计检部通知按期送检。(二)计检部对全公司的强制检测工作,计量器具统一实施计量法制监督管理。(三)计检部对未按周期检定通知送检,按公司计量器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四)使用强制检测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必须有强制检测工作计量器具的环境条件。2、必须具有完善的岗位责任制的、正确的使用规程等。3、使用者必须了解计量器具性能,使用方法,并能操作。4、使用的强制检测工作计量器具具有合格证。第四条 本细则由计检部负责解释,自经理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