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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口岸进口乳品企业须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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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口岸进口乳品企业须知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2号,以下简称“乳品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公告》(总局2013年第53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进口乳品企业应认真学习乳品管理办法和公告,加强企业内部食品安全相关制度的建设和人员的培训,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㈠企业应当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并主动跟踪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要求,确保企业进口的乳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㈡企业应通过面向公众的媒体(包括企业官网)及时公布进口乳品的种类、产地、品牌等信息。 ㈢企业应该建立并完善进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1、确保所进口食品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主要措施; 2、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的主要保障措施; 3、组织与所进口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的内部培训制度和记录; 4、进口食品信息数据库(信息至少包括中外文对应的品牌、品名、生产企业、产地、规格、预包装食品标签等),食品进口及其进口检验检疫结果档案,其中进口食品不合格信息及处置记录应专门保留; 5、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乳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编号、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当真实,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6、风险信息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应急方案,并配备应急联络员;设立专职的风险信息报告员,对已发现的进出口乳品召回和处理情况等风险信息及时报告检验检疫机构; 7、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处置不合格食品的制度程序以及与所进口食品相关的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程序文件,包括不合格食品召回、处置和报告制度以及应急联动责任人或负责人等。在进口乳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企业主动召回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并主动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批发、销售者停止批发、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乳品情况记录; 8、食品仓储物流管理制度,如为租赁仓库,能出具有效的租赁合同。 企业应确保上述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有效运行,并明确各项主体责任的岗位职责和责任人。 ㈣需做销毁或退运处理的不合格进口乳品,在完成销毁或退运后,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销毁或退运情况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二、进口乳品企业应向进口口岸的施检部门主动提交企业食品安全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1、企业收货人备案编号; 2、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 3、企业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紧急联络人的职务、联系电话(固定电话和手机)和企业任命书; 4、企业进口食品信息和对外公告方式的情况说明,包括:产品品名、品牌、种类、产地和制造企业名称和地址; 5、企业仓储场地信息,包括:经检验检疫认可的仓储场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6、企业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7、企业按照《进口乳制品企业质量安全主动报告要求》(见附件一)报送的食品质量安全主动报告资料。 上述资料中企业提供的书面文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三、进口乳品要求 ㈠进口乳品检疫审批申报要求 1. 需办理检疫审批的进口乳品种类详见国家质检总局公告。 2. 进口商需根据进口乳品的加工工艺如实申报。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品名一栏注明产品类别,如生乳、生乳制品、巴氏杀菌乳。 ㈡进口乳品申报入境,需提供的单证包括: 1、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必要凭证; 2、出口国家(地区)官方主管部门出具的输华乳品卫生证书,乳品证书样本应当已经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确认,并在国家质检总局官方网站公布( 3、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如为外文原件需随附中文翻译件); 首次进口是指2013年5月1日起,无论之前是否有进口记录,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包括产品品牌)、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一致的乳品从上海口岸第一次进口; 4、非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时提供的检测报告、报检单(如完成检验,还应随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复印件,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中规定项目的检测报告(如为外文原件需随附中文翻译件); 5、标签资料请按上海局官方网站上公布的《上海口岸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须知》提供(   6、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公告中需要进口检疫审批的乳品,应当提供《进境动植检疫许可证》; 7、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8、涉及有保健功能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9、相关批准文件,如对于源自口蹄疫疫区国家的乳品,应当按上海局官方网站上公布的《关于进口口蹄疫发生国家和地区乳品要求》( 10、依照法律法规、双边协定或者议定书等规定,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官方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㈢报检单证随附乳品检测报告的要求 1、企业应确保提供的检测报告真实有效。如发现检测机构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检测能力明显不能满足要求的情况,总局将发布公告暂停接受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如涉及进口企业造假的,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2、上述报检单证要求中的第3、4项检测报告应与进口乳品的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一一对应;为进口乳品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可以是境外官方实验室、第三方检测机构或企业实验室,也可以是境内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 3、进口乳品全部用于加工后复出口的,不需提供第3、4项检测报告。 4、第3、4项检测报告中缺少检测项目的,在完成补正前,进口食品做暂扣处理,暂不对报检的进口食品实施检验。 5、首次进口的乳品检测报告应包括相应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的项目,以及标准中引用的食品中污染物和真菌毒素的标准(项目内容详见附件二,其中污染物标准以GB2762-2012依据)。非首次进口的乳品检测报告包括国家质检总局公告中的所有非首次进口乳品指定项目。 首次进口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基粉原料(乳基预混料)检测报告包括对应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微生物、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项目的检测报告。非首次进口的基粉原料应当提供微生物项目的检测报告。 6、进口乳品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再次进口时,应当连续5批(指5个不同生产批次或生产日期)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的项目(包括标准中引用的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项目)的检测报告。如检测不合格项目为非法添加物,则检测报告应当包括该项目。提供检测报告时,应随附:之前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检疫证书;如连续5批次不属于同一个报检批的,还应随附已提供的在连续5批次范围内其他批次的检测报告、报检单(如完成检验,还应随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复印件,以做证明。 7、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报检时如不能提供第3、4项检测报告,可向上海局食品处提交书面材料说明理由并申请委托国内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上海局食品处批复同意后可先接受报检,在进口商提供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前,施检部门暂不对报检的进口食品实施检验评定。其间,进口乳品应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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