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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某社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协议.doc

上传人:二*** 文档编号:4775195 上传时间:2024-10-12 格式:DOC 页数:66 大小:1.03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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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某社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协议.doc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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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社区一期工程2标段 合同编号:** 工程施工承包 合同协议 二00八年七月十日 **国际社区一期第2标段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目录 第一部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协议书 3 第二部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条件细则 9 1、协议文件及词语涵义 9 2、发包人代表 10 3、总承包人驻工地代表 10 4、分承包人驻工地代表 10 5、工程监理 11 6、发包人的职责和义务 11 7、总承包人的职责和义务 11 8、分承包人的职责和义务 12 9、施工工期 16 10、施工组织设计 16 11、工程质量 17 12、隐蔽工程验收 18 13、竣工验收 19 14、工程移交 19 15、工程保修 20 16、材料的供应检验和保管 21 17、本协议价款与工程付款 22 18、工程分包 23 19、发包人指示与工程变更 24 20、分承包人的其他要求 25 21、不可抗力 25 22、违约与索赔 26 23、本协议生效与终止 27 24、文明施工与安全管理 28 25、工程竣工资料与结算 29 26、保护地下文物 29 27、法律义务 30 28、履约担保金 30 29、争议与仲裁 30 30、廉政协议 30 第三部分 合同附件: 31 附件1.廉洁合作协议 31 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 31 附件3..承包范围及各栋合同包干价一览表 31 附件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表 31 附件5.指定材料及供应材料一览表 31 附件6.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 31 附件7.甲定(或甲供)材料买卖合同协议 31 附件8.分承包人投标商务文件以及承诺、二次报价函等(另附) 31 **国际社区一期第2标段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协议 第一部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协议书 本协议签约书于 年 月 日 由 *****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 法定地址: 与 *****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承包人) 法定地址: 和 *****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分承包人) 所签订。 本工程是由发包人投资开发建设,经过招投标及最终评审洽商,现确定由****建设有限公司为总承包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分承包人。总承包与分承包人另行签定《行纪合同》和《劳务承包协议书》。为进一步明确三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经友好协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在三方完全自愿和完全理解本协议条款的情况下,签订本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 1. 工程概况 项目概况:国际社区一期工程 工程概况:多层住宅楼 工程名称:建筑、装饰及安装工程 工程地点:人民路以东 建筑面积:约10409.45平米 结构形式:砖混结构 设计单位:建筑勘察设计院 工程监理:建设监理事务所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2. 工程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 2.1 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按照本合同协议价款价款+约定调整价款的承包方式 单体建筑装饰及安装工程为综合单价及措施费包干,即在承包范围内,分承包人包工、包料(由发包人供料的除外)、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如不涉及设计变更或发包人要求增加工作内容的,本合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措施费已包括完成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范围内工程内容和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的相关费用。 2.2 承包方式说明: 2.2.1分承包人对本工程的全部招标图纸设计标准与说明、招标文件、合同条件、本工程所在周围的环境、地质情况、回填状况、交通情况、质量标准要求、工期等情况均已详细研究明了,本合同价款已充分考虑了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包装运输、施工技术、成品保护、工程质量及材料检验试验(除防雷检测费、环境检测费外)、调试、验收、样品、水电费、采保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总价3%的总包管理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预算包干费、利润、规费、税金、等各项因素和市场价格变动风险等,并计算了全部费用。 2.2.2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由分承包人缴纳的各种行政事业收费、规费、税金等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均由分承包人依总承包名义向有关部门缴纳相关费用。 其中: 2.2.2.1 单体工程综合单价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行政事业收费、规费、税金、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 2.2.2.2 措施项目费:分承包人已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报价,如有错漏概由分承包人负责,结算时不得调整。 2.2.2.3 建筑装饰及安装材料,除图纸与文件说明必须满足外,在施工前,分承包人须将材料样板送监理单位及发包人确认封板后方可使用。 2.2.2.4 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暂定材料价的,卸货及保管费用已经考虑在投标总价中,在结算时只按照实际确认的材料价格调整。 2.2.2.5 所有发包人指定品牌材料均由供应商供货至施工现场,由分承包人负责卸货及保管,卸货及保管费用包含在单体工程投标报价内。 2.2.2.6分承包人的报价除合同约定可调整外,在合同执行期间内固定不变。如分承包人漏报、错报的,则视为已包含在其报价中,结算不作调整。 2.2.2.7分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考虑图纸内容、招标文件界定的招标范围、清单工程内容及施工规范的常规做法。 2.3承包范围 2.3.1承包范围为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营造标准及现行国家规范技术要求中所含全 部工程内容。(不包括甲供材料详见附件5)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可对分承包人的承包范围进行适当调整,分承包人不得因此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或提出任何索赔或补偿。调整后增加或减少工程的造价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3.2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范围:土方工程、基础工程、钢筋砼结构工程、砖砌体工程、砌块工程、屋面防水保温、外立面装饰装修、内装饰装修、内外节能保温、彩塑钢门窗、防火门、防盗门、对讲门、百叶窗、防护栏杆、楼梯间公共区间地砖镶贴、内外墙批腻子涂料乳胶漆、室外散水、台阶、坡道、花池等建筑图、结构图及说明所反映的全部工作内容; 2.3.3安装工程综合单价及措施费用包干的施工范围: 2.3.3.1电气系统按照招标图(包括标示及施工规范的常规做法)完成单体电表箱的安装及箱后的整个系统安装,出外墙皮1.5米起至电表箱的预埋管敷设安装;完成电视电话网络弱电总箱体的安装及箱后的整个系统的安装,完成单体外至单体内强弱电箱间的电缆套管的敷设,弱电系统不需安装的要预留出接线盒15㎝长度的电线,并做好绝缘安全措施; 2.3.3.2给排水系统按照招标图纸(包括标示及施工规范的常规做法)完成从水表后至用水器具间的系统安装,水表及用水器具不安装,按施工规范要求安装管道套管、止水环等一切配件;排水系统完成图纸标示的系统安装至墙外2.0米位置,卫生洁具不安装; 2.3.3.3防雷接地按施工图(包括标示及施工规范的常规做法)完成整个系统。 3.协议价款 3.1 本工程合同价款为人民币: ¥2750万元(其中含3%的总承包管理费和甲供材价款¥1046113元)。 3.2 本协议价款中包括施工期间的政策性调整及市场风险等,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本工程按本协议工期组织施工所发生的赶工费、技术措施费、材料摊销费、本协议工期内夜班费、大型机械进退场费、基础费、安拆费、脚手架费、二次倒运材料运输费、外地施工企业运输费、迁移费、各种材料试验、检验及工程检测费用、基坑支护费用均不作任何调整。 3.2.1本工程施工期内工程使用材料(除钢材、水泥以及暂定甲定乙供材、甲供材)价格均不做调整。 3.2.2 钢材、水泥按以下原则调整: 以实际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至结构封顶之日为止的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间(超出此施工期间价差不予调整,除合同约定顺延工期情况除外),遇建筑材料价格变动时,涨跌幅度超过±5%的材料差价部分,按照政府造价部门发布的钢筋、水泥材料信息价(按此施工期间信息价的平均计算)与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中钢材φ10内(包括Ⅲ钢)5050元/T, φ10上(包括Ⅲ钢)4900元/T;水泥32.5级275元/T,水泥42.5级300元/T进行对比,不足±5%(含)的 材料差价部分不作调整; φ10内(包括Ⅲ钢)钢材调整价差=±{工程含量×【(加权平均价-5050)-5050×5%】×(1+税金)} φ10上(包括Ⅲ钢)钢材调整价差=±{工程含量×【(加权平均价-4900)-4900×5%】×(1+税金)} 水泥32.5级调整价差=±{工程含量×【(加权平均价-275)-275×5%】×(1+税金)} 水泥42.5级调整价差=±{工程含量×【(加权平均价-300)-300×5%】×(1+税金)} 3.3 该标段单项分项工程变更、签证,若整体标段总变更签证累计超过±¥6万元,则将累计造价超过±¥6万元的价款计入结算。在±¥6万元内不予调整。 按《安徽省2005建筑安装工程量清单》计算工程量;取费标准为:[定额直接费(人材机)+材差]+税金+3%总承包管理费,(不计管理费、利润、措施项目费以及各项规费); 3.4 发包人依据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按经审定的工程造价及本协议规定应支付的其他款项,向总承包人直接支付后,由总承包人扣3%的总承包管理费及代扣税金后支付给分承包人工程款,作为分承包人承包施工本工程的代价。 4.工程进度款支付 工程款支付按照以下工程分项节点完成按照形象进度进行支付,首付款于各楼栋完成二层结构封顶始;至主体结构封顶各楼栋节点;屋面以及外保温分项完成节点;内粉饰、楼地面、外窗安装及外刷涂镶贴至外脚手架全部拆除节点;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进度款付至完成工程量的80%;其余款项支付执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条件细则》第17.12条款(具体节点付款额详见附3表)。 5.工期约定 5.1 分承包人应根据本协议文件所规定的总承包范围,按照工程规范进行工程施工,在总工期 240个日历天内(包括星期六、日、法定假日)完成本工程施工任务。 5.1.1具体开工日期以实际定位放线下发开工令之日为准。 5.1.2本工程的主要节点工期要求:结构封顶时间自开工日期起日历第120天止。 5.2以上时间包括人员进场、临设道路设施搭设、施工准备、验收等在内的所有工作所需的时间。分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节点工期与总工期的实现,由于分承包人的原因而引起的工程延误,按本《协议条件细则》违约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赔偿。 6.工程质量 6.1工程质量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分承包人保证工程质量满足设计要求,确保本工程达到“合格”质量标准。 6.2工程质量奖罚按本《协议条件细则》相关条款约定实施。 7.物料供应范围 7.1 发包人保留对主要装饰材料(如乳胶漆、花岗岩、面砖等)和安装主材的供应权力或按照中标单位中标价指定产品,对门窗工程由发包人另行安排分包、其他一切物料均由分承包人负责供应。分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委托的供应商,接收并检验供应商送交的物料,接受供应商的指导。 8.履约保证金 8.1 履约保证金为¥400万元,在本协议签订前,由分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 8.2 履约保证金退还办法见本《协议条件细则》26.2条款约定。 9.工程保险 分承包人必须为其现场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10.其他说明 10.1 分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按《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的规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全部义务。总承包人应对本合同项下的工期和工程质量等履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10.2 发包人向分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协议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10.3 墙改、散装水泥及城建档案资料保证金或押金由发包人负责缴纳,分承包人应及时提供合法发票或提交合格的资料或交还占用的场地,否则由于分承包人原因造成有关保证金或押金未能退回的,发包人有权按照支付单据从应支付分承包人的任何工程款项中扣除。 10.4 一切经营费用(招投标费、建管费、定额测试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意外伤害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环境保护排污费、地下水资源费及广告宣传的部分分摊费用等)应由分承包人按照规定依总承包名义,向有关部门协调并交纳费用。 10.5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发包人销售需要,积极采取措施配合样板房及室外环境的施工,发包人将根据销售需要,安排施工现场不定期对社会开放,组织的各种在施工现场的参观、考察,分承包人在开放日期间应对积极配合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提供必要的便利,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 10.6 分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服从总承包人管理,任何实施行为均按照总承包人名义进行实施,各项来往文件与签证交由总承包人项目经理确认后方可上报发包方。 水电费由发包方向供电局、自来水公司垫付,拨付工程款时按照总承包单位分摊指标扣除水电费用。 发包方向分承包人现场提供办公室2间,生活用板房8间,其费用在合同工期内按照合同价款0.5%扣留。合同工期拖延的另计租金。 按《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协议书》的规定,履行相关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按《廉洁合作协议书》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本协议详细实施见《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条件细则》 本协议正本陆份具有同等效力,发包人叁份,分承包人贰份,总承包壹份。 发包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传 真: 地 址: 开 户 银行: 账 号: 总承包(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传 真: 地 址: 开 户 银行: 账 号: 分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传 真: 地 址: 开 户 银行: 账 号: 第二部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条件细则 1、协议文件及词语涵义 1.1 本协议由以下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包括: ①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的有关协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②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协议书 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条件细则 ④中标通知书 ⑤本合同附件条款 ⑥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答疑文件以及双方的往来函件等) ⑦投标书及其附件 ⑧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 ⑨现行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⑩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2 “协议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协议文件之间产生矛盾时,应以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协议书为主。 1.3 不可抗力: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分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自然灾害等确对工程造成影响的事件或事由而影响正常施工。 1.4 自然灾害: ①五级以上地震; ②持续二天或二天以上的六级以上大风; ③持续五天或五天以上的日降水量超过150MM的大雨; ④连续五天38℃以上的高温或连续五天-10℃严寒。 1.5 法律、法规:适用于本协议文件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及安徽省、宿州市现行相关法律、规定。 1.6 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除另有规定之外,合同文件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均应是以书面形式体现的,任何这种书面形式均不应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延误。 1.7 样板: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分承包人提供并经过发包人确认、满足分承包人完成供货施工任务及发包人收货验收所需要的实物样板(包括外观、尺寸、颜色、重量等)。 2、发包人代表 2.1 发包人委托 先生为发包人驻工地代表。 2.2 发包人指令 2.2.1 发包人代表的指令及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交给分承包人代表,分承包人代表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发包人代表可以发出口头指令,分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代表口头指示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确认的要求,发包人代表须在分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如分承包人认为发包人代表指令不合理,则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代表收到分承包人的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原指令决定。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要求分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无论分承包人对此指令是否有异议,分承包人均应当立即执行。 2.2.2 因发包人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费用及给分承包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均由发包人承担,由此而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 2.2.3 因分承包人执行发包人指令不力而造成的一切后果 均由分承包人全部承担。 2.3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包人发现分承包人人员(包括项目经理、主要管理人员等)不是投标时发包人确认的人员或不称职或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时,发包人有权要求分承包人撤换。分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的7天内予以撤换,否则视为分承包人违约。分承包人因以上违约行为,发包人有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权利,分承包人将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4 在任何时间内,发包人代表均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以及分承包人为本工程所设置的加工棚、料棚或其他地方,并且总承包单位应确保发包人代表对任何分包单位也有这一权利。 3、总承包人驻工地代表 3.1 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任命 先生为本工程驻现场代表(项目经理),行使本协议约定的权力,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职责。 4、分承包人驻工地代表 4.1 经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同意,分承包人任命 先生为本工程驻现场代表(项目经理),行使本协议约定的权力,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职责。 4.2 分承包人的要求、请求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交由总承包人代表()签字后送交发包人。 4.3 分承包人代表应根据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令和要求组织施工。 4.4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分承包人可采取保护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此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送交报告。 4.5 一般情况下,分承包人代表不可易人。如遇特殊情况,分承包人代表易人应至少提前七天通知发包人,并获得发包人的同意。分承包人代表必须每天不少于8小时在现场指挥施工,分承包人代表及项目班子主要成员离开现场必须向发包人代表请假,并经过书面批准后才能离开。擅自离开工地,发包人将发出警告。如分承包人拒不改正,将视其违约,并以1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由分承包人自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保留索赔的权利。 5、工程监理 发包人委托 建设监理事务所 承担工程的监理工作,经发包人同意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本协议赋予的权力,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职责。 6、发包人的职责和义务 6.1 负责场地清理等工作,使工程现场具备施工条件。 6.2 提前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招投标工作由分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费用按规定各自承担。 6.3 开工前向分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情况和地下管、线的有关资料。 6.4 组织分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6.5 将水准点与座标点以书面形式交给分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 6.6 提供施工用电和施工用水接口。 6.7 向分承包人提供施工图 陆 份,其中 壹 份由分承包人用于制作竣工图。分承包人需要增加的图纸份数由发包人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承包人承担。 6.8 根据本协议文件的约定按时向总承包直接支付后,由总承包扣3%的总承包管理费及代扣税金后支付给分承包人工程款。 6.9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协调社会及周边邻里各方关系。 7、总承包人的职责和义务 7.1 总承包人负责施工总承包的管理工作,配备完整的能适应本合同工程项目需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管理能力,经发包方认可后的组成人员不 得私自变更;对素质低下、管理能力有限、表现欠佳人员,发包人有权要求撤换,总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的要求更换称职人员到岗。负责全部施工协调工作,包括与独立施工单位的协调,因协调管理不到位给分承包人和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总承包人承担。 7.2 总承包人全力配合分承包人办妥政府规定的各项手续,协助配合分承包人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 7.3 总承包人有权拒付与未经检验批准的工作或分承包人不能出示相关总承包人代表签发的文件相关的工程款,而分承包人也无权申请取得此项工作的工程款。 7.4 对于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或检验不合格分项的拆除总承包人有权随时发出指令,要求分承包人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将总承包人或发包人和监理认为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和分项工序从现场运走或拆除,并承担全部费用; 7.5 工程整体或其中任何区段在任何时候施工进度太慢,不能满足合同工期限定的要求,总承包人有权调整进度计划并进行适当的经济罚款,并通知分承包人要求其采取必要赶工措施。分承包人应在总承包人同意之下,采取必要的步骤,加快工程进度,以使其符合竣工期限要求。分承包人无权取得因采取此类步骤和措施所产的额外费用。 7.6对于发包方及监理发出的指令由于总承包人的原因没有及时履行,由此造成的返工、违约索赔以及延期由总承包人负责并承担。 7.7 对于分承包人在质量、安全、进度、现场管理等方面,分承包人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实施标准与要求的总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7.8 总承包人及时审查分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报表计划和工程进度款等相关文件,并按本协议规定时间递交发包人审批,因总承包人未能按时完成审查和向发包人递交、延误工程款支付或支付额度不足造成分承包人损失的由总承包人承担;如出现分承包人停工待料或民工工资不能按时发放而闹事等严重后果时,总承包人应采取积极措施并承担相应责任。 7.9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分承包人应按国家和当地政府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及发包人、监理及总包承包人的有关要求,向总承包人提供工程所需的完整的验收资料、验收报告和竣工图纸,其相关竣工资料,且在竣工资料尚未提交总包商之前,总承包人有权在应付分承包人工程款中保留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竣工资料移交抵押金。 7.10 总承包人收到分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组织进行预检,内容包括工程实体验收、质量保证资料及质量评定资料的检查,并提出预检发现的问题交分承包人自费整改。全部符合工程完工验收条件后,总承包人将质量保证资料、质量评定资料、观感评定表和综合评定表一起报送监理单位,由发包人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当地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申请竣工核验。 8、分承包人的职责和义务 8.1 办妥政府规定的各项手续。 8.1.1 在签署本工程本协议文件后的一周内,应根据宿州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办妥一切应由施工单位办理的证件、批件及施工审批手续,缴纳有关款项(应由发包人交纳的除外),如有疏忽,一切经济上的损失和工期上的延误均由分承包人自行承担。 8.1.2 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办妥施工临时用地及占用道路的申报手续,并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占用上述土地和道路。 8.1.3 必须负责施工现场和邻近场地的地下管线、架空线和电线杆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的安全保护工作。 8.1.4 遵守宿州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保、市容城管等部门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缴纳有关款项。因违反政府部门的规定而造成的罚款和损失均由分承包人承担。 8.1.5 自行协调并处理好与有关单位及施工现场周围居民的关系,使工程得以顺利进行。因施工噪音、交通、排污、灯光、尘土、蚊虫滋生等原因,造成周围居民的一切补偿和索赔费用均须分承包人承担。 8.2 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 8.2.1 应详细了解、考察本工程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条件和有关的资料,接受发包人提供的水准点和坐标点并加以复核、保护。 8.2.2 在设计交底后的一周内,向监理单位送交经修改过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总进度计划及工程用款计划表。甲供材料提前约定,共同协调处理。 8.2.3 本工程本协议签订后,应在五天内完成施工阶段的临时围墙和施工项目“六牌一图”的设计并报发包人批准认可。在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后建造上述施工临时围墙和“六牌一图”并在“六牌一图”上注明工程名称及发包人和各有关单位的名称。除发包人认可的外,临时围墙和“六牌一图”上不得绘制其他广告或告示。在整个工程进行期间,必须保持“六牌一图”的清晰和完整,工程完成后,须拆除围墙及“六牌一图”并修复所有受影响的地方。 8.2.4 应在工程开工前完成本工程的一切施工准备工作,并从破土工作开始履行总承包的一切责任和义务,同时为发包人独立发包工程、配套工程的施工单位提供配合。 8.3 建立规范的报告制度 8.3.1 必须定期向发包人代表提供季、月、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等。本月进度统计报告及下月进度计划书应在每月25日或25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提交,周报及计划于每周监理例会前提交。 8.3.2 整个工程施工期间,分承包人须安排专人定期向发包人提交报告,记录工地上分承包人及各分包单位所雇用的各工种工人的数目、运到工地的材料数量、工地上现有的机械设备情况。 8.3.3 分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监理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例会,不得迟到早退,更不 得无故缺席。 8.4 负责全部施工协调工作,包括与独立施工单位的协调。 8.5 全面负责施工临时设施规划、设计、建造、维修及拆迁、拆除工作。 8.5.1 认真踏勘工地现场,并根据现有场地条件自行规划、设计和施工所需的贮存仓库、加工车间、员工食宿用房和办公室(包括向本工程监理单位提供办公室)等全部临时设施,临设的布置方案应报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分承包人要求将工程所用的物料贮存于已完成的建筑物内部,则必须事先得到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同意,并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且荷载不得超过结构设计的承载力,也不会妨碍工程的进展。已完成工程内不能设置宿舍。 8.5.2 在现场建造并维修施工期间的临时男女厕所和其他卫生设施,使整个工地保持清洁卫生。上述厕所和其他卫生设施的设计及其在现场上的位置均需事先获得相关方的批准。 8.5.3 现场施工临时设施的布置应配合各阶段的要求,在需要时分承包人应进行搬迁或拆除。在临时工程拆除后,分承包人须修复受影响的地方。 8.5.4 除上述规定外,分承包人还须搭建及维修一切施工必需的屏网、闸门、人行道、过道、蓬盖及临时栅栏等以保护工程及公众安全,并在不再需要时予以拆除。 8.5.5 分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用水、电管线的敷设及储水、动力、照明设施的安装,并在不再需要的时候予以拆除。分承包人根据水、电表计量+按实用比例分摊的水、电损耗量,按规定向发包人缴纳水电费用。 8.6 负责施工承包范围内的管理工作并不得向发包人另行收取管理费用。 8.6.1 在施工现场设置样品间,专门用以存放及展示所有施工单位提供的 工程材料样品。 8.6.2 向所有施工单位提供标高及定位的基本点与基本线,并承担由于标高和定位不准确而使分包单位及独立施工单位返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支出。 8.6.3 负责控制工程的整体进度,详细了解所有分包及独立施工单位的工程细节,主动安排他们提供施工顺序表、进度时间表、施工详图及材料样品,并对上述施工单位提供的图纸进行审查及材料验收工作。对所有分包单位及独立施工单位之间的矛盾进行协调,并主动提出解决办法。 8.6.4 对一切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及已完成工程的完备性、稳妥性、安全性和工程质量承担全部责任,负责完成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须的全部工作承担费用。属于设计单位的设计错误造成的工程缺陷和质量事故,如在施工前能及纠正的,应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及监理人员予以纠正。否则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分承包人负责。 8.6.5 分承包人须在浇筑砼前,主动与分包及独立施工单位确定预埋件、预埋套筒、管子槽、孔洞、榫眼等的位置,并给他们足够的时间去安装电缆、电线管、其他管道及预留配件等。在上述施工单位安装工作完成后,分承包人须根据规范及设计的要求,以水泥砂浆或 适当的材料填实电缆、管道、设备与墙体、框架等之间的缝隙空间。 8.6.8 分承包人须负责监督并督促所有分包单位完成一切工程缺陷修补工作。 6.7 根据本协议的各项规定精心组织工程施工,并为完成本工程的施工和维修工作提供一切劳务、工作监督、材料设备(发包人供材料、设备除外)、施工机械及其他全部临时或永久性的物品。 8.8 负责施工现场安全、防火、防盗及保安工作,确保施工现场及工程的安全。 8.8.1 施工现场建立胸卡配戴制度或其它发包人认可的标识,严禁闲杂人员进入施工场区。 8.8.2 施工现场日夜安排合格的保安人员,并提供和维修一切所需照明、围栏、防护装置和安保、消防器具以防止发生火灾及一切意外事故。 8.8.3 负责工地上所有物料和机械的保安工作,并承担损坏或失窃的费用。 8.8.4 所有工地上或建筑物内的物料必须堆放整齐。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贮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以醒目的标志告示所有施工及管理人员。 8.8.5 为防止火灾的发生,还应采取一切可能的预防措施、提供一切必需的灭火设备并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消防教育和培训。 8.8.6 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分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分承包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8.9 保证本工程的施工污水经场内沉淀处理后才排入城市下水管网和水系。 8.10 当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可能会发生缺陷时,及时向发包人报告,如发包人在分承包人提出报告后仍坚持要求分承包人按原设计施工,分承包人应予以执行,但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分承包人不负责任。 8.11 在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协调所有施工单位,采取积极有效的保护措施做好对所有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在此期间如发生损坏和偷窃,应自费予以修复。 8.12 及时清理施工区域内所有的废料和垃圾,保证施工现场的清洁,并在竣工后撤离现场前进行全面的清理及清洁工作,使发包人感到满意。 8.13 在施工期间,应对临时围墙拆除后新建的永久性围墙进行保养及维修,并在竣工后完整地交还给发包人。 9、施工工期 9.1 本工程工期自分承包人开工直至全部工程竣工,经有关单位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证明书,场地清理完毕并达到可以办理移交的程度为止。总工期为360个日历天数(包括星期六、日、法定节假日),本工程的主要节点工期要求:结构封顶时间自开工日期起日历第120天止。 9.2 发包人应提前五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承包人接收工地。分承包人须按发包人书面通知的规定日期接收工地,并立即展开工作。 9.3 分承包人必须在本工程本协议签约书中约定的工期内,或按本协议条款的规定经发包人批准后允许延长的工期内完成本工程。 9.4 分承包人必须确保各楼栋结构封顶时间自开工日期起日历第120天止,逾期5天内分承包人将承担本栋结算造价1%违约金处罚;逾期10天内分承包人将承担本栋结算造价3%违约金处罚,逾期超过10天除以上处罚另增3000元/天处罚。 9.5 本工程提前竣工不奖。由于分承包人的原因而引起的工程延误,按照【违约与索赔】执行,分承包人除向发包人支付以上违约赔偿金和违约金外,发包人将进一步追究因承包单位违约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和经济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使分承包人不能开工,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适当补贴分承包人人工费用。 9.6 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引起工程量的变化累计超过工程总价的10%情况影响主导工期时,须经建设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确认并办理相关工程签证手续,方可顺延工期。 10、施工组织设计 10.1 分承包人应在施工图会审后的七天内提供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一式叁份,报发包人及监理审核批准后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对克服工程质量通病、对专业分包单位的协调、配合、管理、服务要有专题的阐述。 10.2 工程总进度计划 10.2.1 分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供一份详细完整的工程总进度计划书,说明完成包括分包工程在内全部工程的实施顺序时间,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批准后,分承包人应严格根据计划进行工作,直至工程完工与验收。分承包人的工程总进度计划应与本协议规定的工期期限一致。 10.2.2 监理单位对施工总进度计划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分承包人根据本协议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分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控制工程进度的责任推给监理单位或其他任何 单位或个人。 10.3 进度报告 10.3.1 分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第8.3.1条款约定时间向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各提供一份季、月的进度报告。 10.3.2 进度报告应说明每项任务完成的百分比及计划完成的百分比或完成的实物工程量的形象进度。 10.3.3 进度报告还应对落后于原计划的工作和任务作出评价,并说明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同时,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及监理报告正在采取的纠正措施。 10.4 在任何时候,当工程的实际进度落后于工程总进度或很明显要落后时,分承包人应立即对原计划进行修改,并递交修正后的计划书。分承包人应在此计划书内根据当时的情况,向发包人及监理通报加快进度所采取的措施,以确保在本协议规定的工期完成全部工程。 10.5 当分承包人的延误可能使整个工程的工期延误时,发包人可以要求分承包人优先完成本工程的某些部分。分承包人须无偿并且无延误地遵从发包人的指示。 10.6 如发生以下情况,影响分承包人正常施工,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后,工期可以顺延: (1)不可抗力; (2)分承包人未能在适当的时间从发包人处获得图纸,且曾在适当的日期向发包人提出过书面要求; (3)政府有关部门因非分承包人的过失而通知缓期执行、停工或间断施工; (4)非分承包人造成的停电停水连续超24小时,则工期可相应顺延一天。 10.7 分承包人必须在以上情况发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出要求延长工期的书面申请,逾期一切申请均告无效,发包人有权拒绝批准。 10.8 除本协议条款另有规定的以外,工期的延长并不附带任何额外费用。 10.9 分承包人在施工中,为保证工程进度应自行安排一切夜间工作和超时工作所需的额外劳务及一切供工作人员使用的照明设备,所有与此相关的额外费用都不另行向发包人收取。  11、工程质量 11.1 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技术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图纸设计的采用的标准图集等。 11.2 本工程要求达到施工单位承诺的标准,工程质量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所规定的“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并获得相关验收单位出具的证明。 11.3 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的技术规程、规范的规定,按本协议文件(包括施工图纸)中的要求进行施工及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11.4 分承包人如要更改施工技术,事先必须得到设计单位和发包人的书面认可,否则一切后果由分承包人负责。 11.5 当国家及宿州市现行标准、规范与本协议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及图纸上的说明之间出现矛盾时,分承包人必须遵从较为严格的规定。 11.6 如分承包人发现施工图与施工规范之间出现矛盾或差异时,须立刻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说明问题的所在。发包人应尽快给予指示,以不影响工程施工质量和进度。 11.7 在施工过程中,分承包人须随时接受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检查,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验收规范的要求,对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工程进行返工修改,返工费用由分承包人承担,工期不得顺延。如返工后仍不能达到标准时,分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发包人或设计原因达不到标准时,由发包人承担返工相关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当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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