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表3: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毒理学试验项目①②③⑦
试验项目
发用类
护肤类
彩妆类
指(趾)甲类
芳香类
易触及
眼睛的
发用产品
一般
护肤产品
易触及
眼睛的
护肤产品
一般
彩妆品
眼部
彩妆品
护唇及唇部彩妆品
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④
○
○
○
急性眼刺激性试验⑤⑥
○
○
○
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
○
○
○
○
○
注:① 修护类指(趾)甲产品和涂彩类指(趾)甲产品不需要进行毒理学试验。
② 对于防晒剂(二氧化钛和氧化锌除外)含量≥0.5%(w/w)的产品,除表中所列项目外,还应进行皮肤光毒性试验和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③ 对于表中未涉及的产品,在选择试验项目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按具体产品用途和类别增加或减少检验项目。
④ 沐浴类、面膜(驻留类面膜除外)类和洗面类护肤产品只需要进行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不需要进行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
⑤ 免洗护发类产品和描眉类眼部彩妆品不需要进行急性眼刺激性试验。
⑥ 沐浴类产品应进行急性眼刺激性试验。
⑦ 一个样品包装内有两个以上独立小包装或分隔(如粉饼、眼影、腮红等),且只有一个产品名称,原料成分不同的样品,应分别检验相应项目;非独立小包装或无分隔部分,且各部分除着色剂以外的其他原料成分相同的样品,应按说明书使用方法确定是否分别进行检验。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