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企业技术创新中的政策激励机制研究摘要:政府对企业技术创新起导向和激励作用。我国政府对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激励机制的内容包括专利政策、政府财政资助政策、研发税收减免政策、公共采购政策、风险投资政策、放松政府管制的政策等,这些政策安排对企业技术创新激励的侧重点有异,但彼此间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一个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体系。关键词: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激励机制;策略市场对技术创新的外在刺激与企业谋求生存与发展的内在要求相结合,是形成企业技术创新行为的基本动力。然而市场不是万能的,也存在失灵的情况,需要借助政府行为促进市场体系的发育,发挥政府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政府通过颁布和实施产
2、权制度及技术创新激励政策等可帮助妥善解决技术创新活动中的技术外溢、技术创新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问题,并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一、我国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激励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政府对企业技术创新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制定并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法、科技成果法等法律法规,2003年国家正式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还没有统一的中小企业基本法,很难针对中小企业的特殊地位和自身特点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也不可能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平等竞争的法律环境和有效的产权激励机制。由于缺少专门促进中小企业创新的法律,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相关的一些领域无法可依,难以明
3、确各方主体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的权利、义务,无法充分激励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活动。我国的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执法不严情况及其它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企业技术创新的步伐。(二)政府对企业技术创新提供的政策激励机制还不健全。在政府的政策中,产业政策、财政政策、金融政策和就业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影响很大。如,美国与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政府制定一系列涉及各个领域,如劳动力市场、教育、反垄断和公共投资等政策,其目的是保障创新领先者的权益,使经济体更具创新能力,更能广泛接受新技术、新产品和新的加工过程。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也先后出台一系列技术创新政策,从这些技术创新政策演变的情况看,
4、我国技术创新政策的变化趋势大体上是与经济、科技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一致,但也逐渐暴露出我国技术创新政策的一些缺陷:一是从宏观政策的制定上来看,还没有站在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高度制定技术创新的战略规划,针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较少,难以发挥政府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激励作用。二是由于技术创新政策的管理没有明确归口机构,造成多个政府机构各自为政,纷纷出台包含部门利益的技术创新政策,出现政府在管理企业技术创新方面的混乱。三是科技开发贷款政策、将科技开发经费打入成本政策、科技人员奖励政策、减免税政策等是影响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激励政策,而在这些方面,我国的政策制定与执行显得落后。在我国受各种
5、因素的影响,“政策寻租”空间较大,技术创新还没有成为企业寻求发展机会的第一选择。有些企业依靠某些政策或其他要素获得超常规发展,要比依靠创新来得容易。因此,必须压缩“政策寻租”空间,全方位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公平竞争。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激励机制的对策(一)建立专利政策激励机制。专利制度能使技术在私有与公有两方面建立一种平衡,这既保持足够的私人刺激,又保持足够的公有性,促进技术的广泛应用。就我国而言,需要政府制定的专利政策激励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建立以保护专利为核心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体系。其中包括:保护着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技术成果权相关的全面的法规体系。同时,针对我国知识
6、产权保护意识淡漠、盗版、假冒伪劣现象严重的情况,要全面普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各种法律,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加大对侵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及时有效地处理知识产权侵权和纠纷案件;要加强知识产权人才的培训工作,引导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要适当降低专利申请费用和专利年费的标准,降低被保护者的成本。对那些技术含量高、确有市场前景项目的专利,要建立专利专项资金,给予必要的扶持。二是增设短期专利这一新的专利权品种,为发明人的申请行为提供多样化选择。短期专利具有申请程序比较简单、收费和年费都较低等特点,尤其适合小发明的申请。三是为打击侵权,任何第三方都有权对
7、侵权者提出诉讼,并获得补偿分成。四是对专利权作资本式运营。在成本不变的情况下,专利权拥有人就可通过专利权运作来获取更多收益,对发明者申请专利构成有效的激励。这些都可有效地激励发明创造和申请专利保护。(二)建立政府财政资助政策激励机制。政府财政资助政策通常是指以直接财政拨款的形式增加研发投入或实施税收优惠的办法从而对企业的创新行为进行支持,一般通过支付给申请者一定数额的货币以换取对该创新者创新成果的所有权,资助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提高知识的存量水平来改善基础设施,促进创新,最终提高社会的知识水平。在实践中,关于政府资助制度和以获得垄断利润为目的的知识产权制度谁更可取的问题,理论界的争论从来没有停止过
8、。事实上,这两种制度下,对潜在创新者的激励都不是最优的,只是存在的问题不同。在知识产权制度下,由于创新成果的垄断利润低于其创造的社会剩余价值,知识产权对潜在的创新者的激励是不充分的,知识产权制度激励的力度应与创新成果创造的剩余价值有关。在政府资助制度下,激励的力度取决于资助资金的多少,有时激励过度,有时激励不足。因此,在促进创新方面,应根据创新领域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激励机制,对一些没有直接经济效益的创新活动由政府来进行,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和政府资助制度各自的优势。目前,我国对企业技术创新有税收优惠,但在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财政政策安排上存在一定缺陷,一些民营企业技术创新未能得到政策支持,而不少没
9、有或较少从事技术创新的企业却一直享受政策的优惠。因此,在选择财政资助对象时,除要保持政策平衡和加强考察外,我国政府应打破所有制界限,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的科技型民营企业,应采取同等待遇的政策,使之成为政府财政资助政策重点流向对象。(三)建立研发税收减免的政策激励机制。研发税收减免的财政政策是针对特定对象提供税收激励或用更大力度的税收减免来实现国家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措施的总和。近些年来,我国税制多次改革,为鼓励和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政府要继续实施和强化对企业科技开发活动和新兴产业发展进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如,对小企业研发减税,重大工业科技开发攻关项目、样机、元器件等免征或减征关税政策
10、,国家对产业界委托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的研究项目予以优惠方式的税收减免,对那些积极将新开发的技术转化为商业化生产的企业,可获得政府提供的长期低息贷款,并在税收方面享受优惠措施。(四)建立政府采购政策激励机制。政府采购政策激励技术创新是通过提供一个稳定可靠的公共消费市场来减少技术创新过程中市场方面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从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各国政府都巧妙地利用政府采购(公共采购)来支持技术创新。如,美国实行的是“国防采购”,使企业愿意开发与国防有关的产品,然后将这些军用技术转移到民用,从而促进两用技术开发。又如,英国为激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还实行“研发采购”,即政府将一些研发项目包给中小企业,在每年的
11、政府公共采购合同中将合同采购总额的20留给进行技术创新的中小企业。在公共采购方面,我国政府可向企业尤其是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实行倾斜的政策,创造和增加对企业技术创新产品的市场需求,产生技术创新的“市场拉动”效应。通过这一政策,可使企业的创新产品在市场开拓期得到较稳定的市场保证,同时使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与市场有关的风险得到一定程度的降低。(五)建立风险投资政策激励机制。通过风险投资政策并发展风险投资产业,缓解企业资金不足的压力,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为此:首先,需要政府向风险投资者(公司或个人)和风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无偿的补助。这种资助包括直接提供补助、提供匹配补助、提
12、供亏损补贴三种形式。这些措施既可减轻风险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又可带动民间风险投资的发展。其次,需要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力度。风险投资者的预期收益和风险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收政策。美国政府对风险企业风险投资额的60免除征税,其余的40仅收取50的所得税。这一措施的实施,使美国风险投资在20世纪80年代初大约以每年46的幅度激增。我国可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在税收方面对风险投资给予免税或减税;利率方面给予优惠;放宽行政管理限制可使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企业有更大的自由度,增加他们投资或办企业的积极性。再次,为风险企业建立专门的“第二证券市场”,疏通出口通道。风险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包括被投资企业上市套现、股权
13、转让和公司清算三种方式。我国要疏通风险投资的出口通道,需要尽快建立“二板市场”,推动被投资企业上市,然后借助股票市场上的股权出售,实现投资套现,这也是风险投资基金最主要的退出方式。对企业无法上市或由于某些因素不愿上市,风险投资基金则只能通过股权转让来实现投资收益。这种股权转让通过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回购或其他企业的兼并收购来完成。但这种方式相对上市变现收益率低。此外,对于一些失败的风险投资项目,多采取清算的方式退出。(六)建立放松政府管制的政策激励机制。放松政府管制并不是不需要政府管制,但如果管制越位与过于严厉,会对技术创新产生负面影响。管制越位表现为政府介入微观经济过程和行政干预,使企业行为常常发生扭曲,实践中表现为一些企业为获得政府控制的稀缺资源,宁愿在“搞关系”上下本钱,而不愿做技术投入。而政府管制过于严厉,则使得企业等待政府管制部门的批准时间过长,可能会影响到企业新产品和新工艺进入市场的时机,使创新的最优化配置不能得到实现,使企业更加关注规模扩张、关注增长,而失去技术创新的热情。因此,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要解决政府管制到位的问题,需要政府承担起应承担的管制责任,如,有力执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市场准入门槛等,但同时又必须注意实行适度管制,减少技术创新过程中的官僚程序,清除各种阻碍技术创新的不利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