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H:精品资料建筑精品网原稿ok(删除公文)建筑精品网5未上传百度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 认定) 暂行办法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 认定) 暂行办法已经 1月20日云南省经济委员会第二次委务会经过, 现予公布, 自 3月1日起施行。 二OO六年一月二十日 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 认定)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继承、 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 传承创新, 开拓市场, 促进我省传统工艺美术产业的繁荣与发展, 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国家发改委的部署, 开展工艺美术大师评审( 认定) 工作,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设计、 制作的人员, 参加省工艺美术大师评
2、审( 认定) 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参加评审( 认定) 的传统工艺美术, 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 一) 历史悠久, 具有百年以上历史; ( 二) 技艺精湛, 世代相传; ( 三) 以传统和天然原料为主, 采用传统工艺和技术, 作品主要部分以手工艺制作为主; ( 四) 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或地方特色; ( 五) 在国内外享有盛誉。 第四条 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工艺雕塑、 刺绣和染织、 地毯、 抽纱花边和编结、 艺术陶瓷、 工艺玻璃、 纺织工艺、 漆器、 工艺家具、 金属工艺和首饰、 人造花和工艺画、 剪纸、 皮影、 手工玩具、 民族乐器及其它手工艺品种和技术。 第五条 评审( 认
3、定) 工作由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 认定) 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 负责, 省领导小组成员由省经济委、 发改委、 民委、 监察厅、 财政厅、 人事 厅、 劳保厅、 文化厅、 民政厅、 轻纺行业协会等10个部门处以上领导组成。省领导小组下设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 认定) 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省领导小 组办公室) , 设在省经委产业政策处, 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评审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坚持以人为本, 尊重知识, 尊重人才。经过评审( 认定) 省工艺美术大师, 激励更多的人员投身到传统工艺美术产业中来, 促进全省工艺美术产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 评审( 认定) 省工
4、艺美术大师, 每二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参评作品以近五年创作的实物作品为主。 第九条 省工艺美术大师应具备的条件: ( 一) 热爱祖国, 遵纪守法, 恪守职业道德, 无不良信誉记录; ( 二) 有较高的艺术造诣、 艺术修养和丰富的工艺作品设计制作经验, 作品风格独特、 技艺精湛, 在省内或行业内具有较高声望和影响; ( 三) 连续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创作工作 以上( 含 ) ; ( 四) 具有高级工艺美术师( 含高级技师) 专业或相关专业职称满1年; 或者具有中级工艺美术师( 含高级工) 专业或相关专业职称满5年; ( 五) 符合上述( 一) 、 ( 二) 、 ( 三) 项条件, 且具有下列条件之
5、一者, 可破格推荐: ( 1) 对从事工艺美术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其直接设计制作的作品被评为国际或中国工艺美术珍品者; ( 2) 对本省工艺美术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在品种、 技艺方面有重大突破或重要创新者; ( 3) 属我省重点抢救性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的传人或设计制作者; ( 4) 我省独有少数民族或地方特色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的继承人。 第十条 申报资料 ( 一) 申报表; ( 二) 从事工艺美术的经历和相关证明; ( 三) 实物代表作品。数量不多于三件( 套) , 并附照片及创作说明( 体积特别大、 易碎或价值昂贵的作品只需附照片及创
6、作说明) ; ( 四) 反映本人传统工艺美术创作业绩水平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人员, 由本人向所在地州市经委( 或省级有关行业协会) 提出申请, 州市经委( 或省级有关行业协会) 进行作品真实性审查后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级 单位的人员经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材料经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合格后, 组织专家评审( 认定) , 评审( 认定) 结束后, 实物作品 一律发还申报者。 第十二条 设立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 认定) 专家库, 每次评审( 认定) 前随机抽取专家。专家库成员由中国工艺美术大师、 高等院校有关教授、 行业专家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7、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评审( 认定) 程序 ( 一) 评审( 认定) 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原则; ( 二) 评审( 认定) 方法采用专家面试、 作品展示等手段; ( 三) 评审( 认定) 工作严格遵守评审条件, 从严掌握破格条件, 真正把我省传统工艺美术行业最具代表性、 体现地方特色和传统艺术风格的优秀人才选评出来; ( 四) 根据不同作品种类召开评审( 认定) 会。会前按作品类别从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 认定) 专家库中随机抽选9名以上( 含9名) 专家组成评审(认定)专家组。评审( 认定) 会由到会专家推荐专家组组长主持; ( 五) 评审( 认定) 会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
8、的方式表决, 专家不到会不能请她人代投票, 投票结果当场统计公布,经出席会议的评委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同意为经过。 ( 六) 采取回避制度。出席评审( 认定) 会的专家与被评审( 认定) 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采用回避方式。 ( 七) 评审( 认定) 结果在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对外网站( ) 上向社会公示10天, 接受社会评议和监督; ( 八) 经公示后的评审( 认定) 结果, 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 授予”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 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是推荐”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候选人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五条 获得”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
9、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经核查属实,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 撤销其荣誉称号, 收回荣誉证书。 (一)伪造或窃取她人成果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因重大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严重违背从艺道德, 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六条 省领导小组成员( 含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 及评审( 认定) 会专家在”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 认定) 、 管理工作中, 违反本办法的, 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脱离传统工艺美术创作, 专职从事理论、 教学、 行政和企业管理等方面工作的人员不在申报评审( 认定) 范围内。 第十八条 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 认定) 报名费, 参照省高级职称报名费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