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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二*** 文档编号:4771806 上传时间:2024-10-12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31.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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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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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大连市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大连市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决定设立大连市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性资金。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营企业按辽宁省乡镇企业管理局、辽宁省统计局下发的辽宁省民营

2、经济统计制度(试行)(辽乡企字200220号)规定执行。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二、扶持方向和资金用途第四条 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下列项目:(一)符合我市“一个中心、四大基地、八大产业集群”发展方向的项目;(二)采用高新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三)替代进口、填补国内空白的项目;(四)为我市大中型支柱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项目;(五)产品大量出口创汇的项目;(六)大量安置职工就业的项目;(七)经济效益较好、具有中长期发展前景的项目;(八)获得国家、省级名牌产品、驰(著)名

3、商标的项目;(九)中介机构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服务的项目;(十)对市政府认定的百强民营企业,在同等条件给予优先支持;(十一)国家、省确定支持的项目;(十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第五条 发展专项资金包括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资金、高科技项目补助资金、信用担保奖励资金、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奖励资金、中介机构服务补助资金、上级专项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等。第六条 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奖励资金按照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中小企业局大连市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一般按照投资额的6%给予一次性补助。第八条 对民营

4、企业和中小企业高科技项目,一般按照投资额的6%给予一次性补助。第九条 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奖励资金按照大连市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0168号)、大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在全市实施轻工创名牌工程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1102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26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对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提供审计、评估、培训、信息咨询、法律咨询、技术咨询、管理咨询、企业孵化、人才交流等服务的中介机构,按照其开展业务的数量及成本给予适当补助。第十一条 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工作经费,包括中小企业网

5、站建设、组织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参加各种国内外交流、开展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工作宣传、出版刊物和公益性服务,对全市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规划、管理、调查研究以及项目评审等所需经费,资金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分管市长确定。第十二条 对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安排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第十三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发展专项资金一般不再予以安排。三、申报条件第十四条 申请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的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三)经济效益良好;(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第十五条 申请发展专项资

6、金补助的中介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具有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提供相关服务的资格;(二)熟悉国家和地方促进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中长期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行业准入、工商和税务等登记方面的政策和规定,熟悉企业设立程序,熟悉企业管理业务等;(三)在提供服务的业务领域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并有与之相关的工作业绩;(四)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对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由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每年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四、申报和审批程序第十七条 技术改造和高科技补助项目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市县主管部门(区、市、县经发局、经贸局,先导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7、审核后,经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同意后,报市中小企业局。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补助项目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统一组织申报,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市中小企业局。第十九条 申请技术改造和高科技补助的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三)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四)申请技术改造和高科技补助的项目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以及贷款合同、贷款到账凭证等;(五)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二十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中

8、介机构应提供下列资料:(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机构经营状况说明;(三)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四)供创业辅导、咨询、培训等服务的商业计划、经费决算(包括服务专项支出凭证)、工作总结、接受服务的企业对机构服务效果的评价意见等;(五)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技术改造和高科技补助的重大项目,由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评审。第二十二条 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成发展专项资金审核小组,负责对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提出意见,报经分管市长批准后执行。五、职责分工第二十三条 市中

9、小企业局承担以下职责:(一)提出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二)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三)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发展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四)监督检查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五)编制年度发展专项资金决算;(六)会同市财政局对发展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核批年度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二)负责审核并会同市中小企业局下达发展专项资金计划,拨付资金;(三)负责审批年度发展专项资金决算;(四)会同市中小企业局对发展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六、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技术改造和高科技补助项目应单独设账、单独核算,按季度向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中小企业局报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表,竣工投产后,提供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决算报告。第二十六条 企业收到技术改造和高科技项目补助资金后,按规定作增加“专项应付款”处理;项目完成后,转增“资本公积”。企业收到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奖励资金后,作增加“资本公积”处理。第二十七条 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将不定期对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将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七、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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