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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案例入选最高检指导发布首批湿地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11月5日上午,在《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开幕之际,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指导、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组织评审的首批湿地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在武汉发布。发布会介绍了湿地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以及案例评选过程,通过线上直播平台全程直播。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湖北省公安县检察院督促保护洪湖湿地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等12个,评审活动邀请了来自湿地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研究机构、律师协会、社会组织等方面的专家学者。
据介绍,本次评选案例在地域上覆盖东北、华北、华中、华南、华东各地区,涉及长江、黄河、珠江、嫩江等流域及海域,违法类型包含违法侵占、围湖填湖、非法狩猎、违法养殖、固体废物污染等不同类型。入选案例在程序和案由上类型丰富,既包括诉前程序,也包括诉讼程序;既包括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包括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提起主体既包括检察院,也包括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评审专家从参评案件的规范性、创新性、典型性、疑难复杂性及说理充分性五个角度出发,结合地域、流域、湿地类型、违法行为类型以及不同案件类型的特点对参选案件进行了综合评审,最终评选出12个典型案例。
7月至2023
是我国加入《湿地公约》30周
全国人大代表、广西林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黄超,全国人大代表、四川轻化工大学教授符宇航,欧洲环保协会亚洲区主任、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龙迪,武汉大学校领导以及来自湿地保护实务界和理论界的代表30余人参加了发布会,1万余人通过线上直播平台观看了发布会。
目录
1.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洪湖湿地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2.湖南检察机关督促整治洞庭湖下塞湖非法矮围破坏湿地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系列案
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诉李等13人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4.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5.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诉洛阳市吉利区H养殖专业合作社、关、河南省国有M林场破坏湿地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6.吉林检察机关督促保护莫莫格湿地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7.山东检察机关督促保护大河东湿地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8.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督促保护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9.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督促整治红树林自然保护区违法养殖行政公益诉讼案
10.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督促整治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法建设行政公益诉讼案
11.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侵占长江湿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12.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红树林湿地公园违法养殖行政公益诉讼案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保护洪湖湿地生态环境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国际重要湿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确认违法
【要旨】
行政公益诉讼既可以督促适格行政机关对损害公益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直至受损公共利益得到完全保护,还可以通过诉讼的形式明晰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定纷止争,促进依法行政。对省级人民政府决定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要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合理的解释,不能机械理解条文,使得已经被赋予的法定职责无法落到实处。
【基本案情】
在洪湖自然保护区内筑低矮围埂用于水产养殖,承包、围垦水面面积3827.84亩。2000
10月,M公司在洪湖水面架设的旅游设施
【调查和督促履职】
5月,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洪湖市院)在履职中发现该线索后,上报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荆州市院)。2023
10月21日,荆州市院向湖北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洪湖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M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同
12月,洪湖市人民政府以其不具有管辖权为由,向荆州市人民政府发函,请求协调整改。2023
【诉讼过程】
10月,除旅游被督促停止外,其他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整改。荆州市院商请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交由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异地管辖,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公安县院)于2023
,湖北省人民政府决定由其在洪湖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相对集中行使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渔政管理、船检港监管理,旅游管理,航运管理等五个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上述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以及赋予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限均在洪湖管理局相对集中行使的处罚权限之内,因此洪湖管理局对M公司的违法行为具有实施行政处罚,以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的法定职权。
4月7日,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洪湖湿地是国际重要湿地,洪湖自然保护区是国家级保护区,其生态地位不言而喻。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之间常常出现职责交叉、权限不明的情况,再加上综合行政执法制度建立、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带来的不适应,导致监管容易出现真空。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厘清了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职责权限,明确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和违法行为,为地方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合法合理开展退垸还湖工作提供了法治支撑,助力解决久拖不决影响大的疑难问题,洪湖再现“春涨一篙添水面”的美景。
湖南检察机关
督促整治洞庭湖下塞湖
非法矮围破坏湿地生态环境
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国际重要湿地非法矮围跨流域一体化办案
【要旨】
针对严重破坏湿地生态环境资源的跨流域跨区划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实行一体化办案,进行“一案三查”,通过圆桌会议、诉前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同时对违法行为人依法提起刑事公诉和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开始在下塞湖湿地保护区域内违法修建矮围,形成了面积约为2.7万亩封闭性湖泊,违法从事捕捞、养殖、耕种等生产经营活动。2023
【调查和督促履职】
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对本案挂牌督办。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湖南省院)成立专案组,坚持省市县三级检察院一体化办案,由益阳、岳阳市县两级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先行全面调取了夏违法修建矮围破坏湿地生态环境以及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履职等相关证据材料。2023
相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履职并按期回复。沅江市林业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在夏拒绝履行后代为履行,通过人工修复和自然修复完成了湿地生态修复。沅江市财政局督促市水务局协助追回夏非法占有的财政资金。沅江市水务局要求夏偿付矮围拆围费用1043.0837万元。湘阴县林业局责令夏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赔偿损失,并在夏拒绝履行后代为履行。湘阴县水务局通过诉讼等方式追回夏已领取的矮围拆除费用400万元。
【诉讼过程】
7月,益阳检察机关对夏等人提起刑事公诉。法院最终判决夏等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罪。
3月26日,益阳市院对夏等人非法采砂案、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后无适格主体起诉。湖南省院派员全程参与案件办理,结合采砂船不同获利金额、不同或交叉的参与人员,认定不同违法行为人在共同侵权中的责任份额,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湿地等资源受损情况、修复费用进行鉴定。同
公益诉讼检察官在夏等人非法采砂民事公益诉讼案二审庭审现场发表意见
办案过程中,湖南省院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监督,在全省部署开展“江河湖泊非法矮围”检察专项监督活动,共立案82件,发出检察建议82件,督促拆除非法网围、矮围16897.9米,清理网箱353910平方米,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典型意义】
洞庭湖是“长江之肾”,是重要的国际湿地湖泊,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价值。本案中,湖南检察机关针对破坏洞庭湖湿地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把恢复性司法理念贯彻始终,整合四级院办案力量,采取最高检督办指导、省院统筹协调把关、市院办案主导、基层院协助调查的一体化办案模式,充分运用“一案三查”机制,通过办理刑事、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打击犯罪的同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诉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并通过开展专项监督活动推动洞庭湖流域湿地生态环境资源问题的系统治理。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诉李等13人非法狩猎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国际重要湿地非法狩猎生物多样性
【要旨】
针对破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在追究资源破坏者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让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实现对生物多样性和湿地生态环境的有效司法保护。
【基本案情】
9月初至10月下旬,李等13人在黑龙江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扎龙保护区)内及周边,投放高毒农药“呋喃丹”猎杀包括斑嘴鸭、琵嘴鸭在内的鸟类22种,共计5000余只。经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猎捕的鸟类均属于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李等人非法狩猎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平衡,给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调查和诉讼】
办案检察官在扎龙湿地现场调查取证
3月25日决定立案并在《检察日报》发布公告。龙沙区院在办案过程中,积极与公安机关、行政机关、司法鉴定机构沟通协作,重点围绕犯罪数量、损害后果、修复费用等方面收集固定证据。委托黑龙江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扎龙保护区管理局)出具专业意见,综合生态环境损害程度、修复难易度、行政主管机关意见、非法狩猎者获利数额等具体情况确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5月23日,龙沙区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李等13人承担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所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0096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7月31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沙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省、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市级各有关部门及当地居民、被告人家属等170余人参加旁听。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龙沙区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李等13人有期徒刑两
齐齐哈尔检察机关设立公益诉讼宣传标识
8月18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大庆市,江苏省盐城市三地检察机关建立生态检察区域协作机制,并会同扎龙保护区管理局、江苏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共同签订《关于加强生态检察区域协作服务和保障扎龙、盐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积极推进跨区域生态保护联盟建设,加大生态司法保护力度。
【典型意义】
扎龙湿地是亚洲第一湿地,也是世界最大的芦苇湿地和丹顶鹤繁殖地,以鹤类、鸟类等为主的重要珍稀水禽分布区,具有调节气候、净化水质、降解污染、蓄水防洪、补给地下水、调节区域的水量平衡、防止自然力侵蚀等功能。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让违法者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通过制作法治宣传片以案说法、建立协作机制等方式,增强社会公众环保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实现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高效服务和有力保障。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保护泉州湾河口湿地
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河口湿地围堰养殖海洋生态保护系统治理
【要旨】
针对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仅采取部分整改措施而没有实质性执行,导致湿地生态环境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情形,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及时修复受损的湿地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整改前,渔民柯围堰养殖侵占泉州湾河口湿地
3月,泉州市丰泽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以下简称丰泽区农水局)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柯立即停止无证用海、违法养殖的行为。截至2023
【调查和督促履职】
6月,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丰泽区院)在开展“强化湿地保护”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本案线索,遂于2023
【诉讼过程】
12月13日,丰泽区院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丰泽区农水局依法全面履行对14.79亩海域被非法占用的监管职责。2023
整改后,被侵占的泉州湾河口湿地恢复原状
泉州市丰泽区检察院开展“回头看”跟进监督整改情况
【典型意义】
湿地被喻为“地球之肾”,具有极其重要的生态保护价值。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开展湿地生态环境保护,针对行政机关仅进行书面整改而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落实检察建议的行为,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诉的形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及时修复受损的湿地生态环境。同时,召集环湿地保护区检察院组建护卫海岸线联盟,开展跨区域专项整治活动,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监督促进诉源治理,全方位筑牢湿地生态司法保护屏障。
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
诉洛阳市吉利区H养殖专业合作社、
关、河南省国有M林场
破坏湿地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黄河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要旨】
对于社会组织提起的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支持起诉的方式,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协调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实现对湿地污染的协同治理。在当事人实施的其中一种行为对生态周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损害风险时,在损害发生前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实现对湿地污染的协同治理。
【基本案情】
以来,关租用河南省国有M林场(以下简称M林场)东南部黄河滩涂建设养殖场并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存栏生猪5000头以上,
【调查和诉讼】
9月,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委托环保律师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H合作社、关、M林场依法承担排除危害、消除污染、恢复环境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申请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起诉,助力开展调查工作,并派员与洛阳、焦作两地的地方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等行政机关进行对接、达成共识,形成生态保护合力。
洛阳检察机关现场督促涉案企业拆除猪舍
8月20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H合作社立即停止实施排放污水、粪便等侵权行为,拆除其养殖场所和设施,消除其养殖行为造成的危险性或支付相应的代履行费用等;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被告履行环境修复义务的成果进行验收,监督判决执行情况。H合作社不服并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饮用水水源地和湿地保护区域给予了特殊的法律保护,严格禁止在上述区域内非法从事养殖等存在污染环境危险的行为。本案是一起社会组织提起的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坚持双赢多赢共赢和预防性司法理念,通过支持起诉提供专业意见和法律支持,实现对湿地污染的协同治理。
吉林检察机关
督促保护莫莫格湿地生态环境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国际重要湿地非法取土一体化办案卫星遥感
【要旨】
针对非法取土、非法围垦等破坏湿地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坚持一体化办案,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对盗挖湿地表层土违法行为的行政监管和处罚力度,推动完善地方立法等方式,建立常态化保护机制。充分发挥预防性监督作用,协同各方对白鹤等珍稀野生禽类加强预防性生态保护。
【基本案情】
吉林莫莫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莫莫格保护区)位于吉林省西部地区,面积14.4万公顷,其中湿地面积占80%以上,是白鹤、东方白鹳等珍稀鸟类的栖息繁衍地。莫莫格湿地生态系统比较脆弱,非法取土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表层土及植被遭到严重破坏,大量地区出现沙化现象,严重破坏湿地生态功能,使白鹤、东方白鹳等珍稀动物的生存面临巨大挑战。
【调查和督促履职】
至2023
6月,白城市院对莫莫格湿地开展检察监督“回头看”发现,由于违法成本较低,破坏湿地及损害野生动物行为仍时有发生;行政机关虽然加大监管保护力度,但依然存在职责划分不清、职能交叉等问题,莫莫格湿地保护亟需在工作机制和立法上予以完善。鉴于涉及地方立法,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白城市院向吉林省院报请移送了相关案件线索。
8月15日,吉林省院决定立案,启动公益诉讼大要案一体化办理机制,成立专案组开展调查核实及相关办案工作。同
针对地方立法不完善问题,吉林省院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在《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修订稿中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加强林田湖草湿生态一体化保护,加大对盗挖滥挖黑土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破解监管难题,减少黑土在市场流通,推动相关部门达成对非法开采的黑土不再拍卖、统一进行回填的共识。
针对监管保护机制不完善问题,吉林省院指导白城检察机关与莫莫格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等单位签订《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白城市院建立“湿地保护天眼”空天大数据应用平台,运用遥感卫星技术对莫莫格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湿地等进行实时“巡查”,及时发现线索。与相关行政机关建立日常通报机制、联络人机制,按照相关规定从速从快办理破坏湿地案件,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履职。
吉林检察机关邀请行政机关和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代表开展志愿者护飞行动
如约而至,在迁徙途中落脚莫莫格湿地停歇,成为吉林省内一道美丽风景线。
整改后,莫莫格湿地停歇4000余只白鹤、2000余只东方白鹳,创历史新高
【典型意义】
《湿地保护法》确立了“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基本原则,引领我国湿地保护工作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吉林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针对盗挖湿地表层土违法行为开展法律监督,能动履职推动地方立法完善。并积极开展湿地生态立体保护预防性公益诉讼,以一案带多案,加强溯源治理,推动完善系统治理、严格管理、保护优先常态化工作机制,凝聚湿地公益保护合力,切实筑起湿地生态保护的检察防线。
山东检察机关
督促保护大河东湿地生态环境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滨海湿地一体化办案公开听证异地生态补偿修复
【要旨】
针对未纳入现有湿地保护名录但具有湿地自然属性的被损害区域,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行政公益诉讼,依法督促行政机关按照湿地标准恢复生态功能,并进一步纳入湿地保护名录。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由上级检察院挂牌督办或直接提办,并听取专家意见采取异地生态补偿修复方式,通过公开听证确认生态修复成效。
【基本案情】
开始,该区域被非法设置为建筑废弃物收纳场所,大面积湿地被填埋。行政机关虽多次执法,责令限期恢复原状,但建筑垃圾一直未得到清理,湿地被侵占,环境被污染,生态未修复,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3月27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山东省院)根据群众反映,决定对该案线索挂牌督办,由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青岛市院)指定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崂山区院)立案调查。同
青岛市检察院委托全国人大代表、海洋地质专家印萍进行实地勘查
1月9日,青岛市院向崂山区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按照湿地保护标准开展修复工程,打通水系形成循环并异地补偿修复。同
【典型意义】
《国际湿地公约》第四条规定,缔约国应设置湿地自然保护区,无论该湿地是否已列入名录,以促进湿地和水禽的养护并应对其进行充分的监护。对于未纳入现有湿地保护名录,但经调查确认具有湿地自然属性的被填埋损毁区域,应依法督促按照湿地属性修复湿地生态。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上级检察院通过挂牌督办等方式,为下级检察院办案提供指导和帮助。对于案情复杂或办案可能存在阻力的,上级检察院可以对案件进行提级办理,确保监督效果。对无法恢复原状或原址生态修复可能导致二次污染的,可采取异地生态补偿的方式修复湿地生态功能。同时,应坚持司法公开,以公开听证等方式组织现场效果评估,同步实现接受监督、依法办案与以案普法的多重目的。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郑州铁路运输分院
督促保护黄河湿地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黄河湿地违法侵占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跨行政区划
【要旨】
针对违规开采破坏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铁路运输检察机关发挥跨行政区划办案优势,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地方政府整合各方力量,对湿地自然保护区受损生态环境进行系统治理,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基本案情】
至2023
【调查和督促履职】
12月12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河南省院)将该案件线索交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以下简称郑州铁检分院)办理。郑州铁检分院初查发现,第一轮中央环保督查对该问题进行通报后,J矿业公司和A矿业公司虽然已于2023
郑州铁检分院办案人员进行实地踏查
3月26日、27日,郑州铁检分院先后向三门峡市湖滨区、陕州区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责成涉案的两个矿业公司补充、完善生态修复方案,做好对矿区生态恢复的监督、验收工作,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对辖区内的其他18处铝土矿开展核查,对存在的侵占黄河湿地保护区、违法开采等问题,明确责任,及时整改,确保黄河沿岸生态环境持续向好。
检察建议发出后,郑州铁检分院持续跟进监督,主动向三门峡市委、市政府汇报,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同步将案件进展情况上报河南省院,由河南省院协调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自上而下一体推进。郑州铁检分院还特别邀请黄河水利委员会生态修复专家对湿地生态环境治理中的难点问题提供专业知识支持,与湖滨区、陕州区人民政府及J矿业公司、A矿业公司反复协调沟通,最终就黄河湿地保护区内外受损环境的治理标准、进度等问题达成共识。属地政府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先后制定《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湖滨段生态治理工作方案》《陕州区黄河湿地保护区修复治理方案》等文件,持续加大黄河湿地保护内外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力度,共投入资金7000余万元,湿地保护区内生态修复治理土地2299.6亩,湿地保护区外生态修复治理7453.622亩,共复植各类树木作物56万余棵,播撒草籽11700公斤。
涉案矿区被侵占湿地得到有效修复
5月,收到三门峡市陕州区、湖滨区人民政府对检察建议的书面回复后,郑州铁检分院先后两次赴三门峡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进调查,确保湿地生态环境修复取得良好效果。
【典型意义】
黄河湿地保护区是黄河中下游平原人口稠密区交通发达地带的天然湿地,具有涵养水源、补充地下水、保持水土、防止洪涝灾害、保证黄河水供给等重要意义。本案中,矿产企业违规开采严重破坏黄河湿地保护区内外生态环境,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多次通报仍未得到有效整改。检察机关发挥跨区划办案优势,全面调查存在的问题,厘清各方责任,坚持系统治理,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属地政府统筹多方力量,对黄河湿地保护区开展整体性修复治理,实现矿山开采治理、水土保持修复、湿地生态保护的同步治理。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督促整治红树林自然保护区
违法养殖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红树林湿地违法养殖综合治理
【要旨】
针对红树林湿地大量违法养殖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向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促使各部门依法全面履职,形成执法合力,有效保护红树林湿地,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
【基本案情】
代,海水养殖兴起,保护区邻近村民在保护区内砍树围地造塘养殖鱼虾螺,致使大片红树林被侵占,且养殖废水直排入海,红树林湿地生态系统遭受严重破坏。2023
【调查和督促履职】
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办案人员赴违建养殖场进行现场勘验、调查取证
5月将该案作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调查。经实地调查,清澜红树林保护区内除符工厂化养殖场外,还有另外85家工厂化养殖场,占地面积共153.74亩,均未办理任何行政审批手续,所占林地均为沿海200米内海防林林地,且绝大多数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海南一分院查阅了大量综合执法文件,就疑难复杂的专业技术性问题征求林业、渔业、环保等领域专家意见,深入梳理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全面厘清行政机关监管职责。在此基础上,海南一分院于2023
整改前,红树林保护区内砍树围地造塘,养殖鱼虾螺情况
12月31日出台清退方案,通过“一比一”置换土地使用权和安排转产转型补助资金的方式引导养殖户转产转型。随后,在文昌市政府统一部署下,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林业局、会文镇人民政府联合对清澜红树林保护区内86家违建养殖场开展拆除工作。
整改后,清澜红树林湿地得到全面修复治理
6月,清澜红树林保护区内86家工厂化违建养殖场全部拆除,相关土地清理平整及生态修复工作基本完成。在上述86家违建养殖场成功拆除的示范推动下,清澜红树林保护区内1000多家传统土塘养殖场陆续予以清退,红树林湿地生态系统得到全面修复治理。
【典型意义】
红树林湿地是我国十分特殊的一类湿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对其保护和修复进行专门规定。但在利益驱动下,红树林内违法占地围塘养殖等破坏湿地生态现象较为普遍。本案中,针对行政机关长期以来未依法履行对清澜红树林的监管职责、在中央环保督察组指出问题后仍未得到有效整改的“老大难”问题,检察机关深入调查取证,全面厘清行政机关法定职责,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助推环保督察整治的特殊作用。在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的同时,将检察建议抄送省级主管部门及市县人民政府,推动政府牵头出台整治方案、相关职能部门联动整改,切实守护好红树林这一海洋生态屏障。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督促整治天津古海岸与湿地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法建设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滨海湿地违法建设围填海全国人大执法检查
【要旨】
针对违法建设圈占破坏海域生态环境的问题,检察机关以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整改任务作为办案重点,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及时开展湿地生态修复整改工作,并强化跟进监督,协同推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有效解决。
【基本案情】
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组在随机抽查有关问题线索中,明确指出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海新城北部存在一条违规建设的跨海道路,导致约21公顷面积的海域被圈占,削弱了被圈占海域的水动力和水体交换功能。圈占海域涉及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天津湿地保护区)贝壳堤核心区和缓冲区,对自然保护区产生不利影响,且尚未按要求整改到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9月27日立案调查。经实地踏勘调查发现,管委会在组织实施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海新城区域用海建设期间,自2023
11月18日,天津三分院与该管委会召开关于检察建议书整改落实磋商座谈会,专题研究开展整治工作。2023
天津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办案人员对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整改施工情况进行跟进监督
7月,自然保护区内部水系连通工程竣工,建成过水箱涵三处,每处60米,打通自然保护区内部水系循环通道,为湿地功能恢复提供保障;同
海堤改造工程竣工后,因违建施工导致的海水循环问题得以解决
【典型意义】
以来渤海海退成陆的海洋遗迹,是以贝壳堤、牡蛎礁构成的珍稀古海岸,其自然环境及生态系统对研究海陆变迁和滨海湿地生态系统等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本案中,检察机关积极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整改任务,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的司法理念,在跟进监督中协同推进治理,与行政机关同向而行,破解多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违法侵占长江湿地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长江湿地违法侵占民营经济
【要旨】
针对湿地保护中因权责交叉不明导致非法占用湿地得不到解决的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助推行政机关明晰职责,并强化与行政机关协同履职,助力长江生态湿地保护。在保护公益的同时,保护民生和民营企业经济利益,实现了湿地和民营经济保护共赢格局。
【基本案情】
3月,扬州G船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船业公司)未经批准,在其租赁的扬州市沙头镇100余亩集体土地上建造船厂。2023
【调查和督促履职】
12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苏省院)与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对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的G船业公司案件线索进行联合挂牌督办,交由扬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扬州市院)和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广陵区院)办理。扬州两级检察院立即启动初步调查,调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理的材料,了解行政机关执法困难及原因;赴实地走访,约谈企业负责人,了解G船业公司现实情况;运用现场勘验、无人机现场取证等方式,固定侵害湿地证据。2023
四家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分别结合各自职责开展履职。广陵区院针对各行政机关信息互通困难、人员数量及专业限制、单独执法力量较为薄弱、难以形成执法合力的现实情况,积极向区委、区政府汇报案件进展。在区委、区政府支持下,成立由检察机关和四家行政机关组成的专项整治小组。广陵区院和四家行政机关每两周一次派员赴拆除现场查看,五次召开拆除推进会,实时掌握船厂拆除进度;广陵区院协同区水利局、沙头镇政府三次约谈广进船业负责人,进行释法说理。考虑到G船业公司尚有总造价1.92亿元的3艘在建船只,为保护企业发展利益,沙头镇人民政府与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水利局和生态环境局三家单位协商同意,提议给予G船业公司自行拆除的宽限期。同时,为保证拆除工作安全有序,沙头镇人民政府邀请安全生产与造船专家制定在建船只限期造完、自行驶离的可行性方案,G船业公司表示接受并积极组织自行拆除。生态环境局在拆除后继续跟进,推动受损湿地复绿,实现同步拆除、同步修复,保护和改善长江湿地环境。
涉案船业公司自行拆除违章建筑,被侵占的湿地与长江重新相连
4月29日,在江苏省市区三级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双重合力下,G船业公司4.8万余平方米的违章建筑已全部拆除,解决了困扰当地多
【典型意义】
湿地保护是长江大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案中,检察机关注重争取行政机关的理解和支持,以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职,厘清职能单位权责,共同推进G船业公司拆除违法建筑,修复湿地生态环境。同时,考虑到造船行业专业性强、施工量大、工艺复杂,检察机关邀请专家就船舶建造、拆除周期、工艺标准等提供专业意见,根据气象条件适时调整工艺顺序和进度,协同G船业公司制定拆除可行性方案,推动实现湿地保护和民营经济发展共赢。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红树林湿地公园违法养殖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红树林湿地违法养殖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综合治理
【要旨】
针对超出生态容量过度养殖生蚝侵害红树林湿地生态环境、威胁桥梁安全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实行合理规划和科学管控,并持续跟进监督,推动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基本案情】
来生蚝市场需求上升,寿长河中无证、无序养殖蚝排明显增多,入海口水体富营养化,从寿长河大桥到寿长河出海口范围的河段分布着上百个蚝排,不仅严重影响河道通航,生产销售过程中随意弃置的蚝壳等还造成河床淤积,明显对河道潮汐通道的畅通以及红树林的正常生长都带来了不利影响,损害寿长河水体和红树林湿地公园的生态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12月,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阳东区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的过程中发现上述线索,经初步调查查明,近
12月整改前,蚝排养殖侵占寿长河红树林湿地
3月26日,阳东区院向上述四单位依法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各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能,联合对寿长河蚝排违法养殖问题进行整治。上述四单位收到建议书后,积极履职并按期回复。2023
阳江市阳东区检察院办案人员使用无人机开展现场勘验调查工作
11月到2023
10月整改后,寿长河红树林湿地生态得到修复
【典型意义】
红树林生态系统是热带、亚热带海岸带特殊的湿地生态系统,对防风消浪、生物繁衍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本案中,检察机关积极运用检察智慧融入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建设,统筹海洋、河口、湿地公园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动履职,在办案中坚持红树林湿地保护与产业发展辩证统一,做到“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不以牺牲生态环境换取一时经济发展,使红树林湿地公园在得到有效保护的同时,又促进当地名优产品健康发展,实现了以个案监督推动综合治理的良好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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