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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县乌沙河整治及其周边旧城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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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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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县乌沙河整治及其周边旧城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我县旧城区改造步伐,改进群众居住环境,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南昌市总体规划和县城建设规划要求,我县启动了乌沙河整治及其周边旧城改造项目。为做好该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本着以人为本、依法阳光操作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根据新建县乌沙河整治及其周边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都属于征收范围,涉及房屋面积约100万平方米(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二、征收补偿搬迁期限
自 5月1日至 8月31日
三、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及安置地点
征收部门:新建县国土资源局
征收实施单位:长堎镇人民政府
安置地点:实行就近安置为主,异地安置为辅。
四、补偿安置依据
(一)房屋产权有效证件或长堎镇人民政府认定为合法建筑的证明材料。
(二)县房管部门核定的房屋建筑面积和结构。
(三)被征收房屋人数和户数由镇、村和当地公安派出所共同核实。
五、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一)房屋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
(二)本村村民可自愿申购安置房。
六、征收补偿标准
(一)征收住宅房屋主体建筑物补偿标准:
框架、砖混: 元/m2、砖木1900元/m2
不能提供房屋产权或准建证件的房屋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补交35元/m2的有关规费后再按规定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
(二)附属建筑物补偿标准
⒈钢棚:未封150元/m2、封闭200元/m2(室内装修、设施等现场评估定价);⒉围墙(麻石):120元/m2,围墙(砖):98元/m2;⒊封闭猪牛栏:220元/m2、半封闭猪栏:130元/m2,简易猪、牛栏:80元/m2;⒋走猪台180元/m3;⒌室外水泥地面:65元/m2;⒍压水井1000元/只;⒎挖水井:1800元/只;⒏沼气池:2500元/只;⒐砖水池:60元/m3;⒑水塔:支柱钢筋混凝土1000元/m3、砖石350元/m3;⒒厕所:60元/m2;⒓挡土墙:180元/m3;⒔简易棚:80元/m2;⒕迁坟:800元/棺;⒖征收附属建筑物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三)其它补助及奖励
⒈搬迁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按500元计发,选择申购安置房的,每户按1000元计发(不得重复计算);
⒉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每户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计发;户月不足600元的,按户月60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补偿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申购安置房的过渡期为24个月(不得与货币补偿重复计算),超过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偿费。其中逾期12个月以下的增加50%,逾期12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的增加100%,逾期24个月以上的增加150%。
⒊有线电视、固定电话、宽带、空调及热水器迁移补偿费
①有线电视迁移按120元∕户补偿(凭有线电视证件及征收时仍在使用的缴费单办理);
②固定电话迁移按128元∕户补偿(凭征收时仍在使用的电话缴费单办理);
③宽带迁移费按电信部门的电话移机保号费200元补偿(凭征收时仍在使用的宽带缴费单办理);
④分体壁挂式空调迁移费300元∕套,分体立式空调迁移费500元∕套;
⑤电、燃气热水器迁移费每套100元,太阳能热水器400元∕套。
⒋提前搬迁奖励费:对被征收户在 7 月 2 日(含)前搬迁的,每户给予奖励1.2万元,对被征收户在 年 7月2日后搬迁的,在1.2万元奖励中按每户每天200元递减。辖区内有多处房产的,以1户计算补助。
七、申购安置房事项
(一)购买条件:
征收区域内的本村村民,可按自然家庭户口为单位自愿申请购买安置房,申购协议在签订征收货币补偿协议时必须同步签订。
(二)购买标准:
申请购买面积不得超出其合法的被征收住宅房屋主体建筑面积。
(三)被征收人人口数计算方法:
被征收人家庭按本区域内在册常住户口中的直系亲属人口数计算,⒈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⒉原为本地户口的服役士兵、大中专院校的在校生以及在服刑、劳教人员可计算人数;⒊与本村村民依法登记结婚的外地妇女及其子女户口未迁入村的,且常住本村的可计算人数;⒋空挂户、搭挂人口不计算在内。
(四)购买价格:
安置房购买价格: 元∕m2
(五)楼层差价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房屋重置价格
框架(多层)
砖混
砖木
简易
重置价格
800元/㎡
700元/㎡
520元/㎡
240元/㎡
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公有非住宅,按重置价格给予补偿,征收农民个人在宅基地外经批准建设的生产用房,按重置价给予补偿。未经认定合法的房屋不予补偿。
九、购买房楼层选择规定
被征收人在征收安置补偿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户型及面积,结合安置房的实际情况,按“先搬先选房”的原则优先选择不超过2套安置房,其它安置房抽签决定。对烈属、60岁以上孤寡老人、双目失明或者下肢残疾者,根据本人要求,可照顾在住宅1~3层优先选择1套。
十、安置房权属登记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安置房办证问题按原办法执行,安置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安置房办证问题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房屋登记机关在办理安置房产权证时,应在权属证书附记栏标注“该房屋未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被征收房屋不必标注)。安置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后能够依法上市交易,但办理交易过户前,权属证书附记栏“该房屋未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房屋所有权人应事先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安置房交易过户后,重新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不再标注“该房屋未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办理房屋产权证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户名为准。
(二)土地基准价格和补交出让金的标准,由县国土局核定,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当地国有土地基准价的50%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缴纳时间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能够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时缴交,也能够在交易时补交,土地出让金基准价格计算时点为缴纳土地出让金日期。
十一、办理搬迁、补偿安置手续的程序
(一)凡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须保持房屋结构完好,并自行锁好门窗。携带房屋凭证(房屋产权证、房屋自然状况说明书、土地使用证等)、征收通知书,来现场办公地点办理征收补偿安置手续,领取搬迁序号,凭搬迁序号和合法身份证明办理有关手续。
(二)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办公地点:长堎镇人民政府。
十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房屋征收法律法规及县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本方案由县住建局、县国土局、长堎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十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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