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轨道交通工程
安全质量管理及信用考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柯桥区轨道交通工程信用评价体系,科学评价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状况,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信用评价环境,促进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地铁工程施工安全评价标准》GB50715-2011及绍兴市住建局《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良行为考评办法》绍市建设建(2013)328号文件精神,结合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际,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出台《绍兴市柯桥区轨道交通集团安全质量管理及信用考评暂行办法》,现将有关考评内容明确如下:
一、信用考评对象和范围
凡在柯桥区轨道交通建设中,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所有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等责任主体,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强制性标准,自觉接受区轨道交通集团考评。
二、信用考评内容
安全质量管理信用考评的内容主要是施工单位安全质量信用信息、监理单位安全质量信用信息、第三方监测单位安全质量信用信息(具体参见附件1:施工单位信用考核标准 ;附件2:监理单位信用考核标准;附件3:第三方监测单位信用考核标准)。
三、信用考评方法
信用考评以信用考核扣分与违约处罚相结合,根据有关建设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合同等要求,结合绍兴市柯桥区轨道交通工程实际情况制定。
(一)信用考评方式
信用考核实行分级考评制,根据信用评价标准对信用主体按评价方法进行综合评分,形成月信用评价得分和季信用评价得分等级。
考评采用集团质量安全部、业主现场项目部日常检查考评、上级各部门、督查相结合的方式;日常检查考评工作由集团质量安全部牵头实施,对违约责任单位开具<绍兴市柯桥区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责任违约通知书>(附件4),考评中发现的不良行为记入<绍兴市柯桥区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不良行为考评表>(附件7)。
1、月信用评价得分是在信用评价周期内对责任主体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分,每月自动更新。
2、季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四个等级,按上季度最后一天的信用评价分计算平均分所得,其中D级也可按照企业当前信用等级结合监管情况即时综合评价所得。
(1)A级:季度末所有责任主体信用评价得分排名前20%的;
(2)B级:除A级、D级外,季度末所有责任主体信用评价得分排名前50%名的;
(3)C级:除A级、D级外,季度末所有责任主体信用评价得分排名后50%名的;
(4)D级:季度末责任主体信用评价得分不足60分的;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发生性质恶劣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的;企业信用等级为C级的企业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降级处理的,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级的数量不受限制。
3、首次进入本区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企业,信用等级暂定为C级。
(二)违约处罚方式
违约处罚以实行违约信用扣分和违约经济处罚相结合。
1、违约信用扣分及经济处罚
(1)施工单位存在违反<施工单位信用考核标准>(附件1)规定的,监理单位存在违反<监理单位信用考核标准>(附件2)规定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存在违反<第三方监测单位信用考核标准>(附件3)规定的,按其违约扣分得出相应违约处罚金额进行处罚,同时扣除违约信用分。
(2)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单位的违约经济处罚采用百分制管理,按总分100分计算,对应分值换算标准为1分=10000元,若责任主体单位扣完100分(即在工程款计量中扣除100万元),第一个百分制用完后,则进行进行第二轮100分制进行扣分,依次类推。
(3)凡是复查时重复出现的同类问题,按原有违约扣分的两倍得出处罚款项,并开具黄牌警示;
(4)复查时发现问题未能整改闭合的,按原有违约扣分的三倍得出处罚款项,并开具红牌警示。
(5)黄牌警示包括以下情形:信用考评标准中违反 “★”规定条款的;或被处以双倍处罚的;或一次性扣20分的;或者有一项“一票否决”项不良行为的;
红牌警示包括以下情形:信用考评标准中违反“★★”规定条款的;或被处以三倍处罚的;或一次性扣40分的;或者有二项“一票否决”项不良行为;
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等责任主体被处以黄牌、红牌警示的,按《绍兴市柯桥区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警示通知单》(附件6)进行整改与撤销;出具过2次黄牌警告的采取高频率重点监管,1次红牌警告的情形对所在工程停工或局部停工整改。
(6)施工单位存在违反<施工单位信用考核标准>(附件1)受处罚的,视为监理单位监管不力,将按施工单位处罚金额的20%进行处罚。
(7)所有违约处罚款项于次月 10 日之前上缴集团公司财务部,否则将直接在次月监理费(或计量支付工程款)中扣除。
2、违约信用罚分
上述违约信用罚分均记入《绍兴市柯桥区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及信用考评暂行办法》,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纳入信用档案进行管理。
(三)不良行为汇总公布
集团质量安全部每月对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一次汇总,在汇总时,对同一工程项目,同一时间(7个工作日内)、同一内容(或相同考评条款)有多个不良行为记录的,原则上按一次处理,并按扣分最多的一次记入。根据汇总情况,每月对存在不良行为的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单位的考评记分予以公布。
集团质量安全部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绍兴市柯桥区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不良行为记录汇总表》(附件8)并附《柯桥区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不良行为考评表》(附件7)在集团公司下属各施工标段内公示。
四、信用考评结果处理
区轨道交通集团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差异化管理,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等责任主体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由集团公司根据不良行为的情节和性质,在职责范围和管理权限内作出专项教育、约谈、招投标挂钩或省、市级建设行政部门、轨道交通领域同行单位内发出通报等处理。
(一) 责成专项教育培训
月度内有关责任主体单位信用扣分值累计达到10-20分的,集团公司将以书面形式通报所在单位总部,责令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其公司所属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项目部相关人员进行专项教育和培训,形成责任主体单位专项教育培训档案并上报业主现场项目部。
(二)不良行为通报及约谈
在建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和人员不良行为在考评滚动期内扣分达到一定分值,实行约谈制度,并限期整改。
1、月内有关责任主体单位信用扣分值累计达到 20分-30分的,出具过1次黄牌警示的,业主现场项目部开具<绍兴市柯桥区轨道交通工程责任违约谈话通知书>(附件5)约谈项目负责人,并形成谈话记录,集团公司进行通报批评,集团公司网站公示。
2、月内有关责任主体单位信用扣分值累计达到30分-40分的,出具过1次红牌警示的,集团公司开具<绍兴市柯桥区轨道交通工程责任违约谈话通知书>(附件5)约谈企业负责人,形成谈话记录,并进行通报批评。
(三)与招投标、市场准入挂钩
1、月内有关责任单位信用扣分值累计达到30分-40分的,约谈企业负责人后,2个工作日内仍未采取措施的,停止区轨道交通集团工程的招投标准入,以文件通报形式上报绍兴市、柯桥区住建局、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绍兴市轨道交通集团等市、区级相关单位,提请行政处罚和绍兴市范围内的招投标准入限制,并进行不良行为市级网站公示。
2、月内有关责任主体单位信用扣分值累计达到40分以上(D级)的,实施高频率的重点监管或停工整改措施,取消集团评优、评先进名额,并进行通报批评,除了以文件通报形式上报绍兴市、区级相关单位备案外,报送浙江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重点工程交易中心,抄送省内外轨道交通集团公司同行单位,提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和浙江省范围内的招投标准入限制,并进行不良行为省级网站公示。
3、若责任主体单位构成《绍兴市建设局不良行为记录》规定限制市场准入情形的,集团公司直接上报绍兴市建设局进行不良行为的处理。
五、考评日常管理
(一)、集团公司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责任主体单位的监督检查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真实性的核查,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
(二)、集团公司设立质量安全信用评价专项奖励基金
1、用于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不含建设单位)等安全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做到专款专用。
2、集团质量安全部负责先进情况的审定和奖励工作,原则上每半年评定一次并给予奖励,奖励对象为安全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在安全质量方面的优秀工点、班组或先进个人。
3、专项奖励基金用途具体详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专项奖励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六、附则
1、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柯桥区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
2、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施工单位信用考评标准
2、监理单位信用考评标准
3、第三方监测单位信用考评标准
4、绍兴市柯桥区轨道交通工程责任违约通知书
5、绍兴市柯桥区轨道交通工程责任违约谈话通知书
6、绍兴市柯桥区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警示通知单
7、绍兴市柯桥区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不良行为考评表
8、年 月区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不良行为记录汇总表
附件1
施工单位信用考评标准
一、安全责任类
序号
不 良 行 为(每发生一次或同一栏内每一项)
违约扣分
信用扣分
安 全 管 理
1
★★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项目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2
8
2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施工人员未按规定接受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
1
8
3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0.05
3
4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未按方案施工;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0.5
2
5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组织专家论证或未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的;
0.1
2
6
岗位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工种和各机械操作规程未上墙的;未布置七牌一图或图牌不齐全的;
0.05
1
7
未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交底不全面,针对性不强,不是以书面形并履行签字手续的;
0.05
1
8
项目部未按规定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未按规定组织安全检查的;
0.05
1
9
安全台帐与工程进度不同步,台帐管理混乱,内容不完整,相应责任人未按规定签字的;
0.05
1
10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1.5
5
11
违法违规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0.03
2
12
未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对新工人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每发现一项;
0.05
1
13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0.05
2
14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0.05
5
15
工地无应急救援预案的;未建立应急专业抢险队伍的;未定期开展演练的;现场无应急物资、器材设备的;
0.1
1
16
主要施工区域、危险部位未按规定悬挂安全标志的;未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的;未绘制现场安全标志平面图的;
0.1
1
17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0.02
2
18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
0.02
2
19
★★爆破员无证上岗爆破的;化工品、炸药、雷管无审批、储存、领退手续的;爆破前面无安全区域,放炮时无专人指挥、无警示标志的;
0.1
10
20
总包未对分包单位签订安全协议,进行分包资质审查的;
0.1
1
21
★被安全监督机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站责令局部停工的;
0.5
5
22
★工程施工过程中,被上级安质监部门处以通报批评、处罚的;
0.8
5
23
未建立重点工程立功竞赛活动领导小组,未按时实施方案开展活动的;
0.02
2
24
被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整改或单位工程安全生产验收不能一次性通过的;
0.02
4
25
★集团公司出具的隐患整改单,各参建单位2次以上未按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整改不力,对屡教不改、屡教屡犯的;
1.5
5
26
对集团公司检查后出具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单,无定期回复报集团公司复查的;
0.1
1
27
集团公司规定应上报的质安月报表,对质安月报表上报延误或内容未按公司要求填报的;
0.05
1
28
★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未落实节点施工安全条件确认验收,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
1.5
5
29
管养范围内市政道路(人行道)坑洼、破损严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视情节严重性;
0.2
1
30
施工围挡多处破损或严重积灰积泥,影响市容市貌的;
0.5
2
31
在施工过程中,严重阻碍交通,造成恶劣影响的;
1
2
32
在轨行区施工中,未采取封闭隔离措施的;
0.5
2
33
★★施工区域内发生严重违法犯罪案件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
5
20
34
贯彻落实治安防火检查中发现违章违法行为的;
0.1
2
工 程 管 理
35
项目经理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项目经理由其他人代替行使职权的;
0.03
3
36
施工人员无证上岗或上岗证书非相应专业或上岗证书已作废的;
0.01
1
37
★未按规定按月支付民工工资,引起上访、投诉的;
0.5
6
38
★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0.5
6
39
未建立或执行劳动合同、花名册、考勤、工资发放、公示、监督制度的;
0.05
2
40
公示牌未按规定设置或设置不规范的;
0.03
2
41
未及时处理个案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0.5
2
42
★★未及时处理个案上访造成严重影响或发生集体上访造成严重影响的;
1
10
43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到位率未达到合同文件承诺的;
按合同规定
6
44
项目经理未按时参加基础、主体、竣工三大验收的;
0.5
2
45
总公司未按规定对项目部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的,或检查情况未记录的;
0.05
3
46
★违反廉政协议、发现有行贿行为的;
2
8
47
★★被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
1
8
48
★★被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1
8
安全防护管理
49
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的,有帽不系帽扣的;
0.01
1
50
现场5人以上不带安全帽的;
0.05
2
51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0.2
1
52
工地外来人员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的,视为项目部管理不力;
0.1
1
53
高处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不系安全带的;
0.1
2
54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0.02
1
55
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未经许可随意拆动的;
0.02
1
56
传动机械的传动部位未设置安全防护罩的;
0.05
1
57
在建工程的各种预留孔、洞口、井口无警告牌、护拦或加盖措施缺损的;
0.03
1
58
垂直运输设备、起重机械安全装置、限位、保险未定期检查、更换和保养的;钢丝绳超过断绳标准仍在继续使用的;
0.1
1
59
在建筑物坠落半径内,防护棚未采用双层防护的;防护棚两侧未进行封闭的;井架进出料口未设置安全门或安全门未关的;
0.1
1
60
★★有限空间作业前未对空气中氧气及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进行测定的;不符合作业条件,未采取通风等有效措施的;进入许可性有限空间作业人员未按要求配备防护用具及携带气体报警设备的;有限空间作业无专人监护的;
0.2
10
61
立体交叉、垂直作业无隔离措施、交叉通道等部位无安全警示标志的;
0.3
2
62
工地氧气瓶、乙炔瓶未设置专用储存间进行集中分类存放的;用煤气瓶代替乙炔瓶的;
0.5
2
63
气瓶未安装减压器,未安装回火防止器,未设置防震圈和防护帽,气瓶倾倒、暴晒,或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工作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0.1
2
文明施工管理
64
现场未按照规定设置施工告示牌、公示牌的;
0.2
1
65
安全、消防、防汛防台、卫生等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网络未上墙的;
0.2
1
66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0.2
2
67
★未设置门禁系统的,未设置门卫值班室的;未对进出人员、车辆进行登记的;
0.2
1
68
食堂环境卫生差、未取得餐饮经营许可证、炊事员未取得健康证的;
0.1
2
69
食堂内储物间、加工间、售菜间等布局未按标准化要求设置的;
0.2
2
70
★施工人员酒后上班作业的;
0.03
2
71
施工现场场容场貌混乱、建筑垃圾乱堆乱放、未做到工完场清的;
0.05
2
72
夜间施工作业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降噪措施的;
0.05
1
73
运输车辆未落实净车出场、车辆覆盖;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未采取密闭存储的;
0.03
1
74
施工现场大门口及主要通道未落实硬化、保湿、扬尘防控等措施的;
0.05
2
75
施工机械在实施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未采取洒水等防止扬尘污染措施的;
0.05
1
76
建筑泥浆未按规定处置的;
0.03
2
77
工地无医务室,无医药保健箱,无常规药品配备的;
0.1
1
78
在施工现场焚烧生活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物质的;
0.03
1
79
危险品仓库未按规范要求设置的;
0.2
1
80
偷排建筑泥浆造成环境污染或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0.2
3
81
宿舍管理制度牌未上墙;宿舍、厕所卫生脏乱差无专人管理的;
0.02
2
82
生活区等重点区域未设置消防器材、消防水源不满足消防要求;重点区域无动火审批手续和动火监护的;
0.03
2
83
材料堆放未分门别类并悬挂标识牌的;
0.02
1
84
现场未设置民工学校或学校管理制度未上墙的;
0.02
1
85
车辆进出未设置冲洗平台配备冲洗设备的,未按要求采取防扬尘措施的;
0.05
1
86
现场围挡设施搭设布置未按集团统一形象布置或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
0.01
1
87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
全施工措施,或在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0.2
2
88
现场生活区、办公区、加工区、施工区等区域未采取封闭围挡隔离的;
0.2
2
89
被责令整改或因其它相关事项被投诉的工程未能及时整改的;
0.1
90
★施工现场未文明施工被有关部门责令停工的;
0.2
2
91
★在市政府组织的重大活动中不参与、不配合或组织不力受到市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的;
1
2
92
施工区域内发生聚众斗殴、赌博、收看淫秽录像等影响工地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及集体宿舍内违章男女混居的;
1
2
93
施工现场外地民工无身份证的;
0.05
2
施工用电管理
94
违反《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用电,擅自使用电炉、煤油炉、电热毯、电慰斗等及带有明火的各类电取热器;或擅自使用高能耗灯具取暖、烘烤物品及在禁火区域内违章吸烟的;
0.2
1
95
施工临时用电未在电源总开关线设触电保护器或漏电开关,电气设备、小太阳灯的金属外壳未采取可靠的接零或接地装置的;
0.02
1
96
现场架空线路对地面距离不低于3m,不允许电线绑在钢脚手架上;
0.02
1
97
配电箱、开关箱未按JGJ46-2005规范要求 未架空设置,随地乱放的;
0.05
1
98
遇临时停电或停工休息时,未拉闸加锁的;
0.02
1
99
配电箱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保险丝,禁止用铜丝、铅丝代替保险丝的;
0.03
1
100
施工临时用电未做到“三级配电二级保护”、 外电防护、接地接零保护、配电配线等的;
0.1
2
101
动力照明混用;室外使用护套线或机械使用倒顺开关;熔断丝使用铜丝的;漏电开关失灵不及时修理的;
0.01
1
102
电线私拉乱接,接电线不用插头、直接用电线插入插座的;
0.02
1
103
接地接零保护系统未按JGJ46-2005规范要求设置的;
0.02
1
104
特殊场所未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照明专用回路未安装漏电保护器的;
0.02
1
105
总配电室未采取隔离封闭、未设警示标志,未配备消防器材的;
0.02
1
深 基 坑、 沟 槽
106
未严格按深基坑开挖支护方案要求分层、分段开挖或开挖不均衡开挖施工的;
0.5
2
107
★开挖深度较大或存在边坡塌方危险未及时采取支护措施的;
0.5
8
108
★支护结构水平位移达到设计报警值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0.5
8
109
基坑周边地面未设排水沟集水井或排除积水不及时的;
1
3
110
对降水范围内建构筑物及地下管线未采取有效保护及监控措施的;
1
3
111
★★支护结构未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提前开挖下层土方的;
0.5
10
112
基槽开挖过程中未采取防止碰撞支护结构或工程桩的有效措施的;
0.03
1
113
基槽边堆置土、料具等荷载超过基坑支护设计允许要求的;
0.3
1
114
施工机械与基槽边沿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0.2
1
115
未按要求进行基槽工程监测,基槽监测项目不符合设计和规范、合同要求的;
0.05
1
116
★监测的时间频率不符合监测方案要求或监测结果变化速率较大未加密观测次数的;
0.05
8
117
未按设计、合同规定要求提交监测报告或监测报告内容不完整的;
0.1
1
118
基槽支撑结构的拆除方式、拆除顺序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的;
0.1
119
人工拆除作业时,未设置警戒区域、未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的;
0.05
1
120
在各种管线范围内挖土作业未设专人监护的;
0.05
1
121
★作业区光线不良,人员上下无主通道及没有设置逃生通道的;
0.08
1
高 架 桥 梁 施 工
122
未经编制、审批认可的桥梁施工专项方案而擅自施工的;
0.5
2
123
涉及专家论证的桥梁施工专项方案未经论证擅自施工的;
0.5
2
124
水上作业平台上未备足并正确放置救生设备(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绳等);
0.1
1
125
在航道内施工,未按规定设置航道标志和航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设施的;
0.1
1
126
未按方案要求设置围堰,或不符合设计方案要求的;
0.2
1
127
桩基施工前未设置泥浆池,泥浆未经沉淀处理直接排放的;
0.05
1
128
墩柱作业面外侧未封闭防护,桥面施工未设置安全通道,未设置警示标志的;
0.2
1
129
预应力张拉机械设备未定期标定校核、预应力张拉操作平台不满足施工需要的;
0.2
1
130
桥梁预应力张拉机具未设置张拉安全区域,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0.02
1
131
挂篮施工中后锚固筋、千斤顶、手拉葫芦、张拉平台及保险绳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0.3
1
132
浇筑混凝土时,挂篮桁架后端锚固在已完成的梁段上,并配重使与浇筑的混凝土重量保持平衡状态。不符合的;
0.3
1
脚 手 架 与 模 板 工 程
133
脚手架与建筑物之间间距大于20cm,未做封闭的;
0.5
2
134
脚手架、支护架、支承架无砼基础或地基承载力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0.5
1
135
★脚手架立杆、横杆、剪刀撑、拉接点设置及稳定性极差、超规范要求;
0.2
6
136
装修脚手架集中堆物,每平方米规范承重而超载堆载的;
0.3
1
137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0.2
1
138
未按规范要求设置纵、横向扫地杆、剪刀撑的;
0.3
2
139
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0.03
1
140
剪刀撑斜杆的接长或剪刀撑斜杆与架体杆件固定不符合要求的;
0.05
1
141
脚手板未满铺或铺设不牢、不稳,脚手板规格或材质不符合要求的;
0.05
1
142
门架构配件的规格、型号、材质或产品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0.03
1
143
钢管直径、壁厚、材质不符合要求,钢管弯曲、变形、锈蚀严重,未进行复试或技术性能不符合标准擅自投入使用的;
0.03
1
144
未设置人员上下专用通道,架体分段搭设分段使用未办理分段验收投入使用的;
0.1
1
145
碗口式架体组装不牢或上碗扣紧固不符合要求的;
0.1
1
隧 道 施 工(矿山法)
146
无专项施工方案或方案未按规定程序经论证审批,擅自施工的;
0.5
2
147
★未对重大风险源(爆破作业、涌水涌泥、有毒气体地层,穿越建构物或既有地铁线等)制定专项方案,方案可操作性不强的;
0.3
5
148
横通道、竖井或正洞连接处开挖无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专项措施的;
0.5
2
149
★上下井未建立登记管理制度,未建立门禁系统,人员进出洞未登记记录的;
0.3
5
150
横通道、竖井或正洞连接处缺少加固措施的;
0.05
1
151
洞口工程无专项安全措施,未按开挖方案分层分段开挖或超挖的;
0.05
1
152
开挖前及过程中降水施工未按照方案实施的;
0.1
1
153
作业面周围支护不牢固,或松动土石未及时清理的;
0.1
1
154
核心土留置,或台阶长度,导洞间距不符合要求的;
0.05
1
155
★掌子面暴露时间过长,或在长时间停工时未及时封闭的;
0.05
5
156
未按设计要求及规范进行超前支护、加固或地下管线等工程周边环境保护的;
0.05
1
157
大管棚(小导管)材质、规格、长度及花眼不符合设计和方案要求的;
0.02
1
158
未按设计要求注浆,注浆完成后浆液强度未达到规定要求就进行开挖的;
0.2
1
159
开挖标高未按设计要求,Ⅳ级及以上围岩,仰拱一次性开挖超过3m的;
0.2
1
160
型钢、钢格栅、混凝土、锚杆等支护材料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0.05
1
161
钢架间距、规格、型号、连接未按设计要求的;
0.05
1
162
钢筋网片、型号、间距不符合设计要求,钢筋网片之间搭设长度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且未和钢架牢固焊接的;
0.2
1
163
★模板台车未进行稳定性验算,台车进场时未进行检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0.1
5
164
模板台车工作平台周边未设置防护栏杆,工作平台未满铺底板,人形梯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0.05
1
165
模板台车移动时,设备、电线、管路未撤除或未加保护,或无统一指挥,每循环加固后未进行验收的;
0.03
1
166
混凝土浇注过程未安排专人对台车支撑体系进行检查的;
0.05
1
167
★洞内运输车辆制动失效、人料混载、超载、超宽,超高运输的;
0.05
5
168
未按要求设置通风系统;未按规定进行氧气及瓦斯,沼气、粉尘检测的;
0.05
1
169
风管口距掌子面的距离不符合要求,通风不良,作业面风速过弱,新风量不能满足实际施工要求的;
0.1
1
170
凿岩、放炮、喷射混凝土等扬尘作业,未采用喷雾洒水净化等防尘措施或在粉尘较大场所作业人员不戴防尘口罩的;
0.05
1
171
洞内无里程标、警示标志、消防器材标识,无逃生通道的;
0.2
1
172
未设消防水池并配备消防水泵,水池储水量少于15m³;储存库区内单个储存库未配备至少两个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的;
0.05
1
隧 道 施 工(盾构法)
173
无盾构机安装调试、吊装、换刀安全、联络通道安全专项方案未按规定程序经论证审批,擅自施工的;
0.1
2
174
未对盾构机操作人员进行始发、到达掘进技术交底或培训的;
0.08
2
175
★隧道施工运输中,车辆停驶时为采取防溜车措施的;
0.2
3
176
车辆安全、警示装置或动力、制动功能等存在故障,“带病”行驶的
0.1
2
177
运输车辆司机无证上岗、车辆超速行驶或隧道内无限速标志的;
0.05
1
178
无联络信号或联络信号不合理、不准确的;
0.05
1
179
★轨行区内未经审批导致人员擅自入内的;
0.2
3
180
未经气体检测合格即进仓作业的
0.2
3
181
压气作业前未对作业人员、控制室内气压或闸门管理员进行专门培训教育、安全技术交底的;
0.05
1
182
开仓作业全过程未做好记录,无开仓审批,作业时间、刀具更换等无记录的;
0.05
1
183
负环及洞门、联络通道管片拆除现场未设立专职安全员监督,拆除未按方案施工的;
0.1
1
184
★洞门、联络通道管片拆除后,出现渗漏、掉渣等,未及时封闭,暴露时间过长的;
0.2
3
185
洞门、联络通道施工现场未准备应急物资的;
0.1
1
186
未按规定配备通风设备进行通风
0.2
2
187
未按规定设置警示、通信、排水、消防设施;
0.1
1
188
通道不畅或走道防护措施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0.05
1
189
隧道施工监测的监测点设置或监测频率不符合监测方案,测点破坏未及时修复的;
0.1
1
190
★监测数据达到预警或报警值未按规定程序处理的;
0.3
3
起 重 吊 装
191
方案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大型构件吊装作业的;
0.5
2
192
未与安装(租赁)、专业分包等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
0.05
1
193
预制构件运输、堆放、吊装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
0.1
1
194
起重吊装违反“十不吊”规定的;
0.02
1
195
起重吊装设备未办理备案、装拆登记手续,无定期检查保养记录的;
0.05
1
196
各种限位装置未安装齐全或不灵敏,钢丝绳、吊钩、卷筒等损坏或报废;
0.03
1
197
多台起重机同时起吊一个构件时,单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荷载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的;
0.05
1
198
吊索系挂点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的;
0.05
1
199
★起重机作业时未设置专人监护,起重臂下有人停留或吊运重物从人的正上方通过的,未设置专职信号指挥和司索人员的;
0.03
5
200
起重机吊具载运人员,吊运易散落物件不使用吊笼,起重机行走作业处地面承载能力不符合要求,按每项扣分;
0.03
1
201
构件码放高度超过规定要求,大型构件码放无稳定措施;未按规定设置作业警戒区,警戒区未设专人监护的;
0.03
1
施 工 机 具
202
钢筋机械安装后未履行验收程序;钢筋加工区未设置作业棚,钢筋对焊作业区未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
0.03
1
203
电焊机未设置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一次线长度超过规定或未进行穿线保护,二次线长度超过规定或绝缘老化的;
0.03
1
204
搅拌机安装后未履行验收程序; 上料斗未设置安全挂钩或止挡装置,传动部位未设置防护罩,未设置作业棚的;
0.02
1
205
搅拌机无料斗挂钩、轮胎落地、无固定支架、钢丝绳断股等现象的;
0.03
1
206
振捣器具未使用移动式配电箱,电缆长度超过30m,操作人员未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的;
0.02
1
207
桩机安装后未履行验收程序,未挂设包含桩机编号、桩机负责人等内容的标牌,打桩操作违反操作规程的;
0.03
1
一 票 否 决 项
208
建设工程项目发生一般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
15
20
209
施工中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一年内连续二起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0
40
210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的;
3
20
211
因处理不当造成新闻媒体曝光、集体上访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2
20
212
被建设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2
20
二、质量责任类
序号
不 良 行 为(每发生一次或同一栏内每一项)
违约
扣分
信用
扣分
213
★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仍擅自使用的;
0.2
8
214
★★有偷工减料现象的;
0.2
8
215
★对应该作退场处理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而未作退场处理,仍应用于工程的;
0.05
8
216
未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变更进行施工的;
0.05
8
217
★擅自修改设计施工的;
0.5
8
218
★★未按照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1
10
219
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0.2
8
220
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0.3
8
221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时,频率严重不足的;
0.5
8
222
未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0.5
8
223
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调动(变更)的,主要管理人员未达到规定到位出勤率的;
按合同规定
8
224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0.3
5
225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0.8
8
226
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未建立,人员资质、职责、制度未上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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